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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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
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甲类传染
病
肺鼠疫
I 级:
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
散趋势。
【释义: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 1 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
的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
II 级:
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 5 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
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释义:
平均潜伏期按 6 天计算。
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
数为准,下同。
】
III 级:
发生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鼠疫:
发现 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附件 1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截止 2013 年 6 月 24 日)
总体原则: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金标准,事件定级以其中规定为准;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对事件自行定级,但如果
预案中已有明确定级标准者,当参照预案的标准进行定级;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是报告的最低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收到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在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否则属于漏报。
3.鼓励各地在突发网中报告事件,即使该事件未达到报告标准也可以报告。
4.报告的事件初次报告后应根据标准及早建议当地政府定级(或建议当地政府委托疾控中心定级),以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
整事件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报告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然后及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
估管理办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
5.未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的事件,通常建议定级为未分级事件。
1
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腺鼠疫
II 级:
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
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地)。
【释义:
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 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患者的住处为中
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划定),累计发病 20 例以上。
】
III 级:
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流行
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县(市)。
IV 级: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
霍乱
II 级:
在一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市
(地),有扩散趋势。
III 级:
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30 例;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
(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释义:
1 周内,10≤病例数<30。
】
IV 级:
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 例以下。
【释义:
1 周内,病例数
<10。
】
霍乱:
发现 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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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乙类传染
病
乙类传
染病总
体原则
II 级:
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
病水平 2 倍以上。
【释义:
在缺乏前 5 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
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
】
III 级: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
平 1 倍以上。
【释义:
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报告标准,但未达到 III 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
肺炭疽
I 级:
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
散趋势。
【释义:
大、中城市定义为:
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
II 级:
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 5 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
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释义:
平均潜伏期定义为 6 天。
】
III 级:
发生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
以内。
肺炭疽:
发生 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
其它
炭疽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
肠炭疽病例;或 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
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传染性
非典型
肺炎及
人感染
高致病
性禽流
感
Ⅰ级:
发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释义:
病例数≥1】
II 级:
发生疑似病例。
发现 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
似病人。
发现 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乙类传染
病
甲肝 /
戊肝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及以上病例。
输血性
乙肝、
丙肝、
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 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
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 HIV 感染。
伤寒、
副伤寒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及以上病例,或出
现 2 例及以上死亡。
细菌性
和阿米
巴性痢
疾
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或 2
例及以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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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麻疹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流行性
脑脊髓
膜炎
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病例,或者
有 2 例及以上死亡。
登革热
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 5 例及以上病例;
或首次发现病例。
流行性
出血热
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
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高发地区 10 例)及以上病
例,或者死亡 1 例及以上。
钩端螺
旋体病
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
生 5 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 1 例及以上。
流行性
乙型脑
炎
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 5 例及以上病例,
或者死亡 1 例及以上。
5
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猩红热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 5 例(高发地
区 10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 3 年内
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 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
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 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
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血吸虫
病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
性病例 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 1 周内连
续发生急性病例 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
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病例 5 例及以
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 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病例 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
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丙类传染
病
丙类传
染病判
定总体
原则总
体
II 级:
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
病水平 2 倍以上。
III 级: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
病水平 1 倍以上。
【释义:
IV 级-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 III 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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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流感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Ⅱ级应急反应阶段:
橙色预警,新亚型流感病
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Ⅲ级应急反应阶段:
黄色预警,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Ⅳ级应急反应阶段: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
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
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无应急反应阶段:
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
年版)》的通知:
(1)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
位发生 30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 5 例及以
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
例);或发生 2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死亡
病例;
(2)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乡或街道)1 周内出
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
其它感
染性腹
泻(除
霍乱、
痢疾、
伤寒和
副伤寒
以外)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20 例及以上感染性
腹泻病例,或死亡 1 例及以上。
流行性
腮腺炎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风疹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
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其他感染
性公共卫
其他传
染病
【释义:
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在缺乏前 5 年周平均发病水平
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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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生事件
范围等判定。
】
病种、
致病因
子丢失
I 级: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
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
菌毒种丢失事件。
不明原
因肺炎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新发或
再发传
染病
I 级: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
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
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
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
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
株病例。
】
II 级: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
近 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水痘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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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食物中毒
II 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释义:
中毒人数≥100,且死亡病例数≥1;或者死亡病例数≥10】
III 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释义:
中毒人数≥100,且死亡病例数=0;或者死亡病例数≥1】
IV 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100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释义:
30≤中毒人数<100】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
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
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5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
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
一次中毒人数 5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
其他中毒
(突发中
毒事件)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
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较大(III 级)和一般(IV 级)
突发中毒事件四级。
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5.1 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及以上且死亡 10 人及以上;或死亡 30
人及以上。
(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 24 小时内出现 2 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
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 100 人及以上且死亡 10 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 30 人及以上。
(3)全国 2 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 级),
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2 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 2000 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及以上且死亡 2-9 人;或死亡 10-29 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 24 小时内出现 2 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 3
例及以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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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 100 人及以上且死亡 2-9 人;或累计死亡 10-29 人。
(4)全省 2 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 级),并
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3 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 1000-1999 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及以上且死亡 1 人;或死亡 3-9 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 24 小时内出现 2 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
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 100 人及以上且死亡 1 人;或累计死亡 3-9 人。
(4)全市(地)2 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 级),并
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4 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 50-999 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 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 1-2 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 24 小时内出现 2 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
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 10 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 1-2 人。
(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环境因素
事件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
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在 24 小时内,1 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 100 人(含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 15 人(含 15 人)以上。
(2)在 24 小时内,1 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
例 3 例及以上。
10
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 300 人(含 3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死亡 25 人(含 25 人)以上。
b. 在其所辖的 8 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
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 24 小时内,1 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 500 人(含 5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死亡 35 人(含 35 人)以上。
b. 在其所辖的 16 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
氧化碳中毒事件。
c. 在其所辖的 4 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在 24 小时内,全国发生以下情况:
a. 一氧化碳中毒人数 1000 人(含 10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 50 人
(含 50 人)以上。
b. 30 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
事件。
c. 8 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
事件。
d. 2 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Ⅱ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在 24 小时内,1 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 60-99 人,
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 10-14 人。
(2)在 24 小时内,1 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 150-299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 15-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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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b. 在其所辖的 4 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
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 24 小时内,1 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 300-499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 25-34
人。
b. 在其所辖的 8 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
化碳中毒事件。
c. 在其所辖的 2 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
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在 24 小时内,1 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 30-59 人,
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 6-9 人。
(2)在 24 小时内,1 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 60-149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 10-14
人。
b. 在其所辖的 2 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
化碳中毒事件。
(3)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在 24 小时内,1 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 10-29 人,
或死亡 3-5 人。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环境因素事件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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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意外辐射
照射事件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
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
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
于 8 戈瑞。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 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 8 戈瑞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
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 1 例及以上。
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一次急
性职业中毒是指具有相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史的急性职业中毒。
II 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释义:
中毒人数≥50;或者死亡病例数≥5】
III 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50 人;或死亡 5 人以下。
【释义:
10≤中毒人数<50;或者 1≤死亡病例数<5】
IV 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释义:
中毒人数<10,且死亡病例数=0】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及以
上的。
【注:
此规定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冲突,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准,即“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以下,未
出现死亡病例”也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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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细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信息报告规范中的规定
群体性不
明原因事
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
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I 级: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
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
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
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
不明。
】
II 级: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释义: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
散到其它县(市),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