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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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

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揭示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价款结算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综合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作为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单位。

第五条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以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在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采用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方式组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审计项目计划编制

第七条为科学编制项目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库。

第八条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投资审计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审计力量和实际工作情况,对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申报,方可正式立项安排,纳入本年度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应报政府批准或备案,并及时下发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应予以梳理、分类。

规模以下的审计项目,可以优化内部控制程序。

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标准,由各级审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滚动实施。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的,审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中止实施的,各级审计机关可以制定停审制度并按相关要求执行;当年无法完成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继续实施;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达到审计条件的,作为追加项目,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任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审计实施准备

第十一条在实施审计前,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的组成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与建设单位对接沟通,对审计项目进行调查了解。

调查了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投资规模及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应等单位的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三)项目进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控制度。

(五)实施阶段跟踪审计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

(六)项目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七)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前期资料: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用地征迁、规划许可证、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料等。

(二)工程管理资料:

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质量验收评定、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设计、勘察、监理招投标及合同,设计成果文件,监理成果文件等。

(三)工程财务资料: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工程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帐套(含电子档)、会计凭证等。

(四)设备材料资料:

招投标资料及合同、入库及领用清单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竣工决算资料中如有电子资料的,在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时还应附上电子资料。

上述纸质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交接手续,审计组应对送审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书面告知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组应按《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重点关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投资及造价控制、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及进度控制、投资绩效等方面的内容,重点把握投资决策和财务收支程序合规性,项目管理有效真实性和投资绩效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等方面。

第十五条竣工决算审计的时间范围为建设项目从立项起至审计之日止的全部投资活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管理方面

1.审查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

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签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现场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等方面。

2.审查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及概算审批核准情况,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情况,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审批办理情况。

3.审查建设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四制”执行情况。

4.审查投资控制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概算执行、设计变更及签证、进度款支付、材料设备的定价核准程序等方面的情况。

5.审查质量及进度情况。

主要包括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关键工序的报验手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材料进场的复检报验等情况。

6.审查建设目标实现情况。

主要包括审查建设规模、建设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等目标有效实现;对建设内容、功能设计、质量标准等标准的执行情况。

7.审查项目建设用地情况。

主要包括征地、拆迁的数量、面积、类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相符情况。

(二)财务管理方面

1.审查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相符并单独设账情况。

2.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相关报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3.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包括资金闲置或不到位、项目资本金违规抽回等方面。

4.审查建设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方面。

5.审查待摊投资费用支出合规、真实、合法情况,规费缴纳、减免、缓缴、手续齐备情况。

6.审查资金支付按合同条款执行并及时开具发票情况。

7.审查建设期间利息收入、基建收入和固定资产的核算情况。

8.审查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情况。

(三)造价管理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造价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效益情况

各级审计机关应结合竣工决算审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南(试行)》(皖审投〔2009〕68号)文件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应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工作起止时间。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应包括项目审批立项;基本概况;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情况;项目实施完成以及项目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计评价:

应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投资控制及项目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对项目工程管理与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总体评价等。

(四)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应包括审计发现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在项目审批立项、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和提出审计处理处罚等相关意见。

(五)审计建议:

结合项目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现状,在规范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主送建设单位,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章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竣工决算审计的质量控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履行审计质量分级审核责任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审计风险。

第十九条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审计证据的取得和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存在问题的,应当分别进行取证。

(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测的,应由审计机关委托或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审计过程中需要的送检取样,应在审计组监督下进行并及时取证。

(三)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牵头安排,分别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应统一管理本地区竣工决算审计质量,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审计质量防控责任制,严格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十一条开展绩效评价的审计项目,审计前应当明确审计目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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