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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县政发〔2004〕11号2004.2.16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专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与财政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三)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五)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评审额度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为依据。

  第十条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项目单位提交或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

  (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该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该项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评审确定的项目概、预算或决(结)算投资额,概、预算执行情况,审减、审增投资额的,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评审结论应当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四)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投诉。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一)项之规定,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可能不真实、不准确,由市财政部门责令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三)项之规定,评审机构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返还。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

(一)、

(二)项之规定,项目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拒绝说明情况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开展投资评审业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

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发〔2004〕19号2004.6.18印发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县属(含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者,必须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二、县属国有投资的经常性或者成批量的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至50万元但工程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房屋装修、市政维护、零星绿化等工程项目,应集中捆绑后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三、严格控制“低中高结”现象发生。

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确保工程结算价在扣除价格变动因素后,不超过中标价(不含暂定金额)的20%。

对单个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造价增加50万元以上,或者单个增补项目超过50万元,或者累计增补项目以及工程变更增加达到中标价20%的,业主单位必须及时报县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小组会审。

  四、县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小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发展计划和物价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招投标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工程变更和增补项目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单个预算造价在5万元至50万元的县本级和各乡镇财政性投资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实,并经县招投标办批准后,可不实行招标,由业主单位的领导集体研究并经公示后确定施工队伍,但其合同价格和结算方式需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确保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50万元。

由于特殊情况超过50万元的,需报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否则,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六、所有公开招标项目都必须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县政府网站、县电视台发布招标公告,造价超过100万元的工程,还需依法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报名工作,统一集中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进行,未进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的投标报名一律无效。

投标报名接待登记工作由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投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在报名截止时间将投标报名情况抄送县招投标办备案。

  八、为缩短招标工作时间,对于技术不复杂的县属国有投资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可在投标报名后,确定入围投标队伍前,进行简略资格预审,对报名队伍施工资质、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经理资格进行查验。

  九、县属国有投资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对投标报名队伍过多者,可先进行资格预审(含简略资格预审),如果资格预审后平均每个标段仍有10个以上资格合格队伍,为减轻评标工作难度,可采用招标单位推荐入围和抽签入围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入围投标队伍,首先由招标单位确定入围投标队伍数量(每个标段不少于7个),然后由招标单位的领导集体讨论并从资格预审合格队伍中推荐不超过1/3的入围队伍,最后在剩余的资格预审合格队伍中当众抽签确定不少于2/3的入围队伍。

招标单位在推荐入围投标队伍时,应确保所推荐队伍不存在串标围标的可能。

  十、为了防止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县属国有投资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一般确定为工程造价的2%,但原则上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十一、建立项目经理在建工程登记制度。

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项目经理在建工程数据库。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入库登记。

工程竣工验收后,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取消登记。

项目经理在入库登记期间,不能参与其它项目的投标。

  十二、对县属国有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为缩短招标活动时间和投标费用,一般采用“评审抽签法”评标,先进行技术部分的合格性评审,然后进行商务部分的符合性审查,最后采取“抽签”形式确定中标队伍。

  十三、对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执行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评标办法。

技术标采用暗标,进行合格性评审。

  十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存在串标围标嫌疑时,应中止评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再复议评标。

  十五、凡经调查核实确属串标围标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参与串标围标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自公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投标。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

若干规定

长发〔2004〕21号2004.6.18印发

  为了进一步强化财政投资评审的监督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及《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0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以下县本级和各乡镇经立项的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评审,未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款。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专项经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与财政有关的建设项目。

  二、投资评审必须对上述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一)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三、财政投资评审实行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现场计量与支付、经济技术签证等由项目业主、监理、跟踪评审员三方会签。

  四、财政投资评审必须严格遵循三审定案、资料备案和审计局抽审制度。

项目评审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评审结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遵循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未达到立项标准,但单项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新、改、扩和维修项目需报主管领导批准。

 

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

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性投资

工程预(结)算文件整理、送审工作的通知

长县评审〔2005〕01号2005.3.31印发

全县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文件整理、送审工作,根据长发〔2004〕21号、《国家标准GB/T50328-2001》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预(结)算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工程预(结)算文件的内容必须齐全、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

  三、工程预(结)算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四、工程预(结)算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装订整齐。

  五、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及预(结)算书封面必须有编制单位盖章、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章。

  六、工程变更资料包括工程变更申请批复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工程量签证单等。

若施工过程中有较大的变更和项目增补,即单个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造价增加50万元以上,或者单个增补项目超过50万元,或累计增补项目以及工程变更增加达到中标价20%的,应有针对上述内容的工程现场监管小组的会审表和补充协议。

  七、工程预(结)算文件应由相关单位编制、汇总、装订,由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同意送审”字样的意见后送审。

  八、工程预算文件包括:

  1、送审资料目录表;

  2、立项批复文件,施工招标申报(招标事项核准)表复印件,免于招标的批复文件(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小型工程项目);

  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

  4、设计图纸;

  5、工程量计算式、钢筋下料表;

  6、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及编制说明;

  7、与第5、6项内容相同的软盘。

  九、工程结算文件包括:

  1、送审资料目录表;

  2、立项批复文件,施工招标申报(招标事项核准)表复印件,免于招标的批复文件(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小型工程项目);

  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

  5、设计图纸、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会议纪要;

  6、工程变更资料;

  7、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

  8、竣工图纸;

  9、竣工验收报告及证明书;

  10、非招标工程的预算文件;

  11、测量成果、工程量计算式;

  12、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13、其他与工程结算评审相关的资料,如勘察报告、材料验收证明、材料送检报告、功能检测报告。

  十、第八、九项所指与招投标相关的文件仅指招投标工程。

  十一、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齐,建设方或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资料,以确保评审结果及时、准确、真实、可靠。

  附件:

1.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样表;

     2.工程竣工图章样式及要求;

     3.工程付款申请单;

     4.工程变更或项目增补会审表。

 

附件一

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

 

附件二

工程竣工图章样式及要求

一、竣工图章示例

二、竣工图章规范要求

  1、竣工图章的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2、竣工图章尺寸为:

50mm×80mm。

  3、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4、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

工程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县政发〔2005〕68号2005.9.13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利用县、乡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下同);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或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三)使用科技专项经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强化合同管理、现场管理。

  第五条 成立县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对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管力度。

  第六条 监管小组应建立健全会审制度,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和工程变更会审办法,对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变更,原则上会审一次,在会审过程中,监管小组应进行现场踏勘,在听取相关各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程序简便的原则提出会审意见。

  第七条 监管小组应建立变更会审情况通报制,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做好存档工作。

于每月末对工程变更会审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经监管小组组长审签后按规定报相关领导。

  第八条 县审计局应健全审计制度,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抽查审计制度,每年抽查审计项目不少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结项目的10%。

  第九条 县建设局应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如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等)和个人(如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作为从事工程建投发包、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跟踪评审,及时向监管小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项目责任人是指县委办、县政府办发文确定的对县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人。

其它政府投资项目,除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外,一般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责任人。

  第十二条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建设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方提出的申请,均由项目责任人将工程项目变更申请提交监管小组备案或会审,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五)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

  (六)监管小组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原合同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人组织相关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方等)会商决定后实施,并将工程项目变更申请报监管小组备案。

监管小组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责任人,建议停止工程实施并自行纠正,项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管小组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分管该建设工程的县级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 原合同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内,但超过原合同金额20%(含20%)的,以及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项目责任人向监管小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接到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委派项目跟踪评审员进行现场察看,对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在初审基础上,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共同组织相关人员会商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提交监管小组会审。

  (三)监管小组在接到综合评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分管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批。

  (四)申请获批后由监管小组将批准文件分发给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监管小组应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原合同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所有按本规定应由监管小组进行会审的工程变更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方和现场质量监督员要严格按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工程变更范围。

  第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为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项目责任人可会同承包人采取抢险和控制局面的必要措施,并在48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监管小组,经监管小组会审后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按长县政发[2003]8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就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

  

(二)勘察、设计应该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

  (三)不签定合同就开工建设的;

  (四)对工程计量、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五)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或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造成损失责任不明,或对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责任的;

  (六)对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或对应向监管小组报告而不及时报告,个人擅自表态同意实施的;

  (七)对自行实施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八)对不按要求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监管小组提供所需资料的。

  第十九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长县政发[2003]8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落实项目评审责任制,全程跟踪评审不及时、不到位、不坚持原则,或监管把关不严,出现工程计量、经济技术签证失实的;

  

(二)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实、取证或不向监管小组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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