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10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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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10版.ppt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1、公司设立的规范性。

2、公司的营利性。

3、公司的法人性。

二、国外对公司的分类,依照股东及公司的责任形式及组织方式,依照公司的信用基础,根据公司股份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可将公司分为封闭性公司与开放性公司。

根据公司之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根据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根据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

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人数有限制。

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筹资和经营具有“封闭性”或非开放性。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权转让有限制。

2、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公司。

机构设置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机构设置的特殊性,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股东董事和职工代表。

股东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案例一:

某国有企业准备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现企业内部拟制的改制方案中决定将公司所有资产清产核资后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新公司的投资,原企业厂长李某、张某、孙某担任新公司董事会成员。

有职工提出新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厂长赵某遂指定企业工会主席吴某进入公司董事会担任职工代表。

问:

该改制方案是否可行?

为什么?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股东的唯一性,资本的单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东及公司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制而没有最高限制。

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

筹资和经营具有开放性。

设立程序比较复杂,机构庞大。

设立采取的是核准主义。

2、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特征,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证监会批准。

四、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管理而制定的调整各种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征,2、公司法首先是组织法,同时也是行为法。

4、公司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属性。

3、公司法的规范具有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特点。

1、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的设立是指自发起人相互协商拟创办公司之日起,直至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为止的全部活动过程。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一)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出资的交纳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出资的缴纳和价值确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

甲出资180万元,其中:

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

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信用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问: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信用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股东依法订立的关于公司组织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

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第三节公司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并依法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股东的产生:

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

(一)股东,股东资格的丧失:

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性质: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

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议事和表决,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的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股东大会的类型,召开股东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1、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2、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成员为313人,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519人,

(二)董事会的职权及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的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员: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三、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案例三: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

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

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四、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监事会的性质: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的职权,第四节公司资本与股份,一、公司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三)公司资本三原则,二、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以股票为表现形式,按相等金额划分、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

(二)股份的种类,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或股票。

普通股的股东根据法律或章程的一般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优先股是在分配股利和公司清算、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记名股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名称的股份。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为无记名股票。

面额股和无面额股,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份。

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金额的股份。

(三)股份发行,1、股份发行的概念和种类,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或为增加资本,分配或出售股份的行为。

设立发行即原始发行,是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发行。

新股发行,即增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份发行的原则,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发行的价格,第五节股权(份)的转让与限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与限制,

(一)转让方式,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优先购买权问题,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的限制,地点限制方式限制发起人限制董事监事经理的限制质押权标的的限制公司收购的限制,第六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二、公积金制度,三、股利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七节公司法的其他规定,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归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即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分为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公司增资、减资,三、公司解散和清算,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五、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2、股东人数限制不同3、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不同4、股权转让限制不同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6、组织机构设置不同7、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本章重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的转让与限制,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7.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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