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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发包合同样板石材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将承建的包头正翔商业广场部分石材外装之劳务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区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1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包头正翔房产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一期住宅1#楼石材外装

承包范围及技术要求:

(具体技术要求以批准的施工图纸为准)

上述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详见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以及相应的标准图、技术交底、设计修改联系单等。

1.2合同工期

(1)总工期:

(日历)天,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

(2)各分项工期:

工程至年月日竣工。

各分项工期应满足总工期要求。

1.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的评定按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1.4承包方式:

不包材料、包人工、包机械(不含叉车)、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检验、包成品保护措施,包管理费、利润、各种税金、相关行政收费等。

人工:

包括分包方进行施工和管理的各方面的人员,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上述工种在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同时,应按发包方的要求,全面配合各项工作。

机械:

包括工程施工所需的电焊机、切割机、氧气焊、电动工具、人力车、三级电箱及接线、测量设备、切割片等设备消耗品(不包括大型运输机械及吊装机械设备)。

质量: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本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要求必须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

指在本工程的施工区、加工区、生活区、办公区按照包头市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服务。

1.5合同价款

1.5.1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统一单价为元/m2计。

若工程完成情况良好(指施工过程中无质量事故,确保建设单位或总承包的进度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服从甲方项目部管理等),经现场项目经理及工程总负责人共同签署确认单后,进行奖励。

本工程暂定施工面积为m2,工程总造价暂定万元。

1.5.2幕墙工程量计算依据:

本合同为工程量按实结算。

结算依据:

1.5.3方负责。

对于工作中任何与规范或技术规格书的偏差应立即报告甲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5.4任何由于乙方在工作上的失误,或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文件的擅自修改,或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的问题,而造成的工作量的增加、返工和修改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5计价方式

1.5.5.1分包人采用清包工、小型机具设备及设备耗材的形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计价。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安装费、除锈费、涂装费、超高费、间接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规费、利润、税金等及为履行整个合同而发生的其他各种费用支出,应急突击检查费、生活费、交通工具(自有或租赁)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施工人员进出场费、成品保护费用、安全防护费用、场地清理费、工具加工费、节假日补助费、误餐费、医疗费、差旅费、施工人员的养老统筹(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等均含在包干总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1.5.5.2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乙方施工外幕墙工程的所有项目所需的费用:

(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食宿自理(甲方提供住宿场地)。

(2)脚手架由甲方负责搭设;施工用吊篮由甲方负责提供(吊篮移位由甲方负责技术指导,具体移位操作由乙方完成)。

(3)现场用电设备1、2级电箱及电缆由甲方负责,3级及以下由乙方负责(现场施工用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4)本工程所需仓库,甲方仅提供场地,由乙方自行搭设。

(5)文明施工、抢工费用、各种机械进场费用、各种风险费等费用乙方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6)乙方在报价时应单独注明税金、安装费、辅材费、其他措施费、利润、管理费、保险费等。

(7)乙方应充分考虑作业期间现场各施工队及交叉作业的影响因素。

(8)乙方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应当由乙方自行考虑。

(9)工程施工的其余辅助工作及费用:

①轴线及标高等的测量放线工作。

②为达到甲方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所需投入的费用。

1.5.5.3施工所用脚手架费用承担:

由甲方提供。

1.5.5.4如因各种原因只完成承包范围的部分工程,合同价格必须下调,具体情况按照完成承包任务比例,完成合同规定工序程度,影响工期情况,另找队伍增加费用等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下调比例不低于合同综合单价的10%。

1.5.5.5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标准,甲方不予结算,不予支付工程款;乙方必须无条件返修至符合标准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损失。

1.5.5.6进度达不到甲方合同要求,每拖延一天,扣合同总造价的1%,扣款总量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15%。

1.5.5.7必须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和安全文明标准化或达标工地验收标准的规定,否则,综合单价均下降5%。

1.5.6结算办法

不合格工程不予结算,乙方同意: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以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评定的结果为准。

a)按国家规定由乙方交纳的各种税收均已包含在本工程单价内,由乙方自行向税务部门交纳。

若乙方未及时交纳或未交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b)乙方承诺乙方核对结算时指定一个专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甲方不接待多人或下属班组,否则乙方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的实体权利。

c)乙方承诺各种结算单据需经甲方预算部主管及总经理签认盖章后正式生效,否则甲方不予结算。

第2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并按以下顺序解释:

(1)分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3)图纸(包括洽商、变更)

(4)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纪要、通知、协议等书面文件

(7)项目部有关的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3条图纸及文件

3.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免费提供施工图壹套或复印件。

国标图及地区标准图由乙方自行采购,费用自理。

3.2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与管理之间的各种联系应该以书面文件为准,乙方必须按甲方《文件与资料管理控制程序》要求接受甲方统一管理,若甲方对此提出整改后,乙方仍未能满足该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4条甲方项目经理及驻工地代表

4.1甲方任命项目经理及其委托的驻工地代表,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尽的责任义务。

4.2甲方项目经理及其委托的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其指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其本人签署,甲方的指令、通知一经发出即行生效。

4.3甲方项目经理及其委托的驻工地代表签署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如下:

甲方委托-------先生为现场项目经理,并实施工程全过程管理。

第5条甲方工作和责任

5.1提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负责办理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洽商等事宜。

5.2负责有关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评定等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

甲供材料按计划时间节点进场,满足乙方施工进度要求。

5.3督促检查乙方施工部署、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和施工现场内部的总体协调。

5.4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等综合治理工作。

5.5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种对外关系的协调。

5.6负责乙方进场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教育,并作记录。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6.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总代表易人,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在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易人,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义务。

6.2乙方驻工地总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总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乙方驻工地总代表:

第7条乙方工作和责任

7.1

7.27.37.47.57.6工过程中,单位食宿自理,7.77.87.97.10乙方自行考虑住宿、饮食问题,费用自理。

7.11

7.12

7.137.147.157.167.177.18乙方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形象宣传,包括着装、办公室挂牌等。

7.1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廉政规章,双方另行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廉洁协议。

第8条工期顺延

8.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甲供材料进场迟缓、工程量变化,超过总结算额10%。

(2)1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24小时。

(3)不可抗力:

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8.2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若乙方未在本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视为放弃顺延。

8.3非8.1条列出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对甲方的罚款分摊额。

8.4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执行1.5.5.6条款。

第9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要求必须达到市级优良质量标准。

9.4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合同目标等级,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同时承担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违约金50000元。

第10条检查和返工

10.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配合及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0.2乙方对甲方及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应持积极合作的态度,对检查确认的质量问题按期改正,不许顶撞及应付,做到令行禁止,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10.3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返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工费用按每人120元/天的标准结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签证单上确认签字,在工程完工后结清。

10.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长时间误工(一星期以上),甲方按每人每天60元进行补贴给乙方,乙方每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签证单上确认签字,在工程完工后结清。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给甲方则作为乙方放弃以上权利。

10.5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员,并及时做好自检记录,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第11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第12条工程款支付

,月进度款为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后,并经甲方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付至85%。

第13条物资及机械设备管理

13.1物资管理:

甲方提供乙方工程所需材料,乙方负责卸车及保管,如有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13.2机械设备管理:

乙方进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乙方负责日常维护。

第14条设计变更

14.1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

施工过程中不允许擅自改变技术方案及施工做法,若有不同意见,须向甲方技术主管认可后方可更改,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4.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5天内和原设计单位商定,并制作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在未接到设计修改或变更文件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否则一切责任由强行施工一方承担。

14.3由设计院或建设单位发放的设计变更,如涉及到费用增加的,乙方必须按照变更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对增加工程量及费用及时进行签证,否则此变更视作不涉及费用调整,签证单格式详见附表1。

如涉及到费用减少的,甲乙双方按照变更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对减少工程量及费用及时进行核对并记录,乙方代表必须在核对记录上签字确认,如乙方故意不核对或不在核对记录上签字确认,甲方可自行组织3个及以上人员核对并记录。

因设计变更减少的费用将在乙方的结算中扣除。

14.4开工前的图纸会审记录及过程中的会议纪要、技术交底不作为结算依据,如其中涉及到费用调整的应按14.3条要求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第15条竣工验收

15.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5天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

乙方按整改意见整改至符合要求,并承担相应整改费用。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整改,乙方应承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全部费用。

15.2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日期为甲方组织验收的日期,若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整改后甲方重新组织验收的日期,直到最后验收通过。

15.3经验收符合合同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7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若甲方未按时接管而导致已验收工程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验收完毕,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若乙方在7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同时承担50000元违约金

第16条竣工结算

16.1乙方在向甲方递交最终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

16.2对于实行分阶段结算的,乙方按16.1条要求报送末次结算资料。

第17条保修

17.1保修期限:

分别以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建设单位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现行国家规定的保修年限执行。

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结构部分终身保修。

17.2保修责任范围:

除业主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和单件的损坏、脱落、开裂、无法正常使用或影响使用功能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7.3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7.4保修费用:

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

按竣工结算总价的5%预留,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预留保修费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保修,乙方应承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全部费用。

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保修,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17.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分缓急1-3天内派人修理(以甲方通知为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保修时,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如有损坏,负责赔偿。

17.6保修期满后,进行保修结算。

按保修结算结果甲方将剩余保修费付给乙方,如发生超额,超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18条争议

18.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乙方承诺不因此骚扰甲方及建设单位等,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按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咨询调解。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2选择上述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结果作出后7天内执行,若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做出7天后请工程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如双方不满意仲裁结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8.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19条违约

19.1违约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相关要求执行,而造成的违约行为,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方,该方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未与另一方进行协商解决,视为主动放弃协商,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赔偿办法按19.2条,19.3条执行。

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

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19.2违约金的标准:

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因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19.3损失的计算方法:

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加上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9.4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19.5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9.6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乙方人员及物品应在合同中止后3天内全部撤离。

19.7乙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乙方须承担每天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第20条安全施工

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详细的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见附件2),共同遵守。

第21条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面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六度以上的地震;

(2)六级以上的持续一天的大风;

(3)5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

(4)37摄氏度以上持续二天的高温天气。

2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甲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代表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生活费用由甲方承担,按50元/工日计;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22条劳动、培训、保险

22.1乙方在劳务用工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所在省市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劳动法规,做到依法用工,并与劳动者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书并报甲方备案。

22.2乙方在用工中,其劳动标准、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假期福利等方面必须按照国家及所在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22.3乙方入场前应自觉接受甲方组织的进场教育交底、培训、考核。

22.4乙方必须按工作需要或根据甲方安排,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各类取得证书培训的费用)。

22.5乙方在依法用工的前提下,必须按国家及所在省市有关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各类保险。

22.6乙方在劳动用工、培训、保险等方面,如有违反国家及所在省市政府有关法规,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费用。

22.7乙方办理施工现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具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2.8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2.9保险事故理赔时,乙方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无理取闹,不得发生影响工程和建设单位及甲方的行为。

第23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23.1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23.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具、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第24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不涉及此项。

第25条安全文明施工及现场治安管理规定

详见甲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现场治安管理规定。

第26条补充条款

1.乙方现场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其中安全帽、工作服按照甲方的要求统一配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只在施工现场提供多处指定位置施工用电接驳点,临时电的架设、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且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临时用电乙方需安排专职电工对施工用电进行日常维护。

临时电的相关设备工具及架设、维护及维护人工费用均包括在乙方的工程承包单价内,不得另外计取。

3.各种施工机具(除吊车、叉车外)均由乙方自备,并自行妥善保管,如造成丢失和损坏乙方自行承担。

4.各种机械设备(除吊车、叉车外)均由乙方自备,进场时及时提供有关机械的合格证及质检文件,且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管理规定,在使用期间负责对机械设备的保养,如机械设备损坏,属乙方的所有修理费用及停机损失由乙方负责;属甲方的由甲方负责。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工程联系单、施工工艺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6.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已进行踏勘,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

视为在本合同中乙方已对施工现场地质情况、施工现场与其他单位交叉作业实际情况已充分考虑,乙方不得提出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乙方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

第27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甲方工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甲方贯标工地的要求,分包单位必须纳入总包单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为此特明确如下:

(1)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三位一体管理体系要求的教育和培训,甲方负责指定贯标负责人与乙方联络有关事宜。

(2)乙方必须掌握和贯彻甲方三位一体管理体系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及目标,按照程序文件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并指定为负责人。

(3)乙方违反了三位一体管理体系要求,出现了事故、不合格或不符合,必须按体系要求进行纠正和预防。

第28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29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持2份,乙方持2份。

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附件:

1.安全生产协议书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

3.环境保护协议书

4.职业安全卫生协议书

5.治安消防协议

 

发包人(公章):

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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