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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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Word格式.doc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

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权利人报酬时,著作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义务人给付报酬。

【化解对策】

规范管理各类作品原件。

涉及诉讼时应该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著作权权利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权利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是有相关证明的除外。

有效防范著作权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依法确定著作权归属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元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方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不完全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下,使用别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个人学习、适当引用、传播新闻、时事评论、公开讲话、教学研究、执行公务、资料保存、免费表演或者公开陈列、汉语普及以及盲文普及

准备合法利用他人作品前,我们应该注意理解《著作权法》第22条的含义。

如引用行为是指”为介绍、评论需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假如引用数量过多,引用行为不是为了介绍、评论的需要,或者引用的是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都够成侵权。

3、防止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性质严重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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