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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保证设备合理使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及利用率,防止和杜绝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xxx工程处现场所有机械设备,包括租用机械。

3依据:

3.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3.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3《xxx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4内容:

4.1一般规定:

4.1.1实行“三定”制度(定人、定机、定岗)

4.1.2持证上岗。

起重没备及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有操作证才能使用的机械,必须执行操作证准用制度。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操纵使用机械,无操作证的人员严禁操纵机械。

4.1.3多班作业的设备实行交接班制度。

4.1.4操作新机型前,工地领导组织技术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按照说明书进行培训、学习,熟悉该机构造、性能和操作要求,经过考试合格,方可.单独操作。

4.1.5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坚决执行“十不吊”,并粘到驾驶室。

避免降低性能范围使用。

避免超载、超负荷使用;避免超性能范围使用。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在吊车吊重物上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时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活动物时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末垫妤护角时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4.1.6设备操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4.1.7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没有出厂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不得投入使用。

4.1.8施工区域内多台起重设备有效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碰撞时,由使用单位制定防碰撞措施,并向相关操作人员交底。

4.2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基本要求

4.2.1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有关专业知识及相关的应知应会,凡是社会上要求有证件的工种,应持有相应的证件。

、新工人在独立使用机械时必须经过对机械的结构性能、安全操作、维护要求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教育和实际操作及基本功的培训。

4.2.2在作业中,只有一个指挥人员发出指挥信号时,方可操作,凡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人员发出信号时,不得操作。

4.2.3操作人员在患病或精神不正常时,不可勉强工作,严禁酒后操作或抽烟时操作。

4.2.4操作人员在工作时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着装整齐,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说话要文明礼貌。

4.2.5在有危险情况时,任何人指挥,操作人员应市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再进行作业。

4.2.6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转或工作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或大声喧哗。

5起重机械安全措施

5.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5.1.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5.1.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5.1.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5.1.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5.1.5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5.2起吊物应绑挂牢固。

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

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

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5.3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5.4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

5.4.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5.4.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5.5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臵;吊件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5.6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

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

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5.7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

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5.8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

5.9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10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5.11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5.12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5.13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5.14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5.15起重机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装臵。

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品。

5.16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验。

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

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5.16.1静负荷试验:

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

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

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5.16.2动负荷试验:

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

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

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5.16.3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

如必须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5.17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

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5.18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5.19作业时,起重机应臵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5.20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21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油料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土扑灭,严禁用水浇泼。

6车辆运输安全措施

6.1运输重量大,或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1.1了解运输路线的情况,拟定运输方案,提出安全措施。

6.1.2指定专人检查工具和运具,不超载。

6.1.3物件的重心与车厢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过高或偏移过多时,加配重进行调整。

6.1.4易滚动的物件沿其滚动方向用楔子垫牢。

6.1.5运输超长物件时应设臵超长架,超长架固定在车厢上,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应捆绑牢固。

6.1.6关好车厢板。

如无法关严时,将车厢板捆绑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灯。

 

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保持机械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正确使用和优化组合,充分发挥机械的效能,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消耗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xxx工程处现场所有机械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包括租用机械。

3依据:

3.1《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2《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3.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4《xxx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内容:

4.1例行保养:

每天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和调整工作。

4.2一级保养:

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为主,一般周期为一个月。

4.3二机保养:

完成一级保养的作业内容,系统性的拆解保养。

4.4三级保养(中修):

计划性的进行。

4.5走合期保养:

大修机械的磨合期间保养。

4.6换季保养:

更换使用季节性的润滑油、燃油、防冻液,更换清洗三滤;作好防冻设施。

4.7停放保养:

停放及封存设备,应进行保养,主要是清洁、防腐、防潮等。

4.8点检(或定期检查):

是利用人的感官和简单的仪器工具,按照预先制定的技术标准,对设备定人、定点、定期进行检查的一种管理方法。

5管理程序

5.1每月必须留出保养时间进行保养,禁止只用不养。

应按照规定的维修保养制度的要求,对机械设备及时保养与检修,杜绝失保、失修、带病运转等现象,以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

5.2保养人员要正确使用油料,注意润滑油、液压油的正确使用,要符合用油规定及原厂的规定要求。

5.3凡由操作人员保养的机械设备,必须精心保养,由机械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凡是送修理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的机械设备,除注明应进行的保养等级外,还需要注明另外加修项目,保养后要进行严格的检验。

5.4机械设备走合保养、换季保养的材料、配件质量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对停放或封存的机械设备要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5.5在机械设备的保养过程中,要注意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对杂物及油污分类的进行放臵或清理。

 

机械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xxx工程处现场所有机械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包括租用机械。

3依据:

3.1《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2《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3.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4《xxx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内容:

按照规程要求制定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对特种设备的常规检查内容包括:

4.1对在用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4.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4.2.1各种安全装臵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4.2.2动力装臵、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4.2.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2.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4.2.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4.3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4.3.1运行、制动的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4.3.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震动或者噪声;

5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了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

6每季度和公司机械处组织联合专业自检,及进消除安全、技术、保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机械使用安全可靠。

7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结构性能时,由机械处同意,总工批准,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后执行,改装后三个月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存档保管;

8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9各单位使用的机械必须做到正确合理使用,努力提高机械完好率、利用率,延长机械使用寿命,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充分发挥机械化作业的优势。

10机械、车辆在使用中要做到:

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五良好(调整、紧固、润滑、各部件、安全)。

机械发生故障后,操作人员应亲自向有关人员汇报,讲清故障原因,故障部位,按规定办理《机械修理派工单》。

修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修理人员,了解修理进度,对不同工种的修理项目主动做好牵头联系工作;做好监修工作,确保修理质量。

11机械、车辆停用期间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将燃油、润滑油加足,电瓶充电,保持机械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使之能随时投入工作,长时间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腐、防盗、防火、防潮湿,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

12冬季使用机械要求:

12.1入冬后做好冬季使用的预热、防寒设施的准备工作,并做好换季保养。

12.2冬季未使用防冻液的机械,每次使用后应放尽冷却水,以防冻坏机械。

12.3冬季停放不用的机械,应清除存水,蓄电池取下定期充电,发动机应定期发动。

13厉行节约,对燃料、润滑油、工器具实行限额领料并实行单机核算

 

机械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机械设备事故的划分、分析和处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xxx工程处所属生产设备的机械事故,简称机械事故。

3依据:

3.1《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3.2《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3《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4《xxx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内容:

机械事故的界定:

凡由于保管、操作、修理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非设备正常损坏或丢失,造成设备及附件的精度或技术性能降低,使用寿命缩短,不论对生产有无影响,均称为机械设备事故。

4.1机械事故的分类:

4.1.1机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4.1.1.1如因人为原因(包括操作不当、维护保养不善、施工措施不利、管理不严、指挥十五、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和交通肇事等)造成的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4.1.1.2因自然灾害或不了抗拒的外界原因引起的事故以及设备设计、制造或修理造成的先天性缺陷而又无法预测和补救,所引起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4.1.2按国家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生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施工机械事故按其损坏程度和损失价值大小程度划分为:

4.1.2.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4.1.2.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0-15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4.1.2.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5000-1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生产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安全水平的事故。

4.1.2.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生产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

4.1.3事故责任

4.1.3.1次要责任:

承担事故责任在50%以下;

4.1.3.2同等责任:

承担事故责任50%;

4.1.3.3主要责任:

承担事故责任在50%以上;

4.1.3.4全部责任:

承担设备事故的100%。

5机械事故的处理程序:

5.1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尽快报项目部领导,逐级上报,会同有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技术鉴定,积极组织抢修,估计损失价值,确定事故等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今后没有切实可靠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严肃处理。

5.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三日内填报事故报告单,逐级上报。

记录和一般事故有设备使用单位处理报公司安监部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参加事故分析会。

重大事故有公司组织,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经东电局审批后报电力部备案。

5.3如因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而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送事故报告单,事故发生单位应将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以书面材料先行上报,并在报注明正式报告单的报送日期,延报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0天。

6事故的分析和处罚:

6.1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下述情况下发生的机械事故,其领导负主要责任:

6.1.1发现事故隐患后报告而未能采取预防措施者;

6.1.2发现问题不及时找检修人员及时修理者;

6.1.3随意更换机(组)长或操作司机者;

6.1.4擅自作主超负荷、超士、超压、超温及带病运行设备;

6.1.5迫使或纵容他人违章操作;

6.2设备事故的处罚标准:

对设备事故的处理,应以教育为主;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遵守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的机械事故,需对事故责任者按事故性质、事故损失及责任者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由公司进行处罚后,项目部追加处罚。

6.2.1记录性事故:

事故的全部责任者处以6%的罚款(按直接损失的价值计算,下同),对主要责任者处以4%的罚款,对次要责任者处以2%的罚款,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的罚款。

6.2.2一般事故:

对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者处以5%的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3%,对次要责任者处以2%的罚款。

对事故单位处以8%的罚款,并在全公司内通报批评。

6.2.3重大事故:

对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者处以3%的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的罚款,对次要责任者处以1%的罚款,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6%的罚款,并在项目部内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公司。

6.2.4特大事故:

对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分别处以3%和2%的罚款,对次要责任者处以1%的罚款,同时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于一定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的罚款,在全公司内通报批评同时上报东电局和电力部。

6.2.5发生未随事故必须按事故对待,本单位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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