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后勤管理制度汇编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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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后勤管理制度汇编五

二十一、关于临时工待遇

1、本校所聘用的所有各类临时工均为临时用工,均可根据需要随时解聘,除特殊情况外均执行日工资制,均不享受星期日、节假日上班的加班补助。

ﻫ2、临时工的聘用和工资待遇的变更必须经校长批准,并签发正式书面批准手续,必须有分管后勤校长签字的协议书,必须有担保人签署的书面担保,缺乏上述手续者必须于月底之前补齐。

无上述手续者财务室不得支付工资。

ﻫ3、临时工系本校教职工亲属的,有关的本校教职工必须教育其亲属遵纪守法,认真工作;发生责任事故者,有关教职工应承但连带责任。

4、临时工因病、老或学校撤岗应自动离校,年满55周岁的临时工,学校一律不再留聘。

5、临时工享受本校正式教职工教师节、春节两次全员性福利的10%,其它方面的奖金、补贴、福利不得享受.校内承包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工、保安公司派出的保安人员,由学校按照协议与其派出单位进行经济结算.

二十二、关于保安人员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1、保安人员的工资由派出单位负责,由学校按照协议与其派出单位进行统一的经济结算。

2、保安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纪违法的应予立即辞退。

已不在本校、本部工作的原保安人员(含仍在其它单位任职的保安人员)一律不准再到本校活动、闲逛或住宿,一经发现按社会不明身份人员移交“110”或派出所,同时辞退接待、留宿的现保安人员.ﻫ

二十三、关于教职工各种情况的探视、礼遇标准。

1、离退、病休、内退人员不享受与在岗工作人员相同的各类奖金、补贴。

ﻫ2、鉴于离退休、内退人员人数较多、年事已高、部分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学校不组织上述人员的大型聚会和集体外出活动。

每年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指定专人保管。

3、停薪留职人员、待岗在职人员、脱产进修半年及半年以上人员、在职但未经批准而离岗超过3个月人员、未经批准自行内退的人员有一定工作能力(经评议认定)而不上班人员、不服从工作分配的人员,其工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其各类福利待遇一律取消。

4、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去世,学校丧礼100元(含花圈);教职工的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在岗临时工的父母去世,学校丧礼50元(含花圈);教职工本人去世,丧礼200元(不含花圈)。

教职工父母去世在老家举行丧礼,单程路程不超过300公里的学校派代表吊唁;超过300公里的,学校一般不派代表前往,其上述丧礼发到教职工手中。

二十四、关于建筑、维修、零工使用、帐目结算、预付款支取、公款借用等问题的规定ﻫ

1、凡各类建筑维修项目必须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制定方案并经批准、签定协议后方可执行。

任何人不得自做主、自行定价、自行确定施工人员。

ﻫ2、聘用零工应经校长批准,零工价不得超过25元/日,零工结算之前应由分管校长、总务主任、财务人员集体验收并在验收附件上签字。

任何人不得私自聘用、提高定价、单人验收,不得聘用本校干部、教职工的亲属和特别亲密者施工。

3、超过1万元的集中建筑维修项目应事先经学校批准并签定合同;超过5万元的建筑维修项目必须经教育局批准并招标签合同。

上述项目的结算,一要执行合同,二要验收附件,超过10万元的应有教育局基财科或财政局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4、借用公款、公费乘车(含出租车)、长途出车、参加付费的本地外地教学教研活动,借用按规定公存的房改房权证,向本校迁入户口,到定点公费医疗院(所)以外的上级医院转诊,校外单位、个人借用本校公用设备设施或借助人员临时帮助工作等等,必须经校长批准。

带货出校的车辆必须有学校领导的证明。

二十五、关于用电安全的管理规定

为了学校安全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实现开源节流,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用电管理责任制

 用电管理由总务处负总责,学校电工具体负责管理。

总务处要根据电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危险标志,防触电事故发生。

总务处要制定的具体要求,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

要和各有关处室签订用电安全责任书.

 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不得乱搭乱扯,要符合规范要求.

总务处对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管理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校长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落实到位。

ﻫ政教处对用电管理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用电行为,确保学生的用电安全。

ﻫ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

私自安装,乱搭乱扯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ﻫ

(二)、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ﻫ总务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用电管理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严禁带电操作,严禁乱搭乱扯。

ﻫ电教室对电视、饮水机等班级、教研组用电设施每月进行一次检修,做好检修记录,确保用电设施的正常使用.ﻫ 各办公室、教研组、各班级每周要对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务处,总务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ﻫ 各班级、各处室、各部门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设计部门设计的灯具已配齐全,不得随意增加。

办公室、实验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电工安装,严禁私拉乱扯线路。

(三)、要注意节约用电

 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

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

对班级、宿舍实行量化管理,发现一次长明灯现象,扣班级量化分.

  教室、办公室、宿舍及其他房间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

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的,不得使用电热器。

违者没收电器.ﻫ各教研组、各处室、各位教师使用的饮水机、计算机下班时要及时关闭,严禁夜间通电.

教学楼下自习后由保安人员关闭总闸,教学楼、综合楼、科艺楼等场所夜间所用的插座要关闭开关总闸,确保学校夜间用电安全,不按时关闭造成用电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

 教职工公寓实施光亮工程,电费应及时足额向有关部门缴纳。

学校不承担用电的一切费用。

二十六、关于节约用水的管理规定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一)、加强用水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用水。

ﻫ1、总务处、管水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用水设备、管道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抢修,避免水资源浪费,确保学校正常用水。

2、管水人员每天要检查一次水龙头,及时更换损坏的水龙头,减少用水浪费.

3、政教处要通过主题班会,开展活动,在学生中开展节约用水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教育学生爱护校园内各处的水龙头,严防人为破坏,若发现人为破坏水龙头的现象,一经查实,加倍赔偿,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ﻫ

(二)、注重节约用水

1、用完后立即关闭水龙头,严禁长流水现象发生。

生活区因设备问题无法关闭时,应立即报告水电工并由其进行维修。

ﻫ2、门卫要看好学校大门,严禁校外人员到学校取水用水。

工地用水要适当收取费用。

冲刷厕所一要减少水的流量,二要夜间关闭,专人管理,定时开关。

学校压力罐采取定时开放制度,每天早5:

00抽水,晚10:

00点关机,既保证正常用水,又节约水资源。

3、对家属院用水,依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逐步实行用水收费管理制度。

ﻫﻫ        二十七、学校物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ﻫ  为做好学校物品的采购、发放、使用、保管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ﻫ1、物品的采购。

各处室申请购物时,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确需购买时,写出申请,贵重物品,必须经校长批准,办公必需品,由分管总务的校长审批。

2、经批准购入的办公、生活用品、维修物资一律交保管员入库,登记造册,记入库存资料明细帐。

ﻫ3、使用人领取物品时,必须先填写领料单,经总务主任或分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领用,保管员见单发放,未经批准,不得发放。

ﻫ4、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教室的门窗、玻璃、五金件、照明灯具、黑板、桌凳、电教设施及学生宿舍的门窗、玻璃、支撑、拉手、照明灯具、床、橱等,由使用班级管理。

每班设一名物管员负责该项管理工作。

各科室所配的办公用品及门窗、玻璃、照明灯具等由使用科室负责人管理.总务处是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由总务副主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校产管理员靠具体执行该项工作,做到月检查,月总结,实行周通报制度.

5、各班级、各宿舍、各处室的物品增减时,必须经分管校长、总务主任核实,需报校产管理员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或处理.ﻫ6、总务处定期对物品保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量化积分、纳入优良班集体和优秀教研组量化评比之中。

ﻫ7、损坏公物,自觉修理好,否则按学校损坏公物赔偿制度赔偿.故意损坏公物,加倍赔偿并追究责任。

8、教职工个人不得借公物私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由管理人员办理手续后方可领用,并按时归还。

其他单位借用公物必须经校长批准,经管理员办理手续后方可领用,管理员要按时追回。

二十八、损坏公物赔偿制度

为管好用好学校公物,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育人质量,特制定本规定.ﻫ1、学校公物属于国家财产,管好用好公物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职责,要关心学校,爱护公物,自觉同破坏公物的现象作斗争。

2、损坏公物,要及时报告总务处 .属于正常损坏,经总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签字可免予赔偿.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按原价赔偿,故意破坏的,加倍赔偿,并视情况按学校规定给予适当的校纪处分。

3、教室、办公室的公物,由班主任、教研组长负责管理。

如有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查不清责任的由该室集体赔偿.ﻫ4、班级公物,实行责任制。

包干到学生个人,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提倡自觉修理,自觉赔偿。

严禁随意更换桌凳,更换的要先检查使用情况,再调换桌凳。

如有损坏,总务处追查班主任,班主任落实责任人,查不出来的由班集体负责赔偿。

ﻫ5、各功能室的公物,由各室负责人管理,损坏或丢失的总务处追查负责人,负责人追查责任人,查不出的由负责人赔偿.总务处学期初要和负责人签定物品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物品的质量、数量.

6、赔偿事宜先由总务处写出报告,后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字,由会计室执行。

交款应持现金按时交会计室。

7、学校校产、物品不明去向,学校追究总务处的责任,总务处追查负责领导的责任。

 

二十九、乐器材管理制度

1、每学期开始和结束时要对所有音乐设备进行检查和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2、每次使用前协助上课教师调试好,用后及时验收,按要求将设备保存好并要求使用教师作好记录。

ﻫ3、如发现设备损坏,及时报分管领导,保证不耽误上课。

ﻫ4、对学校现有器材分门别类进行整理保存,登记注册,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磁化,发现好资料,尽力搜集。

5、器乐一般不外借,仅限在校内使用。

6、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管理人员不离办公室。

7、做好卫生安全工作,打扫好卫生,按时开关门窗。

三十、音乐器材归还及赔偿制度

音乐器材属学校公有财产,为规范音乐器材的使用,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教学,特制定本制度。

ﻫ1、学校统一印制音乐器材借还登记卡,一式两份。

一份由音乐器材管理员保存,一份由借用人员归还物品时保存.ﻫ2、借用音乐器材,必须首先检查所借音乐器材的使用状态是否良好,并认真填写登记卡上的内容。

3、借用音乐器材的教师必须按归还时间归还所借物品,由音乐管理人员对回收音乐器材进行验收、登记。

4、本人所借物品不得转借别人,不准私自带回家里使用,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ﻫ5、外单位人员借用本校音乐器材的,必须经分管校长签字后借用。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音乐器材外借.ﻫ6、如因使用不当致使所借音乐器材不能正常使用者,必须按照价赔偿。

7、对故意损坏音乐器材者,除照价赔偿外,另对使用者处以加倍罚款。

 

三十一、临时工聘用协议书

 

编号:

甲方:

    (用人单位)   

乙方:

   (受聘人)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聘用期为月,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试用期为  个月。

二、聘用期间乙方待遇:

1、基本工资:

(按天计算,30/月)

2、奖金:

(按天计算,30/月)

3、医疗费用:

包含在工资中,不另记

4、因病医疗休息期间的待遇:

包含在工资中,不另记

5、如因工伤残:

包含在工资中,不另记

6、养老保险:

包含在工资中,不另记

7、住房:

包含在工资中,不另记

8、甲方每年给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有效期一年。

三、甲方应对乙方提出明确工作任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乙方应遵守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努力完成每期工作任务和目标.

五、聘用期间乙方不能完成甲方提出的任务,不遵守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或人员过多

等,甲方可付清工资,立即终止合同,乙方要求解聘,需提前通知甲方,经同意后方可终

止合同,否则扣发当月工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档案袋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日     年 月 日

 

三十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服务公司、学生食堂、百货商店、快三秒、教工食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因饮食安全工作涉及面广,学校成立安全领导组,指导和监督各饮食单位的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食堂设施、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学生食堂、百货商店、快三秒、教工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学生食堂、百货商店、快三秒、教工食堂的设施设备布置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学生食堂和接待餐厅的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壁应有1。

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三)制售冷荤菜的学生食堂和教师食堂必须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学生食堂和教师食堂应当有专用的餐饮具洗刷、消毒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学生食堂和教师食堂的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的自来水装置。

第四章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及销售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统一采购关。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肉类等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三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学生食堂和接待餐厅的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的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五条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不得向就餐者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就餐者健康的食物.

第十六条学生食堂和教师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五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食堂和接待餐厅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食堂和接待餐厅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九条学生食堂和接待餐厅的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饮食单位建立健全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生食堂和教师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食堂和教师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生食堂和教师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不得私自设立的饮食摊点.

第二十六条 校医务室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七条班主任、生活委员应积极做好学生食堂的民主管理工作,及时向饮食单位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综合服务公司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采取下列措施:

(一)饮食安全领导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治工作。

(二)及时通知汶川卫生防疫站;校医务室;人民医院。

(三)救治医疗单位应备足救治所必需的各种药品、设备,接到通知后,快速赶赴现场,立即投入到救治工作中。

(四)校医务室必须配备必要的调查取证和现场快速检测器具和仪器。

(五)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详见附件二.

(六)食物中毒事件一旦发生,各小组要紧密配合,严禁推委扯皮,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饮食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对学校饮食安全负总责.

二、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具体如下:

(一)学校有关领导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1、加强对所分管饮食单位职工的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做到警钟常鸣。

2、加强对所分管饮食单位食堂、餐厅的食品卫生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存在问题,必须及时督促纠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3、及时督促所分管的饮食单位,建立健全的饮食卫生安全制度,并定期检查落实。

4、各级分管领导不能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一般事故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致人死亡或致人伤残而失去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二)饮食单位在食品和原材料采购方面的责任追究.

1、因把关不严,采购了不合格的食品和原材料,而又未发出的,经查证属实后,由采购人负责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和原材料已发出,但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经查证属实后,由采购人负责收回和退货.并追究其责任。

3、对采购不合格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已发出并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人员中毒的,责令采购人收回未使用的食品和原材料并就地销毁。

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4、对采购不合格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已发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和造成个别就餐人员中毒的,伙食团长、采购人员和班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学校主要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

5、对采购严重违反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半成品和原材料,造成重大影响和多人中毒的,采购人,伙食团长、班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学校主要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

将根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涉及人员的刑事责任。

6、对采购严重违反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半成品和原材料,造成很大影响和多人中毒的,经抢救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的,采购人,伙食团长、班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学校主要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

将根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涉及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食堂加工、出售方面的责任追究。

1、因疏于管理,调配不当,造成制成食品霉烂变质的,一经查证属实,对该食堂班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涉及人员的责任。

2、因疏于管理,操作不当,造成制成食品轻度变质并出售,未造成影响或食物中毒的,一经查证属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涉及人员的责任。

3、因疏于管理或安排不当,未能掌握蔬菜食用性质和要求(如四季梅、发芽土豆等)并加工出售,造成个别就餐者有轻微的腹泄、呕吐等现象,经医生简单处理无问题者,伙食团长、班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涉及人员的责任。

4、对食堂,未能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进行加工和出售,发现有腐烂和变质现象的食品未作及时处理,造成个别就餐者出现中毒症状的,经医生救治无问题和严重后果者,伙食团长、班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涉及人员的责任。

5、严重违反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出售腐烂、变质以及非加工的食品,造成就餐者食物中毒,且人员众多,经医院救治后出现致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的,伙食团长、班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学校主要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涉及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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