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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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doc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

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3.缔约过时责任的存在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缔约过时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B.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C.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包括互相协助、照顾。

保护等)

(2)违反先契约义务有过错(在欺诈、隐瞒等胁迫心理状态下所作的行为)

(3)对方当事人有损失-信赖利益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关系

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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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名词解释

1.合同权利:

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主要义务:

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有的或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3.次要义务:

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

4.主给付义务:

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5.附随义务:

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免责条款:

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将来的责任的条款。

7.格式条款: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和同事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二.简单题

1.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2.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第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的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特点、无效

A特点: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2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服从地位

B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指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3、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5、表见代理:

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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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权处分合同:

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7、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8、可撤销的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同事,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9、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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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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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

1.合同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A.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B.两者的要件不同:

成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4.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

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5.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物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6.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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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等3.因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

8.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合同在同意前或拒绝前效力是不确定的。

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效力自始消灭;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拒绝,自始不发生效力

3.撤销权承认(?

)时限,发生效力继续存在;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始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权人为当事人以外第三人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一.名词解释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简答题

1.合同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合理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旅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3.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无合同护肤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一.名词解释

1.合同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雨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2.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3.撤销权:

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简答题

1.代位权的特点

①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②代位权是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③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④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2.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①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④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

4.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①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拒绝从事一定的行为而获得利益

②债务人从事一定有可能减少其财产的身份行为

③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④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⑤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

2.合同权利的转让:

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债券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合同义务的转移:

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4.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二.简答题

1.合同变更的要件

①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②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③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④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2.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①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②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

③转让的合同权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④须通知债务人⑤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⑴对内效力

①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②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转移

③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④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

⑵对外效力

①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②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

③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④债务人的抵销权

4.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①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②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

③须存在合同义务转移的协议④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⑤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5.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①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新债务人讲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

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

②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③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

一.名词解释

1.合同终止:

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2.清偿:

又可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3.清偿抵充:

是指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河中债务的制度。

4.合同的解除: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5.抵销: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有给付债务,将两项债务互相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6.提存:

是指债务人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肌肤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7.债务免除: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8.混同:

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简答题

1.合同终止的原因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取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终止的效力

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债务

②债权的担保以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③负债字据的返还

④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⑤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①债务人须对统一债务人负担数宗债务②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③债务人所提出的肌肤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4.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5.法定抵销的条件

①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②须双方债务的给付行为同一种类

③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④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6.法定抵销的效力

①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②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③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7.提存的条件

①提存主体合格②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③提存原因合法④提存客体适当

8.提存的效力

①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②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③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第九章:

违约责任

一.名词解释

1.违约责任:

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

也成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情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3.明示毁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4.默示毁约:

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5.责任竞合: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二.简答题

1.违约责任的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双重属性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3.实际违约的类型:

1.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3.不适当履行4.部分履行5.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4.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①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②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③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④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5.不可抗力的类型:

第一,自然灾害。

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第二,政府行为。

新政策等。

第三,社会异常现场。

如罢工、骚乱等。

第十章:

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合同解释:

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

二.简答题

1.合同解释的原则

①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

②目的解释原则③整体解释原则

④习惯解释原则⑤诚实信用原则

⑥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原则

其他:

1.买卖合同: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赠与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3.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租赁合同:

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5.承揽合同:

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6.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7.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8.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9.委托合同: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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