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车锦标赛比赛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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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车锦标赛比赛规则

2013年中国房车锦标赛比赛规则

中国房车锦标赛(以下简称:

锦标赛)是经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

中国汽联)批准并列入年度全国体育竞赛计划及中国汽联赛历的系列赛事,包括中国量产车组和超级量产车组两个比赛项目,均设车手杯、厂商杯和俱乐部杯。

锦标赛比赛规则(以下简称:

比赛规则)参照《国际汽车联合会汽车运动总则》(以下简称:

运动总则)及其附件、《国内汽车场地赛比赛通则》(以下简称:

通则)及其附件、《2013年中国房车锦标赛中国量产车组车辆技术规则》和《2013年中国房车锦标赛超级量产车组车辆技术规则》(以上两个比赛项目车辆技术规则简称:

技术规则)、《2013年中国房车锦标赛车辆注册规则》(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并结合我国汽车运动实际情况制定。

所有参与锦标赛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汽联、赛事推广机构、参赛者和赛车场)应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各项条款。

1.规则

1.1当站赛事仲裁委员会对比赛规则各条款有解释权。

中国汽联对比赛规则有最终解释权。

当遇有比赛规则产生争议的情况时,以中文版为准。

比赛规则开头部分只作为参考,不作为比赛规则正式条款。

1.2比赛规则将公布在中国汽联官方网站和《2013年中国汽联工作手册》中,并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原有《2012年中国房车锦标赛比赛规则》随即废止。

2.总的条件

2.1参与锦标赛的所有报名人和赛事官员,代表本人以及其团队、代理和供应商承诺遵守国际汽联制定的运动总则及其附件和中国汽联制定的通则、比赛规则、技术规则、注册规则和所有增加的规则附件及附录,以下统称“规则”,并有义务承担违反规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2.2根据规则,锦标赛和各分站赛由中国汽联统一管理。

分站赛均列入中国汽联赛历。

分站赛以行政检验作为开始,包括所有练习(包括自由练习、排位赛和热身练习,以下同)和决赛,以及决赛后根据规则进行的投诉,以公布决赛正式成绩作为分站赛的结束。

2.3任何分站赛举办地如有任何特殊规则,必须提交中国汽联。

只有中国汽联同意后,该规则方具有效力。

2.4报名表视为报名人与赛事组织者的参赛协议。

报名人视为参赛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必须出席所有分站比赛。

报名人是唯一对所有违反规则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的自然人,因此报名人必须在所有文件上签字确认。

报名人也是唯一有权提出抗议和上诉的自然人。

报名人所带领的车队经理、车队技术主管和车手是履行比赛规则的直接责任人,与其工作团队的所有人员统称参赛者。

当出现违反规则的行为时,即使报名人对违规承担最终责任,相应的直接责任人也必须和报名人一同接受赛事仲裁委员会调查,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3.总的责任义务

3.1报名人须保证参加预车检的赛车符合规则要求,并承担安全设计和安全改装的责任。

3.2报名人须保证在所有练习和决赛中,其赛车具备参赛资格,并确保赛车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并承担由于赛车改装而产生的安全责任。

3.3如果报名人不能出席分站赛,其必须书面授权其代表。

该代表对其所有参赛者负责,并承诺遵守规则。

3.4所有与报名赛车相关或以任何身份出现在维修区后场、维修区或赛道上的人员必须佩带规定的证件。

4.锦标赛

4.1锦标赛仅接受符合执照要求的车手和符合技术规则要求的赛车报名参加。

4.2锦标赛包括中国量产车组和超级量产车组两个比赛项目,由多个分站赛组成,为全国性比赛。

4.3锦标赛最终赛历将由中国汽联在每年的1月1日前予以公布。

4.4锦标赛组织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汽联、赛事推广机构和赛车场。

4.5如果组织者取消锦标赛中某一分站赛,应在原定开赛日期前一个月通知报名人。

4.6组织者将在比赛开始前20天向参赛者公布分站赛附录,详见附件1。

4.7各比赛项目的决赛距离,自发车信号给出至终点方格旗出示,为刚好完成60公里所折合的整圈数。

如果不能够在35分钟内完成规定的决赛距离,则在第34分钟后向再次通过控制线的头车出示最后一圈牌,头车完成最后一圈比赛通过终点线时,将出示方格旗,以示决赛结束。

如果决赛暂停(见第45条款),暂停的时间将计算在决赛用时内。

4.8锦标赛分站赛各比赛项目报名赛车数量不足六辆,将停赛一场。

5.锦标赛奖项及成绩评定

5.1车手杯、厂商杯和俱乐部杯

a)锦标赛中国量产车组、超级量产车组车手杯:

在全年比赛结束后,年度车手冠军称号将分别授予在上述两个比赛项目全年比赛中总积分最高的车手。

如果某比赛项目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车手积分相同的情况,按照第6条款处理。

b)锦标赛中国量产车组、超级量产车组厂商杯:

在全年比赛结束后,年度厂商冠军称号将分别授予在上述两个比赛项目全年比赛中总积分最高的厂商。

如果某比赛项目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厂商积分相同的情况,按照第6条款处理。

c)锦标赛中国量产车组、超级量产车组俱乐部杯:

在全年比赛结束后,年度俱乐部冠军称号将分别授予在上述两个比赛项目全年比赛中总积分最高的俱乐部。

如果某比赛项目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俱乐部积分相同的情况,按照第6条款处理。

5.2中国量产车组全年各分站赛车手杯和超级量产车组第二分站赛站至最后一个分站赛车手杯得分如下。

第一名15分第二名12分

第三名10分第四名8分

第五名6分第六名5分

第七名4分第八名3分

第九名2分第十名1分

超级量产车组第一分站赛车手杯得分如下。

第一名8分第二名7分

第三名6分第四名5分

第五名4分第六名3分

第七名2分第八名1分

5.3如果决赛暂停(见第45条款),且没有恢复,此时计算积分方法如下。

如果头车完成的决赛距离不超过2圈,所有车手不计算积分。

如果头车完成2圈,但少于决赛距离的75%,所有车手按照上述第5.2条款所述积分的一半计算。

如果头车完成决赛距离超过决赛距离的75%,所有车手按照上述第5.2条款所述积分计算。

没有完成决赛,或没有完成第一名车手决赛距离75%的车手不积分。

5.4各比赛项目分站赛车手杯决赛积分,将计入相应车手杯年终总积分。

5.5各比赛项目厂商杯或俱乐部杯报名人中成绩最好的两个车手积分相加即得出当站厂商杯或俱乐部杯报名人积分,并将计入相应的年终厂商杯或俱乐部杯报名人总积分。

5.6除中国汽联批准的特殊情况,参加厂商杯的报名人在每个分站赛中须至少有三辆赛车在决赛中从发车位或维修区发车,否则不计算厂商杯积分,只计算车手杯积分。

5.7参加俱乐部杯的报名人在每个分站赛中须至少有两辆赛车在决赛中从发车位或维修区发车,否则不计算俱乐部杯积分,只计算车手杯积分。

5.8在赛季中途转至其它报名人继续参赛的车手被视为新车手重新领取新车号,重新从0分开始积分。

在转至新报名人后,曾经获得的车手杯积分减为0分,但车手所属的原厂商杯或俱乐部杯报名人积分不变。

5.9获奖名次及奖励:

a)各分站赛各比赛项目中报名赛车数量为六辆的,车手杯、厂商杯和俱乐部杯各取第一名;超过六辆不足十二辆(含)的,车手杯、厂商杯和俱乐部杯各取前三名;超过十二辆赛车参赛时车手杯取前十名、厂商杯和俱乐部杯各取前三名。

b)其它增设奖项由锦标赛各分站赛附录规定。

5.10除经中国汽联批准的特殊情况,各比赛项目获得年度前三名的车手杯、厂商杯和俱乐部杯报名人必须按中国汽联要求参加年度颁奖仪式。

6.处理积分相同时排名办法

6.1各分站赛各比赛项目厂商杯或俱乐部杯报名人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以第一车手或第二车手中名次靠前的车手作为评判胜负的标准,名次靠前者为获胜者。

6.2赛季结束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手杯或厂商杯或俱乐部杯报名人积分相同,获胜者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a)获得第一名多者为获胜者。

b)如果获得第一名次数相同,或都没有获得第一名记录时,则以第二名获得次数为评判标准。

c)如果获得第二名次数相同,或都没有获得第二名记录时,则以第三名获得次数为评判标准,以此类推。

d)如果获得名次的数量完全相同,则以该车手或厂商或俱乐部报名人中任何一人或几人参加的赛季首场分站赛或先举办的分站赛的最终名次为对应的车手杯、厂商杯和俱乐部杯名次评判的标准。

e)如上述方法仍不能分出名次先后,中国汽联将依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指定获胜者。

7.赛事推广机构

7.1赛事推广机构为上海力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赛事组织

8.1赛事组织者将在各分站赛开始前20天,向参赛者提供本规则附录1中列出的所有信息,并提供详细比赛日程表。

9.保险

9.1赛事组织者必须为每个分站赛办理保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公众责任保险。

9.2参赛车手必须持有最低保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最低保额在3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意外医疗保险。

持有维修技师、车队经理和车队计时员证件的参赛者也必须持有与参赛车手相同保险种类和额度的保险。

以上人员的保险在行政检验时应接受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检查。

9.3在比赛期间,报名人赛车之间因赛道上的碰撞造成的赛车车损和车手人身受伤不相互由报名人赔付。

10.中国汽联官员

10.1锦标赛各分站赛,中国汽联将任命以下官员。

被任命的官员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并根据规则运行做出必要的建议和总结。

-赛事观察员

-赛事协调员

-三名赛事仲裁(其中一名为仲裁委员会主席)

-赛事仲裁委员会秘书

-赛事总监

-安全车驾驶员

-技术代表

-安全车观察员

-医疗代表

-医疗车驾驶员

-安全代表

-计时主管

-发车员

10.2下列官员将由锦标赛各分站赛承办方任命,并在向中国汽联提出承办比赛申请时提交这些官员名单。

-赛事主管

-车检主管

-后勤主管

10.3赛事仲裁委员会将在仲裁主席的领导下,根据运动总则第10章第140和141条款,集体行使职责。

10.4中国汽联任命的技术代表应对车检全权负责,各分站赛的车检工作人员应服从其工作安排。

10.5赛事主管须与赛事总监保持密切沟通,但赛事总监在以下问题上具有绝对权力,赛事主管必须服从,并给出相应的指令。

a)根据比赛时间表控制练习和决赛。

如有必要,赛事总监可向赛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修改比赛时间表的建议。

b)根据运动总则、比赛规则及其附件,终止任何车手参加练习或决赛。

c)在认为不安全的情况下,停止练习或暂停决赛。

如果重新恢复,应确保程序正确。

d)执行发车程序。

e)使用安全车。

10.6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赛事总监、赛事主管和技术代表必须在预车检前到达分站赛赛场。

10.7当允许赛车进入赛道后,赛事总监必须通过电台随时和赛事主管及赛事仲裁委员会保持联系。

此外,赛事主管必须通过电台随时和各个裁判站和救援工作组保持联系。

11.执照资格

11.1中国量产车组报名车手执照资格。

a)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C级或C级以上场地汽车比赛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内地车手。

b)报名厂商杯的报名人须保证至少2名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B级或B级以上场地汽车比赛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内地车手。

11.2超级量产车组报名车手执照资格。

a)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C级或C级以上场地汽车比赛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内地车手。

b)持有港澳地区汽车运动协会颁发的汽车比赛执照和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的港澳车手,并出具所在协会同意函。

c)中华台北车手在获车手资格认证后,出具所在协会同意函。

11.3报名车手不得在上述两个比赛项目中兼项。

11.4所有报名参加车手杯的车手必须持有国际汽联授权的国家或地区汽车运动管理机构颁发的当年有效比赛执照和有效的医疗证明。

11.5所有报名参加厂商杯和俱乐部杯的报名人必须持有国际汽联授权的国家或地区汽车运动管理机构颁发的当年有效比赛执照。

11.6比赛规则附件1中的赛事官员须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任命文件。

12.报名

12.1中国量产车组和超级量产车组分为全年一次性报名和单站外卡报名两种报名方式。

12.2报名时间(按照先后顺序)。

a)厂商杯:

2013年1月1日至3月1日。

b)车手杯和俱乐部杯(第一阶段):

2013年3月2日至3月25日。

c)车手杯和俱乐部杯(第二阶段):

2013年3月26日至第一分站赛开始前7天。

d)外卡车手:

各分站赛开始前30天至前7天。

12.3报名参加厂商杯的报名人在每个分站赛中最多报名四辆赛车,除中国汽联批准的特殊情况,最少报名三辆赛车。

报名参加俱乐部杯的报名人在每个分站赛中最多报名四辆赛车,最少报名两辆赛车。

报名俱乐部杯的,如果只有一辆赛车发车,当站比赛按照个人车手计算,积分不在后续分站赛中累计入俱乐部积分,当站报名费不退还。

12.4报名厂商杯或俱乐部杯的报名人在报名表中未报名第三车手和/或第四车手的,赛季中途可以提出申请补报第三车手和/或第四车手。

自报名当站开始,无论是否全额完成报名,如更换车手,根据第18条款处理。

12.5中国量产车组和超级量产车组接受所有厂商、俱乐部和符合条件的车手报名。

各比赛项目中,报名参加厂商杯的报名人,同一汽车制造商只能组成一个厂商报名人报名。

报名参加俱乐部杯的报名人,其名称内不得包含汽车品牌或与汽车行业相关制造厂商品牌。

12.6自2014年起,中国量产车组最多允许8个俱乐部,超级量产车组最多允许5个俱乐部参加俱乐部杯比赛。

2012年各项目全年报名并参加比赛的俱乐部拥有2013年俱乐部杯报名优先权。

2013年各比赛项目全年比赛结束后,按照俱乐部杯年度积分排列2014年各项目俱乐部杯优先报名顺序。

如果获得积分的俱乐部退出下一年度报名申请,其报名优先权由后续俱乐部或新报名的俱乐部填补。

如果获得积分的俱乐部改报厂商杯参赛,其报名优先权由后续俱乐部或新报名俱乐部填补。

各比赛项目厂商杯不设最高参赛数量限制。

12.7所有车手杯、厂商杯、俱乐部杯和外卡报名者须在报名前于锦标赛推广商处进行商业注册,并签署商业注册协议。

注册程序详见附件3,商业注册协议详见附件4。

12.8全年报名或单站外卡报名的报名者在完成商业注册后需要填写报名表(见第12.10条款和附件2),并提交商业注册协议,连同第12.11条款规定的报名费一并提交中国汽联。

12.9除经中国汽联特别批准,不接受单站外卡厂商杯或俱乐杯报名人报名。

12.10报名表内容作为报名人和组织者的参赛协议,约束内容如下,报名表详见附件2。

a)报名人必须确认已经阅读并理解总则、通则、比赛规则、技术规则和注册规则,并代表其参赛的所有人员声明遵守上述规则。

b)报名人必须确认已经阅读并理解《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比赛处罚及抗议、上诉条例》、《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

c)厂商或俱乐部名称。

d)参赛车辆品牌、原车和延伸合成注册号码。

e)报名车手名单。

f)放弃索赔声明。

g)其他信息。

12.11报名费

类别/项目

中国量产车组

超级量产车组

厂商杯(含车手报名费)

15870元/年/队

21160元/年/队

俱乐部杯(第一和第二阶段,含车手报名费)

15870元/年/队

21160元/年/队

车手杯(第一和第二阶段)

8510元/年/车

10580元/年/车

外卡车手

7268元/站/车

7268元/站/车

12.12每年新报名全年参赛的报名人须一次性向中国汽联缴纳竞赛服务费60000元,所有外卡车手报名人每站比赛须向中国汽联缴纳竞赛通讯系统服务费15000元。

12.13除上述报名费和服务费外,报名人需按照30.2、30.3和30.4条款规定,使用中国汽联规定的比赛影像记录仪、中国量产车发动机转速记录仪和赛车数据记录仪并支付费用。

12.14赛事组织者有权拒绝使用与厂商队相同款式赛车的俱乐部或个人车手报名参赛。

根据运动总则第74条款,赛事组织者有拒绝接受任何报名人报名参赛且不做任何解释的权利。

13.证件

13.1未经中国汽联同意,不得随意发放任何与比赛有关的证件。

证件只能由持证人本人根据证件的功能进行使用。

赛事组织者将在每个分站赛行政检验当天开始证件检查工作。

13.2锦标赛证件分为全年证件和分站证件。

13.3全年证件将在报名结束后,第一分站赛行政检验时发给各报名人。

持证人有义务妥善保存全年证件,并在每站比赛中佩带在明显位置,接受赛事组织者检查和管理。

每辆赛车最多可以申请车手证1张、车队计时员2张和比赛维修技师证6张。

每个报名人可以申请车队经理证1张和车队成员证10张。

分站赛证件主要包括:

官员、裁判、赛道摄像记者、文字记者、贵宾和工作人员等,仅限当站比赛使用。

13.4证件信息包括持证人姓名和类别。

所有组织者工作人员和车队人员等必须随身佩带证件。

不同类别的证件只能出入指定区域,进行指定工作,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持证人将没收证件并罚款500元或更多处罚的处理。

13.5出席车手会的所有人员必须佩带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车手会。

14.与报名人的交流方式

14.1赛事仲裁委员会、赛事总监或技术代表根据规则以文件的形式与参赛者进行交流。

这些文件将同时分发到相应报名人手中并要求其签收。

14.2所有练习和决赛成绩以及组织者文件将公布在官方公告栏中。

14.3针对某参赛者的决定或通知,应在该决定或通知下达后25分钟内送至报名人手中,报名人必须签字确认。

即使报名人对决定文件有不同意见,或决定上诉,也应先签字再履行上诉程序。

14.4针对比赛的投诉必须由报名人书面递交至赛事仲裁委员会。

15.事故

15.1事故是指任何涉及一名或多名车手在赛道上的单个或者多个事件,或者在赛车场内代表报名人的某直接责任人或参赛者做出的某种行为,上述事件或行为由赛事官员报告给赛事仲裁委员会(或由赛事仲裁委员会发现并调查),包括如下:

a)违反运动总则、比赛规则或技术规则。

b)一辆或多辆赛车从错误的发车位发车。

c)导致练习中断或者第45条款所述的决赛暂停。

d)两辆或多辆赛车发生碰撞。

e)因某车手的行为导致其他车手冲出赛道。

f)阻止合理超车。

g)超车过程中影响其他车手。

h)有辱汽车运动的行为。

i)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上述事故,通常情况下,如涉及技术规则的部分,由技术代表提起调查后向赛事仲裁委员会进行报告。

其它事故由赛事总监提起调查后向赛事仲裁委员会进行报告。

上述事故也可以由赛事仲裁委员会直接提起调查。

15.2如果赛事总监、技术代表或赛事仲裁委员会决定调查某事故,赛事总监将通过电台或通过显示屏告知所有参赛者被调查的责任人。

涉及事故的责任人和报名人不得离开赛车场,除非得到赛事仲裁委员会的批准。

15.3根据赛事总监的报告或要求,赛事仲裁委员会全权决定是否对涉及事故的报名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处罚方式如下。

a)通过维修区:

报名人收到赛事仲裁委会处罚决定后,须立即通知车手,车手在见到“P”牌和车号起,最多可以驶完三个完整圈,然后按照维修区限速通过维修区,不得停站。

如果上述处罚的决定在决赛最后3圈或者决赛后做出,赛事仲裁委员会应在该车手的决赛成绩中按照15.3b)加罚时。

此时处罚决定应明确处罚是通过维修区,但鉴于无法执行,因此按照罚时处理。

b)罚时:

赛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该车手决赛成绩里直接加入所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车手和报名人,罚时分别为10秒,30秒或45秒。

c)罚款:

赛事仲裁委员会最大罚款数额限定为5万元人民币。

d)警告:

针对某参赛者违反规则的行为,对相应的报名人做出的书面警告处罚。

e)退后发车:

赛事仲裁委员会可以针对车手的违规情况,处罚违规车手当站或在下站比赛决赛中退后发车。

具体退后发车位数量由赛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形决定。

f)取消成绩:

取消报名人和或车手已获得的练习或决赛成绩。

g)取消当天练习资格:

取消报名人和或车手参加自由练习或排位赛的资格。

h)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某报名人或车手继续参加当站练习或决赛的资格,同时取消相应车手此前已获得的练习或决赛成绩。

i)取消当天练习资格和取消比赛资格将使用黑色信号旗和车号。

被出示的车手最多可以驶完三个完整圈,然后按照维修区限速返回各自的维修车间,并前往指挥中心向赛事总监报道。

j)练习期间(包括自由练习、排位赛和热身练习)出示“P”字牌和车号是要求车手接受调查的信号。

被出示的车手最多可以驶完三个完整圈,然后按照维修区限速返回各自的维修车间,并前往指挥中心向赛事总监报道。

调查结束后车手可以返回赛道继续参加练习。

15.4赛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处罚根据第14条款规定送达报名人。

a)赛事仲裁委员会须将处罚的书面决定发给报名人,并且要确保这份决定由报名人签收,决定上注明处罚方式。

b)指挥中心通过竞赛指挥通讯系统通知被处罚的报名人,赛事仲裁委员会同时按照上述a)条款向报名人发送书面决定文件。

15.5任何情况下,车手根据第15.3a)条款通过维修区接受处罚时,不得对赛车进行维修或调整(例如:

更换轮胎等)。

安全车带队情况下,车手不能通过维修区完成处罚,除非安全车带队时,车手已经在通过维修区接受处罚。

安全车带队情况下,车手允许行驶的最大圈数可以超过三圈,即安全车带队的圈数计入总数。

15.6任何不遵守第15.4条款的报名人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6.抗议和上诉

16.1抗议须以书面形式参照《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比赛处罚及抗议、上诉条例》,在赛事组织者初步成绩公布后30分钟内提交至赛事仲裁委员会,并缴纳抗议费3000元。

涉及拆卸赛车发动机或变速箱的,抗议费为30000元。

16.2如对赛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判罚有异议,可按照根据运动总则第11章、12章、13章和《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比赛处罚及抗议、上诉条例》进行上诉。

17.处罚

17.1赛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比赛规则做出处罚,也可以依照运动总则做出处罚。

17.2赛事仲裁委员可以根据任何参赛者的违规行为,对相应的报名人做出处罚。

处罚决定做出后,报名人在签字确认后才有上诉的权利。

17.3赛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罚款处罚,报名人必须在决定做出后48小时内上缴至赛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17.4任何车手在锦标赛全年比赛中累计得到赛事仲裁委员会3次警告处罚,即在受到第3次警告处罚时,车手将在该站比赛退后5位发车。

如果第3次警告是因决赛中的某事故而做出的,车手将在下场决赛中退后5位发车。

上述退后5位发车的处罚中,如果其中2次警告涉及车手驾驶行为,赛事仲裁委员会将执行该处罚。

18.车手更换

18.1各比赛项目报名人如欲更换报名车手,必须在各分站赛预车检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赛事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逾期不予批准。

每人次更换须交纳1000元申请费用。

更换后的新车手将获得一个新的车号,新车手的赛车重量按照第29条款计算后的最大重量计算,超级量产车组赛车口径从最小规定值33毫米开始计算。

当被更换的车手继续参赛或者加入其它报名人时,其赛车重量仍按照更换新车手计算。

当某车手返回其曾经离开的车队继续参赛时,其还使用在此车队的原车号及离开车队时的重量和全部获胜加重。

18.2更换后的新车手可以在锦标赛中获得车手杯积分。

18.3预车检结束后,不得更换车手,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并获得赛事仲裁委员会批准。

19.允许最大同场发车数量

19.1允许进行练习和参加决赛时同场发车的最大数量,按照运动总则附件O,附件2执行。

20.驾驶行为

20.1车手必须本人驾驶赛车,在赛道上不能够获得除裁判员外的外力帮助。

20.2车手在赛道行驶的任何时间内必须使用赛道。

界定赛道边缘的两条白线视为赛道的组成部分,路肩不是赛道的组成部分。

车手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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