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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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加强员工教育管理和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实施科教兴企战略,培养造就一支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人才队伍,建立有利于培养人才、留住人才、人尽其才的激励机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0号>、中办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370号《企业职工培训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及《劳动法》和《公司法》的有关章节,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教育培训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守安全、会技能的员工队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按需施教、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客观公正;全员培训,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教育培训是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安全素质、学历证书、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员工培训计划编制

第四条员工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各司其职”的原则。

公司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培训重点,以及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工作重点制定包括培训项目、培训工种、培训人数、培训费用等内容的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培训计划,归类、整理,负责制定公司培训计划。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排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负责人、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殊岗位上岗证、技能等级鉴定、公司技术比武等培训工作。

第六条涉及全公司专业性、行业性强、人员多的特殊业务培训,由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牵头,编写特殊的培训计划。

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安排的临时、紧急外出培训,由主管领导,涉及相关部门落实人员,然后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不予支付培训费用。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新工的岗前安全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日常业务技术和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三章员工教育培训的范围

第九条员工教育培训包括:

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升培训、职业规范性培训及聘请高等专业院校相关人员来公司进行技术培训讲座或专业报告等。

外出培训包括列入本年度培训计划岗位、公司急需临时安排培训的岗位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文件指令培训的岗位,并对员工参加学历教育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学历教育是指员工继续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成人高、中等院校、职大、电大、高等函授、管理干部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函授教育以及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煤矿监察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应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加强新工人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具备矿长资格证颁发资质部门组织的培训,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综采机司机、综掘机司机、安全监测监控、班组长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省级煤炭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煤矿员工上岗前培训的内容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员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地面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在岗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结合生产实际,统筹安排、因材施教,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等手段,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做到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认真、严格地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并建立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定期向公司汇报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同时向各基层单位公布培训计划完成情况。

各专兼职培训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取得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教,并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半年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对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培训对象及内容,落实责任。

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员工教育培训座谈会,对一年来的培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促进共同提高。

第四章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职责

第十七条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公司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培训”的氛围。

为安全培训工作创造和谐、融洽的外部环境,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规范化、规模化、法制化轨道。

第十八条在公司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开展月、季培训班的教学,安排授课计划、教师选聘、协议签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安全培训中心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拓宽与省内、外安全培训机构的联系渠道,积极开展安全培训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聘教师的培训力度,夯实基础,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充分利用陕西煤矿安全培训试题库,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全面推行“教考分离”。

对参培员工的培训基础资料,要规范保存。

第二十三条选择国家推荐的优秀培训教材,并结合公司地质条件、生产工艺、设备型号、管理制度及员工心理等,编写本土材料。

第二十三条创新安全培训方式,积极推行现代化教学手段,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和安全实验室设备,以真实的、动态的现场模拟表达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完善安全培训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从“单位-工种-人”的培训信息库。

所有培训人员的安全培训信息,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进一步加快信息化步伐,为培训监察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利用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已投入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及仪器实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五章员工教育培训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年12月份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公司下达的全年员工培训计划,做好人员、工种的落实工作,原则上没有列入培训计划的岗位培训,不予支付培训费用。

第二十七条外出培训由各单位按人数、岗位工作要求的条件推荐人员,并要有专题报告和上级部门培训通知,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后,培训人员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方可参加培训。

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长短,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培训报告或体会,方可报销有关费用,培训者有义务传达有关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外出培训学习人员借款要持相关培训学习通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委托外校和培训单位办班,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同时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经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实施和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十条各单位对所培训工种应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凡参加单位培训班的人员花名册,必须在开课前3天由委培单位将确定名单统一报人力资源部,否则,不予安排培训。

第六章员工培训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依法对员工进行岗前、在岗、转岗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将员工培训列入单位中长期规划的年度计划,保证培训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员工的合理培训。

第三十三条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员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内容、目标、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按照培训规定,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第三十五条员工应按国家规定和单位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参加员工应履行培训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七条由单位全额出资对员工进行的培训,若参培员工调出、辞职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以下条款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果在试用期内,参培员工不交纳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个人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年限协议内,参培员工应支付单位培训费用,即按服务年限协议中的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未规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已履行的合同期递减支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2、从业人员上岗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第三十九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侵害员工受培训的权利。

2、强令未经过培训的员工上岗作业的。

3、擅自调动经培训合格有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

第四十条员工违反培训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1、经单位安排,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2、严重违反培训规章制度,扰乱员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3、破坏员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照价赔偿,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4、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培训费的,取消报销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员工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承担培训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培训期间,考试作弊的。

2、外出培训,未完成培训任务,培训不合格的。

3、培训期间,冒名顶替者。

第四十二条罚款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具手续,财务部执行,进入员工教育费用专户,用于奖励培训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员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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