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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重难点总结

二建法规重难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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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1.民事纠纷--民与民

  

(1)民事纠纷的分类:

财产(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人身(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点:

主体法律平等、权利义务争议、可处分性(财产)

  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

  2.行政纠纷---官与官、官与民

  

(1)行政纠纷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一定裁量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为原则

  

(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二、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主要途径有: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争议评审机制(新方式)

  1.和解:

民与民的自愿互谅,无须第三方介入,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诉讼阶段:

和解--撤回起诉、中止诉讼---法庭制作调解书

  仲裁阶段:

和解--裁决书或调解书

  和解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调解:

第三方介入

  主要方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不能上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根据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

  

(2)没有仲裁协议,不能启动仲裁程序

  (3)限于民商事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4)仲裁具有的特点:

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4.诉讼:

法院审理、裁判、执行

  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1)民事诉讼的特点:

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公权性: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

诉讼三个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程序)

  三、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民与官

  

(1)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2)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提出、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书面审查为主,不调解为原则

  (3)不服复议决定,仍可诉讼

  2.行政诉讼:

向法院申请民与官

  

(1)行政诉讼的特点:

法院解决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2Z208020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管辖: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诉讼标的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高级、最高级)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主要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协议管辖:

书面约定案件管辖范围

  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

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书面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范围内,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无管辖权,不属于本院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送法院如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不得再自行移送,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但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报请上级指定。

如有管辖争议,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

  (4)管辖权转移:

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级对下级,无管辖权变有管辖权

  (5)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主张该法院无权管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1.诉讼代理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情形的,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已获特别授权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1.民事诉讼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

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证据的保全

  证据可能灭世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3)证据的应用

  证据应用的内容:

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

  ¤举证时限(有效举证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举证的时限不得少于30日,人民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质证:

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

  证人的质证:

出庭作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询问

  鉴定人的质证:

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认证:

证据的审核认定法院审查判断

  审核认定的规则:

  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综合审查判断

  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非法的、瑕疵证据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2.民事诉讼时效

  

(1)法定时效期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阐明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如下债权请求权不予支持:

存款、债券、投资关系产生的出资请求权、其他

  (3)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短期诉讼时效:

1年,身体受伤害赔偿的、拒付租金

  特殊诉讼时效:

国家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为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实际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

老天造成、客观、外界的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

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

起诉--受理---开庭审理---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立案之日6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3个月内审结

  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

  简易程序:

标的额为各省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二审程序:

上诉程序、终审程序

  上诉期间:

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上诉状:

通过原审法院提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翻案

  

(1)有审判监督权限的法定机关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必须是判决有错误,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3个月内审查

  (4)申请再审的时间:

翻案时效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5)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决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决书内容的过程

  1.执行程序的概念: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根据

  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执行根据的主要内容: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正机构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

  (6)支付令

  3.执行管辖:

财产部分,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他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执行程序

  执行申请---执行开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书6个月内未执行的,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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