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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坚持

四个坚持

坚持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领导干部作风转变直接关系到矿井安全生产,和企业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煤矿企业干部作风的转变。

煤矿企业领导干部要认清当前安全形势,在安全生产上一定要较真,不要耍滑头,要扑下身子深入一线真抓实干。

另外,领导干部要时刻关心员工,把员工利益挂在心上,切实在广大员工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威信。

真正把集团公司提出的“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运用到领导干部作风转变上。

坚持安全隐患排查常抓不懈。

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员工若无视隐患排查的重要性,则会给企业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

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和职工同上同下,认真解决现场出现的复杂多变安全隐患,真正把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到每个区队、班组和个人,不给安全隐患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坚持安全培训不断线。

安全培训是指导员工安全意识增强的最有力“法宝”,为了搞好安全培训工作,我们必须落实好以人为本的培训原则,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对员工尤其是井下员工、特殊工种员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侧重学习本岗位以及工作场所应知应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才能上岗。

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矿井安全生产。

坚持安全教育形式多样化。

我们要不断创新安全教育的形式,应该多渠道积极探索安全教育的新方法。

不断通过多媒体观看安全警示录像、发放《安全知识手册》、亲情帮教“三违人员”等形式,让每位员工在寓教于乐环境中接受安全教育。

进而达到了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出现人人抓好安全、人人关心安全的良好局面。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5)

作者:

佚名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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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更新时间:

2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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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爆破前撤人时,爆破工必须走在最后。

爆破工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应处在爆破地点以上的位置;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必须处在爆破地点的进风侧)。

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

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爆破。

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9、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

在未处理前,不准爆破。

⑴、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⑵、工作面风量不足、风流不正常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⑶、爆破母线长度、质量和敷设不符合规定;

⑷、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⑸、掘进工作面10米长度内支架未加固或空顶作业,爆破地点20米内未洒水降尘;

⑹、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爆破地点上下方5米内的支架不齐全、不牢固,链板机未正常运转;

⑺、炮泥不足或装填不符合规定;

⑻、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设备电缆未保护好;

⑼、无爆破掩体;

⑽、“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10、爆破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若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1、出现拒爆、残爆,要留下标记,附近5米内停止其它工作。

处理拒爆、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

⑵、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米处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⑷、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拒爆处理未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2、爆破过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应对爆破区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清理,并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重新执行“三人联锁”换牌。

13、爆破后要严格执行清底验炮制度,验炮工作结束后,确认无误,当班班(队)长应在《爆破工手册》完成任务栏上签字。

井筒、掘进工作面大断面施工的验炮程序和方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爆破贯通巷道,距贯通点5米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两倍,眼内不准装药。

在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要将探眼用炮泥封满。

15、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16、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爆破,但在遇到坚硬夹矸,确需进行爆破时,应放震动炮,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7、处理卡眼时,若无其他办法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爆破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每次爆破前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③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间的瓦斯;必须洒水降尘。

④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

18、在老空区或接近老空区爆破,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9、采用放顶煤开采时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五节火工品电子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火工品到矿后由通风区专职人员对所供火工品进行验收,并在手持机上录入数据。

第二十九条各矿对实行电子信息管理所需的各项设备(手持机、单位卡、人员卡)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以避免设备损坏。

人员卡要统一保管,只有当使用时将卡交于本人使用,使用完毕后收回,以免丢失、损坏等。

第三十条如矿进行停产检修,应在停产检修前,由矿派人将未上报的电子单位卡数据即时报给开证人,以防电子单位卡被锁。

第三十一条在使用中如发现电子信息(手持机、卡)出现错误,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严禁个人或非专业人员擅自改动设备。

各矿通风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单位、公安部门、开证人出现的各种电子信息问题。

第三十二条各矿要继续执行井下手写台帐制度,以便电子信息出错时加以核对。

第三十三条各矿爆破员和库管员进行人事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人员的信息报皖北公安分局,以便对人员卡进行变更、注销或建立。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必须详细制定出手持机、卡的操作管理流程,做到机、卡的保管、使用等各个环节责任到人,明确职责。

矿分管火工品的领导要定期检查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由于使用单位在单位卡、人员卡、手持机的操作使用过程中误操作、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死机需专门解锁而影响供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单位负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通风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通风设施是矿井通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按服务时间长短,通风设施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通风设施。

凡服务年限在半年以上的应建立永久通风设施,服务年限在半年以下的可建立临时性通风设施。

突出矿井的有突出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所有通风设施都必须按突出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标准设置。

矿井的生产区域回风系统不宜设通风设施。

第三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四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采区结束后,至少不超过1个月,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砌筑永久性封闭。

长期不用或已报废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封闭;临时停风短期内还要使用的巷道,可设置临时性封闭。

密闭墙施工前,必须切断同封闭区连通的轨道、铁管、电缆等导电体。

第五条矿井总进、总回风巷、一翼、水平、煤层以及采区的进回风巷,都必须设置永久性测风站。

各用风地点设临时测风点。

第六条矿井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保证通风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管理牌板和检查记录,并做到井上下一致。

第二节通风设施质量标准

第八条风门

1、永久风门

⑴永久风门的砌筑位置应尽量避开动压区,选择顶、帮条件较好的地点设置。

⑵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受巷道条件限制的除外);每道风门应能完全敞开,并能自动关闭。

⑶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厚度不小于0.5m,突出矿井突出区域的墙厚不小于0.8m。

⑷墙面平整,墙体必须灰浆饱满,无裂缝、重缝、瞎缝,应预留电缆孔和管子孔。

⑸风门墙垛周边要掏槽。

岩石锚喷巷道要见实帮实顶;砌碹巷道必须拆碹掏槽;煤巷及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少于0.3m,且见硬帮硬顶。

⑹通车风门实现自动化;主要进回风和采区进回风之间的风门要装有风门闭锁装置;风门不能同时敞开(包括反向风门)。

⑺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通车风门底坎除外)。

⑻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木质门扇要错口、穿带;门扇厚度不小于30mm,突出矿井的突出区域门扇厚度不小于50mm。

⑼风门要设底坎,通车风门底坎高度不超过轨道面10mm。

风门下方要设挡风帘。

⑽非自动化的通车风门在低压侧应安设门弓,防止撞坏风门。

⑾各矿根据井巷具体条件确定风门规格,但同一矿井风门规格应统一。

有条件的地点应积极使用无压风门。

⑿风门前后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风门水沟要设翻水池或挡风帘。

2、临时风门

⑴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受巷道条件限制的除外);每道风门应能完全敞开,并能自动关闭。

⑵风门要设在顶、帮完好处。

⑶风门墙的构筑材料可选用木板(厚度不小于10mm)、废旧皮带等不漏风的材料。

木板风门要采用鱼鳞搭接,迭缝宽度不少于10mm,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⑷风门墙四周要接触严密。

⑸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

⑹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厚度不小于25mm,皮带风门除外。

⑺风门要设底坎,通车风门底坎高度不超过轨道面10mm。

⑻风门前后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无其它材料、设备堆积。

第九条密闭

1、永久密闭

⑴永久密闭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⑵密闭应设在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处,距全风压巷道不得超过5m。

⑶密闭周边要掏槽。

岩石锚喷巷道要见实帮实顶;砌碹巷道必须拆碹掏槽;煤巷及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少于0.3m,且见硬帮硬顶。

⑷密闭墙厚度应根据其高度和选用材料确定,但不少于0.5m。

⑸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墙面平整,1m内凸凹程度不大于10mm(勾缝除外);墙体必须灰浆饱满,无裂缝、重缝、瞎缝;墙面要刷白。

⑹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密闭墙要设观察孔、注浆孔、翻水孔(池);无自然发火危险矿井的密闭墙不设注浆孔。

观察孔的位置应在距顶板300mm处(高度超过2m时,应在距底板1.6~1.8m)的巷道中部。

翻水池进水口加网罩。

注浆孔平时应堵严。

⑺密闭前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无其它材料、设备堆积。

⑻密闭墙周边要留有宽不少于100mm、厚不少于10mm的裙边。

⑼密闭墙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记录牌、检查箱,定期进行检查。

2、临时密闭

⑴密闭应设在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处,距全风压巷道不得超过5m。

⑵密闭墙的构筑材料可选用木板(厚度不小于10mm)、废旧皮带、木段、木柱等材料。

木板密闭要采用鱼鳞搭接,由上向下钉在木质站柱上,迭缝宽度不少于10mm。

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⑶密闭墙四周见硬帮硬顶。

⑷密闭前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⑸密闭墙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记录牌,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永久调节风窗

1、调节风窗的墙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质量同永久风门的墙体。

2、调节风窗要设在墙体的上方,尺寸按该巷道最大需要通过风量设计。

3、调节风窗前后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风门上方无设置调节风窗条件的,可在风门上设置调节风窗,但必须能调节风量。

第十一条测风站

1、测风站应选择在支护完好,前后各10m范围内无风流分支、汇合,无巷道拐弯、障碍,巷道断面规整的地点,长度不小于4m。

2、测风站位于架棚巷道或其它断面不规整巷道时,巷道应采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衬壁成固定形状的断面。

3、测风站要全断面粉刷,两端抹100mm宽的标志线。

临时测风站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4、测风站及其前后各10m内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和材料堆积。

5、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内容包括巷道断面、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测定人等;测风结果必须及时填入测风记录牌中。

 

第十一章“一通三防”检测仪器仪表

第一节通风实验室

第一条通风实验室是公司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定机构,开展集团公司部分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计量检定工作。

第二条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计量检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上级计量部门认可的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通风实验室需要装备的检定器具和装置:

⑴、光干涉型甲烷检定器检定装置。

⑵、催化燃烧型甲烷检定器检定装置。

⑶、矿用机械式风速表检验风洞(风表检验台)。

所配备的装备必须经上级计量部门考核合格、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通风实验室开展的业务范围:

⑴、光干涉型甲烷检定器的维修、检定。

⑵、催化燃烧型甲烷检定器的维修、检定。

⑶、工作气样的配制及气相色谱分析。

开展的强检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第六条检测、检定项目周期:

⑴、光干涉型甲烷检定器检定周期为一年。

⑵、催化燃烧型甲烷检定器检定周期为一年。

⑶、工作气样的有效期为半年。

所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检定周期及时校检。

第七条建立健全通风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

⑴、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⑵、建立健全各类仪器仪表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⑶、建立健全实验室的计量标准器具、装备和全局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台帐;

⑷、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⑸、建立健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检测、检定及维修、报废制度。

⑹、编制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及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检定、测定周期表。

⑺、制定周检制度和实验室巡检制度;

⑻、建立安全、卫生制度。

第八条遵守职业道德,搞好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质量跟踪服务,为公司各矿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节通风仪器仪表维修发放

第九条集团公司、矿应根据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配齐通风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制定通风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新购置的通风仪器仪表要集中进行验收,凡不完好的、无“三证一标志”即安全合格证、防爆合格证、检验证、标志牌的,一律不准入井。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毁坏仪器仪表,对无故破坏的,必须追查出责任者或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矿必须建立并逐步完善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严禁下井。

建立仪器仪表发放台帐,及时记录发放情况以及发放、使用、维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仪器仪表必须经常维修,定期校正,监控装置、便携仪、两用仪七天校正一次;空盒气压计等通专用仪器、仪表每半年校正一次,所有仪器、设备每修理一次后,必须进行一次校正。

所有仪器仪表定期到局通风实验室进行强检,其中光学、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以及气象仪表(气压计、秒表、温度计等)每年一次,风表半年一次。

第十四条新出厂的仪器仪表必须经通风实验室强检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节矿井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规定

1、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学瓦斯机、自救器和爆破器等安全仪器必须设专人负责发放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检查和测试结果要有记录,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2、安全仪器要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上架编号,下井前凭发放牌领取,上井后必须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3、便携仪及光学瓦斯机、风表、粉尘测定仪每年送集团公司计量检定站或市计量站检定1-2次,便携仪每周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值进行一次调校,并认真按规定格式填写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机的调校记录。

4、安全仪器的携带和使用,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损坏,发现随意损坏或越班使用。

第十六条安全仪器维修、收发人员岗位责任制

1、建立安全仪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并备有管理台帐和检修调试记录。

2、安全仪器收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发放和交接班制度。

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牌子有问题不发放;发现安全仪器有问题不发放。

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三对口、”“三清楚”,即牌子与架子对口,架子与仪器对口,仪器与牌子对口。

当班使用的安全仪器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清楚。

3、收发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认真检查仪器零件、电池电压及报警值是否符合要求。

确认仪器无问题后,方可发放。

4、领用安全仪器人员在领取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调换。

第十七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自救器

1、掘进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上隅角。

2、便携仪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

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使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3、便携仪在使用前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4、便携仪下井前必须由发放人员检查仪器零点、电池电压及报警点是否符合要求,并认真填写发放记录。

不合格的严禁发放使用。

5、当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便携仪报警值时,便携仪便发出警报,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6、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校验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故障登记册,调校记录,发放记录,维修、发放室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过程,室内保持整洁卫生,挂牌上岗。

7、自救器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旬对自救器的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自救器严禁使用。

8、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熟悉自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www.mkaq.org)详细出处参考:

http:

//www.mkaq.org/Management/anquansc/200904/Management_8433.html

救器的使用方法,下井时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光学瓦斯机

光学瓦斯机的维修人员,要定期对各组件进行仔细检查和维护,做到气球、胶管、气室不漏气、不串气,开关接触良好,各组镜片清洁,灯泡、电池、硅胶、光谱正常。

每月必须用压力校准仪对光学瓦斯进行校正,发现误差及时维修,校正要有记录。

第十九条爆破器

1、爆破器维修人员要每日检查测试所有爆破器的冲能、峰值电压、充电供电时间,各项技术指标全部符合规定后,方可下井使用。

2、爆破员领用爆破器时,要对爆破器的性能进行检查,以确保应用安全。

使用过程中,要避免摔碰和淋水。

附录一:

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审批权限一览表:

1、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或井口房,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面,采取抽放措施后仍不能解决瓦斯超限时,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

但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3、反风设施应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矿长和总工程师(离矿必须安排委托人)每天必须签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控日报。

对重大“一通三防”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5、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矿山救护队、安监处、通风区等安全管理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开采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危险的矿井,防治突出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

7、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

8、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要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9、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

附录二:

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审批权限一览表:

1、对有火区的矿井,反风确有可能造成危害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本年度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对反风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发生火灾的反风技术方案。

2、反风演习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反风演习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总结,并填写反风演习报告书,报集团公司备案。

3、矿井水平设计和采区设计,必须有相应的通风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随同采区设计一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4、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矿井开拓新水平或新采区的回风引入矿井总进风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煤、半煤岩巷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7、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必须采取其它防尘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8、井下设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9、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计划,组织通风,生产部门编制计划,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0、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制订通风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

11、采串掘、掘串掘进行一次串联通风的,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采煤工作面之间进行串联通风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2、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0%,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13、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所有工作地点都能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14、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和高瓦斯矿井的采掘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5、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都应安装瓦斯监控装置,因故不能按要求装设的地点,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写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6、三级自燃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防灭火系统,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定。

17、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进行震动爆破和深孔预裂爆破,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8、采煤工作面机风巷之间设置联络巷必须编制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9、在自燃煤层中严格限制布置沿空巷道。

如需布置沿空巷道,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0、井下监控装置严禁施工单位擅自移动或停用。

在检修或故障期间临时停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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