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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执法折射出人性化光辉修改版

第一篇:

“围观执法”折射出人性化光辉

“围观执法”折射出人性化光辉

王传言

1月29日,南京锁金村一处路口,十多名身着制服的城管队员肃立围观占道经营的鱼摊,不一会儿,摊主便抵挡不住,匆忙撤摊。

据了解,在该路边占道做生意的部分摊贩,在城管执法时软磨硬扛,城管队员便采取围观执法的方式,盯走摊贩。

(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对于中国式城管执法,经常以“暴力”著名,而南京城管的“围观执法”显然在悄然改变着这样的格局,在这个过程中折射出来的人性化执法的光辉值得高度赞扬和普遍推广。

因为城管和摊贩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管与被管的简单关系,更是在法律的层面上执法者和守法者之间的关系,体现着的是法律的尊严。

由于长期以来,城管在人们心目的形象便是与粗暴不可分割的关系,城管成为词典中一个不堪入目的词汇,也成为中国城市管理中难以泯灭的污点,可以,南京城管的“围观执法”改变的可能不仅仅是一个现象,将会是整个中国城管的形象。

其实,不近南京如此。

在很多地方,尤其江苏南部的很多城市,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往往已经不再采用粗暴的方式,比如仅仅是开车经过那里,摊贩们便悄然离开。

这种温和化的方式本身就是对于传统对抗性执法的否定,在新时期和谐社会的发展下开始新的篇章。

执法方式体现着的是执法者的行为模式,更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程序和步骤。

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内,无论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都可能由于这样的温和化执法而变得成为一种可能。

而更多的这样的“围观执法”透露出来的是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光辉,正是这样的人性化光辉,将法律的尊严上升到国家的层面上来,成为真正的人人应该遵守的规则。

“围观执法”本身可能是一个个案,但希望这样的个案成为星星之火,燎原整个中国的城管执法过程中。

这样整个制度才能凸显更多的人性化的因素,这也恰恰符合法治的原则。

而更需要反思和疑问的将是“围观执法”之后,即将那些摊贩们“盯”走之后,该怎么办?

即尽管采用这样的温和化的方式避免了双方之间的对抗和冲突,但更深层次的疑问是,难道他们之间就必然就是对抗的关系吗?

即城市管理在这样的过程中就不能采用新型的模式吗?

这才是“围观执法”这样的方式带给人们终极思考。

原本,由于整理城市的容貌,尤其是卫生事业的发展,才引起了城管的出现。

在摊贩和城管之间,一方面摊贩需要的是生存的权力和发展的机会,一方面城管面临的市容市貌的维持。

于是,一个问题就浮出水面,难道不存在一种城管与摊贩有序共存的社会吗?

即给予摊贩生存的机会和发展的权力也给城管在市容市貌的维护上以积极的互动。

可见,如何将摊贩进行合法化的规制才是“围观执法”最后应该考虑的,在折射出这样的人性化光辉之后,只有从这样的制度上进行根本性的变迁,才能改变城管与摊贩的固有矛盾和对立关系。

(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城管“围观执法”为何引发网络围观?

“南京市玄武区城管执法人员肃立围观占道经营的鱼摊,不一会,摊主便抵挡不住,匆忙撤摊。

”一夜之间,这条消息连同几张现场照片,在网络上疯传,诞生了一个新的网络热词“围观执法”。

网络上大多对此持肯定态度,连微博女王姚晨也在微博中说“也算是一种进步„„”

我虽然不在现场,但照片中的城管队员是我一个单位的同事。

网络上对“围观执法”的赞扬,让我感觉很纠结。

不论是市城管局还是区城管局,上级从未要求基层城管开展“围观执法”,也没有“围观执法”的提法,这是媒体记者的“创造”。

我迅速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三点意见:

1、与之类似的叫‘眼神执法’,为武汉城管‘首创’;

2、图中所谓‘围观执法’,不过是城管们在进行劝导,督促摊主收摊,是正常执法;

3、图中城管队员姿态不雅,执法时双手不应插口袋,给人造成‘围观’印象。

”至此,事情的经过算是基本说清楚了。

我写这篇文章是想进一步说说对城管“围观执法”的看法。

舆论对“围观执法”的肯定,反映的是公众对城管文明执法的期待,姚晨说“也算是一种进步”,潜台词其实是“围观执法总比围殴执法好。

”公众对城管的要求不高,“不打人”即能获得如此多的赞许,城管人应当视为一种鞭策。

“围观执法”其实和“眼神执法”一样,从侧面反映了城管执法的无奈。

执法离不开强制力,“围观执法”算什么?

在大多数情况下,“围观执法”并不能像这次这样让小贩“屈服”撤退,也不可能成为执法的常态。

如果细究一下,城管打人固然是暴力执法,“围观执法”何尝不是一种冷暴力?

所以,奉劝媒体不要生造概念,所谓的“围观执法”既不存在,也不值得推广。

当然,相关的报道值得城管部门和执法人员深思,成为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动力。

南京城管“围观执法”值得提倡

据网易新闻报道:

1月29日,南京锁金村一处路口,十多位身着制服的城管队员肃立围观占道经营的鱼摊,不一会,摊主便抵挡不住,匆忙撤摊。

这里少了你争我吵、你打我叫的混乱场面,这里没有了血腥暴力、粗鲁无理的举动,这里有的是法律的尊严、无声的谴责、理性的回归,有的是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理性面对、

无声交流、执法者与违法者的和谐相处。

在当下某些地方矛盾相对集中、冲突较为激烈的时候,南京城管的这一理性举动、创新做法瞬间赢得了众多网民的交口称赞和一致好评。

是的,法制社会自然有说理的地方,矛盾总得有解决的时候,关键是看执法的方式方法。

南京城管的围观执法好就好在没有粗暴的言语冲突、更没有不堪入目的肢体冲突,有的只是无声的注视、围观和眼光,最终的结果是占道经营户抵挡不住主动撤离现场。

其实,执法者代表的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法律的尊严。

在执法过程中,不时见诸媒体的矛盾激化事件一次次给我们敲响警钟,我们必须引起警醒,予以足够重视。

小摊小贩占道经营固然不对,但也是为了养家糊口,是生计所迫,给予引导、教育、到指定的地方经营即可,为什么一定要用强迫的手段呢?

为什么一定要以对待阶级敌人的手段对待我们的老百姓呢?

所以,南京城管的围观执法凸显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文明理性的执法理念,这应该是一种方向,更是一种趋势。

南京城管“围观执法”是一种创新,一种导向,更是一个榜样,值得提倡!

应该给“围观执法”更多掌声

1月29日,南京锁金村一处路口,十多名身着制服的城管队员肃立围观占道经营的鱼摊,不一会儿,摊主便抵挡不住,匆忙撤摊。

据了解,在该路边占道做生意的部分摊贩,在城管执法时软磨硬扛,城管队员便采取围观执法的方式,盯走摊贩。

(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提到城管,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掀翻路边摊位、与小商贩当街打骂等等“暴力执法”的场景。

负有维护城市形象的城管员注定与占道经营的商贩“水火不容”,而相对于执法者,靠小买卖维持生计的摊贩显然是弱势群体,大家都倾倒式支持摊贩,令那些维持市容市貌的城管队员们非常无奈。

城管执法措施软了,起不了作用,于事无补;执法措施强硬了,又非但得不到理解,还会遭到众

人斥责,令城管队员们左右为难。

显然南京锁金村“围观执法”一幕,有效破解了城管的窘境,无疑是节后最具人性化的创新,应该得到更多掌声。

其实,何止南京。

近年来,各地为解决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矛盾问题,改进城管形象,千方百计抓创新,寻求有效方法,“暴力执法”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文明执法”。

比如一些地方建立了“美女城管队”,实行文明执法、柔性执法,不断改进城管形象。

这些类似“围观执法”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变城管的“简单强暴”为摊贩的“自愿退离”,使得难以化解的矛盾,在平等平台上、和谐氛围中得到解决,无疑这是一种进步。

“围观执法”必将成为一种趋势。

“围观执法”凸显了执法人性化的特征,这种方式容易被人接受,即便是那些为了生计而采取成本低廉的占道经营方式的摊贩也会理解和接受,从而主动配合与支持,自愿撤出公路。

显然“围观执法”的效果远比简单粗暴方式的执法效果好。

同时,还可以重塑城管形象,改变多数人对城管的看法。

因此,作为体现人性化的“围观执法”必将成为城管方式转变的一种趋势。

标题:

"围观执法"的背后

可以首先肯定一点,这样无疑更具有人性化。

但是,这样可以解决问题吗?

要是小贩打游击呢?

有多少人力物力能对付游击战?

小贩真的连市场管理费都交不起了吗?

市场生态能让小摊小贩生存吗?

市场足够方便人们采购了吗?

为什么就算有市场,市场外小摊小贩仍然成堆?

场内和场外的摊贩公平了吗?

按照教科书,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标志是食品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的降低。

事实上,我们的生活水平在这10年提高了吗?

为什么仍然有那么多人对这么一点点的市场管理费较劲?

那是一种什么样的生存状态和管理状态?

我想,更多人对这种“文明执法”的感受仍然是生存的艰难吧?

围观执法纠结中的进步

治本之策不是城管们所能祭出的,那就是给予合适的地方与价格,让小贩们有经营场所,否则,纵然“文质彬彬”,可冷漠眼神又比动手之举强多少呢?

据昨天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大年初七的南京,锁金村的一处路口,十多名身着制服的城管队员肃立静默,围观占道经营的鱼摊,不一会儿,被这眼神震慑,摊主们抵挡不住匆忙撤摊。

据了解,在该路边占道做生意的部分摊贩,在城管执法时软磨硬扛,城管队员便采取围观执法的方式,盯走摊贩。

这不是南京城管的首创,记得早在2009年,武汉城管就曾经用过这招,为此,本报还曾刊文予以评论。

对于这种“静默围观法”,网上争议很大,批评者认为,围观执法耗时耗力,残酷地考验着执法人员的耐心底线,而且很容易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

支持者则认为,这是一种充满善意的执法方式,是温情执法的典范,也是文明执法的启迪。

毫无疑问,围观执法不能包治百病,它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对诸如私搭乱建等更高“水准”的违规现象,恐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我们甚至难以褒奖围观执法是一种善意的表达,要知道眼神并不都是柔情似水,那种挑衅的眼神很难说不是一种暴力。

可是,围观执法毕竟杜绝了鲁莽无礼的动手行为,总归算得上是一种纠结中的进步。

当然,我们期待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氛围,可在当下语境,围观执法值得称道。

中国向来是人情社会,而不可否认的是,国人的自觉性并不让人欣慰。

因此,可以想见的是,肃立静默可以让小贩无奈中撤离,但一旦城管离开,一些小贩很有可能再度占地、反复违规,这种情况屡见不鲜,由此,我们也深深理解城管执法的无奈困境。

但从另一个角度思考,虽说城管代表政府,其执法行为具有天然正义性,可商贩们的所作所为是为了生存,人民的生存正是政府所要保障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城管与小贩并非天然的冤家,更何况,管理者理应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我们理解执法之难,但执法再难,难不过生存之难!

治本之策不是城管们所能祭出的,那就是给予合适的地方与价格,让小贩们有经营场所,否则,纵然“文质彬彬”,可冷漠眼神又比动手之举强多少呢?

里工

来源:

北京晨报

王广胜:

“围观执法”是冷暴力

1月29日,南京锁金村一处路口,十多位身着制服的城管队员肃立围观占道经营的鱼摊,不一会,摊主便抵挡不住,匆忙撤摊。

(1月30日《网易新闻》)

这场作秀式的另类执法,城管们没有动手,而是用眼神逼走了摊主。

动手也罢,瞪眼也罢,不外乎都是暴力手段,试想十多位大老爷们围成个半圆,直愣愣看着摊主,哪还有顾客上前,生意当然做不成了!

虽然形式上没有象以前那样拉东西踢摊子,但力量的悬殊注定这仍然是一种暴力,只不过是冷暴力而已。

城管“围观执法”的冷暴力对摊主的伤害可能减轻了一点点,但对建设整洁市容还是于事无补,那么多摊子,你能“瞪”得完吗?

如果大街上都站满城管队员,那得有多大的执法成本?

“围观执法”凸显出的问题,一是城管多年的暴力执法不得人心,遭到整个社会的谴责和抵制,他们不得不改换执法方式;二是城管的执法效能低下,除了暴力之外,没有更好的执法方式来应对社会的发展,以协调摊贩养家和构建和谐市容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城管“围观执法”的冷暴力彰显了他们已无存在的必要。

大家知道,城管是个综合执法体,它的职能从驱逐小贩到发放广告牌,从查处违建到拆迁,属于“城市管理”的范畴,几乎无所不包,城管成立的大背景是农民进城,在官方秩序美学的指引下,城管强势规范城市,他们与街头小贩的“拉锯战”深深烙上了时代的印记,成了城市发展不可磨灭不可绕过的痛。

虽然城管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他们在民众中的声誉已低到零点,大大影响了政府形象。

多年来,城管几乎与暴力联系在一起,造成这种恶劣影响的原因,就是城管的职能太广,权力太大。

其实,城管的许多职能完全可以由市容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来完成,用不着“城管”这个综合执法体。

城管是特定时代特定环境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以及城乡大融合,人们的观念也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大大改变,遵守社会秩序的自觉性已经增强,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城管的职能和职责完全可以量化到工商、市场管理、市容管理等职能部门,不再让他们“热暴力”之后“冷暴力”。

第二篇:

城管人性化执法

城管人性化执法,为她破例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袁芬家的不幸遭遇很快被她所在辖区的钟楼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队员了解到了。

“她以前就经常在西横街小学门前摆摊卖鸡蛋饼,由于没证,每次让她离开她都很配合;最近我们怎么劝她离开她都不肯走,仔细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家里遇到困难了,听说她儿子受伤比较重。

”钟楼城管荷花池中队中队长顾再良告诉现代快报记者。

随后,顾再良把相关情况汇报给了钟楼区城管局。

为了能更好地人性化执法,钟楼城管决定帮助袁芬在现在的地点破例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同时也对她的经营行为提出了要求,比如必须在规定时间出摊。

昨天,钟楼一名城管执法队员找到袁芬,告诉她正在为她破例办理许可证。

袁芬多日愁云不展的脸上终于露出些许微笑,她说:

“以前我看到城管就怕,虽然他们的态度也不错,但是做生意总是不安心。

这下好了,我能够踏踏实实做生意了。

第三篇:

人性化执法浅议

人性化执法浅议

社会主义荣辱观强调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服务人民为荣,背离人民为耻作为主要内容。

我认为这是给执法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作为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这种服务理念,要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执法根本,努力体现在人性化执法中。

一、正确认识人性化执法的含义

何谓人性化执法?

就是执法人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在确保执法顺利的前提下,给予人文关怀的执法。

人性化执法不是人性和法治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只重视个人情感而忽略法律的尊严与公正,而是执法者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给予公民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维护人的正当权益,体恤人的自然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和基本生活,让公民在领略法律所固有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也享受法律所带来的“温情”和“体恤”。

人性化执法是对人权原则的贯彻,是人文关怀的具体化,是政治文明在执法领域的生动体现。

一是人性化,即以人为本;二是执法,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

人性化是要求,执法是主体。

二者结合在一起,就是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又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去执法,彰显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当前我们面对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过去那种疾风暴雨、严打严管、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新形势、新任务下的执法,不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等社会不和谐因素,而且要最大限度地增加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等社会和谐因素,就是要做到人性化执法。

因此,人性化执法的实质是谋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

1果的最大化,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执法对象充满人性,也要保证执法对象和全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和配合。

二、人性化执法是当前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国家的法制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地提高,以往的简单、冷漠、刻板的执法方式已经不适合于当今社会。

执法机关必须实现从“管制型执法”到“管理服务型执法”的转变,人性化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我们执法一味的管、卡、压,粗暴甚至违法执法,就会造成社会上对交通行政执法的不满和反感,对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更多的困难,所以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转变执法观念,认清执法形势,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执法对象的权利,帮助解决他们的困难,改变以往态度生硬、不文明执法的行为,通过人性化执法提高执法质量。

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会习惯性地将自已与被管理者对立起来,有意无意地把“执法为民”变成了“对民执法”,忽视了被管理者的参与权,或者片面地认为执法仅仅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从而增加了自身与被管理者的矛盾,而注重人性化执法,则有利于正确引导被管理者,减少被管理者的逆反情绪,化解矛盾,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交通管理的健康发展。

同时人性化执法有助于身处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不受精神强制的情况下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因此,执法的刚与柔是互不排斥的,只柔不刚,法无权威;只刚不柔,难得人心。

人性化执法中“柔”的一面有一种内在的力量,可以拉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以及老百姓的距离,使其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2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人性化执法提倡刚柔相济,通过协调、引导、教育等方法进行管理,将大量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既处理了违章,又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时也有效教育了当事人。

三、人性化执法的现实意义

人性化执法是改进和加强交通工作的现实要求。

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由于我们执法观念长期停留在重打击轻预防、重惩戒轻引导的圈子里,这种执法方式也带来很多消极因素,突出表现在部分执法者特权思想滋生,为谁执法、为谁掌权的宗旨观念模糊,对待群众冷、横、硬的现象屡禁不止。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人权意识、法制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他们期盼尊重人权,尊重人格,对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此种形势下,传统执法观念和方式亟待改革,人性化执法应运而生。

人性化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公正。

换言之,法律不但有惩戒违法者的作用,更有服务社会、教化人群的功能,包括教育感化违法者。

这也就是现代法制“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过程中,我们不断认识到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执法者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长久稳定的治本之策。

这就要求我们改进执法观念,在规范执法程序和不违法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给予公民以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做到人性化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威严的群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

3人性化执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

社会文明离不开政治文明,人性化执法作为执法方式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是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外在表现。

特别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性化执法也必然随之被提到法制文明建设的进程上来。

它把刚性的惩戒处罚同充满人文关怀的教育感化结合起来,在执法细节上体现了对具体人的文化观念、价值观、历史传统、习惯作风、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尊重与关注,营造了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的价值、充满人文关怀的大环境,是一种高度文明的现代执法方式,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

四、怎样做好人性化执法

有人担心,执法活动一沾上“人性化”的边,会给“人情大于法律”留下发作的空间,使执法失去严肃性和公正性。

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人性化执法是在不降低执法标准的前提下,对公民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与办“人情案”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

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

打击违法者,就是保护守法者,在日常管理与查处违法活动的执法过程中,既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又要善于执法、文明执法,在执法中贯穿服务的理念,如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初犯,应该在罚款幅度上给予较轻的处罚;在查处“弱势群体”违法时,做到情、理、法并重,多做宣传解释工作,做到教育在先、处罚在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努力做到由查处型向服务型转变,由打击型向教育型转变。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是人性化执法的关键,执法人员的一举

4一动、一言一行也都在人民群众的眼睛里。

因此执法人员形象的好差,既代表着交通主管部门的形象高低,也影响着社会上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执法人员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加强自身素质的锻炼和提高,注重业务技能的学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理解与支持,为人性化执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从而减少执法的难度和成本。

对人民要有敬畏之心。

作为执法者不仅要敬畏法律,更要敬畏人民。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人民群众“既怀崇敬之心,又抱歉疚之情”。

做到了这一点,人性化执法就有了强大的内在动力,就有了基础和保障。

具体到执法工作,要将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受理案件回告、办结案件回访、领导信访接待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广泛召开执法监督员会议、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驻地党委和政府、走访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使交通执法始终处于最广泛的监督之下。

防范滥用强制措施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问题发生。

对人民群众要有深厚感情。

要体现对人情的关怀,充分体恤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追求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而不能不讲客观实际地机械执法,造成不良甚至恶劣的执法效果。

要体现对人需求的理解,要时时把方便群众和满足群众正常需求放在第一位,尽可能地推出一些便民、利民举措,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不刁难群众。

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宽严相济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让违法者心服口服,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主要是看违法原因。

五、人性化执法工作中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

执法者是依照法律行使特定权力的人,执法对象是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人,两者处于一种相对的对立关系,形成执法者处于强势、执法对象处于弱势这样一种局面。

处于强势地位的执法者应该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把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区分开来。

在执法时,执法者当仁不让地处于主动地位,但在执法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两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应符合平等、正常的人际交往规范。

执法者应该尊重执法对象,不得有态度上的歧视,言语上的训斥,甚至人格上的污辱等非人性化执法现象发生,在没有充足的证据之前,不能轻率地给执法对象的行为做定论。

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保障执法对象权益的关系。

执法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因为社会因素、人际关系因素等外界原因,对违法行为有所放纵,更不能以权谋私,而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职责,严格检查,严格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惩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同时,要依法保障执法对象的权益,既要充分告知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益,并为其实现这些权益提供方便,还要依法保障执法对象其他权益,如保护隐私权、人身自由权、通讯权等。

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服务经济的关系。

依法监管,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执法者不能机械地就执法而执法,要确立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意识。

要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观念。

不能片面认为严格执法仅仅就是处罚,也不能片面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无原则的减轻处罚;不能把严格执法仅仅停留在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一个层面上,不

6能就执法而执法,而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使行政执法的效果最大化,把执法与发展交通经济结合起来。

六、人性化执法对行政执法工作者的素质要求

人性化执法,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倡导人本精神。

要通过教育、培训、管理,强化对交通执法人员素质养成,牢固树立“我为人民管交通”的理念,严格公正执法、热情文明服务。

要通晓法律,提高执法水平,特别是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要有良好的执法形象,要严格按照规范执勤上岗的要求,做到仪容严整,精神饱满,语言文明,要避免粗俗低趣,骂骂咧咧,吊儿浪荡的工作态度,允许做的,禁止做的都要严格分明,要廉政执法,拒腐蚀永不沾。

要有较强的洞察力和处置力,对事件善于观察分析,明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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