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的历史考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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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的历史考察

对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的历史考察

提 要:

近些年来,“公民社会”是一个在中国学术界频繁出现的概念。

这是一个错误的表达式,它不仅是一个翻译错误,而且包含着对“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的双重误读。

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是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产生的,作为社会分化的结果,它们既是理解近代以来社会结构的基本坐标,也是开展社会治理的依据。

“公民社会”的概念抹杀了近代社会分化的历史,使得对现代社会的构成部分及其运行机制的把握变得困难起来。

我们应当在近代历史以及思想史的嬗变中梳理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产生的历史过程,确定它们各自的性质,并把握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

市民 市民社会 公民 公民国家

         近代社会的历史是一段社会分化的历史,它在一切方面都表现出分化的特征。

社会的分化使之呈现出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利益集团以及不同的构成部分。

近代社会的分化是以家庭的分化为起点的,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分立则是这一社会分化的结果。

我们现在所拥有的社会治理体系以及政治和社会生活,都是在国家与社会分化和分立的基础上展开的。

实际上,市民社会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后期,是在城市和市场兴起的过程中得到认知的,同时也是被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而得到承认的。

市民的出现瓦解了传统社会的身份体制,培育出人们普遍的权利意识。

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城市生活的定型化,市民阶级的权利要求更加丰富,市民们普遍意识到了权利之于其社会生活的必要性。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市民社会开始参与塑造国家,提出了公共生活的要求,让国家提供和保障其权利,并能够消除参与公共生活的障碍。

适应市民社会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就是公民国家,它将市民转化为公民,并从属于保障市民生活权利的目标,尽管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形态中,市民生活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

不过,与此前的社会相比,由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市民权利提供了保障,从而使市民生活被改造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

所以说,市民社会是与公民国家处在一种互动的过程中的,它们之间是一种既分立又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近代以来的历史既是市民社会型塑公民国家的历史,也是公民国家规范市民社会的历史。

所以,18世纪以来,思想家们一直是从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分立的现实出发去思考、改进和完善社会治理方案的。

         一、市民社会的生成

      近代人仿佛一睁开眼就发现自己身处于市民社会之中了,实际上,早在中世纪,就已经显现出一些市民社会萌芽的痕迹,在中世纪后期,就已经造就了市民,并为市民社会的生成提供了准备。

市民社会孕育于中世纪的母体之中,首先是由于城市的出现而造就了市民;然后,行会把市民组织起来;再后来,由于王室的介入,并在绝对国家的生成过程中把市民从行会中解放出来,促进了市民社会的转型。

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则是在绝对国家的历史使命完成后而最终定型的。

       “市民”的生成是与城市工商业密不可分的,最初,它是以城市固定居民的形象出现的。

“城市”一词的用法在今天已经泛化,无论是在学术探讨还是日常用语中,我们把所有时代的类似居民点都称作为城市。

其实,造就了市民的城市是11世纪城镇工商业兴起的结果。

中世纪前期,只有“城镇”的概念,在英文中,它对应于town,而city一词直到12世纪才出现。

在回答此前是否存在城市的问题时,皮雷纳给出的判断标准是,只有包含了“市民阶级的居民”和“城市组织”才能被看作为城市。

无疑,这两个条件都是在工商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

此前,没有城市,也就无所谓市民。

“当时的文献中用来指城镇居民的civis一词仅仅是地形学上的一个名称,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11世纪,北起佛兰德尔海岸,南至威尼斯和整个南意大利,工商业在广大的范围内兴起,特别是手工业生产迅猛成长,具有商品生产性质的手工业生产迅速蔓延,改变了西欧的面貌,使之一步步摆脱了传统的(那种由建立在人和土地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组织所强化了的)静止状态。

此时,商业和手工业不再仅仅从属于农业,而是反过来改造着农业,把农产品由单纯的消费品转变为商品。

区域性的市场出现了,商品流通把城镇与乡村联结了起来,或者说,与以往相比,城镇与乡村的相互依赖显著增强。

随着市场的扩张,城镇间相互融合,规模更大的城市出现了。

与城市相比,城镇是一个静止的共同体,城镇中的人有一个共同的称谓,在英语中就是townsman。

乡村远处于城镇的边缘,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城镇相隔绝的,农民的生活也与城镇居民的生活大不一样。

随着商品流通不断地对城镇和乡村进行整合,使城市居民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城镇居民的名称自然也要发生变化,townsman已经无法再准确地表明城市居民的特征了,“市民”概念就此产生。

11世纪,在欧洲大陆则出现了burgenses(市民)一词,虽然已经无从考证当时这个词究竟包含着几分“市民”的含义,但也说明城市中出现了一股全新的社会力量。

在英国,市民(citizen)出现的比较晚,因为英格兰直到14世纪中叶还主要是一个农业国家。

英语中city与town也是在14世纪才被区别开来的,随后,才有了citizen的称谓。

        城市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劳动观念,“在城市出现以前,劳动是奴役性的;随着城市的出现,劳动成为自由的”。

或者如那句著名的德国谚语所说的,“城市的空气让你感到自由”。

当然,对这里的“自由”,我们还必须加上引号。

虽然这种自由发生在城市,但考虑到中世纪的等级环境,即使在城市中,市民也是作为一个等级而存在的,受到等级限制。

此时,市民的构成主要是工商业者,而从事工商业在当时也是需要特许权的。

在等级序列中,市民所处的位置是靠后的,但与农民相比,还是某种荣耀的象征。

正是这份荣耀,有着含义深远的影响,直到16世纪,莫尔还在《乌托邦》中骄傲地自称为“伦敦市民”。

       市民有组织地生活着。

作为一个等级,如同贵族的城堡,他们也需要自身等级的象征,这个象征就是行会。

行会几乎与城市同时出现。

11世纪后期,欧洲大陆的“市镇革命”,即中世纪后期开始发生的城镇化运动,要求有一个能够维护交换的商品市场和保护地区工商业的组织,而手工业行会正是在市镇中出现的这种组织。

行会产生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们可靠地提升了技能,保证了生产者的安全与一份适当的回报,并关注所有行会成员的福利”。

行会保护了手工业者,让他们能够安全地从事生产,在与市镇当局的较量中,它甚至能够为其成员提出“自由”、“权利”等要求。

在“市镇革命”中,我们不难发现,是包含着这样一个目标的,那就是要使人人都能自由买卖。

“市镇革命”作为一场历史运动,取得了可以称为历史进步的成果,即承认行会并把它们共同的“风俗、权利、自由”写入城镇法律,从而使市镇也逐渐成为手工生产与一般贸易的保护者。

当然,也应看到,“权利”在此时还是一个等级概念,行会成员的权利相对于社会整体仍是特权,行会对其成员的保护同时也就是对非行会成员的排斥,以至于生产逐步被其垄断。

        行会不仅在社会整体中是市民等级的代表,而且在行会内部也存在着一种等级结构。

一般行会成员名为“师傅”,享有行会提供的福利。

师傅之下是帮工和学徒,实际近似于被奴役者,只能勉强维持其基本的生存,不具有成员资格,不享受行会福利。

在行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大师傅”,后期行会尤其大城市的商业行会的控制权实际上集中在少数“大师傅”手中。

因此,在培育出一批熟练的手工匠人并为欧洲现代工业的出现打下了良好基础的同时,行会发展的另一面也越来越显露出来,“它们在成员资格上越来越严格,力图对学徒与帮工维持一份极低的固定工资,并反对非熟练、非行会劳动者的利益”。

正是行会的这种封闭性,使它在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迅速地演变成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此后的几百年里,行会的负面影响变得越来越突出。

        行会壮大以后,很自然地与城市政权结合了起来。

在与城市当局的讨价还价中,行会培育出了政治意识,开始有意无意地谋求政治地位。

在有些地方,贵族可能热衷于投资,因而无形中提高了行会的地位。

不过,更多的时候,行会的政治要求(其中主要是行会对城市控制权的要求)总会演化成暴力。

历史地看,这种暴力恰恰是导向城市制度确立的一种路径,因为其结果是在一些地方,如意大利、佛兰德尔和法兰西北部建立起了城市制度,出现了选聘的执政官。

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又在意大利产生了城市共和国。

行会与城市政权的结合显然是一种“双赢”,行会获得了政治地位,城市经济地位则在这个过程中有所提高。

这时,出现了王室向城市借钱的情况。

城市当然明白王室的“借钱”多半有去无回,便提出以“特许权”作为交换条件。

在领主制下,王室的权力主要反映在与土地相依存的农村,而对城市,本来就没有多大控制权,所以,王室也乐于用“特许权”去与城市达成交易。

于是,出现了拥有“特许状”的“自治市”,“王侯们逐渐地养成一种习惯,将市民召来参加高级教士和贵族会议”。

这表明社会力量介入政治角逐,领主制的既有平衡受到了动摇,西欧的议会传统也由此展开。

特别重要的是,由于“特许状”的保护,自治市内部的经济活动变得更加活跃,并不可避免地对周边城市产生影响。

自治市通过商业活动向外围渗透,不断地扩张市场,从而冲击着领主经济的贸易壁垒。

自治市的出现为商业发展提供了领地,商业行会迅速成长,并凭借其天然优势超越了手工行会的地位。

结果,城市间、地区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得以建立,跨区域的、局部性的统一市场开始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经济的非自足性经济形态开始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市民社会则在这个过程中孕育。

        civil一词最早在14世纪80年代出现于英语文献中,是与civilwar联用的,所指的是“1381年起义”。

这次战争的起因是议会企图向王国境内所有居民征收高额人头税。

从实际情况看,称之为“civilwar”,在当时可能并不具有“内战”的含义,而是指“市民战争”,有市民反对议会的含义。

而civil一词的“国内的”含义应当是在其后才出现的,是在“civilwar”成为固定用法之后才派生出来的一种含义。

在civil一词出现之前,citizen并不足以表明市民社会已经出现,因为它更多地是一个指称城市居民的概念。

而把“1381年起义”称为civilwar,其意义是大不相同的。

因为,从当时的情况看,这次战争的主体实际上是农民,称其为“市民战争”,正可以说明市民社会已经有了自己的雏形,作为城市居民的citizen一词已经不能涵盖作为市民社会构成因素的“市民”了。

考虑到英国工商业的发展滞后于大陆,在大陆,市民社会的出现可能还要早一些。

       市民社会的出现,使权利观念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财产权观念看来首先是在十二三世纪的民法注释者那里得到清楚表达的,他们视占有为一项权利,并引入了‘绝对个人所有’的概念,它使‘个人可以向所有人要求权利’并且‘可以通过所有者的行为进行转让’”。

中世纪的罗马法注释热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其中有几分复兴又有几分创造的内容,这是一个大有深意的问题。

客观地解读,可以看到,这是因为市民社会已经形成了,从而要求根据市民社会的需要去重新注释罗马法,因而才出现了一场注释罗马法的热潮。

资料显示,这时的市民社会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已经无所不在了,以致阿奎那也需要从个人占有能使人谨慎和勤劳的角度看问题,并认为财产权是“生活的必要”。

13世纪中期甚至出现了一本小册子,列举了一系列“市民权利”,认为人们有权去做符合市民社会特征的事情。

1300年,巴黎人约翰创立了一门激进的财产权理论,使后人能将之与洛克相提并论。

1380年,佛罗伦萨人文主义者萨卢塔蒂则从罗马“公民身份”的角度为自由下定义:

“依据权利生活,遵守所有人都服从的法律……遵循以平等和公正的观念对待每个人的法律。

”可见,中世纪晚期,关于“法前平等”与“依法而治”的朴素想法已经显现,表明市民社会希望通过塑造国家来保障权利。

当然,这时还不可能有平等和自由权利的完整理论,因为这时的市民仍是一个等级概念,它的代表——行会作为等级特权的捍卫者也变得越发保守。

        14世纪以后,带有明显行会特征的城市政府在欧洲出现,并迅速蔓延。

依赖其经济地位,手工行会在那些相对独立于领主和王室的小城镇中确立起政治优势,而在城市中,商人和银行家则通过规模庞大的行会组织操持城市政权。

到近代早期,基本确立起了城市政权由行会与贵族分享的格局。

在此过程中,行会蜕变为不折不扣的特权阶层,在经济与政治上奉行双重垄断。

其特权以及垄断造成的负面结果是:

“任何人不得用比别人生产得更多与更廉价的方法来‘损害’别人。

技术进步则意味着不忠不义。

在没有变化的工业中一切按陈规不动,这就是当时的理想。

”而一直处于行会底层的学徒和帮工们,在日益严重的不平等逼迫下发动了对行会秩序的冲击,开始建立自己的组织。

这些组织与中世纪晚期教会中出现的“兄弟会”有某种渊源,有些干脆就自称兄弟会。

它们“有意培育一种关于人类平等的一般信念:

‘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由同一个造物主用同样的泥做成,不管是最卑微的乞丐还是最高贵的君王’”。

出于团结,它们吸收了一些宗教规范作为组织规范。

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与宗教改革相结合,对基督教教义进行改造,以表达自己的平等诉求。

从当时一位胡格诺教徒的传道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听到他们的心声:

“毋庸置疑,我们都是生而自由的,因为我们都是兄弟;无法想象自然既已使我们互为兄弟,又怎会使任何个人沦为被奴役者。

”其实,发生行会底层的平等意识的增强,是整个社会日益急切的平等愿望的体现。

在英国,这股力量被结合到了克伦威尔时期的“平等派运动”中,加速了行会及其所代表的等级秩序的崩解。

        行会不仅遇到城市以及它自身内部的挑战,也受到来自城市外部的威胁。

中世纪晚期,王室与城市间便时有冲突发生。

眼见城市垄断着经济发展的收益,王室没有理由不去努力争取对城市的控制,只是苦于沿袭已久的割据局面,王室才无法大展拳脚。

不过,在王室与城市的冲突中,主权国家的观念开始萌现。

客观地讲,王室要想加强对城市的控制,就必须首先改变自身,只有当王室转化为(绝对)国家,才能在国家框架下将城市整合到自身中来,才能实现对城市的控制。

正是由于有着这样一种客观要求,王室才在不自觉中转化为国家机构。

当然,地理大发现为当时王室的国家化提供了推力。

一方面,地理大发现为王室掠夺了巨额财富,使王室实力显著增强;另一方面,海外殖民地的形成也愈发刺激了它与城市之间争夺工商业控制权的冲动,以至于“在西班牙和法国等中央集权国家,王室绝对主义的发展削弱了城市的政治地位”。

这种情况在欧洲沿海地区是非常普遍的,国家的兴起大都是与削弱城市的控制权同步的,耐人寻味的是,这一点却得到了城市市民的响应和支持。

也就是说,在王室与城市政权争夺城市控制权的过程中,城市市民把要求摆脱行会和城市政权控制的要求寄托到了王室身上,从而站到了王室一边。

       随着王室转化为国家机构和国家的实际控制者,启动了打破地方壁垒的行动,统一的国内市场被贯通,从而更能够以一个整体的形式去开拓海外市场和进行掠夺。

这也更加刺激了工商业自我膨胀的欲望。

同时,资源、资本以及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这一国内统一市场中也都成为可能,市民空前地感受到劳动(实则出卖劳动力的)自由的气氛,学徒不再像以往那样严格地受到师傅的钳制,而是自己可以决定受雇于谁。

因而,行会结束了早期曾经发挥过的作为市民组织的功能,由于市民对行会中不自由的逃避而开始走向衰落。

此时,由于“地域分割”和“行会限制”被打破,市民也就不再是单纯的市民了,他们所获得的劳动和受雇佣自由为他们联结起来去捍卫自己的利益提供了可能,因而,市民们结成了社会,即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这也就是18世纪的思想家们所看到的市民社会,也是我们今天在学术研究中经常提起的那个定型了的市民社会。

显然,行会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市民社会,但那是等级条件下的市民社会,准确地说,那是社会中的市民等级。

但是,当市民摆脱了行会的控制而获得自由的时候,他们重新结成的社会联合体已经与等级条件下的市民社会完全不同了。

所以,我们今天所谈到的市民社会,其最初的形态就是绝对国家出现以后才产生的这个市民社会。

虽然市民社会的生成在欧洲各地并不是同步的,但共同的历程是城市及其工商业造就了市民,而王室对国内市场的统一以及海外市场的开辟,则使市民联结成为一支社会力量,到了14世纪后期,欧洲各地的市民基本上都以市民社会的面貌而登上了历史舞台。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王室转化为国家机构以及绝对国家的生成,市民也逐渐地获得了另一重角色(当时也还具有一定程度的身份意义),那就是“公民”。

     二、公民及其国家

      市民与市民社会不仅有着逻辑上的先后,而且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也是先有市民然后才生成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市民出现几个世纪之后的产物。

同样,市民也是先于公民而出现的。

因为,公民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在逻辑上说,不是有了公民然后才有国家,反而是因为有了国家才有了公民。

所以,市民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不能按照同一个逻辑来加以理解的。

即使拿市民与公民加以比较,虽然是由于国家的出现而把“市民”型塑为“公民”,但是,市民与公民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们说走向近代社会的历史进程是一个社会分化的历程,其中就包含了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分化。

或者说,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是一道产生的,而且是近代以来社会整体构成中的两个互动的部分。

一方面,市民是城市的产物,是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演进,才构成了市民社会;另一方面,市民存在于国家之中,却是社会的构成要素,而国家则属于公民。

尽管市民与公民的身份可以由同一主体来承载,我们却无法说“市民国家”或“公民社会”。

如果我们使用了“市民国家”或“公民社会”的概念,实际上就无法真正理解近代以来的整个历史进程以及社会结构,就无法根据国家与社会分立的现实去思考社会治理的问题。

特别是在当代全球化的背景下,几乎每一国都会存在着一些不是本国公民的人,他们不是公民却是市民,他们也会向所在国的政府提出利益诉求以及必要的生存保障要求,如果“公民社会”的概念把整个政治学理论搅乱了的话,会不会在实践上把一国的社会治理引向对那些没有公民身份的市民的排斥呢?

        “公民”是一个严格的现代概念,是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市民社会参与塑造国家的一种结果。

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的生成打破了传统社会的混沌状态,形成国家与社会分立的二元格局。

国家(state)是与公民同构的,因为公民角色意味着与之相伴随的一套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在居民、市民身上都不存在,只有国家才能赋予他。

而在此前,人们的身份是“臣民”,需要的只是无尽的服从,不存在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词源来看,state(演化自拉丁文status)最初只表示某种状态,尤指君主所具有的权威状态。

到16世纪“churchandstate”(教会与国家)词组的出现表明,在君主主权与神权分离等思想作用下,绝对国家观念开始生成,从而使state具有了国家的含义。

其实,“state”一词最早是用来指称以君主制为特征的“绝对国家”的。

比如,1551年的Robinson版《乌托邦》英译本对“国家”概念所使用的是“commonwealth”、“nation”和“country”,却没有用“state”,这说明当时人们并不把乌托邦作为国家,或者说是要刻意地把乌托邦与绝对国家区别开来。

又如,洛克《政府论》中在国家意义上使用的是“commonwealth”,取其“独立社群”(independentcommunity)之义。

“state”一词是与绝对国家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君主权威统摄下的国家形态,只是到了后来,才泛化为指称一般国家的概念。

同样,只是到了更晚近的时候,citizenship(公民角色)一词才出现,它说明citizen开始与权利观念相结合,具有了公民的含义。

       公民概念的出现,表明个人拥有了一定的相对于国家的主动性。

如果说12、13世纪罗马法的注释热是当时市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反映,那么16世纪共和主义的兴起则是公民概念生成的体现。

当时的思想家往往到古希腊去寻找“公民”存在的证据,其实,对于他们来说,古代“公民”是否真正是公民并不重要,称其为公民,乃是为了借鉴它所包含着的一些必要的元素,即从他们积极投身政治生活这一事实中去引申出公民对于国家的主动性内涵。

当这种“托古”行为清除了历史进步的障碍时,却也为后人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以至于人们用公民概念去还原历史时,就会面临很多无法解释的现象。

于是,人们又提出“积极”与“消极”的,或“深厚”与“浅薄”的公民概念的说法,以维持它在历史叙述中的一贯性。

实则,这又是一种误导。

对概念进行程度上的解析是对概念内涵的破坏,概念层次上的细分则会削弱其完整性,使概念泛化,从而失去了对特定历史现实的解释能力。

实际上,还原历史的本来面貌,则可以看到,从市民到公民的演进是一个历史过程,公民的概念仅仅是与现代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现代性概念。

        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古希腊人把自己的“政治共同体”称为polis,而古罗马人则称为civitas。

相应的,古希腊人把现代人认为是“公民”的那个政治共同体构成要素称为polites,而古罗马人则称为civis。

至于“城邦”这个名称,是得名于国家观念形成之后。

现在通行的城邦概念来自英语city-state,是19世纪翻译古希腊作品时所创造的一个词,此前,英语中没有特指城邦的词,而是沿用其法语词源cite的用法,以city笼统表示所有类似对象。

这表明,将城邦视为一种国家形式,实乃现代人的“前见”(借用解释学的一个词语)。

资料显示,这种“前见”可能始自BenjaminJowett,他在1885年版《政治学》中将polis译为state。

其不当之处是显而易见的。

随后,Newman在1887年的古希腊文新版《政治学》中采用了city-state的用法,此后,才固定地把polis译为city或city-state。

可见,“城邦”概念实是现代人用“国家”观念反刍历史的结果。

既然如此,称polites和civis为公民,也就成了误读。

如上所说,公民概念中包含着一套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古代社会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

古代“公民”是特权的象征,他们的荣耀是建立在对占共同体多数的非“公民”成员的奴役之上。

在古希腊语中,城邦、“公民”与治理具有相同的词根,换句话说,“公民”实际上是城邦的治理者。

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公民”就是参与无定期官职的人。

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定义也绝不仅是理论上的规定,因为,自公元前400年后,参加“公民大会”的成员便可领取酬劳。

所以说,当时的“公民”身份实际上是等级制下社会分配的依据,是一种完整的身份而不是现代国家条件下的角色,如果将其称之为权利的话,无疑是对权利这一现代造物的亵渎。

        在反诘自我的时候,我们发现,否定希腊存在公民并不难,因为其“公民”范围确实太过狭窄。

但是,要断定拥有开放“公民权”且有专门的“万民法”去调整司法管辖权内非罗马各族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罗马也没有公民,似乎就不那么令人信服。

的确,按现代逻辑,法律就是权利关系的体现,在被视为“法治”滥觞的罗马怎能不存在公民呢?

然而,这仅仅是现代逻辑。

实际上,确定权利关系的法律是经“契约论”改造后的法律,古代法律所反映的本质上仍然只是特权关系。

权利与特权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本质上的平等性。

这从对西塞罗和对罗马法律的剖析中是可以清楚地看到的。

      西塞罗宣称,“希腊人赋予法律以公平概念,我们赋予法律以选择概念”,这实际上是暗指希腊“公民”对其“公民身份”没有选择余地,且对外具有排斥性,而罗马“公民权”则让外邦人可以做出成为罗马“公民”的选择。

因此,罗马具有了希腊所不具备的平等环境。

事实上,在对待外邦人的问题上,罗马只能说比希腊平等了一些,而在本质上仍是不平等的。

“市民法”与“万民法”本身就说明了罗马法律的不平等性,说明罗马的“公民权”只是有条件、有限制地开放了一些。

在肯定了外邦人选择成为罗马一员却仍可以保留其出生地为故乡之后,西塞罗马上就强调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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