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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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即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将相关录取数据信息上传国家教育部备案;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如果学生证遗失,必须在《黔南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由学生自负。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一人持有多证。

第十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户籍所在地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其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准时持学生证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到系办公室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在一个月内仍未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不具有本校学生学籍。

第二节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我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数均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及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

第十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一般课程每18学时计1学分;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每36学时计1学分;

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课、社会调查等每周为1学分;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十六条课外培养学分。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以外,还必须获得学校规定的课外培养学分方准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

(一)四年制本科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

专业教学计划150~160学分+课外培养学分;

(二)三年制专科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

专业教学计划120~130学分+课外培养学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可按学校规定再考核一次,再考不及格者要获得学分必须按学校规定申请重新学习。

学校对在校期间重新学习次数不作规定(考核违纪或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条对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必须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任意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

难以考试的实践课程可以进行考查。

考查课程不进行期末考试,其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

分散考试在集中考试前一周的课内时间进行;

集中考试安排在期末两周内进行。

成绩考核要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进行,如无特殊要求,成绩比例按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算。

成绩在及格及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查课程和教育实践环节等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也可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当需要时,考查课程五级记分制成绩可按下列对应的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

优秀(A),90~100;

良好(B),80~89;

中等(C),70~79;

及格(D),60~69;

不及格(E),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学期讲授而每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以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五条军事课的成绩要以军事理论考核和军事技能训练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确因残疾或某种身体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免于参加军事技能训练,但必须参加军事理论的考核,以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大学英语课程规定如下:

(一)本科大学英语、专科实用英语为公共必修课。

(二)修完本科大学英语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考试,修完专科实用英语的学生必须参加贵州省实用英语能力测试。

(三)大学英语统考取得学校划定的分数以上的成绩者,能力测试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者可获得相应的课外培养学分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有作业或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

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登录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八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

登录成绩时,注明“无故缺课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九条无故不参加考核、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参加考核不交试卷或未按时、按规定交试卷者,按旷考论处。

登录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三十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因生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

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结束后次日内凭相关证明补办手续;

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录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

第三十二条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试,严禁舞弊。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登录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绩点为0,并参与平均学绩计算。

考试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准正常申请重新学习,如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可给予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第三十三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在网上登录学生成绩,并将成绩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后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由系办公室向学生公布。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系(室)办公室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系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节学分绩点

第三十四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

60分成绩对应1绩点,60分以上成绩每一分增加0.1绩点,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

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折算为绩点五级记分制成绩折算为绩点

低于60分折合为0绩点;

不及格(E)折合为0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及格(D)折合为1.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中等(C)折合为2.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良好(B)折合为3.5绩点;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

优秀(A)折合为4.5绩点。

第三十五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包括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公式如下:

(一)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二)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三)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取学位、能否参与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六条课外培养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三十七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并在网上登录。

第五节免听、免修、自修、补考、重新学习

第三十八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同意,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以免听有关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系(部)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系(部)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年级辅导员(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试。

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本系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

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同时提供已经自学该课程的材料(如读书笔记、作业等)。

每学期的第二周由开课系(部)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汇总各系所报免修学生名单后,通知有关系(部)进行考核。

每学期的第四周为免修考试时间。

(二)免修考试由开课系(部)命题。

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

因故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

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绩点按实际成绩计算,登录成绩时注明“免修”。

(三)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

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四)学生参加免修考试,先到系办公室领取准考证,交纳一定的考务费。

第四十条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四十一条学生选修的课程与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十二条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或补考。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补考:

(一)因“缺交作业未考”或“缺课未考”的;

(二)某门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三)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只按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评定,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绩点只计1。

一门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期初进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补考,可申请重新学习:

(一)补考成绩不及格的;

(二)旷考的;

(三)补考或缓考时无故缺考的;

(四)考核有违纪或作弊情节的。

重新学习成绩的评定可参考重新学习过程中相应的平时成绩,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绩点按实际考分计算。

第四十五条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但绩点数太低,影响到学位或辅修时,允许学生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高于原有成绩的可以覆盖,但不作为当年度评优评奖的成绩依据。

第四十六条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新学习也可另选,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如规定的学分已达到,也可放弃该任选课程的修习,不影响毕业。

任选课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得另选课程。

第四十七条结业或虽毕业但因学绩原因未获学位者,准予在离校后返校重新学习原专业学绩不合格课程。

返校重新学习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

学校不接受结业或毕业时已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重新学习的申请。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请重新学习课程,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重新学习课程按学分计算收取学费。

第六节辅修专业

第四十九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我校在本专科生中建立辅修专业制度。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

我校辅修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为8~10门,学分为25~30。

第五十条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

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全部在及格及以上,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的兴趣和一定基础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辅修满另一专业的课程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未修够学分者,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辅修专业的某些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五十二条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

(一)申请。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第18周到所在系办公室填写《辅修申请表》,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开设辅修专业的系签署意见,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报教务处批准后下达辅修专业任务书。

辅修专业报名人数在20人及以上的则应单独开班,否则,不开班。

(二)时间安排。

辅修专业的课程应在主修专业期间完成,专科生安排在第4~6学期,本科生安排在5~7学期,一般利用寒暑假或双休日上课。

(三)学籍管理。

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学业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负责管理。

(四)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主修专业系向辅修专业系说明情况,并出具书面证明。

辅修专业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期末考试取得成绩。

(五)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则由主修专业系通知辅修专业系及学生本人,终止其辅修专业,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在辅修专业出现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时,可申请再考一次,再考不及格,终止修读辅修专业;

同时出现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时,不得申请再考,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由辅修专业系通知该生所在系及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对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的成绩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成绩记入学习成绩档案。

(八)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交纳教育成本费,收费按重新学习收费标准的60%执行。

第七节请假与考勤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到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附医院证明。

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十四条请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请假超过两周者,由系报教务处批准。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不论何种原因请假连续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须办理休学。

第五十五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劳动课、军事课、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

一般学习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课以及劳动课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五十六条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五十七条在一学期内,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九条系办公室每月应公布本系学生考勤情况,系教务员要认真填写“学生考勤汇总表”,将需要处理的学生名单及考勤记录于每月六日前报教务处。

第六十条学生在学期中间不得出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

利用假期出境探亲,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校者,按旷课论处。

第八节学习年限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

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本科生可延长2年,专科生可延长1年。

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必须在完成标准学制的当年6月底以前办理完毕,并必须交纳学校规定的学杂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师范类国家统招生在延长学习时间里不再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等待遇。

第九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由学校宏观调控进行审批。

第六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艺术、体育类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因伤残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拟转入系对其基础课程进行考核,合格后可准予转专业;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六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考核后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后,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持《审批表》转入(转出)方公安部门一联办理户籍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审批手续为每学期开学前;

学生转学的审批手续,应在每年四月至五月及十月至十一月期间办理。

(五)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年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入)学校校级审核意见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者(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由专科转入本科);

(四)由独立学院(二级学院)专业转入统招专业者;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六)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它院校者;

(七)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或委培的,或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特殊专业和艰苦专业的学生;

(八)应予退学或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九)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转学的;

(十)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节休学与复学

第六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六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可连续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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