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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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题.doc

  名词解释

保险密度:

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保险金额: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单: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保险深度:

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保险费率: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一般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构成。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

保险基金是指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

保险公估人: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人:

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合同: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保险准备金:

指的是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应付未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险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提存的部分保险费。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保证:

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风险:

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财产保险: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社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

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概率是不确定事件的确定性程度。

批单:

 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被保险人: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强制保险:

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纯保费:

用于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费。

纯粹风险:

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投机风险: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

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

健康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

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

股份保险公司:

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溢额再保险:

是以保额为基础,并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垄断竞争模式下的保险市场,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

近因:

是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雇主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危险单位是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

受益人):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暂保单:

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履约终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营业中断保险:

指对企业(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损毁后,在一段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影响的间接经济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责任风险:

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弃权与禁止反言:

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最低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法定余额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额,即最低偿付能力。

再保险:

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重复保险:

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养老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界限而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使用过程个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但的经济赔偿责任。

年金保险:

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医疗保险:

是指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共同保险: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比例再保险:

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成数再保险:

是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

合同再保险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是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单的保险费所提存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

生育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妇女劳动者因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带来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生命表:

又称死亡表,或寿命表,是根据一定时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或特定人口群体(如寿险公司的全体被保险人)的有关生命统计资料,经整理、计算编制而成的统计表。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自愿保险:

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

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大数法则是在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

风险:

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人寿保险:

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

不定值保险: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

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

失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因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七、简答题

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

(其基本职能有两个:

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

)2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其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

 

简述保险的作用。

一)宏观作用: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是经济的利益。

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射幸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

4要式性。

5有偿性。

6诚信性。

7保障性。

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有:

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方法: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简述保险公司承保时应注意的问题1)应当由承保部门制订与公司目标相一致的承保方针和编制承保手册。

(2)承保部门在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时要对投保人作出评价。

(3)承保部门在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后,要作出承保决策。

(可以不抄下面内容)(4)在承保以后,承保人还要进行监督,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合同基本条件,承保人可终止合同或不予以续保。

(5)承保部门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承保管理。

简述保险理赔的原则1.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2重合同、守信用3.实事求是

简述保险理赔的基本程序1出险通知。

2损失检验。

3审核各项单证。

4核实损失原因。

5核定损失程度和数额赔付结案。

简述保险防灾防损的方法

(1)加强保险防灾宣传、咨询工作。

(2)积极配合社会上专门的防灾组织,开展各项防灾工作;(3)对重点保户进行安全检查。

(4)条款制约与费率优惠。

简述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保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四、可供选择的保险投资方式。

五、我国的保险投资范围。

》其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

(2)收益性。

(3)流动性。

简述保险经营的原则(1)风险大量原则。

(2)风险分散原则。

(3)风险选择原则。

简述保险基金的特点有哪些?

保险基金的特点:

(1)保险基金是一种合理分担金;

(2)保险基金是一种责任准备金;(3)保险基金是一种返还性资金。

简述保险投资的原则1、安全性。

2、收益性,又称营利性。

3、流动性。

简述保险业监督的主要内容。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和保险中介人的监管的四个方面。

简述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

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3)公积金的监管。

》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

简述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两亿。

2符合本法《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

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

(1)筹建。

(2)开业。

简述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原因和形成的条件。

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保险金范围内损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 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即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自动产生,这量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条件;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简述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及方法。

几个原则。

(1)充分性原则。

(2)公平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稳定灵活原则。

(5)促进防损原则。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大致有三类:

分类法,观察法,增减法。

简述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1)保险性质不同。

》2)保险对象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

5)保障水平不同。

》6)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

7)保费的承担者不同。

8)经营主体不同。

(9)经营目的不同;(10)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简述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分类1、成数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简述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执行条款,含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

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和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再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一般包括:

1共同利益条款;2过失或疏忽条款;3双方权利保障条款;4其他条款。

简述风险管理的定义及其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是风险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基本程序包括: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效果评价等环节。

简述风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答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分类:

1)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2)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3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4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5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简述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区别。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区别:

(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自愿保险在成立时才产生。

(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的限额,自愿保险仅在赔偿款方面有一定的限额。

简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对象保险额都有区别。

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答: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3人身保险是长期性

简述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答基本特征为:

1风险的特殊性。

2业务的长期性。

3储蓄性

简述人寿保险的分类及其含义分类:

1按保险事故划分,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2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划分为,可分为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

3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联合人寿保险。

含义:

1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生存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死亡,或合同规定年限期满仍然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4分红保险是保险人将每期赢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5不分红保险是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没有任何赢利分配的保险。

6单独人寿保险是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7团体人寿保险以一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家属或其他人为受益人的保险。

8联合人寿保险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的保险,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人等。

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功能?

答:

(1)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3)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4)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保险有何特点?

特点有:

1强制性,2福利性,3普遍性,4社会公平性,5基本保障性,6互济性。

社会保险制度的类型有哪几种?

有:

1生育保险。

2失业保险。

3工伤保险。

4医疗保险。

5养老保险。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示主义。

2准则主义。

3批准主义。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有何不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1保险人。

2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即他们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是抵押权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是这种身份的变更以合同的生效为临界点)。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也可以经他人同意以他人身体为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前者情形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发生后者情形时,则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是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时采用的处理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或仲裁协议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四种方式来处理。

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因素有哪些?

1风险因素。

2社会经济与收入水平。

3保险商品价格。

4人口因素。

5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

6强制保险的实施。

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有哪些?

1保险资本量。

2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

 3经营管理水平。

4保险价格。

5保险成本。

6保险市场竞争。

7政府的政策。

何谓近因原则?

该原则对保险经营有何意义?

近因原则是在处理赔偿时,赔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其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说明受益人的受益权的特点。

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

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之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

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原则之一。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的诚信原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

(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

(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而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其技术较高,复杂程度远非一般人所了解;(3)保险一般具有射幸性,投保人在投保时只需支付少量保费,一旦有风险事故发生产生损失就会获得大额的赔偿。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有利于保证保险业稳定和发展。

试比较人身保险各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

主要包括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保险责任: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与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 健康保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患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3.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如何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什么叫责任保险?

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包括哪几类?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独立承保有四种类型:

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什么是可保风险?

其条件有哪些?

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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