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教材及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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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教材及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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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资格培训教育文本

一、培训计划

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在任职前要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任。

并且每年组织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不少于8学时。

二、安全资格培训的培训大纲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和规范;

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

③本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④先进安全管理经验介绍

⑤公司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三、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和规范;

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和。

国家安全生产相关重要法律、法规介绍

1、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违背,因为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第1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

《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48条规定: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的这些条款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2、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种: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第52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劳动法》第53条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法》第54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工伤事故,产生职业病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真实的掌握情况,有效的采取对策,预防和防止事故隐患和职业病的发生,《劳动法》第57条规定: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5)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劳动法》第55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在现代的劳动生产过程中,除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以外,其他普通劳动者在上岗前也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取得任职资格。

这是现代化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安全生产本身的必然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即有责任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操作训练和安全技术培训。

(6)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56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工会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群众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

如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节处理。

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内容。

5、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详细内容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

是处理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中应该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

 第32条规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2条规定:

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

8、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对如何防治职业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

(一)前期预防

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

(2)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③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的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①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②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

劳动者因调动岗位或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险、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作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并通过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①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接触或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三方面作了规定:

(1)考虑到职业病诊断属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有特殊要求。

据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2)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对劳动者赋予职业病诊断选择权。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考虑到职业病诊断比较复杂,其结果往往关系到劳动者享有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4)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生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①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防治法规定:

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Ⅱ、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③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防治法规定:

Ⅰ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接触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Ⅱ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Ⅲ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分7章,共97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到第十五条,共15条

概括了立法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法律主题等内容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至四十三条,共28条

从法律上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地位,明确提出了要求,是本法的重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共9条

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人,规定了其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至六十七条共15条

明确了安全生产过程中政府各职能机构的权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至七十六条工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至九十五条共19条

在明确了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后,概括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九十七条共2条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

1、安全

安全的定义“为没有伤害、损伤或危险,不遭受危害或损害的威胁,或免除了危害、伤害或损失的威胁”。

安全与危险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他们是人们对生产、生活中是否可能遭受健康损害和人身伤亡的综合认识,无论安全、危险都是相对的。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

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一个组织,安全是指“免遭不可接受风险的伤害”。

确定了不可接受的风险,那他就要采取措施将不可能接受的风险降低到可容许的程度,使得人们避免遭受到不可接受风险的伤害。

因而说,避免带来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发生的过程和结果为安全。

随着可容许风险标准的提高,安全的程度也在提高。

2、事故

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是意外事件,是主观上不希望看到的结果,其造成的损失分为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五大类。

通常发生事故的原因离不开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影响。

因此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应该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改善作业环境的影响,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3、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4、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指以国家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生产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规定,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均为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工业卫生管理。

行政管理主要指以行政手段对企业职工行为进行规范,包括企业安全决策、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日常的安全教育、检查、隐患治理、事故处理等靠行政命令执行的工作。

技术管理主要以国家技术标准的安全要求为依据,对设备、设施、装置、机具等是否符合标准状态进行的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工业卫生主要是指检查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职工的健康检查、职业病的预防、调查、报告等管理。

5、“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生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要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这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生产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尽一切努力在生产活动中和其他活动中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伤亡事故;其次,企业的最优化目标是高产、低耗、优质、安全的统一,忽视安全、片面追求产量、产值,是无法达到最优化目标的。

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会个人、给企业,还可能给环境、给社会乃至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各级生产管理者,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好安全。

6、“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7、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其内容包括:

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我们常说劳动保护我个人理解是指对特定工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员工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

8、“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教育是公司安全教育的一种基本教育制度,是指公司、车间和班组教育。

教育的对象是新进厂人员,包括新调入的工人、干部、学徒工、临时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

9、“三不伤害”

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做到的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0、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指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即事故的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1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员工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是渗透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各层次的工作,只有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协调一致,才能实现安全生产。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

建立、健全和执行这个制度,就能使安全卫生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12、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

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类,是为了便于进行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我们简单介绍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和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

(一)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GB/T13816-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非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六类。

(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闭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噪音危害(机械性噪音、电磁性噪音、流体动力性噪音、其他噪音)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电磁辐射(电离辐射:

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

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其他低温物质)

11)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和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度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湿高温、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

14)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和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

5)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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