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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96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54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编制说明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市卫生厅(局)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全国六大区104所不同规模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国家建委、卫生部1979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试行情况及40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经广泛征求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

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院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地址:

北京市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

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5年9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

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1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64

63

62

61

60

注:

①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②综合医院七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3m2/床的幅度面积。

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3m2/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

建设规模

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急诊部

2.77

3.52

3.22

3.21

3.04

3.04

2.78

门诊部

15.08

16.11

16.13

15.01

14.72

14.44

13.97

住院部

34.61

34.26

34.55

34.26

34.68

34.80

35.40

医技科室

25.57

25.91

25.63

25.88

25.76

25.25

25.33

保障系统

11.90

9.90

9.40

8.97

8.91

9.44

9.20

行政管理

3.86

4.00

4.26

5.13

5.22

5.29

5.38

院内生活

6.21

6.30

6.81

7.54

7.67

7.74

7.94

注:

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十八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十九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表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建筑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

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等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表4

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840

840

1143

1143

托幼园所

462

692

923

1308

1569

1831

2092

灭菌、中药制剂

607(小型)

1429(中型)

2000(大型)

核磁共振室

308

CT室

261

X线数字减影装置室

309

血液透析室(10床)

397

体外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

305

高压氧舱

小型舱(1~2人)

173

中型舱(8~12人)

393

大型舱(18~20人)

592

直线加速器

466

同位素室

535

ECT室

442

内照(前装)、钴60、后装机

706

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

229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二十三条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采用管线共架、共杆、共沟的布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占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表5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设用地指标

117

115

103

111

109

注:

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五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每位学生30m2、教学医院每位学生25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另行增加科研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m2/辆和自行车占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

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同时规划带眷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

其中各类专业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应在医院的附近。

第二十八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筑覆盖率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扩建综合医院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方可建高层。

第三十一条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其他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良好的产品;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有患者通过的门和走道宜采用“无障碍设计”,康复科应设有扶手或栏杆。

第三十四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轻质板材;装饰材料不应使用壁纸;踢脚板应与墙面平;

手术室和产房的内墙,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耐腐蚀的相宜材料并装修到顶;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宜采用防滑地板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第三十五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七条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八条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检验科等科室应设置局部空调。

手术室尚应考虑设置空气净化设施。

第四十条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内医用家俱的装备,可参照《综合医院家俱装备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

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和闭路电视系统。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五条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

综合医院建设工期(月)表6

建筑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筑工期

24~30

30~36

36~40

注:

①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②建设工期是指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批准开工报告并正式开工至竣工验收止的时限。

第四十七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表7

材料

结构类型

钢材(kg)

水泥(kg)

木材(m3)

框架

50~60

230~260

0.03~0.04

砖混

25~30

170~200

0.03~0.04

第四十八条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表8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参考指标表8

项目

单位

消耗指标

kw.h

2~4

t

0.005~0.007(标准煤)

t

1~2

注:

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

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

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

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

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卫生厅(局)编制组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的有关同志共同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10月3日以建标〔1996〕547号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6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卫生事业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其中综合医院的建设,尤其令人瞩目。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已有的综合医院仍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建设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同时,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使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在项目的决策、建设水平的确定、建设的科学管理和投资效益的提高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此,在总结我国综合医院建设的经验和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1979年6月25日以(79)建发设字第340号、(79)卫计字第503号印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的试行情况并对全国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定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

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

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

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新建综合医院项目。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工程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时,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条文规定参照执行。

同时,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综合医院,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

这类医院和非国有单位的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在设施的建设上,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应始终不渝地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

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病人为主,为病人提供方便的原则。

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使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第六条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又新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为此,在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近年来,有些综合医院在进行改、扩建的时候,把原有建筑统统拆除或抛开不计,完全按新建医院的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计算面积,这种做法违背了“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指导方针。

因此,将原有设施中尚能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应成为综合医院改、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城镇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规划并绘制出总平面图。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这是总结四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

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见缝插楼、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作法。

任意改、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勉强、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

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永远充满活力。

第八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成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不好。

目前,在我国的综合医院中,100床的规模已不多见(统计情况见附表1)。

为此,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1992年全国卫生部门县及县以上的综合医院

平均每院床位数附表1

隶属关系

机构数(个)

床位总数(张)

每院床位数(张)

卫生部属

4

2691

672.75

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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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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