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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税收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也推动了社会进步,然而,以盲从于经济发展需要、忽视人居环境为代价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造成了资源环境质量的下降恶化,直接威胁到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这片土地。

保护生态环境是21世纪税制改革发展的大趋势,标志着社会的进步。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和开征独立的绿色税收税种,现行的绿色税收优惠措施的作用也已日见微弱,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因此,对我国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绿色税收体制研究刻不容缓。

本文将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讨绿色税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剖析现行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绿色税收体制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提出几点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及体制;环境税;完善对策

Abstract

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yhasbroughtgreatbenefits,butalsopromotethesocialprogress,however,tofollowineconomicdevelopmentneeds,ignoringthelivingenvironmentforthechasemaximumeconomicbenefits,resourcesandtheenvironmentcausedreducedqualityofdeterioration,directthreattooursurvivalinthisland.

Toprotecttheecologicalenvironmentisthe21stcenturytaxreformdevelopmenttrend,makesthesocialprogress.Atpresent,ourcountryhasnotbeensetupandlevytaxes,independentofgreentaxpreferentialtaxmeasuresofthegreen'sfunctionalsoisweak,couldn'tkeepup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y,therefore,onChina'ssustainabledevelopmentviewofthegreentaxsystemisstudied.ThissituationinChina,thispaperexploresthegreentaxesforthenecessityandimportanceofthegreentaxationsystem,analyzestheexistingproblemsandcauses,andthesuccessfulexperienceofforeigncountriesasareferencebasisforgreentaxsysteminourcountryandputsforwardseveralSuggestionsandideasdevelopmen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greentaxationandsystem;environmenttax;Perfect

目录

一、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的概念阐释2

(一)可持续发展2

(二)绿色税收2

二、绿色税收制度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意义3

(一)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3

(二)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4

(三)筹集环保资金,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4

三、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4

(一)我国绿色税收现状4

(二)我国绿色税收存在的问题5

1.主体税种缺位,尚未形成一揽子的绿色税收体系5

2.相关税种设计时环保因素考虑不够5

(1)资源税5

(2)消费税5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船使用税6

3.现有税制中存在对环境具有扭曲效应的制度6

4.税、费调节面过窄,征管不到位6

5.环境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整体协调性差6

四、可持续发展观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优化举措7

(一)加快建立能源绿色税收体系7

(二)建立普遍征收为主的资源税7

(三)完善消费税7

(四)改革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改征“环境税”8

(五)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8

绿色税收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面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而最突出的挑战就是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如何摆脱这些制约,确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建立健全绿色税收体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对于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绿色税收体制的研究,有助于充分认识税收这一经济手段在我国环境保护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绿色税费改革,促进我国企业生产节能化、生态化,排污市场化等,从而逐步完善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法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制存在着许多问题,现行环境资源税费制度已不适应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亟待改进和完善。

因此,选择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绿色税收体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的概念阐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对绿色税收体制研究的逐渐深入,对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税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其概念的认识也不断的深刻。

(一)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自身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我们在处理发展问题时应遵循、可持续性、公平性、系统性原则。

可持续发展观念并不是一个一夜之间迅速崛起的新观念,它从最初的一种忧患意识到21世纪成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中间走了漫长的道路。

在理论上与经济效率至上的主流意识抗争,在实践中反复不断用环境的巨大破坏和资源的疯狂掠夺证实自己。

环境日益变坏、资源日益短缺,使效率和公平的均衡将可能难以在人类代际的延续中继续,这最终促成了人们建立可持续发展观。

这是一种新的发展观,是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否定,能使经济沿着健康的轨道长期持续地发展。

人类和自然本应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系统内自然、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是相互联系的。

它要求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必须与自然承载力相协调,人们在追求发展的同时,应该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使经济社会发展控制在确保生态平衡的范围之内。

政府是作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共同代表,行使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进而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进行征税,并将环境税收收入作为代际补偿资金的来源,以实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需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二)绿色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

税收能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分配关系,保证行政、国防和教育等需要,是一个现代社会和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经济方式。

税收同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而所谓“绿色税收”即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税收的目的为了保护环境,税款由国家机构征收后再投入环境的改良。

这并不是为了迫使公司提高商品的售价,其内在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无节制地追逐更低价格而造成的扭曲,并为买主揭示真正的成本。

绿色税收不仅可以改变污染者行为,而且其税收收入还可以用来保护环境和发展税收结构,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三赢”。

当前,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的需要,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建立“绿色税收”,除环境税外,重组现行税制、减少收费扭曲、取消不合理补贴都是“绿色税收”的重要内容。

税制绿色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

一是调整现行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环境税。

具体来说,是要取消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税收条款和补贴,并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的直接税和间接税、开征新的环境税。

二、绿色税收制度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意义

绿色税收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它不仅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一)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由于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环境污染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既不会自觉地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

因而,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破坏,降低了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

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

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

首先,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

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

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绿色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二)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法则,但是,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

这实质上是由多数人出资去补偿少数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

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

由此可见,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

绿色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三)筹集环保资金,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一般来讲,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投入都是生态环境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的环境投入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和生态多样性的维护,公共环境问题的治理,公共环境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

然而,我国迄今为止也未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特点的能确保环境设施有效运行的投入机制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正是由于资金的紧缺,致使我国环保设施长期以来处于一部分正常运行、一部分带病运行、一部分停止运行的不良状况,使运行成本超过预期。

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开征绿色税并使国家的财政政策与特定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融合,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效益、投入机制和相应的制度结构,不仅是一种既现实又可靠的明智之举,而且也将对未来实践中绿色税收的普遍可接受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策效应带来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三、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绿色税收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共有23个税种,其中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税种有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从而使我国税收在调控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相对于计划经济下高度集权的税制无疑是一个进步。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税费并立、税种品目单一、无独立体系的现状已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需要,优化绿色税制结构势在必行。

(一)我国绿色税收现状

中国作为资源环境匿乏的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开始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如1978年我国政府首次颁发的排污收费的正式文件;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94年税制改革等。

虽然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绿色税收,但近年来采取的一系列具有生态价值的税费政策,与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二是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而实际上却具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共设立的一些税种等。

三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行为而采取的分散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者给予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等等。

上述税费政策通过采取税收限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励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政策导向。

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环境税费经济手段、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中国排污收费制度,在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绿色税收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采取的一系列具有生态价值的税费政策,与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面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主体税种缺位,尚未形成一揽子的绿色税收体系

现行税制中,没有专门的、具体的保护环境的绿色税种,难以形成整体效应,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主体税种的缺位既限制了该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而单纯依靠收费筹集的环保资金己经很难满足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的需求,开征绿色税收已势在必行。

2.相关税种设计时环保因素考虑不够

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政策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资源税

首先,我国资源税的性质定位不合理。

资源税按照征收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国外的资源税多采用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

这种性质定位不仅与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于其没有给出资源应有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

其次,征税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开采和盐的生产征税,使大量具有生态价值的水、森林、草原、滩涂、海洋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

第三,计税依据有待调整。

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

这意味着对企业己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2)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一道消费税,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

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范围过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这对环境的保护也是极其不利的。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船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专门为城市维护建设(包括环境治理)而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税款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

但此税主要依赖于上述三税,税基不稳定。

若三税减免,必然会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从而影响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

在车船使用税中规定机动车船主要按辆或载重吨位征收,而对车辆由于性能、油耗和尾气排放量的不同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差异等因素则不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关系。

此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额度较轻,实际操作中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3.现有税制中存在对环境具有扭曲效应的制度

有些税收政策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了负面作用。

如对农膜、化肥、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等的优惠政策,其本来目的是扶持农业生产,降低农民负担。

但这些税收优惠在扶持农业的同时却没有注意到农膜、化肥、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对土地和水资源的污染问题,顾此失彼;又比如现行的资源税政策,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又因为是对使用煤、天然气、石油、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所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往往鼓励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反而加剧了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所以说现行税制中存在的一些制度不仅没有保护环境和资源,反而导致了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扭曲。

4.税、费调节面过窄,征管不到位

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鼓励节能治污、鼓励利用资源和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也只是对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征收一定标准的排污费,现行税、费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制约散滥开发资源、无偿占有、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5.环境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整体协调性差

首先,现有优惠方式单调,基本都是税率优惠或税额的定期减免的内容。

其次,现行的税收相关优惠措施主要是对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科研成果(如对“四技”收入等)实施优惠,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项目。

另外,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而对盈利水平的限制条件与这一优惠目的本身似乎没有直接联系,对非盈利企业的税收歧视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缺乏—科技投入—发展后劲不足—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最后,所实施的优惠主要以企业所得税为主,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措施略有欠缺。

四、可持续发展观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优化举措

绿色税收制度的优化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绿色税收制度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绿色税收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税收政策支持绿色经济,限制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国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环境,有效地协调人与自然地关系,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加快建立能源绿色税收体系

我国的资源环境已面临危机,加上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任务极其艰巨。

况且,我国已签署《京都议定书》,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将面临新的压力。

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协调一致的经济政策,其中税收政策的作用尤为值得重视。

我国应借鉴先进的经验,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统一开征绿色税收。

(二)建立普遍征收为主的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

(1)要在资源税的立法中确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要宗旨。

将资源税和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防止地方的过度开发。

(2)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向所有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

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

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统一并入资源税中,缓解我国人口多与耕地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3)征税方式由目前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依据储量来实行定率征收(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不能凸显资源的稀缺性特征),将税额与消耗的资源储量、资源利用的回采率(即开采出来的产量和可采储量之比)等指标紧密联系起来。

(三)完善消费税

首先扩大征税范围,将那些用难以降解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电池、塑料袋(白色污染)以及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

其次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

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再次,提高税率。

对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鞭炮、焰火等消费品以及用引起公害的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油、柴油等消费品课以重税。

(四)改革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改征“环境税”

将目前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充分发挥税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

费相对于税来说,虽然灵活,但缺乏权威,另外环保部门被赋予的执法权利较弱,也致使环境保护方面执法不严的情况普遍存在。

在环境税纳税人的设计上,基于我国国情,应采取消费者付税的基本思路。

税收与收费相比,具有以下的优势:

(1)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去达到目的,符合效率原则。

通过对当事人的经济刺激把外部效应内部化,增进了资源配置效率,可以达到社会效益的最优。

(2)这种收益可以不断地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技术革新。

同时,政府还可以利用税收所筹措的资金补偿受害人,这也表现出绿色税公平的原则。

政府一方面迫使给他人带来危害的污染者付出一定代价,鼓励他们选择适当的防治污染技术、研究开发新的低污染的工艺流程;另一方面,利用从该类税收筹集的资金,或资助企业的研发和设备开支,或补偿受污染者的利益,或用于环境的综合治理。

(3)可以取得税收收入,允许对现存的关于劳动力和资本方面的税制结构进行改革,即减少对劳动力和资本征收的税收,这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因此,我们要根据中央“清费立税”的精神,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进行税收化改造,提升其立法层次,开征专门的绿色税。

同时,我们在实行费改税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税基确定要准确。

可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某种活动所产生污染物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

这样做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其废物排放;另一方面这种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做法使企业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应选择对保护资源和环境紧密相关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

(3)税率要恰当。

税率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则抑制生产活动,过低则难以发挥其调控作用,最优的税率应使企业的边际控制成本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相等。

(4)要实现科学化管理。

环境和资源的从量或从价计征以及相关浓度等的确定都需要科学技术及经验的总结,应加强与环保部门之间的联系,明确各自职责。

在费改税的过程中不能一刀切,而要循序渐进。

(五)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在西方国家颇受重视,其主要是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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