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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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兵团当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兵团公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作为对师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和标准化学校评估认定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设置符合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要求。
学校服务半径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小学不超过3公里,初中不超过5公里。
第五条学校规模和班数根据生源确定,符合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完全小学一般不超过30个教学班,每班不超过45人;初级中学一般不超过30个教学班,每班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不超过45个教学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实行小班化教学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校园校舍
第六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校园规划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布局。
校园选址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校园内没有宗教活动场所,没有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没有铺设过境天然气、石油等易燃、易爆、易污染管道,没有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等各类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于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不与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等为邻;校园周边200米内没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减速设施。
和工勤人员,满足教育教学和离岗培训的需要。
按照编制部门批准的“九定”方案设置学校工作机构、评聘教职工、设置各类技术岗位,按照学科配备教师。
第十九条校长、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时间符合有关规定。
保证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
教师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综合考虑教师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实绩等方面,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第二十条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和从事有偿家教。
第六章学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严格执行《兵团中小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依法治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依照章程和制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辍学率。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第七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六条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实施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保证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学业要求。
按兵团要求开设地方课程,创造条件开设校本课程。
在兵团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科书,严格执行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均衡配置各班教师,不设重点班。
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任课教师担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90分钟。
不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不组织小学生参加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
不占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
第二十九条落实教学常规,学年有校历,学期有教学计划,每周有具体安排,教学各环节有明确要求。
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管理,规范教师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组织课外活动等行为,并对学生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等提出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不随意停课、调课和放假,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一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纪律、法制、行为规范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落实教职工德育工作职责,发挥教职工表率作用。
建立与学生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二条按规定开展课间操、眼保健操等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60分钟体育活动时间。
每学年举办1次运动会。
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和校园足球活动。
经常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每学年举办1次全校性的文艺活动。
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每年不少于10天,初中生每年不少于20天。
第三十三条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不以学科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分数排名次、座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师执行本标准时,在校园校舍建设、条件装备等方面,应与实现师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对学校办学的较高要求相衔接,推动义务教育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法律法规和兵团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标准执行。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的义务教育学段、完全中学中的初中学段、非完全小学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