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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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

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

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8.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0.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

包括:

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

11.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理工科纵向、横向经费提扣比例如下:

经费类型

提扣比例(%)

项目组

人工费

公共资源

使用费

学校

管理费

院系

管理费

纵向

按任务书预算数

2

3

2

横向

按合同书预算数

2

5

3

注:

公共资源指图书、网络、仪器及学校综合服务体系等,实验用水、电、实验室等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另行核收(目前暂不收取)。

第十条文科纵向、横向经费提扣比例如下:

经费类型

提扣比例(%)

项目组

人工费

公共资源

使用费

学校

管理费

院系

管理费

纵向

按任务书预算数

1

3

2

横向

按合同书预算数

1

4

3

注:

公共资源指图书、网络及学校综合服务体系等。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

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

经批准后,科技处或社科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

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技处或社科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技处或社科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厦门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纵向经费管理:

1.到校科研经费经提扣后,经费的开支应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开支预算掌握使用。

2.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开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机票及购买机票的发票、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批件。

3.纵向经费按任务下达单位《合同书》外拨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

4.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合作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经科技处或社科处分管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累计价值不低于20万元(占拨款总经费30%以上),或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学校将以适当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用学校配套支持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购置实验仪器设备不再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横向经费管理

1.到校科研经费经提扣后,经费的开支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

2.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自行决定。

3.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的提取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合同书》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需填报《厦门大学专用设备增减表》。

5.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累计价值不低于20万元(占合同经费30%以上),或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学校将以适当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6.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六条科技处、社科处和各院系所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经费决算

第十七条财务处将为每一项目负责人设立纵向经费结余卡和横向经费结余卡,分别用于合并该项目负责人所主持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

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

结余经费可以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意愿,按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性分配。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

结余经费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院系所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技处或社科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参照纵向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不能提扣管理费和人工费,也不能开支接待费。

第二十二条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的《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00]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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