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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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

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

答:

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答:

年满16周岁;男性:

60周岁以下;女性:

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

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

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

不需要。

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未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的业务有哪些?

答:

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在职职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业务;

(2)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业务;

(3)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退保业务;

(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8、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确需办理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

参保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不高于600%的原则,核定其月缴费基数,并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9、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转移?

答: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10、跨省(市)转移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具备那些条件?

答:

已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含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11、如何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外省转回重庆市?

答:

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或转入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单位持转入人员户口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后,核对无误的,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4)单位填写签章齐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完转入手续后通知单位。

12、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市外手续?

答:

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出业务前,应先行完清各项社会保险应缴纳的费款,办理人员减少业务。

(2)单位或转出人员提供调函、调令、合同解除书、户口等相关资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出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审核和办理完毕转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转出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并终止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时,应转移的基金有哪些?

答:

转移基金有两部分:

个人帐户存储额和统筹基金。

14、参保职工调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何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答:

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工调入没有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单位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时返还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

如果职工重新参保,则应启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职工调入已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单位持职工调函、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交用人单位转交调出人员。

并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15、调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后退休的职工,要求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

需要单位或者退休人员本人提供《退休证》、《居民身份证》证明材料。

16、接续卡遗失的怎么办?

答:

接续卡遗失的,须原单位提供《减少表》、《解除劳动合同》,或由原单位出具说明,写明辞职时间,加盖单位章,可补办接续卡。

17、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

2011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重复缴费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清退,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8、如何将死亡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

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单位应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19、如何将出国(境)定居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

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

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按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20、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该怎么办?

答:

按照社会保险法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

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该怎么办?

答: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劳动者向参保单位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参保单位应主动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补缴。

(2)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参保和缴费的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参保单位和投诉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个人参保人员管理

1、个人在哪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应按以下规定参保: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

(2)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我市户口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参保;

(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市外户口的,应在其注册经营地参保;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在雇主参保地参保。

2、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

具体规定是:

1993年3月至1997年失业人员按全市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00%选择,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100%到200%选择;199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50%选择;1999年至2005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300%选择;2006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07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70%到100%选择;200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到100%选择;2009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11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0%到100%选择。

3、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

1993年至1996年12月,个体商户及其雇工为30%,失业人员为23%;1997年起,个体商户及其雇工和失业人员的费率统一执行:

1997年为23%,1998年1至6月为23%,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8%,2006年1月起统一为20%。

4、如何计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从申请补缴时的上年起计算,补缴期限在5年以内的,按照补缴基数乘以对应年度缴费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应补缴金额=本金+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

;补缴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照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社平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本人年度缴费基数除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申请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缴费指数即等于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

5、申请补缴有年龄限制吗?

答:

有。

要求年满16周岁;男性:

未年满60周岁;女性:

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6、补缴养老保险应具备什么条件?

最早可以补缴到什么时候?

答:

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首次参保之月。

其余人员补缴规定如下:

(1)失业职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原企业职工具有我区城镇户口、愿意参保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只能从申报之月参保缴费。

农转非后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户口由外省市转为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户口转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具有我区城镇户口,复员退伍未统一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其中:

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区城镇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其他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如农村户口)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

(6)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具有我区户口,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7、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跨年完清吗?

答:

不能。

补缴保险费必须在年内一次性完清,次年将按新标准收取。

8、哪些情况下个人参保人员可以中断缴费?

答:

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单位要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的;无缴费能力或无继续缴费意愿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以及出境定居或死亡的。

9、哪些情况下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

正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退还,但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退还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出境定居,不再具备享受养老金条件的;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死亡的;重复参保;参保职工调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后退休的。

10、个人帐户额就是个人缴费额吗?

答:

个人帐户金额不等于个人缴费金额。

若某个人参保人员2007年度缴费基数为10000元,其个人缴费额为10000×20%=2000元,则个人帐户本金为10000×8%=800元,个人帐户金额即为800元加上利息之和。

11、参保人员哪些基础信息变更了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维护业务?

提交哪些材料?

答:

参保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出生时间、业务办理变更时间等项目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维护业务。

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职工档案》及档案中相关证明材料。

12、公务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怎样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答:

公务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凭辞职手续和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费缴纳。

其辞职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二、被征地农转非、户籍制度改革人员养老保险

(一)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

1、哪些人可以参加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答:

符合渝府发〔2008〕26号规定,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参加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向哪里申报?

答:

向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保。

3、没有参加过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申报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

(1)《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2)原征地人员委托社会保障服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一次性缴费)账户信息资料;

(3)原征地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均需要复印,下同)、城镇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下同)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四张;

4、参加过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申报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

(1)《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2)原征地人员委托社会保障服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一次性缴费)账户信息资料;

(3)原征地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均需要复印,下同)、城镇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下同)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四张;

(4)《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终止通知书》;《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交接表》及该表所附的《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名册》。

5、原征地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怎么处理?

答:

对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业务人员应根据区县审核工作小组提供的参保情况,将其实际缴费月数录入(导入)业务系统,为原征地人员打印《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单》

6、原征地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哪里领取政府补贴?

答:

参保人在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政府补贴。

7、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审核完毕后,需将那些资料交给参保人?

答:

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送达本人。

8、参保人收到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后,怎么办理?

答:

参保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9、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

社会保障服务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本人。

10、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

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送达本人。

11、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能否退还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

可以。

12、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退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对已参保原征地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应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并入基金。

13、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那些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

完成了一次性补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征地“4050”人员和原征地中青年人员。

14、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怎么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答:

没有就业的原征地“4050”人员和原征地中青年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按我市个人参保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有工作单位的,按规定转移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5、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以个人身份在市内转移接续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

16、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转移到市外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17、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在我市工作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8、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什么时候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答:

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19、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怎么支付死亡待遇?

答:

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20、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并入基金。

21、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高龄补贴如何发放?

答:

2007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2008年1月起按月发放;2008年1月及其以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之月起按月发放。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简称“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1、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答:

符合渝府发〔2008〕26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谁负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答:

征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

(1)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审批签章的《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

(2)《参保名册》的公示书面结果书。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新征地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2张。

4、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审核完毕后,需将那些资料交给申报人?

答:

将《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交征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5、申报人收到《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后,怎么办理?

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缴费明细表》后,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并对《缴费明细表》中“土地补偿费应缴纳金额”填制确认后,将书面的公示结果和确认后的《缴费明细表》送区县社会保险局。

6、参加新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如何缴纳?

答: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扣代缴。

7、新征地人员个人完清缴费,但是所在征地宗地未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充计划)的,能否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答:

不能。

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

打印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9、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

填制《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10、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那些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

完成了一次性补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新征地“4050”人员和新征地中青年人员。

11、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怎么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答:

没有就业的新征地“4050”人员和新征地中青年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按我市个人参保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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