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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

第一章国际贸易绪论

一判定贸易“国际性”的标准

在判定一笔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时,通常从三个方面判断:

1)主体,即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2)客体,即货物是否由一国运往另一国;3)法律关系,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否完成于不同的国家,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同的国籍

按照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约法》,合同当事人如果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而且符合货物由一国运往另一国、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国家、货物交付第三国三个情况之一,即可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1980年公约)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判断贸易的国际性。

即如果合同当事双方的营业地不同(属于不同国家),则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

如果当事人有多处营业地,则公约规定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后再判定其国际性的问题。

二我国在1986年加入《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的两项重要保留

(一)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证明方面不受任何其它条件限制,各国可以通过包括认证在内的各种方法证明,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成立。

我国提出,出于买卖关系复杂性以及解决纠纷的便利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宜。

(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处于不同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其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对此条款表示完全同意。

《公约》还规定,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一方所在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而另一方不是,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法律,则该公约同样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保留,认为此规定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限制了缔约国有关国内法的使用并容易使《公约》的使用产生不确定性。

三目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当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包括: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

第二章品质、数量、包装

一凭实物表示品质方法中的凭样品买卖

(一)样品

样品指的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

样品可分为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

参考样品是卖方用以宣传、介绍和推销商品的,其作用仅仅是使对方对商品的品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参考样品不作为交货品质的最终依据。

标准样品又称为成交样品,是买卖双方成交货物的最终品质依据。

(二)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指的是将样品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

应注意,此处的“样品”应为“标准样品”而非“参考样品”。

具体而言,凭样品买卖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和凭对等样品买卖三种形式。

1)凭卖方样品买卖

即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

在此方法下,由卖方提供样品,卖方交付的货物也必须与样品相符合。

凭卖方样品买卖应注意如下问题。

1.卖方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2.卖方在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少量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留样),以备日后核对使用。

必要的时候,可做成封样(由第三方或公证机构从一批货物中抽样,对样品采取铅封、火烫等方式加封,由第三方或公证机构备存一份,其余供交易当事人使用),作为日后双方验证交货品质的依据,也可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3.避免参考样品与标准样品的混淆

2)凭买方样品买卖

即以买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在此方法下,由买方提供样品,而后卖方交付的货物也必须与样品相符合。

在此过程中卖方应注意第三者权利的问题,应在合同中订明对来样加工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问题腹部责任,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3)凭对等样品买卖

即卖方在收到买方提供的样品后,依据该样品复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产品作为样品交给买方确认;如果买方对回样确认,该回样就成为买卖双方交货的品质依据。

相当于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的问题,使用较广。

应注意的是,对于货、样难以一致的商品,一般不适用于凭样品买卖的方法。

如果使用该方法,应力争在合同中订立弹性品质条款。

二品质条款中的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指的是国际上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误差。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品质公差理解的差异,或者买卖双方需要改变公差范围,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公差条款。

卖方如果在品质机动幅度或者品质公差允许范围内交货,一般在价格方面按照合同计价。

但有时进出口合同中也规定品质增减价条款,即按照交货时的品质状况调整价格。

三合同数量条款中的约量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或者“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但同时,有的国家将增减幅度确定为5%。

因此,在进出口条约中不宜使用约量条款,可以溢短装条款代替。

应注意的是,在使用溢短装条款时,在溢短装上有选择权的卖方可根据市场行情选择少装或者多装货物,对交易方很不公平。

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者少装货物的货款按装船时的市价进行结算。

 

四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俗称唛头,供有关人员在装卸、运输、存储过程中识别货物。

运输标志通常由简单的几何图形与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多印刷在运输包装的显著位置。

运输标志可分为正唛和侧唛。

正唛印刷在运输包装的正面,其内容主要包括:

1)图形、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号2)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对于需要转运的货物,还需标明转运地的名称3)件号、批号、进口许可证号码等4)副标志

侧唛印刷在运输包装的侧面,其内容主要包括:

合同号、货号、颜色、毛重、净重、尺码等

标准化运输标志应包含下列项目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3)目的地

4)件号,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总件数均需要标上

包含上述内容的运输标志不得超过10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使用标准字,无任何广告性文字,印刷部位应适当,字高不得低于5厘米,印刷应清晰、牢固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一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是由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贸易术语而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由《1928年华沙规则》修订发展而来,主要解释了CIF合同下贸易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目前逐渐被《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代。

(二)《1941年美国对外卖艺定义修订本》

主要为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

主要解释了以下六个贸易术语。

1)EX——产地交货

2)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船边交货

4)C&F——成本加运费

5)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上述贸易术语除个别外,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相差很大。

目前,该国际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应用较少,但在与美洲国家进行国际贸易时,仍应与贸易对方强调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是目前世界上包含内容最多、适用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该通则将13个贸易术语划分为E、F、C、D共计四组,其中E组1个,F组3个,C组4个,D组5个。

详细内容见下表。

2000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总结

贸易术语分组

英文缩写

英文全名

名中文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

适用运输方式

E组(启运)

EXW

Ex-works

工厂交货

商品产地、所在地

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买方

买方

各种运输方式

F组(主运费未付)

FCA

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各种运输方式

FOB

FreeOn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适用于海运

FAS

FreeAlongShip

船边交货

装运港口

货交船边后

适用于海运

C组(主运费已付)

CFR

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适用于海运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适用于海运

CPT

CarriagePaidTo

运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各种运输方式

CIP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各种运输方式

D组(到达)

DAF

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货交买方处置时

适用于陆运

DES

DeliveredEx-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船上交货买方处置时起

适用于陆运

DEQ

DeliveredEx-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码头

目的港码头交货买方处置时起

适用于海运

DDU

DeliveredDutyUnpaid

未完税交货

出口国指定地点

指定目的地交货买方处置时起

各种运输方式

DDP

DeliveredDutyPaid

完税交货

出口国指定地点

指定目的地交货买方处置时起

卖方

各种运输方式

二FOB贸易术语、CIF贸易术语以及CFR贸易术语

FOB贸易术语

CIF贸易术语

CFR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概述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后跟指定的装运港。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加运费,贸易术语后跟制定目的港。

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其后跟制定的目的港

该贸易术语下卖方义务

卖方承担的风险

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2010通则将“越过船舷”改为“装运上船”;风险包括货物的损坏与灭失)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承担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卖方承担的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制定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发出装船通知(相当于风险转移通知,是买方投保的必要信息;装船意味着交货)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其它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全套单据(如果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单据,则所有电子单据与纸质单据具有相同效力)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装运港并装上船,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许可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其它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全套单据(如果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单据,则所有电子单据与纸质单据具有相同效力)

4.负责租船或订舱

5.负责支付货物运输保险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装运港,并装上船,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获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其它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全套单据(如果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单据,则所有电子单据与纸质单据具有相同效力)

4.负责租船或订舱

卖方承担的费用

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1.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2.支付运费

3.支付保险费

1.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2.承担运费

该贸易术语下买方的义务

买方承担的风险

承担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承担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承担的责任

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把船名、船次、船到达装运港的日期及时通知卖方

3.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和单据,并支付货款

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3.负责办理保险

买方承担的费用

1.承担货物装船之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2.向船公司支付运费

3.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1.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2.承担保险费

租船运输时装船/卸货费用的负担

采用班轮运输时,装船费计入班轮运费中,由买方承担。

采用租船运输时,通常在FOB术语后加列字句或缩写,通过FOB术语变形来表示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1.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指装船费按照班轮运输操作,由支付运费的买方负担。

2.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所发生的装船费用由卖方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货船不能靠岸,卖方应用驳船将货物运至货船吊钩可及之处。

3.FOB并理舱(FOBStowed,FOBS),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并平舱(FOBTrimmed,FOBT),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5.FOB并理舱和平舱(FOBStowed&Trimmed,FOBST),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和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采用班轮运输时,卸货费计入班轮运费中,由卖方承担。

采用租船运输时,使用CIF变形术语来表示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1.CIF班轮条件(CIFLinerTerm),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条件处理,即由卖方负责

2.CIF舱底交货(CIFEx-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CIF吊钩交货(CIFEx-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起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如果货船无法靠岸,买方应雇驳船到大船边卸货)

4.CIF岸上交货(CIF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地港岸上的费用

采用班轮运输时,卸货费计入班轮运费中,由卖方承担。

采用租船运输时,使用CFR变形术语来表示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与CIF变形术语相似)

1.CFR班轮条件(CFRLinerTerm),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条件处理,即由卖方负责

2.CFR舱底交货(CFREx-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CFR吊钩交货(CFREx-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起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如果货船无法靠岸,买方应雇驳船到大船边卸货)

4.CFR岸上交货(CFR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地港岸上的费用

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在FOB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以船舷为界;

FOB属于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交单等同于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买方有义务将租船信息通知卖方,卖方有义务将装船信息通知买方;

对于卖方而言,FOB对货物的控制能力低于CIF;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中,仅有FOBVessel(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相近,但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为避免争议,在与美洲国家按照FOB贸易术语进行洽谈时,应注明在合同中使用的是FOBINCOTERMS2000。

在CIF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以船舷为界;

CIF属于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交单等同于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在CIF术语下,买方可就运输船只的状况向卖方提出要求,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金额与险别应在合同中议定;

对卖方而言,CIF术语对货物的控制能力更强,应优先选用。

在CFR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以船舷为界;

CFR属于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交单等同于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使用CFR贸易术语成交,应特别注意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方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依据2000通则,该通知在时间上必须是“毫不延迟”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为收取货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

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一般包括装船数量、发票金额、船名、预定起航日期以及预定到达日期等;因卖方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得买方未能及时办理好保险造成的后果由卖方承担责任。

第三章货物的交付(装运)

一班轮运费概述及班轮运费的计算

班轮运费是承运人为承运货物而向托运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

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以班轮运价表的形式公布。

班轮运价表有等级运价表和单项费率运价表两种。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组成。

其中,基本运费是班轮公司就该批货收取的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基本费用,是构成班轮运费的主体,其计算标准(基本运费率)有以下八种:

1)重量吨,按照货物的毛重计收,以W表示

2)尺码吨,按照货物的体积或容积计收,以M表示;适用于质轻价高的货物

3)重量吨或尺码吨,按照货物的毛重和体积(容积)分别计算运费并从高收费,以W/M表示

4)从价运费,按照货物的价格计收,以A.V或AD.Val表示,按照货物的FOB价格的百分比计算运费,一般不超过5%;适用于古玩、黄金、精密仪器等高价格货物

5)重量吨或尺码吨或从价运费,按重量吨、尺码吨、从价运费三者中较高的一种计收,以W/M/Ad.Val表示

6)重量吨或尺码吨加从价运费,除按重量吨和尺码吨中的较高收取运费外,另加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以W/MPlusAd.Val表示

7)计件运费,每件货物按一个计费单位收取运费,以PerUnit表示

8)议价法,由船、货双方协商议定,以Open表示;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因为运量大、货值低、装卸容易

附加费是班轮公司用以弥补在运输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而增加的额外开支,或蒙受的损失,一般按照基本运费的百分比收取。

主要的附加运费包括:

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超长附加费、超重附加费、直航附加费、绕航附加费、港口附加费、转船附加费、选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港口拥挤费、超额责任附加费等

确定班轮运费的一般步骤:

1)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计费等级和计费标准

2)根据计费等级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3)加上各项需要支付的附加费率,得出有关货物的单位费率

4)将计算的单位费率乘以货物数量,得出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具体公式:

运费总额=基本运费率*(1+附加运费率之和)*货物数量

二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如下:

1)货物的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表明其已接收货物。

提单的货物收据是其最原始而基本的功能

2)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提单实质上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其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是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依据

3)货物的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占有提单视同于占有货物

2.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3.海运提单在业务中可以用来转让或抵押,提单的转让意味着货物的买卖

应注意的是,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支持有副本提单或无提单的贸易商,被视为“副本提单放货”或“无提单放货”,均为错误做法,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并不因此解除,在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出现并要求提货时,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

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

其特点是提单上注明货物已装船、装船日期、船长或其代理人的名字,证明货物已装船。

该提单对买方按时收货做出保障,在买卖合同及贸易惯例中通常使用此种提单

2.备运提单

又称待装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并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作为货物收据,只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但无法说明货物将于和时装船、装到哪一艘船,所以买方无法确定货物能否正常装船,更无法估计货物到达时间。

因此,买方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应注意的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承运人在备运提单后加注已装船批注和装船日期并签章,则备运提单转变为已装船提单

2)按提单上是否有对货物的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

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良好、没有不良批注的提单

不良批注是指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表面状况、包装有不良或者缺陷;一般而言,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隐含结汇、提单转让一般也要求出具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

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加上批注,声明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提单

买方不接受不清洁提单,结算时银行一般也不接受这类提单

3)按照收货人一栏填写方法的不同,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

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填明收货人具体名称的提单

记名提单只能由收货人提货,不能背书转让,使用较少,一般仅用于买卖双方为一家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运送免费样品、展览品、援外物资时使用

对于出口商而言,记名提单的使用可能导致买方拒不付款赎单,货物到港后出现无主货物,使得卖方遭受货款两失的风险

2.不记名提单

指收货人一栏没有指名任何收货人的提单

此种提单谁持有,则谁提货,风险很大,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单

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定”(ToOrder)或“凭某人指定”(ToOrderof……)字样的提单

此种提单可背书转让,在转让时无需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具有较好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

提示性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前者由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章,不需要被背书人的名称;后者需要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章的同时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在实际应用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过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按照运输方式分类,分为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1.直达提单

指船运途中不经过转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凡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

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要在中途港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

5)按照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简式提单)

1.全式提单

指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详细条款的提单,如班轮提单

2.略式提单(简式提单)

指提单背面无条款,只列出提单正面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如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

6)按照提单的有效性,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1.正本提单

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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