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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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筹划
某手表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0000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财税〔2006〕33号)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
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
应纳增值税10000×17%=1700(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
应纳消费税10000×20%=2000(元),
共计纳税3700元。
税后收益为:
11700-3700=8000(元)。
该厂财务部门经过研究,提出建议:
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
由于销售价格在10000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
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
应纳增值税9900×17%=1683(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
税后收益为:
11583-1683=9900(元)。
相比较,销售价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获利1900元。
显然,获利原因在于此方案可以避开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
信源公司2006年7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0件,每件价值20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200元。
上述价格都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问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方案一:
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轮胎的方式。
在这种方案下,由于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此时,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0×2000×3%+10000×200×3%=660000(元)
方案二:
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在这种方案下,企业将每个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00元,则此项押金则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
若包装物押金1年内收回,则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0×2000×3%=6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可节税660000-600000=60000(元)
另一种情况是:
若包装物押金1年内未退回,则企业销售轮胎时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0×2000×3%=600000(元)一年后企业未收回押金,则需补缴消费税为:
10000×200×3%=6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将金额为60000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某市的金星酒业公司,接到一张生产200吨粮食白酒的订单,合同销售金额为2000万元。
根据不同的生产组织方式,将得到不同的税款承担情况:
方案一:
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
金星酒业公司将价值500万元的酿酒原料交给另一家白酒生产企业红星酒厂,由红星酒厂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金星酿酒厂从红星酒厂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某品牌粮食白酒,协议加工费为440万元。
方案二:
由金星酒业公司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粮食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
由金星酒业公司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红星酒厂的加工费,即为440万元。
方案三:
委托加工收回时不代收代缴,在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如果金星酒业公司在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红星酒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金星酒业公司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2000万元价格销售
比较上述三种方案应交消费税的差异。
方案一:
(500+440)÷(1-20%)×20%+200×2000×0.5÷10000=255(万元)。
方案二:
2000×20%+200×2000×0.5÷10000=420(万元)。
方案三:
2000×20%+200×2000×0.5÷10000=420(万元)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5000元(不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20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
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5000×500+20×500)×10%=251000(元)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5000×500×10%=250000(元)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
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5000×500×10%+20×500÷(1+17%)×10%=250854.70(元)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税。
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
则其当月应纳消费税:
33万元[257.4÷(1+17%)×5000×30%]
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将下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
按上述资料,其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为30万元[234÷(1+17%)×5000×30%]。
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该厂少缴消费税3万元。
选择合理销售方式的筹划
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2006年、2007年有以下几笔大宗业务:
(1)2006年8月18日,与南京甲商城签订了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货物于8月18日、2007年2月18日、2007年6月18日分三批发给商场(每批100万元),货款于每批货物发出后两个月支付。
公司会计在2006年8月底将30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2)2006年8月20日,与上海乙商场签订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货物价值180万元于8月26日发出,购货方货款于2007年6月30日支付。
公司会计在2006年8月底将18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3)2006年11月8日,与北京丙商场签订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货物于2007年4月31日前发出。
考虑到支持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丙商场将货款在11月8日签订合同时支付。
公司会计在2006年11月底将10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具体分析:
对于第一笔业务,由于合同没有明确销售方式,公司会计人员依法对其按直接销售处理,与业务发生当月底计算缴纳消费税90万元(300×30%)。
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甲商场签订合同时,明确“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那么该笔业务一部分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可以向后推迟,即2006年8月底、2007年2月底和2007年6月底分别收取三笔货款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于第二笔业务,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商场签订合同时,明确“赊销”业务,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54万元(180×30%)可以向后递延10个月。
对于第三笔业务,从销售合同的性质上看,显然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如果公司财务人员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30万元(100×30%)可以向后推延6个月。
消费税组套销售的纳税筹划
某酒厂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为了增加销售量将一瓶白酒(500克)和一把酒瓶开启器包装成一套礼品销售。
其中,白酒每瓶价格为60元,酒瓶开启器每把价格为50元,礼品套装每套为110元。
当月该厂对外销售粮食白酒1000瓶,总金额60000元,销售套装1000套,总金额110000元。
酒厂在不同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下:
二类产品单独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
1000×0.50+60000×20%=12500(元)
未单独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套装酒:
1000×0.50+110000×20%=22500(元)
可以看出,分开销售后,税款减少:
22500-12500=10000(元)
以应税消费品实物抵债的筹划
2006年12月,长江酿造厂以每公斤80元的500公斤A牌白酒抵偿原企业经营中欠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的债务。
该笔抵债白酒计算缴纳消费税:
0.50×500×2+80×500×20%=500+8000=8500(元)
2007年初,税务机关稽查时,提出:
用以抵债的白酒应补缴消费税。
因为,2006年12月份,长江酿造厂销售A牌白酒情况为:
每公斤80元的价格销售600公斤;每公斤100元的价格销售1500公斤。
则该笔偿债白酒应缴消费税为:
0.50×500×2+100×500×20%=500+10000=10500(元)长江酿造厂应补缴消费税税款2000元(10500-8500)。
筹划建议为,如果长江酿造厂以每公斤80元价格和正常的手续将500公斤A牌白酒销售给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然后再通过有关账户调整抵减“应付账款”。
这样,该笔抵债白酒就可按原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既符合税法规定,又收到了节税的效果。
巧用包装物押金纳税筹划
金星轮胎厂是某汽车制造公司A的长期轮胎供应商。
2007年5月,金星轮胎厂向A公司销售1000个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不含增值税价);每个轮胎包装出售,包装物价值为200元/个(不含增值税价)。
(轮胎消费税税率10%)。
金星轮胎厂采用哪种方式收取包装物价款税负较轻呢?
如果采用包装物随同轮胎一并销售:
销售额:
2200×1000=220(万元)
应缴消费税:
220×10%=22(万元)
如果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进行销售,并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入账:
销售额:
2000×1000=200(万元)
收取包装物押金:
200×1000=20(万元)
应缴消费税:
200×10%=20(万元)
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消费税视以后情况而定。
如果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一年内将包装物退回,则不需再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如果A公司逾期仍未退还包装物,则在一年后金星轮胎厂需再缴2万元消费税以及包装物作销售处理后应缴的增值税。
营业税税务筹划
案例1:
A、B双方拟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
两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
该房屋的价值共计2000万元。
分析要求:
该项业务合作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1解题思路:
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本案例中,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B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则A、B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
1000×5%=5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100万元。
如果A、B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经过筹划,A、B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10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
案例2:
某建筑公司欲承接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6500万元,其中所安装设备的价款700万元。
分析要求:
在承接该业务之前,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2解题思路: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如果该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把安装设备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为:
6500×3%=195(万元)
如果该公司只与对方签订除设备价款之外的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为:
(6500-700)×3%=174(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21万元,该公司只应与对方签订不含设备价款的建筑安装合同。
案例3:
中原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兼营建筑材料批发。
2002年承接某单位建造楼房工程。
双方议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总造价为3000万元。
建造楼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实际进价为2250万元,市场价为2500万元。
分析要求:
中原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3解题思路: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
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本案例中,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2500万元。
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2250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5500万元,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
(3000+2500)×3%=165(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5250万元,则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5250×3%=157.5(万元)
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少交营业税7.5万元。
案例4:
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003年1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1:
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
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收回,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分析要求:
该企业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案例4解题思路:
对于融资租赁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
按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
本案例中,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
1000×3÷10000=0.30(万元)
甲公司获利=1000÷(1+17%)-500-6.03-0.30=348.37(万元)
对方案2,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
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5%=16.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0×(7%+3%)=1.66(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8年后,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16.60-1.66=396.74(万元)
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令800+x-585-16.60-1.66=348.37(万元)
解得,x=151.63(万元)
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51.63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反之则应选择方案1。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
此外,对上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
在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案例5:
新光歌舞厅2002年2月份取得门票收入为50000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为100000元,收取献花费为10000元,收取卡拉OK点歌费为150000元。
则该月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50000+100000+150000)×10%=31000(元)
[筹划分析]假设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收费,这样就使50000元门票消失在营业额之中,由此一项合理避税5000元。
案例6:
2002年8月6日北京侨雅机电有限公司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
在工程承包公司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的组织安排下,北京利华建筑公司最后中标,于是,北京侨雅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华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
另外,北京侨雅机电有限公司还支付给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20万元的服务费用。
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20万元×5%=10000元。
[筹划分析]若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筹划,让北京侨雅机电有限公司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0万元。
然后,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北京利华建筑公司。
完工后,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向导北京利华建筑公司支付价款400万元。
[筹划结果]这样,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420万元-400万元)×3%=6000元。
通过筹划,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可少纳营业税4000元。
案例7:
开泰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5月承揽一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800万元,施工单位为金达建筑公司,承包金额为1500万元。
如果开泰工程承包公司与金达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则工程承包公司应纳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额=(1800-1500)×3%=9万元。
[筹划分析]如果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则300万元的收入应属“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
[筹划结果]此时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300×5%=15万元。
[筹划结果]由此,签订了分包合同,使承包公司节税:
15-9=6万元。
案例8:
深圳威尔信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广州立源建筑公司为其设计图纸。
双方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取得收入后,广州立源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
应缴营业税=100万×3%=3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
[筹划分析]若广州立源建筑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司香港威尔信公司,然后,让香港威尔信与深圳威尔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
终了之后,深圳威尔信公司付给香港威尔信公司设计费100万元。
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香港威尔信公司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筹划结果]于是,通过筹划,可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案例9:
2002年6月,山东省烟台市一家水泥厂以每吨200元(含税价)的价格销售给一家建筑公司5000吨水泥,价款共计100万元。
因该家建筑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建筑公司表示愿用其闲置的一幢办公楼(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抵顶所欠水泥厂的货款。
水泥厂为不受损失,初步同意按受该抵顶方案,并欲将该办公楼以市场价对外销售,以此收回建筑公司所欠的货款。
[筹划分析]若水泥厂先用债权抵顶换得该建筑公司办公楼的产权,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其用不动产产权抵账,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就此行为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水泥厂将来销售这幢办公楼以收回账款,对水泥厂来说又再次发生销售不动户行为,依照规定,同样要缴纳以下税费:
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城建税=50000×7%=3500(元)
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元)
(假定不考虑印花税、契部等税种)以上三种税费合计共55000(元)。
若水泥厂采用这个方案,可收回100万元的账款,但另需额外付出5.5万元的税费。
[筹划思路]建议水泥广改变收账方式,建议水泥三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水泥厂帮助建筑公司联系办公楼买主,然后建筑公司用售房款来偿还其欠水泥厂的账款,水泥广采纳了这个方案。
[筹划结果]经多方联系,终于在2002年9月底帮建筑公司找到了买主,建筑公司取得售楼款后随即清偿了水泥厂的账款,水泥厂得以全额收回账款100万元。
在案例中,债权人——水泥厂通过行为方式转换,将上账过程中,不动产产权转让次数由两次变为一次,从而减少了在收账过程中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目前,这种以物抵账,以物收账的事例有许多,在处理时,企业应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地选择收账方法,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案例1某企业在2004年先后进同样数量的货物两批,进价分别是400万元和600万元。
2005年和2006年各售出一半,售价均为750万元。
所得税税率为33%。
分析要求:
纳税人如何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答案要点: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1)如果2005年企业是正常纳税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后进先出法。
则:
企业2005年所得税额=(750-600)×33%=49.5(万元)
企业2006年所得税额=(750-400)×33%=115.5(万元)
(2)如果2005年企业是免税优惠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以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下可以免税115.5万元,后进先出法下只能免税49.5万元。
案例2设在深圳的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9月13日成立,经营期15年。
中外双方各持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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