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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硕士

同等学力

编号:

硕士学位论文

 

题目: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培养单位:

法学院

专业名称:

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

宋智慧副教授

研究生:

李安琪

完成时间:

二〇一五年一月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制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授权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将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有权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作者签名:

日期: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中文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通过一种立体造型的表达方式呈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凝聚了创作者思想感情,具备了著作权法客体“独创性”、“可复制性”的要求,是一种富有美感的智力创作成果,但其又区别于一般的美术作品,具有实用性,可以在日常中服务人们的生活,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著作权客体。

一些外国法典以及国际条约已经对实用艺术作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其列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却十分尴尬。

在我国2012年的著作权法修改意见稿中,曾经提出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在2013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中缺并没有采用这项规定。

,它其。

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意见不一,适格性标准更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在本文中,首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即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特征,并且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最后还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国内外立法历史嬗变与现状进行了论述,为下文的介绍作出了铺垫。

文章中还论述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适格性,首先,介绍了著作权法客体条件,然后结合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进行分析,论证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客体适格性,符合独创性、可以有形复制的特征。

在此部分的最后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最后通过对法国、英国、德国比较典型的三种实用艺术作品立法模式的介绍,和对国外立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的论述,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探讨,然后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对构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可以采取择一模式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择一模式

 

TheCopyrightProtectionofAppliedArtWorks

Abstract

Theworksofappliedartaretheproductsfulfilledwithpracticabilityandaesthetics.Someforeigncodesandinternationaltreatieshavealreadygivenspecificstipulationsonthecopyrightprotectionofappliedartworks.However,thestatusofappliedartworksinourcountry’ssystemofIntellectualPropertyLawisveryoddandembarrassed.Ontheamendedopinionsofcopyrightin2012,itproposedtoputtheappliedartworksasanobjectofcopyrightprotection.Whereas,theamendmentsof2013copyrightlawhasneveradoptthisproposal.Asaparticularobject,theappliedartworksintegratethefeelingsandthoughtsofcreators.Itappearstopeoplebythemeansofthree-dimensionalcontouring,itwasequippedwiththeoriginalityandthereplicability,whicharerequiredastheobjectivecharactersofcopyrightlaw.Itistheintellectualcreativeresultwithaesthetics,butisdistinguishedwithothercommonartworks.Itcanserveforthepeople’sdailylifewithitspracticability.

Inthisarticle,firstIintroducedthebasictheoriesofappliedartworks.Itreferredthedefinitionandthecharacteristicsofappliedartworks.Differentiatedandanalyzedtheconceptsofappliedartworks,aestheticworksandindustrialdesigns.Anditalsodiscussedtheevolutionandcurrentsituationofdomesticandoverseaslegislationofappliedartworks,whichsetthebasesofthefollowingintroduction.AndthenIdiscussedthequalificationofappliedartworksastheobjectofcopyrightprotection.First,itintroducedthequalificationsoftheobjectunderthecopyrightprotectionlaw.Then,itarguedthequalificationofappliedartworksastheobjectofcopyrightprotectionbyintegratingitscharacteristics.Atlast,italsoproposedthesuggestionsforourcountry’scopyrightprotectionofappliedartworks.ThelastpartofthistextforemostintroducedthelegislationmodelsofFrance,Britain,andGermany,whichasthemosttypicalexamplesofthecopyrightprotectionofappliedartworks.Then,itdiscussedthesignificancesofreferencingothercountries’legislationmodels.Finally,byintegratingthestatusquosofourcountry,itgavethesuggestionsofbuildingtheprotectionmodelofappliedartworks.IthoughtalternativemodelmaybethebestwaytoprotectAppliedArtWorksinourcountry.

Keywords:

Appliedartworks,copyright,alternativemodel

目录

中文摘要I

Abstract:

II

引言3

第一章实用艺术作品基本理论4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与特征4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4

(二)实用艺术作品作品的特征5

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辨析6

(一)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6

(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7

(三)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8

三、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嬗变9

(一)国际公约中的规定9

(二)典型国家实用艺术作品立法变迁10

(三)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及实践12

第二章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适格性分析15

一、著作权客体构成条件15

(一)独创性16

(二)可以有形形式复制17

(三)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内的作品18

二、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适格的条件19

(一)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适格性认定19

(二)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建议20

第三章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24

一、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考察24

(一)法国的绝对双重保护模式24

(二)德国特别工业版权法中的保护模式24

(三)英国的选择性保护模式25

二、国外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7

三、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构建29

(一)双重保护模式弊端29

(二)采取“择一模式”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优势31

结语34

参考文献35

个人简历38

后记39

引言

改革开放为我国市场经济带来了活力,近年来我国市场上的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产品的创新也更加受到重视,很多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喜好,提高所生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商品的构造、外形、包装等方面进行了匠心独运的设计,这种做法大大提高了其市场的知名度及销售额度。

这些同时兼备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产品也就是本文所提及的实用艺术作品。

然而,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相对其他著作权法的客体可能较为陌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上,虽然很多学者曾提出过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仍未实现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立法,这种做法不利于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也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体系逐渐完善,知识产权备受重视的今天,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稿中提出,将新增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这不仅对保护了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的著作权,同时也是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因其具有实用功能可以用于工业生产,而区别于美术作品,又因其在创新程度与艺术特色不同上区别于外观设计专利。

正是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处于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交界地带的特殊性,更应当建立起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激发企业在产品创新上的热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和谐发展。

同时,这样也更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判决的不确定性,更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也更有利于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与国际的接轨,树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国际形象。

本文主要采取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文中介绍了一些可以借鉴的国外立法、国外经典案例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中可以进行法律移植,将适合我国参考的立法模式引进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更加有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的接轨。

文中还结合了国外的理论构想和立法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本文中,首先,通过对实用艺术作品基本理论的介绍,了解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特征,与其在世界各国重保护制度建立的历史进程,为下文的研究做出铺垫。

然后,就著作权保护客体的特征与要求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客体的适格性,应当作为著作权法的课题进行保护。

接下来对国外一些国家目前采用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进行了介绍与分析。

最后,在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选择的问题上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一章实用艺术作品基本理论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与特征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在立法中,尚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也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引入受保护的客体范围。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存在诸多争议,也正因为如此,使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在我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1992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在第六条规定外国著作权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却没有作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定义,其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所以,在讨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也要首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作出界定。

当前国际上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是同时具有实用性的物品,且其所具有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是不可分离的。

但以美国版权法为代表的学者的想法则截然不同,他们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和实用性性成分是应当区分看待的,并且只有当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能够达到成为艺术品的程度时,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些艺术性必须依附于实用性而存在的不能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兼备实用性和艺术性就可以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二者是否可以分离在所不问。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功能、适于批量生产的作品。

具有装饰性的日用品大多属于实用艺术作品,譬如具有艺术造型的灯具、富有美感的布艺品。

[1]实用艺术作品从字面意义上看,是要有“实用”和“艺术”双重属性的可以认定为“作品”的一类物质产品,我们生活的衣食住行当中存在着各种实用艺术作品,如我们日常穿着的蕴含精巧设计服装,吃饭所用的造型精美的餐具,家居摆设的家具、地毯、洁具等,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法律概念尽管有些许生疏,但其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我们的周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把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将实用艺术作品进一步定义为“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

美国著作权法规定:

“实用物品,是指不仅仅具有描绘物品外观或传递信息的内在实用功能的物品。

通常作为实用物品的一部分的物品视为实用物品。

”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三条定义为: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可见,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中,“实用”且“艺术”是实用艺术作品内涵的关键所在。

(二)实用艺术作品作品的特征

实用性是指,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而是在具备欣赏、收藏价值之上,还可以满足人们生活中使用和消费的需要,实际用途是实用艺术作品与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等美术作品的重要区别。

在《欧盟专利公约》中规定,一项发明要得到专利授权,必须可以在产业上应用,这一条款被解释的相当宽泛,只要是持续性的,独立的,可盈利的活动就可以解释为产业。

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体现在实现装饰功能的可能性上,对实用性内涵的理解,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外观的造型必须与产品相结合,单纯的美术作品不具有实用性。

(2)实用艺术作品具有重复生产的可能性。

(3)实用艺术作品必须能够单独出售或实用,无法单独使用或出售的产品部件,因为无法单独生产而不具有实用性。

(4)实用艺术作品的装饰功能能够被公众所察觉。

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指的是,通过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线条,色彩,形状的塑造,反映社会生活和表达思想感情,艺术性要具有艺术形象的鲜明具体性和典型性,同时具有独创性的特点,是一种人类思想,感情的生动的具象的表达。

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要求其装饰灯功能必须能够为公众所察觉,不能作用于视觉和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或色彩的物品,不能认为觉有艺术性。

然而,装饰的美感,取决于个人体验,所以就艺术性的判断问题上,很难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因为每个人对艺术的理解不同,对艺术的欣赏和判断能力也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具有艺术性的判断标准往往是较低的,一般只要求其具有些许的艺术性,只需一般公众认为其具有艺术性即可,这样的做法也是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普遍性的延伸。

在英特莱格公司与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英特莱格公司也曾经主张权利的玩具积木块不具有艺术性,所以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但是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本案中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的3、补13、补24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其余的则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法律保护。

[2]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各种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作品,这一类客体的特征说明了实用艺术作品只有具有了艺术性和创造性,才可以作为著作权法适格的保护对象。

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条第(九)项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立法的“技术中立性”[3]和“未来包容性”的弹性条款。

然而,这种泛泛的规定是不足以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

另外,是否具有可工业批量生产性问题上仍存在学术上的分歧,在西方的一些国家中,有的学者主张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是手工艺作品,但并未提供有说服力的根据。

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在我国亦无法律或者法理上的依据,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不应以是否能用于工业生产作为必要条件,因为许多手工艺作品,虽然无法进行工业的大批量生产,但也具备实用性,其著作权也应当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这样有利于对手工艺作品保护的完善。

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却别于实用艺术作品,从文字含义来看,主要在于物品是仅仅构成“品”还是可以构成“作品”。

在著作权法上,一件物品之可以构成作品,是要求作者采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对自己思想情感的富有独创性的表达,这种创作的物质寄托才可以称之为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通常以工艺美术品的形式存在于市场上,工艺美术品在概念上同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很多的交叉与重叠,工艺美术品是人们在生活中制造出的民族性较强的一类作品,我国的幅员辽阔,少数民族有很多,所以在民间有很多造型精美的工艺美术品。

对于实用艺术品,有人认为可以直接以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两个概念来替代,即有些实用艺术作品就是美术作品,有些实用艺术品是实用艺术作品。

这样的做法一是避免了法律概念上界定的困难,使得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都变得困难和模糊,二是因为不管是美术作品,还是实用艺术作品都是人类的智力成果,都具有美学意义,那么就应当受到同等的保护。

本文认为,实用艺术品对于“工艺”的要求较高,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对于“工艺”是基本没有要求的,同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非“工艺”,实用艺术作品的制作工艺与方法是表达的方式,而非思想情感表达的本身,区分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意义在于,对于一些制作工艺复杂,但是作品特征不明显的物品,是不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毕竟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作品”而非“实用”。

(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

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八)规定: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中的“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中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并且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认定,从而达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

美术又称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视觉艺术,静态艺术,它是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占据空间,制作静态可视的平面、浮雕或立体的形象,显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务,诱使与视觉发生密切关系的一种艺术。

美术作品是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的形式种类繁多,根雕、沙画、篆刻甚至是行为艺术都属于美术作品,甚至园林、摄影等艺术形式,在广义的范围内也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对于作为载体的物没有实用性的要求,一张纸,一块木头,甚至是一颗随手可以捡到的石子,都可以成为艺术家创作美术作品的载体,可见美术作品是能够表达艺术感受,富有独创性,能使情感思想具象化的一种作品。

《德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美术作品是以平面或空间中的线条或外形作为表达手段的作品。

需要通过这些手段直观地表达美学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包含了绘画、雕塑、书法三种作品形式。

在通常情况下,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其原件与复制件的市场价值相差很大,即所谓的真迹与赝品的区别。

这点区别于实用艺术作品,因为实用艺术作品是可以复制的,甚至是可以适用于工业上批量生产的。

美术作品的主要为满足人们审美的需求,提供的价值往往是精神层面上的,也就是说美术作品具有艺术性,但是实用艺术作品区别于美术作品,是在艺术性的同时,更加注重于实用性,可以说是在具备实际用途的同时也满足了审美的需求,这就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美术作品是以平面或空间中的线条或外形作为表达手段的作品,需要通过这些手段直观地表达美学内容,仅仅表达出实用内容的,不构成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具有艺术性,都是通过有形的物,将无形的人的精神世界表达出来,都具有欣赏价值,因此,同时表达出美学内容与实用内容的,也构成美术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体现在该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也就是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这和其他艺术形式的对象是一样的。

郑成思先生认为,实用艺术作品还应当具有实用性,只有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成功后被实际上付诸使用的艺术作品才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列举的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虽然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艺术性,能给人们带来美的享受,但其制作的主要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实用功能,只是其具有美感,所表达的思想情感更加鲜明生动。

(三)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欧盟在外观设计条例第3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和/或者由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者产品装饰等特征形成的产品整体或部分外观。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适用于工业应用的设计。

外观设计是人类在创作活动中左脑与右脑两个部分的活动,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者这些的结合,就是理性所支配的左脑的对象;通过视觉产生的美感,就是感性所支配的右脑的对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18世纪60年代英国工业大革命的产物,工业革命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利用机械化进行批量生产,厂商为了增加自身产品在同类竞争厂家之间的竞争力,挖空心思,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而在原有的产品上增加了更为独具特色的设计,使其所生产的产品更加具有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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