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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读书笔记

合同法读书笔记

  篇一: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

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XX年第4版。

合著者:

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著者:

韩世远)等10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XX年第1期)等150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XX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

  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

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

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同于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交易关系,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也不调整物权合同。

该教材界定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书主要介绍合同法专有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合同正义原则系属于平均正义,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和地位如何。

另外,还介绍了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合同法的作用和体系。

使读者对合同法的历史发展沿革和精神有了大致的了解。

  第二章对合同的分类进行了介绍,认清了各类合同的特征,对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等,从而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妥当适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理论的完善。

该章分十节分别介绍了十种合同分类。

  第三章第三章到第十一章,介绍了合同的订立到终止的动态过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即缔约各方各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了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实现。

合同的保全,准确地说是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该书中仅

  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第十二章介绍了违约与违约责任,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我国法律中的用语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

后十五章对具体的合同的合同类型进行专题介绍。

  该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合同进行界定,动态的发展和静态得呈现出合同的基本规则和运行规则。

  四、思考与评价

  本书知识性与理论性相结合,介绍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并介绍了学界主要学者的观点,并表明了自己的理论观点。

该书顺应时代的发展特征,将理论实践相结合,代表出版时期的主流的观点,指引着《合同法》在现实中的应用和发展,对我国《合同法》法条的解读和发展,现有的法律《合同法》颁布于1999年,之后均为进行修改,该《合同法》对于时代的新内容,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该书对赋予合同法新的内容和解释,不断丰富理论。

该书有着丰富的理论内容,在各知识点中都有具体的观点的表达和说理。

对于该书的各观点中,我将着重介绍合同的解除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该书认为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

该书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其前途如何,应区分情况而定,总之,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作为合同解除的前提,不是合同解除的考虑范围。

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原则上具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学说多讲解除与终止进行区别,认为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

  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终止的原因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终止,一般也给予允许。

而解除权仅以违约为产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合同成立之时,于是便要恢复原状,这样终止与解除是不同的。

如今,德国民法通说认为,合同解除不再是消灭合同关系,只是转变为清算关系,这样,在溯及力的方面,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已经趋同。

在我国,认为终止时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使用终止的字样。

《合同法》把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所称的终止直接称之为解除。

在我国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具有明显的区别,抛开德国法中对于终止的规定,仅就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同,首先,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并不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影响合同的解除,而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消灭,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先;其次,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是两种不同的状态,发生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原因也不同,合同的解除以违约为前提,合同的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另外,解除和撤销,解除和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该书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从使用的范围来说,撤销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即民事行为场合,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交前消灭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一点与前述的合同解除的性质的规定有所出入,该书在合同的解除的性质中规定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未生效的合同也可作为解除的对象,而在此处解除的撤销的区别中认为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形,该处对提前消灭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即认为合同的解除要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是必须的,因此,笔者认为本书对合同解除的性质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规定,两处的表述存在一定的矛盾。

解除和撤销的区别之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原因有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往往没有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规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即违约解除非继续行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解除和解除条件亦不同,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有单方解除和协

  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合同解除的条件也有法定解除的条件与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又有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

该书仅对一般法定解除进行了讨论,《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

合同解除的程序也分为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

关于合同的解除的程序主要依据该法条的规定。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涉及三种学说,直接效果说、简介效果说、折衷说。

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说。

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按照折衷说,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

崔建远教授也认为应采用直接效果说,并在其论文《解除效果折衷说只评论》中对折衷说进行评析,认为折衷说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志;解除不消灭合同关系之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将恢复原状义务作为合同解除导致的返还债务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弱点;折衷说与我国合同法第98条的解读、对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在利益衡量方面处于劣势。

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和合同解除三者之间关系的把握上,折衷说看错了法律评价的重心。

另,折衷说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之说不能成立。

笔者赞成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对于合同解除的效果应当采用直接效果说。

  关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无明确系统的规定。

一般通说认为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原则上约定解除的合同有无溯及力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则上不能有溯及力,但是由此而导致不公正后果时则宜有溯及力。

对于违约行为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

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应认为合同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当被解除时能恢复原状是其是否

  篇二:

《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

  篇三:

合同法学习心得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李德龙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书,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时刻用到。

  通过《合同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

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

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

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

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

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第二步,如果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了解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的情况,以及违约的程度、原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有无担保等;第三是最后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总之,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篇四:

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学习心得

  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认识到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

  一、签订合同的一般规定:

在工作中,签订合同时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以免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引起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订立合同、合同评审、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

  首先要订立合同(内容具体、完整、双方权利及义务要明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合同范围及合法性;审查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四证一书一照”,确定合同相对人(法人)的合法性,确保合同签定后的有效性;另外要对合同相对人(法人)资质及业绩进行审查,确定其有履约能力,组织合

  同评审小组对合同及合同相对人(法人)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合同签订中:

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谈判,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数量、责任、义务、履约保证金等明确后,合同双方条件达成一致,相对人做出承诺后签订合同。

  四合同签订后:

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及时足额收缴以降低合同风险,要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考核、督促,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陈永强

  XX年6月20日

  篇五:

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

与其说这是一门法律课,倒不如说这是一门常识课,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

这里我简单谈一下我对学习这门课的一点心得体会。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

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脑宽带上的协议。

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

那是还有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我们也只有同意。

而今年,我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同中,我们还画了押。

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约了。

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在学习了合同后,我真的了解了不少关于合同方面的知识,从以前一个对合同一无所知的人,现在我知道了合同的分类,我前面说的与电信公司之间的就是要式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

这种合同是提前拟制好的针对大众的,因为像

  电信公司这类公司不可能对每位顾客都拟定一份合同,如果要考虑到每位顾客的不同需求,这样的要求是无法满足的。

我还知道了什么是要约邀请,电信公司张贴的海报就是一种广告,就是要约邀请,还有我们去超市买东西时货架上的物品对我们就是一种要约邀请;什么是要约,学生代理向我们询问要不要办这个业务时就是要约;我们答应办理,就是合同法里的承诺。

随之我们就与电信公司开始签订合同,我们签订了两年,我们也很清楚这个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我们在这两年内不用这个电信手机的话,就要赔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种合同是书面形式的,还有通过电子邮件等络交易这种数据电文也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

合同还有口头形式,我们坐公交车,出去买东西,等等与社会上的一切进行互利的时候,其实这些都是一种简单的口头合同形式,

  我自己还有曾经一个关于合同受骗的亲身经历,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

当时面对很多的兼职都想尝试去做,而自己对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又是知之甚少。

当时遇到一位姐姐,来到我们寝室,和我说想不想做兼职,她说他是广州一个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业务员。

具体我现在也不记得了,还给我出示了工作证。

兼职就是在寝室开个小卖部,当时我还是很开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

而令我惊奇的是她居然还说要和我签订合同,对这我根本没接触过,就这么被这能说的姐姐给骗了,当时两千块钱就换回来一些假产品。

事后我们发现时还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们催促着才赶过

  来,来后询问了下根本不给我们立案,就走了。

我们还想过找记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开,我不想让爸妈知道,家里条件并不好,又何必让他们跟着受累呢!

后来才找了份外卖兼职度过了一学期。

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问题,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拟制好的。

首先一个问题,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这么一个公司的存在?

虽然合同里写的条件还不错,可是我才发现那上面盖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来的,根本不是现盖的。

另外签名只有这个业务员的,并没有公司的其他人物。

我并没有搞清这个人的真实身份。

另外就是这个合同根本没有任何担保,也就不用谈什么违约责任了,所以都没法告。

  现在想想,那时太没有法律意识了。

因为无知,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我感觉到自己的可悲。

其实我还是很喜欢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学点法,在这个有点混乱的社会让自己更有知识些,才不至于对什么都一无所知。

在这个合同法课后,我学习到了很多常识,对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帮助,我相信我不会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骗,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会谨慎地对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学问,这是值得我们去探讨与研究的。

  篇六:

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学习心得

  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已经开始实行了,我们也即将在将来的时间里亲身体会到它,西南公司也利用公司发给我们的学习资料,展开了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也得出了一些心得。

这一部劳动合同法针对1995年的老劳动合同法在某些具体的规定上作了一些改动,而这种改动一经出台就立刻在民间产生了反响,华为事件就是一个很直接的例子。

华为公司要求,工龄8年以上的骨干精英们在xx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辞职手续。

也就是说他们都与华为终结雇佣关系。

接着,华为迅速再同他们缔结了一份新劳动合同,使他们重新回到原来的岗位,享受原来的待遇。

针对这一事件业界以及非业绩马上展开了讨论,一些评论人士认为实际上,这个过程包含了很多东西。

华为的举动其实是在消化即将在xx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其人力资本合约带来的潜在冲击。

因为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可以生成一种近乎于终身雇佣的劳动合同。

而另外的一些人却认为这种做法属于这个企业对于这部法律的误读,当然这种误读并不是指读不懂,而是一种故意的曲解,因为作为一个企业,它作出的每一个决策,第一个要考虑的就是其本身的利益,有损于本企业的利益的事他们是一定不会做的。

  华为事件当然只是这部劳动合同法颁布带来的影响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其他的变化肯定也还要引起人们的思维上乃至行为上的波动,我们的学习也是重点放在了与我们切身利益最接近的条款上。

  新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即: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95版劳动法的有固定期限和无固。

定期限的两种劳动合同期限,新合同法的规定更加灵活,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劳动者工作。

并且新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了特别的规定:

在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这样就更能维护我们的自身的权益

  新的劳动合同法队合同的终止以及解除也有了新的阐释,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分为两个层次,即随时解除权和付义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

新合同法禁止了用人单位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出现随时解除权成立的法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点与95年版劳动法的规定明显不同,95版劳动法规定的付义务解除权没有限定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畴内,无论期限是否固定,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法定义务,就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种变化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更加重视,更加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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