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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重点汇总

一建法规重点汇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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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规总结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最长行政机关,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和常委会);

(5)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机关);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行政机关);国际条约。

2、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泣;(4)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定。

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7、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8、代理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9、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

10、诉讼代理人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11、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2、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不终止)

13、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没有取得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紧急情况下除外。

14、★《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6、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2)须本人存在过失。

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

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17、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例如监理)。

18、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9、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0、所有权: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仪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1、城市永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地产)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需要登记)

25、债有4种: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迫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28、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期限性

29、发明专利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10年。

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不能延期。

30、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期满前6个月办理延期,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延期注册有效期10年。

31、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未注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2、软件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未注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

33、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5、★《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6、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宜为书面形式。

37、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连带责任保证。

38、★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9、★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0、★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3、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4、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45、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6、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7、★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不动产只能抵押)

48、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没收前提是不履行);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程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9、建筑工程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风暴、暴雨、地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建筑工程一切险专保天灾人祸)。

50、★除外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不保的)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51、★保险期限(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2、★保险期限(安装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3、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5、★《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56、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57、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8、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9、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60、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教灾等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61、开工报告不能与施工许可证重复办理。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6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63、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加: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应当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已审核并且通过的;施工设计文件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已确定的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已经为从事危险做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64、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最多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不申请延期或超期的,施工许可证自从废止。

66、★《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7、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8、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69、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1)施工总承包;2)专业承包;3)劳务分包

70、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7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72、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73、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

74、可以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75、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是违法行为)

7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77、承担劳务分包业务“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7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79、★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0、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81、建造师经注册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了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8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83、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84、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85、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3)国际贷款

86、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在200万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价100万以上的;

(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50万以上的;

(4)单项合同低于前3项,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

87、★经该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8、招标基本程序:

(一〉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资格审查,

(五}开标、评标、中标

8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栋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消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90、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91、《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9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拒收):

(l)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94、按废标处理(l)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5、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6、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97、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越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越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9、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100、★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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