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沟煤矿安全七条规定解释与处罚标准新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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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沟煤矿安全七条规定解释与处罚标准新修订版

入井人员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戴安全帽、系紧帽带,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解释:

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工的检查。

要求安全帽带必须系紧,以帽带拉紧后与下颏之间有一公分以内的间隙为宜。

因穿化纤衣服可能引起静电,产生火花,引爆电雷管,导致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

所以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处罚规定:

人员入井不接受井口检身工,一人次罚款100元;一人次不戴安全帽或穿化纤衣服,罚款100元;发现一人次不系或未按要求系帽带罚款50元。

二、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仪,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解释:

未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仪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过期)、定位仪不完好的均不允许入井。

处罚规定:

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仪的,每项罚款200元;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或井下吸烟,罚款5000元,对当班入井检身人员罚款200元。

三、必须精力充沛、身体健康,严禁酒后、疲劳、带病入井。

解释:

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吃饱、穿暖,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充沛的精力。

饮酒后、身体疲劳、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严禁入井。

处罚规定:

酒后入井的,一人次罚款1000元。

四、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严禁私自入井。

解释:

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

(一)、井口检身工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出入井人员、出入井车辆进行严格仔细的检查。

(二)、对入井人员要进行检身,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人员入井;严禁酒后入井。

(三)、对入井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入井车辆灯光是否齐全、司机是否有驾照、车况是否符合入井要求、车里是否装有严禁入井的物品等,严禁无入井证车辆入井。

(四)、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填写入井登记卡后方可入井。

(五)、井口检身工负责监督落实入井人员、入井车辆入井前的登记,没有填写入井登记卡的人员、车辆严禁入井。

并认真要做好入井人员,车辆的清点、统计工作。

(六)、从主井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到付井口进行登记。

(七)、专业化服务单位、矿属区队每班班前会时要填写出入井签到表及统计好入井人员总数上报调度室,开完班前会将名单交与井口检身处,由井口检身处按照名单人数进行检身。

(八)、所有出井人员必须按规定出井后及时填写出井登记卡,专业化服务单位、矿属区队出井人员必须及时在井口检身处填写出入井签到表。

(九)、井口检身工负责监督落实出井人员、出井车辆出井后的登记,没有填写出井登记卡的人员。

(十)、井口检身工认真做好出井人员的统计工作。

(十一)、井口检身工发现当班出、入井人数有误差时,及时汇报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管理中心负责查明原因。

处罚规定:

违反以上规定的罚款200元。

五、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入井。

解释: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下井。

在培训期间,主要学习有关安全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技术知识及矿纪矿规等有关规章制度。

了解矿井概况以及发生事故时的避灾路线,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提高抗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般作业人员必须持入井证,入井证分主卡和副卡,主卡经井口检查后随身携带,副卡入井时交于井口,升井时领回。

班队长、特种作业人员(放炮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绞车司机、瓦斯抽放泵司机、空压泵司机、监测监控员、变电所操作工、井下电钳工、电机车司机、水泵工等)除携带入井证外还要携带安全资格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

无轨胶轮车司机要持有入井证、驾驶证、无轨胶轮车操作证入井。

处罚规定: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罚款1000元;不持证上岗,每人次处罚500元;未持入井证入井的罚款200元。

六、必须熟知本岗位及环境中的危险危害因素,严禁冒险作业。

解释: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对于危险、有害因素的定义,已经非常明确、清楚。

危险因素在时间上比有害因素来的快、来的突然;造成的危害性比后者严重。

这里的因素应该理解为事故、作业过程、行为和环境,因为在不同的行业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差别较大。

火灾、瓦斯爆炸、中毒、触电等属于事故;设备的检修、爆破作业、运输等属于作业过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属于行为。

冒险作业是指在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任何一种情况下作业都是冒险作业,冒险作业就可能酿成事故,在井下作业时,严禁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严禁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处罚规定:

对本岗位及环境中危险危害因素不清楚的罚款100元;未经审批、违反规程措施冒险作业的罚款500元。

七、必须遵章守纪,严禁“三违”。

解释: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违章指挥通常指管理人员违反“三大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指挥作业人员作业。

违章作业通常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通常指作业人员违反矿制定各种规章制度。

处罚规定:

对违反煤矿规章制度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每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罚款1000元;特别严重要求合作方解除劳动合同,矿方的由矿方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1、必须严格粉尘检测制度,严禁提供虚假数据。

解释:

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工作面、运输机转载点、溜煤口、卸载点、筛分点、破碎点、综采面移架、放顶煤作业等产生煤(岩)尘的地点,作业期间要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每班形成实时监测数据,并上报总工。

处罚规定:

未执行粉尘检测制度的罚款500元;提供虚假数据的罚款1000元。

2、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粉尘超标作业。

解释:

根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管理标准:

煤尘及时清扫,井下巷道不得出现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设备设施上不得出现煤尘堆积(2mm以上)。

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工作面、运输机转载点、溜煤口、卸载点、筛分点、破碎点、综采面移架、放顶煤作业、煤矿地点等产生煤(岩)尘的地点,作业期间要采取冲洗巷道、喷雾洒水、水炮泥等防尘、降尘措施。

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要采取个体防尘措施。

处罚规定:

未制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罚款500元;粉尘超标作业的罚款500元。

3、必须严格执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制度,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人员。

解释:

根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管理标准:

要求每班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对井下采掘面、采空区、揭老空巷道附近、钻孔内、采空区等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

要求瓦检员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报警仪、便携式监测仪、多种气体检测仪,对上述地点每班按有关规定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

如发现监测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及时上报调度,并组织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人员及时撤离。

第二百四十七条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必须按照《规程》规定:

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必须按规定对矿井总排、一翼回风、采区回风、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采空区密闭、设在回风侧的机电设备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进行巡回检查。

3、每个检查点必须同时测定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空气温度等数据。

4、采煤工作面需要测定的地点有:

(1)工作面进风流;

(2)工作面风流;

(3)工作面上隅角;

(4)工作面回风流;

5、掘进工作面需要测定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

(2)掘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风流;

(4)局部高冒区。

6、放炮地点检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检查应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检查应在该地点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进行。

7、检查瓦斯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不得进入停风巷道检查瓦斯。

8、下井要带齐瓦斯检测仪、检查仗、胶皮管、温度计、记录手册及其他规定的仪器、用具。

9、对检测仪的各部件进行检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电路畅通、检查干涉条纹清晰,气密性能好。

10、检查药品是否失效,钠石灰药品颗粒直径一般应为3—5mm。

如发现药品变色失效,应立即更换药品;首先检查吸气球和仪器是否漏气,再检查气路是否畅通。

11、必须在和测量现场温度相近(温差不超过10℃)新鲜空气中按压气球队5—6次,清洗室。

进行零位调整时,按下测微按钮,转动粗手轮,从目镜中观察,把干涉条纹最黑的一条对准零位线,应将光谱的第一条黑纹对在“零”位上,如果第五条正对在“7%”的数值上,表明条纹宽窄适当。

12、检查甲烷应在距巷道顶部不大于300mm处风流中进行,检查二氧化碳应在距巷道底板200mm处风流中进行。

在高冒部位检查,要利用橡胶管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

13、检查完瓦斯浓度后,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检查混合气体的浓度,混合气体的浓度减去瓦斯的浓度,再乘以0.95,即为该处的二氧化碳浓度。

14、用多种气体检定器检查其他气体,用温度计检查测点的温度。

每次检查完毕后,要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矿井调度室报告,同时记入瓦斯检查员手册,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下班后,要将当班检查数据记入瓦斯检查台账。

15、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交清当班情况,并互相签字。

第二百五十二条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板、记录手册、台帐三对口,每日上报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相关规定: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到0.5m³),瓦斯超限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设置瓦斯监测探头。

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时,要立即进行处理。

(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方可恢复掘进巷道正常通风。

处罚规定:

未执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制度的罚款500元;气体超限未撤出人员,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对跟班班长罚款500元;对项目部罚款2000元。

其他违反规定的罚款500元。

4、必须对噪音采取隔音、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严禁噪音超标作业。

解释:

(一)、矿井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地面的主要通风机房、压风机房、主井绞车房;井下的风动凿岩机、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钻、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主水泵房、空压机房等地点必须进行噪声监测。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并建立台账和记录

(二)、公司必须对噪声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

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三)、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作业时间不超过30s,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各生产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噪音超标的设备进行降噪。

处罚规定:

未对产生噪音设置采取隔音、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噪音超标作业,未采取措施的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五、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解释:

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健康监护管理项,必须根据GBZ188-2007的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实时对职工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如发现疑似职业病进行复诊和后期治疗。

处罚规定: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每人次对区队(项目部)罚款1000元;对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每人次罚款1000元。

六、必须设置公告、警示等标识,严禁隐瞒信息。

解释:

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现场管理项,按照GBZ158-20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处罚规定:

未设置公告、警示等标识的罚款作业单位2000元;发现隐瞒信息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七、必须配戴个体防护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解释:

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现场管理项,按照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做好登记记录,并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

根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管理标准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包括矿灯、矿灯带、自救器、头部护具-矿帽、呼吸护具-防尘口罩、眼面护具-防尘眼镜,防冲击眼面面具、耳塞、手套、防砸皮靴、工作服等。

处罚规定:

下井未配戴个体防护用具每人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使用不合格产品对责任单位罚款购1000元。

 

综采(综采)安全七条规定

1、必须按规程进行超前支护,严禁支护范围、支护强度不符合要求。

解释:

由于受采动影响,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安全出口外侧超前一定距离内的巷道压力明显升高,而且随着推采压力变化较大,导致顶板煤或岩石破碎和松软,容易发生顶板冒落,因此必须进行超前支护,支护的强度和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超前支护的距离,超前支护单体柱的排、柱距,防倒设施及行人侧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上下隅角无关门柱或关门柱不全,每项不合格罚款200元。

处罚规定:

支护范围、支护强度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200元;工作面推进前方的倒车硐室的支护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未加强支护,罚款500元。

2、必须保证液压支架完好,初撑力符合要求,严禁支护失效。

解释:

支护质量是采煤工作面防止冒顶及片帮等事故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必须保证液压支架完好,初撑力符合要求。

处罚规定:

液压支架一处不完好罚款200元;液压支架的初撑力不低于额定值的80%,达不到标准要求,每架罚款100元。

邻支架不能有明显的错差,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

支架错差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或发生挤架、咬架,每架罚款500元。

3、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符合要求,严禁无安全出口及出口不畅。

解释:

安全出口是工作面出现重大灾变时,人员撤离的必经之路,也是事故救援的通道,«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二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内蒙古自治区下发的采煤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两个出口宽度必须大于800mm,出口内不得堆放杂物或设备,保持畅通。

处罚规定:

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1000元。

上、下安全出口行人安全间距不小于800mm,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四、必须保证工作面“三直两平”,严禁工程质量不合格。

解释:

工作面“三直两平”是指煤壁,运输机道和支架成直线,工作面底板和顶板平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工作面煤壁伞檐长度符合要求,顶底板不得出现明显台阶。

处罚规定:

遇到特殊情况除外,发现工作面“三直两平”有一项达不到标准要求,罚款200元。

工程质量不合格每处罚款500元。

5、必须及时移架、护帮,严禁支护滞后。

解释:

回采工作面采煤机割煤后,工作面空顶距离增大,煤壁侧的压力升高,移架不及时会造成片帮或冒顶事故,因此必须及时移架或护帮,必要时拉朝前架。

处罚规定:

支架护帮板有一架不打开或打开不到位,每架罚款200元;采煤机割煤后未及时移架,采煤机后滚筒至移架地点的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要求,罚款200元。

6、必须符合采空区管理规定,严禁采空区大面积空顶作业。

解释:

采空区悬顶面积过大,垮落时会对工作面支架等设备造成较大冲击,有害气体的涌入,甚至产生飓风造成人员伤亡及工作面大面积冒顶,因此必须加强采空区切顶线的管理,悬顶面积超过10平方米时就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罚规定:

除初采外,发现超过规定的每次罚款500元。

七、必须保证机道作业闭锁“三机”,严禁随意进入。

解释:

检修或不作业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必须闭锁,同时通知控制台设置在零位,架前有人作业时如果推溜、拉架、随意进入,违反规定,将会造成人身伤害等事故。

处罚规定:

检修或不作业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必须闭锁,同时通知控制台设置在零位。

架前有人作业时严禁推溜、拉架、随意进入,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掘进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供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风机风筒安装符合规定。

解释:

双风机双电源是指要两个风机两路独立的电源(不同的变压器)同时驱动两个风机工作以保正在一个电机故障或一路电源故障时保证至少有一台风机工作确保掘进工作面连续供风。

同时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三专两闭锁”,“三专”指井工开采的矿井井下对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以确保供电相对稳定,保证停头不停风的原则。

“两闭锁”指掘进工作面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

其中瓦斯电闭锁是指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时,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工作面及掘进巷道内的被控设备电源;风电闭锁是指当局部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掘进工作面及掘进巷道内的(除备用风机电源外的)所有设备电源。

循环风是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这种风流叫做循环风。

风筒必须压双边。

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到10米范围内。

处罚规定:

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供风的每项罚款1000元,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每项罚款2000元,风筒连接不符合规定罚款200元,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1000元。

二、必须正规循环作业,临时支护安全可靠,敲帮问顶措施到位,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解释: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永久支护的最大空顶距、最小空顶距、最大空帮距,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敲帮问顶是人员在进行工作面作业前,由当班班队长带领有丰富经验的老工人,用长钎对工作面迎头的活矸浮煤进行敲击,这样做可以找净活矸浮煤,防止人员作业时掉落砸伤,其次可以通过敲击的回声来判断工作面迎头岩石的基本情况,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控制好顶板和帮部,确保作业时人员和设备安全。

处罚规定:

违反规定的罚款500元。

空帮、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每项罚款1000元。

三、必须保证支护质量,严禁支护失效。

解释:

我矿掘进支护的质量标准化要求:

(一)锚杆:

锚杆要求间排距允许误差±100mm之间,2200mm锚杆孔深2150mm,允许偏差0~+50mm。

锚杆安装:

安装牢固,托板紧贴岩面,不松动;锚杆锚固力不小于70KN,掘进过程中,抽检率不得低于3%,并准确记录检测值,制作台账存档;扭矩力不得小于150N.M,掘进过程中,抽检率不得低于5%,并准确记录检测值,制作台账存档;两边的锚杆与岩面的夹角≥70°,锚杆外露螺母长度10~40mm。

(二)锚索:

(班组验收要逐根检查)安装牢固,托板紧贴岩面,不松动;锚索预紧力不小于150KN,锚索外露长度锁具外150~250mm,拉拔力不得小于240KN,锚索预紧力逐根检测,并记录台账保存。

间排距允许误差±100mm之间。

(三)树脂锚固剂使用规格锚索使用一卷CK2360树脂锚固剂和两卷K2360树脂锚固剂,使用次序为:

先投放CK2360一支然后再投放K2360两支;顶锚杆使用一卷CK2360树脂锚固剂和一卷K2360树脂锚固剂,使用次序为:

先投放CK2360一支然后再投放K2360一支;帮锚杆使用一卷CK2360树脂锚固剂一支。

(四)网片使用规格顶部网片均在帮部下垂200mm,所有网片搭接不得小于200mm,使用14#铁丝双丝、双扣、双道拧接,绑丝间距不得大于200mm,帮网底边、帮锚要成直线,网片搭接处使用锚杆压茬。

处罚规定:

顶板支护滞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支护滞后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掘进和支护严禁平行作业。

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对支护失效的锚杆和锚索未进行补打的,每根罚款200元;预紧力、拉拔力、扭矩力不足每根罚款200元。

四、必须坚持有掘必探,严禁盲目施工。

解释: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定,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探放水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探放水工必须持证上岗。

必须在打钻地点附近安设专用电话,能直通调度室。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安装闸阀,能控制放水。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

探放水过程中必须有瓦斯检查员现场有害气体进行监测;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熟知避灾路线。

处罚规定:

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或设计的要求打好探水钻孔。

钻孔必须有标识。

无探放水眼,罚款2000元;无标识,罚款200元。

五、必须执行地质预测预报制度,严禁地质条件变化时无措施作业。

解释:

煤矿突水、透水事故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威胁之一,地质预测预报制度增强了煤矿开采的计划性和对事故隐患的预见性,可以大幅度减少煤矿采掘中的意外险情。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条例》中关于矿井水害分析及预测预报的要求,做好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处罚规定:

未执行地质预测预报制度的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0元;地质条件变化时无措施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6、必须保证运输设备完好、可靠、监控和急救设施齐全、保护齐全,严禁跑偏。

解释: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皮带机常用的六大保护有:

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超温)自动洒水装置(保护)、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保护)。

不跑偏以不超过滚筒和托辊边缘为准。

传动部分必须设置保护栅栏,挡煤皮符合要求。

减速器油位、油质符合要求。

张紧紧装置齐全完好,动作灵敏可靠,托辊齐全灵活。

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3组压风自救装置和1组供水施救装置。

处罚规定:

运输设备不完好的罚款500元;皮带保护缺项或不合格,每项罚款500元;对皮带跑偏撒煤未及时调整的罚款500元。

监控传感器位置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安装的罚款500元,监测监控传感器距工作面超出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300元。

未按要求安装急救设施的罚款1000元。

七、必须文明施工,严禁淤泥、积水、乱堆乱放。

解释:

巷道内无明显积水,或积水长度不超过5m,深度不大于100mm。

工作面20m后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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