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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申请书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机构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是指实验室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实验室声明

1、本实验室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经对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实验室能满足准则要求。

3、本实验室严格遵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本实验室保证所提交的申请内容真实、客观。

5、本实验室保证按规定交纳资质认定所需费用。

6、本实验室自提交申请之日起已经全部做好资质认定工作准备,随时接受评审。

实验室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实验室被授权人签名:

日期:

注:

独立法人实验室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在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处签名。

1.实验室概况

1.1实验室名称: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联络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1.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1.3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1.4实验室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

1.5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实验室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1.5.2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计量认证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2计量认证+授权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3计量认证+验收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4获取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授权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验收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4.实验室资源:

4.1实验室总人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实验室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

台(套)

产权状况:

自有□%租用□%合资□%

4.3实验室总面积m2

检测室面积:

m2温恒面积:

m2户外检验场地面积:

m2

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

 

5.附表:

附表1:

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

附表2.1:

授权签字人申请一栏表

附表2.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附表3:

组织机构框图

附表4:

实验室人员一览表

附表5: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

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6.1典型检测报告(1份)               

6.2质量手册(1份)

6.3程序文件(1套)

6.4其它证明文件:

6.4.1独立法人实验室: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首次、复查)

6.4.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法人授权文件

实验室设立批文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6.4.3固定场所证明文件(适用时)

6.4.4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适用时)

6.4.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适用时)

6.4.6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6.4.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7.希望评审时间:

  年月  日

实验室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实验室被授权人签名:

日期:

(非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附表1:

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

序号

检测产品/类别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或说明

序号

名称

注:

①“检测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

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对不同产品所检参数相同时,其产品间用虚线划分;重复项目用“*”表示,并加注其首次出现的参数序号;

③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明”中予以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说明”指对采用的标准、方法、量程、客户等的限制。

⑤多场所的实验室,应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附表2.1:

授权签字人申请一栏表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

申请授权签字领域

备注

正体

签名

机构负责人签名:

附表2.2: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实验室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部门: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签字的领域:

何年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受过何种培训:

工作经历及从事实验室工作的经历:

申请人签字:

相关说明(若授权领域有变更应予以说明):

注:

申请人每人填写一张。

附表3:

组织机构框图

 

注:

①独立法人的画出本实验室内、外(行政或业务指导)部关系;

②非独立法人的画出本实验室在母体法人中所处位置,表明实验室的内、外部关系;

③直接(属行政)关系用实线连接,间接(属业务指导)关系用虚线连接;

④有独立帐号的,请在此页的空白处加盖有本实验室名称和开户银行帐号的印章。

附表4:

实验室人员一览表

名称:

地址: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所在部门

岗位

从事本岗位年限

用工形式

备注

填表说明:

1、对于综合性检验机构,本表只填写与食品检验工作相关的全部人员;

2、“岗位”栏填写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检验人员;样品受理、报告编制、报告审核、授权签字、技术负责、质量负责、部门技术负责、内审员、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样品管理、材料管理、资料档案管理、采购人员等(按本实验室的称谓填写);

3、当一人多岗时,请在“备注”栏注明;

4、存在多检验地点时,不同地点的人员请分开填写;

5、用工形式:

“正式人员”、“合同人员”;

6、申报材料时,本“填表说明”应删除。

附表5: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

实验室地址:

第页共页

序号

检测产品/类别

检测项目/参数

标准条款/

检测细则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技术指标

溯源方式

有效截止日期

备注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

不确定度

序号

名称

评审组长:

评审员/技术专家:

日期:

注:

①申请时,该表的前五列与《申请书》附表1对应,为了简化此表的填写,参数相同的不重复填写。

序号可以不连续。

②溯源方式填写:

检定、校准、自校准等;

③多场所的实验室,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附表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自查表

本核查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编制。

序号

核查内容

对应准则的

条款号

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名称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

备注

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5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6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7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8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9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10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11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12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13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14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15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16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17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

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满足环境保护等要求。

18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19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20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2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23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注:

“自查结果说明”栏应逐个条款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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