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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重庆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3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17

关于调整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5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37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5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6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渝劳社办发〔²006〕²4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63

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原办法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

5.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计算表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各类企业职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

(四)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改革内容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条

(二)项2目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原则上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发给,但2006年退休的最高不超过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150%,2007年不超过160%,2008年不超过170%,2009年不超过180%,2010年不超过190%。

(三)基本养老金增发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享受退休时增发退休待遇的人员,退休时以按本条

(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处理

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之月(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经选择,不再变更。

延长缴费期间缴费年限不得间断,延长缴费期间死亡的,按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应办理病退休,并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三)异地转入人员缴费指数的计算

职工从本市行政区域或统筹范围外转入时,其转入前的缴费指数按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除以我市对应上年度的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下同)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超过对应年度我市月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纳入其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低于对应年度我市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指数,差额部分可以不再补缴。

四、《通知》和本实施意见所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指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与平均缴费指数之积(平均缴费指数Q值的计算见附件1)。

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暂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市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过去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本附件第一、二条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件3)。

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

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

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

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1月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N——计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

90%、70%、50%、30%、10%。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附件2: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原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即:

T=A×20%+K÷120+1.4%×A×Q×M1+70×(M1÷M)

本附件第一条所列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

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到职工退休前1年度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1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1年及其以前为当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2002年及其以后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1993年至1997年的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等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在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

具体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年限计算到年,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原办法不再计算渝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渝府发〔2000〕48号文件附件二所规定的过渡办法。

附件3: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附件4: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个人编号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审核,该同志基本情况为:

  1.出生年月:

  年 月。

  2.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3.缴费年限:

  年 月。

  4.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年 月。

  5.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年 月。

  6.退休类别:

      ;退休时间:

  年 月。

  7.增发待遇类别:

     ;应增发比例(应增发金额):

  。

 

  经办人:

                     初审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社会保险局(签章):

                              年 月 日

 

 

 

 

  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起始时间:

  年 月。

 

  经办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年 月 日

如您对审批认定事项及决定有异议,可以从收到本表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从收到本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

本表一式4份,由审批机关,初审单位,参保单位,本人保存。

 

附件5: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单位:

基础信息情况

个人编号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退休类别

 

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起始时间

 

待遇参数情况

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L)

 

平均缴费指数(Q)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A×Q)

 

实行个人缴费前间断缴费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后间断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M1)

 

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

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M)

 

个人账户情况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K)

个人账户累计本金

个人账户累计利息

合计

其中:

个人部分

合计

其中:

个人部分

合计

其中:

个人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办法

小计

基础养老金

(A+A×Q)÷2×M×1%

个人账户养老金

(K÷L)

过渡性养老金

1.4%×(A+A×Q)÷2×M1

调节金

(70×N)

 

 

 

 

 

5年过渡期

特贡待遇

独子待遇

孤寡待遇

其他

最低保障补足额

原办法

比较结果

 

 

 

 

 

 

 

社会保险局一次性支付养老待遇

 

社会保险局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社会保险局(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如您对本表所列信息和计算结果有异议,可以从收到本表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或向本地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从收到本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

本表一式三份,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单位和办理退休或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各一份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

   1.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本项所称“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个人参保人员(如: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为本人申报的各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

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三)资金来源

   1.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

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

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3.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个人账户记入

   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

具体为:

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五)其他

   对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要求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其应补缴的标准,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入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在国家出台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前,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受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跨统筹区转入业务。

对符合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其封存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待国家出台统一办法后,按规定处理。

   三、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重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申请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超过5年以上时间的补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B=P0×(Q1+Q2+……+Qn)×20%;

   B1=P1×Q1×R1+P2×Q2×R2+……+Pn×Qn×Rn;

   B2=B-B1。

  上式中:

   B—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个体工商户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承担,个人参保人员全额由本人承担);

   B1—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雇工应承担的补缴费用;

   B2—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承担的补缴费用;

   P0—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

   P1、P2……Pn—参保人员各补缴年度的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

   Q1、Q2……Qn—参保人员各补缴年度的缴费指数;

   计算办法为:

Q1=G1/P1,Q2=G2/P2,……,Qn=Gn/Pn;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其中:

G1、G2……Gn分别为参保人员各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

   R1、R2……Rn—参保人员各补缴年度全市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次性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第三条(三)款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41号)第三条

(一)款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且未申请办理延长缴费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各区县(自治县)按以下办法向其本人支付一次性养老待遇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二、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了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全额退还其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之后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全额支付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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