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部分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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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部分重点.doc

付款交单:

D/P:

经济贸易交易中付款方式的一种。

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进口索赔:

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卖方交到买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种种原因,使买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他损害,买方依其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责任对象:

1、向卖方索赔2、向承运人索赔3、向保险公司索赔注意的问题:

(1)索赔证据

(2)索赔金额(3)索赔期限

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承担证明,也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一种契约,它具体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

常用的保险单证有:

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

商品包装:

是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品质和数量的一种手段。

基本作用:

保护商品,便于流通,方便消费,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促进使用价值的实现。

分类:

运输包装,销售包装,中性包装,定牌

装卸费:

装卸费是船舶在港内装卸货物而应支付的费用。

货物装卸费除按装卸费率表的规定计算外,对于在装卸搬运时需要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或按照货方、船方要求,需要进行捆、拆、加固、印标志等作业的货物,应以实际作业人数另按工时费率计费。

进行货物包装、缝包、拆包、倒包、捆包、过磅、定量、分标志、港外减载等作业,也需要按规定另行计收费用。

由港口工人开关舱口,则按规定计收开、关舱费。

外贸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

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主要形式:

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包销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寄售合同、易货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形式。

特点:

1.国际性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内容:

1.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包装等2.货物买卖的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有时还规定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3.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等内容4.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的方式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商品的检验索赔和不可抗力与仲裁等事宜

品质:

商品品质亦称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

内在素质(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商品的外形)

FOB:

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FCA:

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CFR:

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PT: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原产地证书:

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作用:

便于对进口货物确定不同的关税待遇、便于对进口货物实行数量管制、便于控制从特定国家的进口、是海关统计的依据

出口结汇:

出口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

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方式有三种:

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

贸易术语选择:

原则:

一、贯彻平等互利、多创汇、少用汇原则二、货物特性及运输条件三、考虑运价动态四、考虑运输方式五、考虑海上风险程度六、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的难易

术语风险划分:

EXW货交买方、FCA货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FAS货交船边、FOB越过船舷、CFR越过船舷、CIF越过船舷、CPT货交承运人、CIP货交承运人、DAF在指定地点货交买方、DES目的港船上货交买方、DEQ目的港码头货交买方、DDU指定地点货交买方、DDP指定地点货交买方

货物贸易国际条约:

通常简称为贸易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种类(内容不同):

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等。

法律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2、互惠待遇原则3、国民待遇原则

国际贸易惯例:

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主要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贸易术语变形:

FOB变形---

(一)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

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二)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三)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四)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CFR变形---

(一)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二)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三)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接)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四)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按此条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CIF变形—

(一)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二)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三)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接)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在船舶不能*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四)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担负。

数量增减幅度:

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

规定方法:

1.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固定数量的机动幅度2.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重量计算:

1.毛重--凡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低值商品)2.净重--凡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

【净重=毛重-皮重】(计算包装重量:

按实际皮重计算、按平均皮重计算、按习惯皮重计算、按约定皮重计算)3.公量--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1)公量=商品干净量×(1十公定回潮率)

(2)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4.理论重量--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5.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中性包装:

是指商品和内外均无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无牌中性包装,有牌中性包装)

已装船提单:

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制定轮船后所签发的提单

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是班轮公司为运输货物而向货主收取的费用计价标准:

1.基本运费(按货物重量计算、按货物体积或容积、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按商品价格、按货物件数、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2.附加费(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直航附加费、转航附加费、港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货币附加费、绕航附加费)3.计算公式附加费为绝对值时:

班轮运费=运费吨×等级运费率+附加费附加费是百分比时:

班轮运费=运费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百分比)

“仓至仓”条款:

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海损:

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船舶或货物的任何损失分类:

①按损失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和费用损失②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③按损失负担关系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原因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②为了单方面的安全采取的措施;③货物的自然特性

共同海损:

船舶和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应受到补偿,由船、货等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二者区别:

共同海损的起因是人为有意识造成的,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要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

合同有效成立: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生效。

条件: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定要求

期货保值:

买期保值、卖期保值

信用证特点:

是一种银行信用,是一种自足的文件,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检验规定:

检验和衡量进出口商品某些指标是否合格的依据。

原则:

1.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的,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2.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使用的标准,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3.法律或行政法规贵定的标准,如果低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则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4.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使用的标准,而且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检验标准不明确的,则按照生产国的标准检验5.在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信用证中规定的标准也必须注意。

CIF风险划分:

卖方承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而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出口盈亏率:

出口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反映出口盈亏程度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其中,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后的外汇净收入*外汇牌价

表示品质方式:

1.以实物表示品质---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样品提供者不同分为①卖方样品②买方样品③对等样品,又称“确认样品”。

)2.凭说明表示品质(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3)凭标准买卖(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6)凭产地名称买卖。

定程租船:

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赁的方式。

特点:

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货主的需要和船东供船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单据背书:

在有关单证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字盖章的票据行为。

作用:

1.是票据单证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2.是票据单证成为流通的一个标志。

分类:

1.空白背书2.记名背书

托收的信托收据:

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不可抗力事故规定:

一项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意外事件能否被视为不可抗力,不是由合同当事人说了算的,而是要看该项意外事件是否具备不可抗力的条件。

分类:

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条件:

1.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3.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和疏忽造成的4.不是当事人能控制的,而且是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四条件缺一不可!

仲裁特点:

1.是买卖双方在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2.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3.速度快,收费低4.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贸易关系损害较小

包销:

出口企业授予国外进口商在规定期限和规定地区内,享有指定商品的经营权的一种方式

代理:

以委托人为一方,委托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业务活动,并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

分类:

总代理、独家代理、佣金代理

CIP、CPTFCA比较:

共同点:

(1)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PT和CFR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不同点在于:

(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l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风险点不同。

FCA、CPT、CIP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船舷”为界;(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FCA、CPT、CIP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

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

凭样品成交:

交易双方约定以双方同意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卖方所交的全部货物,其外观和质量应与成交样品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退货

运输标志内容: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英文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主要内容包括:

收货人代号;发货人代号;目的港(地)名称;件数、批号

定期租船:

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

特点:

在租赁期内,船舶由租船人负责经营和管理;一般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而不规定航线和装卸港;除另有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船东负责船舶的维修和机械的正常运转;不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租金按租期每月(或30天)每载重吨计算;船东和租船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依据。

磋商前准备:

一、国外市场的调研与目标市场的选择:

1.国外市场环境调研(经济环境调研、政治法律环境调研、社会文化环境调研)2.国外商品市场调研(出口商品总体情况调研、出口商品价格调研、国外顾客消费需求调研、出口商品分配去大调研)3.国外竞争对手调研二、交易对象选定:

1.客户调研的内容(国外客户的基本情况、历史交易情况、其他情况)2.客户的分类及管理(客户的信息资料来源、客户资料的整理与分类、客户档案的建立、客户的分类管理)三、客户业务关系的建立:

1.建立业务联系的信函的主要内容2.实务操作案例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的制定:

1.国内货源情况2.国外市场情况3.出口经营情况4.销售计划和措施5.成本和经济效益的核算五、商品的注册与广告宣传:

1.商标注册2.广告宣传六、洽商人员的选配:

1.谈判洽商的原则2.谈判洽商小组各组成及管理3.谈判洽商的基本程序

《公约》买方义务基本规定:

(一)支付货款---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确定货物的价格、支付货款的地点、支付货款的时间

(二)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接收货物

可转让信用证:

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转让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且只能转让一次)

拍卖特点:

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ICC险别:

ICC(A),ICC(B),ICC(C),战争险,罢工险,恶意损害险

中国保险险别:

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一般附加险(11种)、特别附加险(6种)、特殊附加险(3种)

国际贸易惯例特点:

1.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2.它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是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3.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4.它的内容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不断更新和扩大。

装运期规定:

出口方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运送至指定地点的日期。

规定方法: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规定最迟装运期、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发盘的撤销:

(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表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FOB、CFR和CIF的交货点:

装运港

复样:

也称留样是指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

定牌生产:

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

施救费:

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信用证修改:

由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由受益人主动提出。

注意问题:

1.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尽量一次性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以免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浪费双方的时间2.凡能办到而又不增加费用的,应尽量不修改3.修改应及时提出,以避免因拖延时间过长,造成银行认为我方已接受的误解4.对信用证的修改书也应认真审核,防止国外客户趁机修改、添加、删除一些重要内容5.修改书应由原通知行传递6.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就及时表示拒绝7.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之一,而拒绝另一部分

合同形式:

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主要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

提单背书:

提单背书的意思是通过背书来转让提单。

分批和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船条款,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卖方主动)规定方法:

1.笼统规定允许分批2.限时、限量、限批次允许分批转运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注意事项: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4.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5.进口商如果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证时也应该明确列明禁止转运的条款。

水渍险:

又称“单独海损险”,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负责赔偿,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货物被水淹没,引起货物的损失(范围大于平安险)

询盘:

也叫询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寻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内容:

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

FOB、CFR、CIF与FCA、CPT、CIP术语比较:

共同点:

(1)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不同点:

(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l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风险点不同。

FCA、CPT、CIP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船舷”为界;(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FCA、CPT、CIP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

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

·佣金:

因中间商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向其支付一定的酬金。

成交数量掌握: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掌握(国外市场供求状况、国内货源供应状况、国际市场价格动态、国外客户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2.对进口商品数量掌握(国内实际需要、国内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支付:

指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收取,部分货款通过托收方式来收取。

(应特别注意,出口方的全套货运单据要随附在托收项下的汇票下,而信用证部分则凭出口方开出的光票付款)

多种支付方式结合:

汇付与托收相结合、汇付与信用证相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相结合、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托收与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相结合

索赔依据:

索赔时必须具备的证明文件以及出证机构。

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

前者是指买卖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后者是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

期货交易:

是众多的买主和卖主,在期货市场或商品交易所按照一定的规则,用喊价并借助手势进行讨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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