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例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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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例剧本
李波涛故意杀人案
第一幕开庭准备和开庭
书记员:
请安静!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已到庭。
被告人李波涛已提到候审,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毕。
审判长:
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向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李波涛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讲一下你的姓名。
被告人:
李波涛
审判长:
性别?
被告人:
男
审判长:
出生日期?
被告人:
1972年4月11日。
审判长:
民族?
被告人:
汉族。
审判长:
籍贯?
被告人:
湖南省沾利县人。
审判长:
文化程度?
被告人:
文盲
审判长:
职业?
被告人:
农民
审判长:
住址?
被告人:
住沾利县国利乡国利一村。
审判长:
被告人李波涛,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人:
2006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逮捕的/
被告人:
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
向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
收到了,2006年12月25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
被告人:
收到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向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
本庭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亚青和审判员宋欣蔓。
。
。
组成合议庭,由王亚青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宋丽负责法庭记录,向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马晓霞,检查员田喆出庭支持公诉。
湖南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琴、李五一接受本院的指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庭为被告人李波涛辩护,本院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三天前依法通知了诉讼参与人,并依法公告,本院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长:
被告人李波涛,对以上宣布的人员名单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下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一下权利:
(1)有申请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2)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3)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4)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认为庭审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有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审判长:
被告人李波涛,对以上权利和义务,你是否听清了?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起立
公诉人:
向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向检刑诉字【2007】102号
被告人李波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沾利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沾利县国利乡国利一村。
2006年7月28日因故意杀人被向北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因故意杀人被雨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8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向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由向北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经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波涛携带一塑料桶汽油、火机等物品窜至雨湖区临海乡林家苇板厂,找暂住在该厂铁皮房的林一木(男,31岁,吉林省舒兰县人)要账,两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李波涛将林打晕后,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洒在铁皮房内,点火焚烧,并用一铁丝将该房门拧死,将林关在房内。
在焚烧的过程中,林从该房后窗逃出,李波涛遂就地取用一根木棍追赶,并用木棍猛击林的头部。
后李波涛将林一木拖至铁皮房东后窗,放上草焚烧。
经法医鉴定,林一木系被他人以钝器击伤头部后被烧死。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涛目无国法,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晓霞田喆
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
审判长: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是否属实?
被告人:
不属实。
我没有杀人。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
被告人李波涛,今天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你既可以作有罪供述,也可以作无罪的辩解,但必须实事求是,你的认罪态度也将影响你的量刑,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
明白。
公诉人:
刚才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故意杀人罪是否属实?
被告人:
不属实,我没有杀人。
公诉人:
你认识本案被害人林一木吗?
被告人:
不认识。
公诉人:
你和孙玉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
同居关系。
公诉人:
你认识孙玉的老乡孙宁吗?
被告人:
不认识。
公诉人:
孙玉和孙宁、林一木之间有没有债务纠纷?
被告人:
不清楚。
公诉人:
你有没有找孙宁或林一木要过账?
被告人:
没有。
公诉人:
你去过临海乡苇板厂吗?
被告人:
没有,我不知道这个地方。
公诉人:
你在2006年5月份从事什么职业?
被告人:
拉油。
公诉人:
你能讲一下2006年5月23日你的活动情况吗?
被告人:
2006年5月23日我和巴汉华等人在一起拉油。
公诉人:
当时你和谁住在一起?
住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
和孙玉住在一起,住在二吕村。
公诉人:
你是否把你杀人的事告诉过孙玉?
辩护人:
反对。
公诉人在诱导我的当事人。
审判长:
反对有效,公诉人请注意你的问话方式。
公诉人:
你是什么时间离开你居住的二吕村的?
为什么离开?
被告人:
具体时间记不请了,当时怕拉油的事被暴露,不敢住在家里。
公诉人:
你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抓获的?
被告人:
时间忘了,地点在羊牯塘。
公诉人:
你归案后,供述过你故意杀人的事实吗?
被告人:
没有供述。
公诉人:
你是否向其他人提起过你杀人的事?
辩护人:
反对。
公诉人又在诱导我的当事人。
审判长:
反对有效!
公诉人,本庭再次提醒你注意你的问话方式。
公诉人:
你穿多少号的鞋?
你经常穿什么样的鞋?
被告人:
我穿24的球鞋。
公诉人:
你当时穿什么样的衣服?
被告人:
上衣是迷彩服,裤子是灰色的,球鞋。
公诉人:
这些衣物现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
在家。
公诉人:
被告李波涛,公诉人起诉你犯故意杀人罪是有大量的事实和证据的,在后面的法庭调查中将一一出示,公诉人希望你端正态度。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
有。
被告人李波涛,2006年5月23日你是否找林一木要过钱?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那天晚上你到过犯罪现场吗?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你有没有买过汽油和塑料桶?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2006年5月23日晚你出门时穿的什么衣服?
被告人:
上衣是迷彩服,裤子是灰色的,内裤是白色的,鞋子是球鞋。
辩护人:
你怎么解释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
讯问笔录是公安搞的我不清楚,辨认笔录我也不知道,我没有进行过辨认。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性发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下面就本案的犯罪事实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被告人李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二卷20—27页),该份证据详细说明了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过程。
公诉人:
时间:
2006年9月5日8时10分至5日16时10分,地点:
雨湖看守所。
讯问人员,侦查员:
肖金刚、尚洪祥。
摘要宣读如下:
2006年5月20日左右下午6点钟左右,我在雨湖区二吕村租的房子里跟我对象(孙玉,女,21岁,长沙市东平县沙河乡占镇大杨庄村人)说准备出车。
我从外间屋抽屉里拿出50元钱,坐上一辆从雨湖到向北的客车,坐到雨湖中心路南西红绿灯汽车站那里,我下车买了6瓶啤酒和2根火腿肠,又上了那辆雨湖到向北的客车。
我买了到临海的车票。
在车上我喝完了一瓶啤酒,吃了根火腿肠。
离临海乡路口还有3里路时提前下车,这时天快黑了。
我提着另外5瓶啤酒和火腿肠走到雨湖至向北的公路东边的一个空地里,我起开啤酒慢慢地喝,快喝完两瓶时心里就想,我去要账如果他跑了,我就把他住的房子点火烧掉,如果要钱他没有钱,我就想法治死他。
要死的,不要活的。
大约11点钟,我喝完啤酒,顺公路往南走,走到去临海的路口那里,在路东一个小商店买了一个小塑料桶,花了不到10元钱。
又返回往北走,在路西一个加油站花了十二三块钱买了汽油。
我提着汽油往北走,走到东边苇板厂的路口那里,我把盛汽油的塑料桶放在一个水泥电线杆附近,走到东边苇板厂铁皮房子前先敲门,我问:
“屋里有人吗?
”屋里没有动静,我往门上踹了一脚,又喊了一声:
“有人吗?
”屋里的人说:
“有人,起来了,起来了。
”我嫌他起的慢,用膀子又往门上撞了一下,屋里那个人打开门站在门口,我进屋问他认识我吗?
他说“不认识”。
我说我是孙玉的对象,孙玉的对象就是我。
我又问:
“你认识孙玉吗?
”他说“认识”。
我问:
“你对象孙宁欠孙玉多少钱?
”他说:
“欠1000元钱。
”我说孙玉要我来找你要钱。
他说没有。
我说:
“没有不行,你出去借也得给我借上”。
我又问他“你跟孙玉什么关系?
”他说没有关系。
我又问他:
“你是不是跟孙玉同居过?
”他说“是,同居过半个月。
”我又问他最近是不是经常给孙玉发短信?
他说“是,我很想她。
”我说:
“你想她,那我呢?
你这不是纯粹想拆散我的家庭吗?
原来你们的事我不管,现在孙玉跟着我了,我就的管。
”我又问他:
“孙玉向你要过几次账?
”他说:
“四次。
”我说:
“孙玉第四次要账你是怎么说的?
”他说:
“没有钱,有钱也不给。
”他又说:
“在雨湖、孤岛、临海,我是老大,没人敢惹。
”我恼了,对他说:
“这次你有钱就快点拿出来,没有钱出去借也得给我借上。
”我们开始对骂并扭打在一起,我用拳头在他头上太阳穴部位打了七八拳,他打我的脸没有打着,打了我胸部两拳,最后我把他打的晕倒在地上。
他在门口西侧头朝西脚朝东仰面躺着。
我又踢了他脸上两脚,看他不动了,认为他死了。
我便到公路东边电线杆那里拿上盛汽油的塑料桶,又回到铁房子里,从东边床上扯下床单,浇上汽油。
在床上和墙上我也甩了汽油,我拿着打火机点着床单,出来关上门。
在板房附近找了一根约20厘米长的铁丝,穿到门鼻里拧了一个扣。
我看到屋里的火着起来了,开始往东走。
刚走到东面板房的东北角,听到有人喊了一声“救命”。
我又回头往西跑,看到他从铁窗房子东边的后窗户那里爬了出来,往西屋山跑,我从后面追他,追到铁房子南二三米的地方我被一根小棍绊了一下,我便顺手拾起木棍追他,边追边打。
追到南边30多米远时,我追上他并在他头上打了两棍子。
把他打倒后又朝他胸部打了两棍子。
打他头时由于用力过猛把木棍打断了,我就把木棍仍到地上。
我看他不动了,以为他死了,我拖着他腿往东拖又往北边拖,拖了不远停下了。
然后又找了一块苇板,把他的双腿和屁股放在苇板上,抓住苇板和他的双腿往北拖,从两个板房的中间夹道那里拖到铁房子北边,把他放在东窗户的下面,然后我又从南面抱了一抱草扔到他身上,我看到房子里的火着的很大了就往西跑了。
我到了公路上先往南走,感觉不对马上往北走。
我怕被人发现,就把鞋子和裤子脱下来扔到荒地里,只穿上衣和裤头光着脚丫走,我一直跑到二吕村我住的地方,那时天快亮了。
孙玉问我为什么这么晚才回来,我说给她要账去了,她问我要来了没有,我说:
“没有,我把你老乡的对象杀了。
”我刚说时她不相信,我说真把他杀了,孙玉就吓哭了。
然后我洗完脚就上床睡觉了。
问:
你怎么知道你杀的就是孙玉老乡的对象?
答:
因为在杀他七八天前的一天中午,我和孙玉坐客车去长沙借钱,客车行驶到我杀人的那个苇板厂西边时,正好停车上人。
孙玉老乡的对象在公路东边土路上走,孙玉就指着那个人(就是我杀的那个人)说那个人就是她老乡的对象,就住在那个铁房子里,就是他欠孙玉1000元钱。
问:
你讲一下杀那个人的原因?
答:
因为他经常给孙玉发短信,拆散我们的家庭。
问:
讲一下你杀的那个人的情况?
答:
身高1.70米左右,30多岁,较胖,被我打死时只穿着一件小裤头。
问:
讲一下你作案现场的情况?
答:
作案现场位于临海乡政府的北边的一个苇板厂,这个苇板厂有两个活动板房,我杀的那个人就住在西边的那个铁板房里,我点火也是点的这个铁板房。
问:
铁房子里的摆设情况?
答:
铁房子坐北朝南,是油田上用的活动板房,门朝南,后面东西各有一个窗户,里面靠东墙放着一张床,南北方向放着,西边那张床怎么放记不清楚了。
问:
死者当时睡哪张床?
答:
东边那张。
问:
作案前后你穿的什么衣服?
答:
上身穿迷彩服,下身穿一件灰色的裤子,里面套一件白颜色大裤头,脚上穿一双“双星”牌白色网球鞋,不过这鞋和裤子被我扔到现场北边的路上。
审判长:
请法警将讯问笔录交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
审判长:
被告人李波涛对于讯问笔录有无异议?
被告人:
有异议,这不是我说的,上面的签字不是我签的。
审判长:
被告人李波涛的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
有异议。
被告人讲没有在笔录上签字是属实的,在笔录上李波涛的签名处非常明确的写明是代签,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起诉书也认定李波涛是文盲,不会写字。
另外,审判长,我们想问一下被告人,侦查人员是否向李波涛宣读过该笔录。
审判长:
请发问。
辩护人:
被告人李波涛,笔录记载该笔录曾向你宣读,是否向你宣读过?
被告人:
没有宣读过。
辩护人:
审判长,我们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1、被告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起诉书记载被告人8月7日被刑事拘留,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拘留人员应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这份供述系第一份讯问笔录,超出了该时间。
3、被告人供述2006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六点钟出门时给孙玉讲的是准备出车,而不是要账。
4、被告人在该讯问笔录中所讲的犯罪动机以及整个过程与常理不符。
5、被告人关于到犯罪现场的供述与常理不符,而且没有人证实李波涛是否乘车的证据。
6、有明显的事实错误,如侦查人员问死者睡哪张床,回答是东边那张。
我敲门时听到他是在东边这张床上起来的,但根据勘验笔录记载板房内东边根本就没有床。
7、该讯问笔录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如该笔录讲:
我追上他并在他头上打了两棍子,把他放倒了又在他胸部打了两棍子,又讲到打他头时由于用力过猛将木棍打断,我就把木棍扔到地上,既然打他头上由于用力过猛将木棍打断就把木棍扔到地上,被告人手中没有了棍子又用什么打被害人胸部呢?
因此显然对该笔录的这份内容不符合逻辑要求。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的身份与起诉书中指控的一致。
被害人是林一木,男,31岁,吉林省舒兰县人。
审判长:
被告人李波涛听清了吗?
有无异议?
被告人:
听清了,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
我们对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无异议,对林一木的身份证明有异议,我方认为公诉人所举的林一木的身份证明与本案所述的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就是一个人。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申请向北市公安局刑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杨静宣读对被害人林一木尸体所做的鉴定结论。
该鉴定结论说明了被害人的身份及其死亡原因。
审判长:
允许。
传鉴定中心鉴定人杨静出庭作证。
审判长:
鉴定人,你的姓名?
鉴定人:
杨静
审判长:
职业?
鉴定人:
专业鉴定人
审判长:
工作单位?
鉴定人:
向北市公安局刑事司法鉴定中心。
审判长:
你和本案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鉴定人:
无,我不认识本案当事人。
审判长:
被告人李波涛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鉴定人杨静,今天对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审理,由你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你要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虚假鉴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你能如实说明情况吗?
鉴定人:
能
审判长:
请鉴定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
下面由鉴定人杨静宣读鉴定结论。
鉴定人:
我是向北市公安局刑事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杨静,我与张英在2006年5月24日接到向北市公安局的要求对一具男性尸体进行了鉴定,以下是鉴定结论:
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尸表有明显暴力作用的痕迹,结合死者呼吸道内的烟灰、碳末,结合现场情况,死者显系他人加害死亡。
2、根据死者头部的挫裂创及创口的烟灰,脑内的硬膜外及硬膜下的血肿的特征,分析认为,死者头部损伤在火烧前形成。
3、根据死者体表烧伤的特征及部分表皮的脱落,结合现场,死者在被击打后被拖拉然后焚烧。
4、综合上述各项,结合现场,分析死者系被钝器击伤后烧死。
结论:
死者林一木系被他人以钝器击伤头部后烧死。
5、在侦破此案过程中,提取带有斑迹的已碎裂木棍,及尸血一份,要求对以上检材可疑斑迹进行是否人血以及血型检验。
经鉴定,带有斑迹的木棍的数块碎裂段上的斑迹均检出“A”型人血,与林一木血型一致,确认被害人曾被该木棍击打过。
鉴定人:
杨静张英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长:
请法警将鉴定结论交由被告人及辩护人确认。
审判长:
请公诉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
鉴定人,你们的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结论是否科学完整?
鉴定人:
当然。
完全符合。
公诉人:
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
请问鉴定人,你们是否接到向北市公安局提供的公民林一木的人身特征的资料?
并且进行了核对?
鉴定人:
有的,包括林一木的身高,体重的大体特征。
依据是2006年1月签发给他的暂住证时的资料。
辩护人:
是大体特征吗?
鉴定人:
这个……应该说是比较精确的,毕竟是案发一个月之前测过的。
辩护人:
你们得到过公民林一木的血型样本没有?
请注意我说的是“公民”而不是“被害人”。
鉴定人:
有的,是林一木曾经在向北医院的医疗病历,为A型,与我们的鉴定结果吻合。
辩护人:
请问当前鉴定界公认的最准确,最科学的人体同一鉴定吗?
鉴定人:
不是,应该是DNA鉴定。
辩护人:
那么,你们对这具男尸做了这种鉴定没有?
鉴定人:
没有,因为没有林一木生前的DNA资料,所以没有做。
辩护人:
请注意,科学统计表明,即使是最精确的DNA检测鉴定,其准确率也大概有99.07%,并不是百分之百。
所以你们能够绝对肯定的说那个男尸就是林一木吗?
鉴定人:
这个,应该是可以肯定,毕竟身高体重血型都是吻合的,是另一个人的重合率一般不会出现。
辩护人:
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对不对?
鉴定人:
这个……是的。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鉴定人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
请鉴定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并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申请证人孙宁出庭作证,该证据说明了:
1、孙玉和孙宁之间由债务关系。
2、林一木从老家回来之后一直住在苇板厂。
审判长:
传证人孙宁到庭。
审判员:
证人,你的姓名。
证人:
孙宁
审判长:
职业?
证人:
农民
审判长:
住址?
证人:
暂住雨湖区临海乡杜威苇板厂。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
我是被害人林一木的对象,不认识被告人。
审判员:
证人孙宁,今天对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审理,由你出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说假话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能如实作证吗?
证人:
能。
审判员: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
请证人陈述一下自己所了解的案情?
证人:
我和林一木一直住在苇板厂,之前我们一起回了老家,后来他先回来了,我一直呆在老家。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对孙宁进行发问。
公诉人:
证人孙宁,你和林一木是什么关系?
证人:
他是我对象。
公诉人:
你们一起住了多长时间?
证人:
三年二个月。
公诉人:
你认识孙玉?
证人:
认识,我们是老乡。
公诉人:
你和孙玉由债务关系吗?
证人:
我欠孙玉1000元。
公诉人:
孙玉找你要过帐吗?
证人:
要过好多次,没给她。
公诉人:
孙玉认识林一木吗?
证人:
认识。
公诉人:
孙玉找林一木要过帐吗?
证人:
要过好几次。
公诉人:
你知道孙玉和林一木什么关系吗?
证人:
知道。
公诉人:
林一木被害时你在什么地方?
他是在什么地方被害的?
证人:
我阴历四月十八日回了老家,当时我在老家,听说是在我们住的铁板房里。
公诉人:
你们一起回家了吗?
证人:
是的。
公诉人:
什么时候回来的?
证人:
林一木阴历四月二十一日就回来了,我没回来。
公诉人:
林一木回来之后住在哪里?
证人:
住在我们住的铁皮房子里。
公诉人:
林一木回到临海后你们联系过吗?
证人:
我5月21日给苇板厂打电话,他说想在商业街租房子开理发店。
公诉人:
公诉人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员:
请辩护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
证人孙宁,2006年5月25日雨湖公安分局的侦查人员是否对你作过询问笔录?
证人:
具体时间忘记了,作过。
辩护人:
你和林一木住在哪里?
证人:
雨湖区临海乡杜威苇板厂。
辩护人:
到苇板厂住以后还回原来的地方住过吗?
证人:
没有。
辩护人:
在林一木被害时你回家了,你在老家时他住在哪里?
证人:
还住在苇板厂。
辩护人:
你和林一木是什么时候回你老家的?
他什么时间回雨湖的?
证人:
阴历四月十八日,他是阴历四月二十一回雨湖的。
辩护人:
2006年阴历是闰四月,你说的是前一个还是后一个?
证人:
前一个。
辩护人:
林一木和其他人有无经济纠纷或者矛盾?
证人:
今年5月初,林一木和王根华想合伙开饭店,王根华没有钱,林一木与王根华在苇板厂铁房子里吵过嘴,林一木用小水果刀把王根华的拇指划破了;林一木欠罗镇那个姓吴的女的700多块钱;欠刘长福一套西服钱;欠陈军180元;欠国庆45元。
辩护人:
林一木是否经常欠别人的钱不还?
证人:
我知道的这些都没还,其他的我不清楚。
辩护人,审判员,辩护人对证人孙宁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
请证人孙宁庭审笔录上签字并退庭。
审判长:
被告人,证人孙宁的证言你是否听清?
有无异议?
被告人:
听清了,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方是否有质证意见?
辩护人:
孙宁的证言不能证明李波涛有罪,相反,该证人证言证明林一木与多人有经济纠纷和矛盾,林一木的被害还有多种原因。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请求证人冯全有出庭作证,该证据说明了案发当时的一些情况。
审判长:
传证人冯全有出庭作证。
审判员:
证人,你的姓名?
证人:
冯全有
审判员:
职业?
证人:
看门的。
审判长:
住址?
证人:
住在杜威苇板厂。
审判员:
你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冯全有:
没有。
审判员:
证人冯全有,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向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由你出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说假话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能如实作证吗?
证人冯全有:
能。
审判员: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
请证人讲一下当时的情况。
证人冯全有:
在5月23日晚上,我在苇板厂看门,当时发生本案时我睡着了,等我睁开眼时铁皮房子找火了,我没有穿鞋,下身只穿一条内裤就往外跑,火当时在不停的往外冒,然后我就喊:
“着火了,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