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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装置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和成品油储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以下称专业公司)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要选择资质信誉好、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报价合理的单位。

第四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力求使招标投标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运作规范。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分为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两级管理。

对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即炼油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销售企业由股份公司批复初步设计的油库和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专业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由地区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对于限下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即炼油企业投资额低于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销售企业未由股份公司批复初步设计的油库和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地区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专业公司负责限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检查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资质审定,办理项目投标准入手续;

(三)监督股份公司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负责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审定。

专业公司接到地区公司提出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后,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以书面传真方式下发地区公司;

(五)监督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审定限上项目中标单位;

(六)凡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经与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协商,专业公司有权宣布招标无效,并责令其重新招标;

(七)组织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七条地区公司负责组织本企业限下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股份公司、专业公司有关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制定本单位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资质的初审并对项目准入提出意见,并将限上项目准入初审意见以文件形式上报专业公司;

(四)负责限上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编制工作和限下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编制、审核工作,并将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初审意见于确定的发标日期前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上报专业公司;

(五)负责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核工作

(六)组织限上及限下项目评标工作;

(七)负责限上项目中标单位的初审及限下项目中标单位的审批工作,并将限上项目中标单位的初审意见以地区公司文件方式上报专业公司。

第八条各地区公司都应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各地区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或项目经理部)是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在地区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准备条件的满足程度,向地区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招标申请。

招标申请的内容包括招标机构的组建及人员构成、招标范围的确定和招标单元的划分、招标方式的选择(若为邀请招标应列出拟邀请单位范围或邀请单位名单)、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招标整体进度安排、各分项招标具体时间安排、招标准备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的编制工作,包括投标邀请函(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技术、商务评标标准等;

(三)负责组织标底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发布工作;

(五)负责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六)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投标单位自费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

(七)组织召开标前会议;

(八)提出评委建议名单;

(九)组织开标及评标工作;

(十)根据评标结果提出拟中标单位意见报地区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十一)根据专业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和发出开工通知,并负责履行合同。

第九条引进设备材料的招标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引进设备材料必须先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再对外开展工作。

新建及改扩建限上项目引进设备材料的立项审批手续为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单项引进设备材料的立项审批手续由地区公司报专业公司统一办理;

(二)引进设备材料的审批分为股份公司和专业公司两级管理。

凡用汇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含一次批量进口的单机或零配件,下同)的进口设备材料和10万美元及以上的技术软件,由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审批,用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设备材料和1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软件,由专业公司负责审批;

(三)所有引进机电产品的招标投标活动还需遵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发布七号令)的规定;

(四)引进设备材料的招标实行委托代理制。

由项目主管部门和代理商具体组织引进设备材料的技术和商务谈判工作。

代理商的职责是:

1.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办理引进设备材料进口手续;

2.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拟邀请投标厂家的建议;

3.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授权,制定商务评标标准并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4.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授权,制定商务合同条款;

5.组织参与技术与商务谈判,或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授权主持商务谈判,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确定商务合同条款;

6.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做好签约后设备材料的开证、减免税、报关提货、商检、验收、索赔等工作;

7.负责协调及时解决设备材料引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做好售后服务直到保证期完。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地区公司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二)具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地区公司,可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

项目经理,熟悉工程的技术、经济、法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人员;限上重点项目专业公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进行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招标;

(二)初步设计批复后,方可进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

应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鉴于石油化工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无论采取何种招标方式,原则上优先在中石油系统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方面有经验和业绩的单位中选择。

采取何种招标形式最终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招标工作程序

(一)成立项目招标组织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接受投标单位申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

系统外单位参加投标,必须到专业公司办理准入手续;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七)召开招标会议,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八)接受投标书及投标保证金;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组织评标;

(十一)提出拟中标单位名单及排序,经审批后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

(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规模、主要工程内容、产品方案、环保评价、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进度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

2.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

3.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4.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及联系人;

5.合同主要条款及特殊要求,包括取费方式及支付方式;

6.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设备、材料供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规模、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要求交货时间、对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等;

2.设备、材料、电器、仪表设计一览表和必要的非标设备制造图、电器开关配线图及其它技术资料;

3.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4.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及联系人;

5.合同主要条款及特殊要求,包括取费方式及支付方式;

6.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施工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规模、产品方案、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现场条件、执行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招标方式、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

2.必要的初步设计文件、非标制造图及其它技术资料;

3.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4.物资供应方式和设备、材料价格计算方式,价差的处理方法;

5.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6.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及联系人;

7.合同主要条款及特殊要求,包括取费方式及支付方式;

8.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9.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十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

个别变更和补充的,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如有重大变更则应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八条参加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

(二)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近几年有较好的工程质量业绩和安全记录,投标前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四章标底

第十九条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勘察设计标底:

1.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编制标底;

2.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施工标底: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有关资料和国家关于工程费用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场价格编制标底;

(三)物资采办标底: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中设备、材料、电器、仪表等概算及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当时市场实际价格编制标底;

(四)招标单位不得随意压低标底价格,但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五)标底经审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书,投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书;企业简历;全员职工人数(包括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及职工技术状况);自有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机具一览表;近三年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施工的主要工程任务、质量及安全情况。

正在承担的主要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施工任务,包括正在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施工和未开工的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

(一)石油系统内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和施工的企业,每年办理一次资质审查,办理准入手续后,均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非石油系统的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和施工的企业参加投标时,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考核资质,限上目必须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资质,按项目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三)招标单位应将资质审查和项目准入结果正式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招标工程有关的综合说明,包括投标的工程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担保和授权委托书等;

(二)按照工作量计算的报价;

(三)勘察设计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勘察设计方法。

施工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案、标准规范、特殊工程施工采用的标准规范、技术措施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控制质量、进度、安全及成本的主要措施;

(五)按照GB/T9000所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项目创优计划;

(六)工作任务实施计划:

1.勘察设计计划开工、交工、存档日期、勘察设计进度实施进度表;

2.设备和材料计划开始及完成日期,工作统筹计划表;

3.施工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进度实施表及网络图。

(七)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及修改建议;

(八)其它有关投标内容。

第二十三条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签。

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用正式函件更正,此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与函件有出入,则以函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领取招标文件时应交纳标书费,并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取估算合同价的2%或估定一笔金额。

第六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会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标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及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六条投标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签;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同一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的;

(七)有其它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评标中的一切活动对投标人及与该过程无关的人员保密。

投标人对招标人员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尝试都将会可能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地区公司以及项目经理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限上重点项目专业公司可派员参加。

不得邀请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业务或行政关系的单位的人员参加。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委一般从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产生,根据评标项目的专业特点,评委也可从外系统特聘产生。

评委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九条评委应本着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完成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生泄密或误导、干扰评标活动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核准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科学的评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评审:

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资质信誉和财务能力;企业资产与装备情况;企业主要业绩,尤其在国内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主要业绩;工程质量业绩和安全记录情况;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质情况等;

(二)技术评审:

主要指投标技术文件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1.勘察设计招标的评审主要包括设计指导思想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先进、总体布置是否合理、工艺流程是否先进、设备选型是否适用、投资估算是否超过投资限额、设计进度是否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设计质保措施是否完善、设计取费是否合理及合作态度是否令人满意等;

2.监理招标的评审重点在于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信誉程度、监理经验、监理业绩、实施方案、组织机构、人员和装备配备以及对工期、质量和投资进行控制的方法等;

3.施工招标的评审主要包括施工总体布置是否合理、施工进度计划是否切实可行、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是否得力、施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质保体系是否完善、施工机械和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以及施工分包情况等,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4.设备和材料供应招标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能力、产品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等。

(三)商务评审:

主要包括总报价及单项报价、付款条件、完成期限、保修期服务以及财务、付款方面的建议或优惠条件等。

第三十一条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约请投标单位就投标文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不允许投标单位更改标书内容、报价及增加优惠条件。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项目的复杂程度,可将评审分为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两方面进行,对小型评标项目也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为使评标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评标委员会应采用“打分法”进行量化评标。

即评标委员会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给予相应权数,再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依据评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打分,以累计得分评价各投标单位的综合能力。

第三十三条从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一般不超过三十天;从开标到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结束后,向地区公司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拟中标单位排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标情况说明;

(二)对合格标书的评价,包括标价分析、实施能力分析、技术建议分析、合同建议分析、授予合同的风险性分析等;

(三)拟中标单位意见。

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根据评标结果,拟定中标单位意见,报地区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查。

限上项目须报专业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七天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单位,并不做任何解释。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转包工程。

第七章项目准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投标,一律实行项目准入制度。

参加项目投标必须获得准入资格。

第三十八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分为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两级。

第三十九条专业公司负责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参加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的准入审批。

第四十条地区公司负责限下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限下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准入和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准入预审,并报专业公司审批。

第四十一条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准入证办理程序

1.石油系统内企业持相应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每年年初向地区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预审同意后,由地区公司签署意见后报专业公司审批,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项目准入证(见附件2)。

2.非石油系统企业持相应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在参加投标前一个月,向地区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预审同意后,由地区公司签署意见后报专业公司审批,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项目准入证(见附件2)。

第四十二条石油系统内持有项目准入证的企业,可以参加资质等级范围内的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非石油系统内持有项目准入的企业,只能参加准入申请表中载明项目的投标。

未经专业公司批复准入的施工企业,各地区公司不得允许参加项目投标。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凡参与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予保密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接触到评标标准和标底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一经发现并查实泄密者,要予以严处。

第四十四条炼油与销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罚则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执行外,中标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两年内不得参与炼油装置与储运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同意中标单位分包的,除追究中标单位责任外,给予项目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地区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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