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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案件

案例分析

1、某施工公路上有一养护作业车辆,设置了作业标志,沿公路反方向进行公路内侧护栏养护。

路上有一过往A车辆由于没有注意到反向行驶的养护作业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

车主起诉,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请问:

(1)公路养护车辆及A车辆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2)法律对养护车辆在公路上养护作业有什么要求?

答案:

(1)养护车辆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A车辆没有履行注意避让义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2)要求公路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2、某公路由于拓宽公路需要,施工单位将公路用地的树木砍伐。

事后被起诉违法,但是公路施工单位不服,认为因改建公路需要砍伐行道树不能算违法。

请问:

(1)该行为是否合法?

(2)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案:

(1)因公路建设需要擅自砍伐公路行道树的行为是违法的。

(2)依据《公路法》仅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还不行,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驾驶员梁某驾驶大货车途经某高速公路时,因油管爆裂,造成机油污染路面,被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人员发现。

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询问笔录,在确认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路政人员依法作出了责令其赔偿路产损失的处理决定。

梁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试问:

被申请人确定的赔偿金额有无明确的依据?

被申请人有无法定职权对路产损失进行处理?

答案:

省政府经依法审理,最终认定省交通厅在处理本案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执行的是江苏省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污染公路的赔偿金额有明确的依据;被申请人有法定职权对路产损失进行处理: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因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管理区域内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正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申请人其造成公路污染之处是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车况复杂,被申请人直接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为避免影响交通畅通及其他路产安全之必需。

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江苏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故申请人污染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失,被申请人依据江苏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直接按标准确定由申请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并未超越职权,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4、某镇乡道公路上有一河道,为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该镇自筹资金建了一座桥,不久该桥面被一辆货运卡车压断,该镇政府即派人在断桥两端设置“危桥,禁止通行”的路牌,并设置了夜间警示灯,但仍然有行人在该断桥处摔倒。

几个月后,该处夜间警示灯已不亮,路牌也仅剩东面一块且不明显。

某天一摩托车经过该桥行至桥面时才发现桥面断裂,由于来不及刹车而摔倒,造成重伤住院治疗。

事后事故受害人以该镇政府对断桥未能及时修理且没有警示标志而造成其受伤起诉该镇政府,要求赔偿其损失几十万元。

请问:

(1)你认为该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该镇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依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目前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养护。

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该镇政府在桥面被车辆压断后未及时进行修复,且交通标志缺损未及时补全造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因此该镇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2005年11月2日晚19时,车主谢某(个体户)驾驶苏A-×××东风牌5T大货车由南京驶往浙江方向,驶入某收费站区,为了避开收费,在进入该站进口主车道时,对着放下的拦道器挡杆高速冲撞而过,结果把进口主车道的拦道器限位开关撞坏,拦道器挡杆折断不能使用。

请问:

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该驾驶员违反了《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1)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五十一条,违反《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缴票款;

(2)根据《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视损害程度向当事人收取赔(补)偿费。

12、2004年11月,某县党政考察团,赴外地进行考察,路经外省某收费站时,强行通过,他们认为自己是国家党政机关,应该免费通过国家设立的收费站。

请问:

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

他们免费通过国家设立的收费站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以下车辆通行收费公路,可以免交车辆通行费:

①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

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

②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④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

辆。

据此,某县党政考察团强行通过收费站是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13、我省某高速公路在建期间,李某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距离公路用地外15米位置设置了广告设施一块。

请回答:

(1)高速公路在建期间设置的广告设施能否按照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管理,为什么?

(2)根据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建高速公路按照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并按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计算。

此广告设施距离公路用地外缘15米,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

对此,该广告设施处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属禁止行为。

(2)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第五十条的规定,违反规定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14、2006年3月,某市路政执法人员在国道上检查一辆装载电石的货车,经现场称重,车货总重为102吨。

该车车轴数为五轴,车辆自重15吨,核定载质量为25吨。

经检查相关证件,车辆无营运证、危险品运输证,违法超限运输记载已经达到三次。

请回答:

(1)按照国家七部委的规定,此车实际超限多少?

(2)此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超限?

(3)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按照国家七部委的规定,此车全车车轴为五轴,车货总质量为50吨,此车实际超限52吨。

(2)经检查其相关证件,该车已经因超限三次被记载,再加上本次超限超过100%,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3)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卸去超限部分电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因为电石是危险品,处理后将此车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5、2006年2月3日,在XX高速公路上苏AXXXX货车超车时因处置不当,撞上中间隔离护栏,造成两块护栏和一根立柱损坏。

该车驾驶员下车后发现并未影响其正常驾驶,便自行驶离。

后经途经此处的驾驶人员举报,执法人员在前方出口处截获。

请问:

该车违反了什么规定?

如何处理?

答案:

(1)该车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在因交通事故致使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时,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及时报告的,由交通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某县电信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某省道一侧实施定向钻施工,穿越公路埋设光缆。

请问:

该公司行为是否合法?

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1)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45条的规定。

在事先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查处。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一,依据《公路法》第76条第

(二)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该公司需要穿越公路埋设光缆,应该按照《公路法》第45条的要求,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如果符合许可条件,依法准予许可。

如不符合许可条件,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17、某市电信局2005年7月,经上级电信局批准在某省道的K98+300米处跨越公路架设杆线。

其施工现场没有任何施工安全标志。

请问:

(1)电信局违反了什么规定?

(2)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架设电缆,属于违法行为,其上级电信局无权批准在公路用地上架设杆线。

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跨越公路架设管线,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

而其施工现场没有任何施工、安全标志,此行为属于违法。

(2)根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杆线,同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后,如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可以办理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应当包括跨越公路架设杆线及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查。

18、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

在某国道350+400处路南距公路边沟外缘14米处正在兴建房屋。

经现场调查,此建筑为村民张某某所建,拟建成后出租开店,其建筑无任何须可手续。

建筑长15米,宽10米,整个房屋靠路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平行(见附图)。

请问:

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置?

房屋

控制红线

15m

10m

20m14m

 

边沟

公路

 

答案:

其违法的主体为村民张某某。

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20米,而张某某所建房屋有90平方米在此控制区范围内。

其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要求当事人停止施工,并对当事人90㎡违法建筑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同时交通执法人员还应在调查中制作《立案建议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

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如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交通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

有关费用由建筑者张某某承担,同时对当事人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某运输公司一辆自重15吨,核载25吨四轴东风车,载有4个钢卷(每个重达20吨),驾驶员王某驾驶该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被查获,该车车货总重达95吨。

请问:

该行为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被处罚主体是谁?

答案:

(1)该车超限55吨,违反了《公路法》第50条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第34条超限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非法超限运输行为。

(2)应该处罚运输公司,因为,王某是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

20、2006年3月19日,某运输公司司机魏某驾驶解放牌槽罐车,车上装有液体危险品,行驶到高速公路某段时,因阀门松动,危险品外泄,沿路出现宽约1米的带状抛洒接近100米,魏某发现后立即停车,关闭了阀门。

危险品虽对公路路面造成了污染和破坏,但尚未构成对沿线村庄村民、牲畜的安全及水系污染的威胁。

此时路政巡查人员恰好途径此处。

请问:

(1)、路政巡查人员应立即采取那些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3)、经调查表明,魏某无危险品运输上岗证,某运输公司无危险品运输承运资质,路政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1)路政巡查人员应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污染路面的周边设置必要的安全控制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封闭相关车道,控制车辆通行,及时向公安交警、道路养护等部门通报。

(2)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当事人因管理不善,导致槽罐车阀门松动,造成公路严重污染及路面破坏,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因污染造成公路路面损坏的,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对当事人无危险品运输资格从业证和其运输公司无危险品运输承运资质的违法行为,路政部门处理后,移交公安及运管部门处理。

21、2005年5月10日,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省道下行160K+300m处距公路边沟5米处,有民工在开挖水渠,水渠宽达10米,深度4.2米,已经开挖长度达120米。

经初步了解是某乡政府工程,目的一为取土,二为水产养殖。

路政人员发现后,立即与该乡政府项目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指出该行为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因此,书面通知要求其立即停工,但该乡政府仍继续施工。

三日后,该路段路面出现纵向开裂,次日,该路段部分路基出现坍塌。

请问:

(1)路政人员要求该乡政府立即停工的做法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据?

(2)、该乡政府不听劝阻,继续施工,造成部分路段路面出现开裂,甚至路基坍塌的严重事件,该乡政府应当承当那些法律责任?

答案:

(1)《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采矿、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路政人员要求该乡政府立即停工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公路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路政人员制止该乡政府开挖水渠的行为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据。

(2)对于该乡政府不听劝阻,继续施工,造成省道部分路段路面出现开裂,甚至路基坍塌的违法行为,根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的损坏,该乡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某鞋业有限公司,在某国道边厂门口附近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企业引导指示标志,并附着在公路交通标志立柱上,遮挡了原公路交通标志。

请问:

(1)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公路法》什么规定?

(2)、路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那些措施?

答案:

(1)《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该公司行为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属违法行为;

(2)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该公司负担。

23、陈某驾驶满载矿石的车辆,行经某国道时,路政人员示意停车接受检测,陈某非但不予理睬,反而强行驱车通过。

请问: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公路条例》哪一条规定?

答案: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公路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

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

”如果车辆拒不接受限载检查的,路政执法部门可依照《江苏省公路条例》第50条规定中止运行,责令接受检查。

24、某土建工程完工后,徐某驾驶一辆履带式推土机,经某县道返回驻地。

请问:

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哪一条规定?

《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对由哪个部门处理有何规定?

答案:

(1)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48条规定。

根据该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

(2)根据《公路法》第8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4条第三款规定: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据此,应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即路政部门查处。

25、袁某在某省高速公路上打开中央隔离带道口,从上行道驶入下行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四死一伤的惨剧。

交警认定袁某负全部责任。

事后,死者家属将经营该公路的某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告上法院,认为被告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来保障高速公路行驶车辆的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无赔偿责任?

(2)为什么?

答案:

(1)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①被告某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的企业法人,其职责是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绿化和道路的水土保持、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提供适格的道路供上道车辆通行;

②被告提供给车辆通行的道路是适格优良的道路,其为上路车辆提供的服务并无瑕疵;

③造成事故的后果是袁某违法行驶所致。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只要提供了适格的道路供通行车辆行驶,即履行了约定义务,既然履行了约定义务,因此就不应承担责任。

26、某汽车制造厂为检验新开发的车型刹车性能,在途经某县的省道公路上进行刹车性能检验,被途经该路的某乡镇交管所人员发现并处罚。

请问:

该行为违反《公路法》哪一条规定?

乡镇交管所处罚是否合法?

答案:

(1)该汽车制造厂违反《公路法》第51条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因此,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乡镇交管所在省道公路上查处,属于越权执法,因而不合法。

27、某县赵某住房墙角距某国道边沟垂直距离8米,2006年4月,赵某以该房年久失修为由,欲对房屋进行改造并适当扩建。

请问:

赵某能否扩建,如何办理?

答案:

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扩建。

赵某应在报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后,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31条第2款“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扩建”的规定,赵某应当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扩建施工。

28、2006年3月26日晚,居民胡某未戴头盔,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从县城回家,途经一拐弯处时,撞在了路旁“侯家庄”的地名牌上,当即不省人事,路人把他送到县医院治疗,经鉴定为伤残八级。

为弄清是谁设置地名牌胡某回到了出事地点,见该牌上有“xx县民政局监制”及“农行信誉,实力保障”的字样。

胡某便以该地名牌是县民政局设置的,县民政局是所有人;县农行在上面做了广告,是受益人;县交通局对该设置在公路上的地名牌没有及时清除,疏于管理,三方都有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请问:

当地名牌设立地点分别为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三种情况时,试析县交通局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

本案中,县交通局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看该地名牌的设置是否合法。

一种情况,该地名牌设置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根据《公路法》第56条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用于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此种情况下,地名牌设置违法,县交通局就负有清除违法构筑物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该地名牌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依据《公路法》第54条的规定,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需要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因此,只要县交通局举证该地名牌设置前办理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县交通局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反之,则是不作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情况,该地名牌设置在建筑控制区外,县交通局没有管辖权,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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