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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三)受理奖惩投诉,协调处理员工对不公、不实现象的申诉。

(四)对奖惩结果的处理或应用提出建议。

(五)负责员工重大奖惩事项人事档案维护。

第七条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民主权利部门。

(一)配合企业管理部协调处理员工劳动纠纷。

(二)协同与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对员工不公、不实现象的申诉处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考核实施单位。

(一)依据部门职责及本条例对员工实施奖惩。

(二)对奖惩结果进行跟踪及反馈。

(三)配合企业管理部协调处理员工劳动纠纷。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奖励形式

(一)通报表扬。

(二)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三)授予员工荣誉称号:

岗位能手、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

(四)晋级、晋职,提供外出培训学习机会。

(五)其他奖励。

第十条奖励范围

(一)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害者。

(二)在抢险救灾、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成绩者。

(三)在公司内外参加各项业务技术比赛成绩优异者。

(四)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公司良好形象,产生较大社会效益者。

(五)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节约能源和材料、安全环保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在生产运行、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有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或取得显著成绩者。

(七)在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八)对公司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者。

(九)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十一条奖金奖励标准(针对个人奖励)

(一)一般性奖励5000元以内。

(二)特别奖励5000元以上。

第十二条奖励程序

(一)奖励权限

1.在确保本单位内部有奖励资金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实施一般性奖励。

2.特别奖励须由集团公司及以上实施。

(二)奖励审批

1.省(部)、市、县等上级单位表彰奖励,由集团公司提名,经逐级上报后,最终由上级单位审批。

2.集团公司可实施一般性奖励和特别奖励,由各单位提名,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3.各单位可实施一般性奖励,由所在单位科厂提名,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奖励实施:

下发表彰奖励通报或纪要等文件,明确奖励的方式、数量、等级。

(四)奖励兑现:

依据奖励文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在员工薪酬中兑现发放。

(五)奖励结果应用

1.员工所获得奖励可作为年底考评、评优及提拔使用的依据。

2.员工所获各类荣誉称号的相关资料归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四章惩处

第十三条惩处形式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三)降级、降职、岗位调整或留用察看(待岗)。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惩处范围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视为违纪。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分为轻微、一般、重度、严重违纪四类。

(一)轻微违纪:

是指员工容易受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的情节轻微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有初犯性和偶尔性。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纪:

1.年累计迟到和早退1-3次者。

2.工作时间串岗、溜岗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如闲聊、玩游戏等。

3.工作疏忽或错误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者。

4.违反定置摆放标准,造成办公场所或公共环境脏、乱、差者。

5.下班后未关闭所在办公场所电源者。

6.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或穿戴不整齐、不规范者。

7.工作期间经常接打私人电话,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者。

8.进入生产现场,不符合现场着装要求或不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者,如:

穿拖鞋、凉鞋(前后不包式)、高跟鞋,不戴安全帽进入生产现场者。

9.其他根据行为影响及造成的后果,确认为轻微违纪行为者。

(二)一般违纪:

是指员工在一定周期内重复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情节、影响(损害)相对较重的违纪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违纪:

1.年累计迟到和早退4-6次者。

2.工作期间睡岗者。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班次者。

4.编造请假理由,提供虚假证明请假者。

5.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及活动。

6.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或工作秩序者。

7.在公司及社会上有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给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者。

8.私拿、故意损坏公用物品或擅自将公用物品借给他人私用者(如丢失或损坏必须照价赔偿,并处以罚款)。

9.其他根据行为影响及造成的后果,确认为一般违纪行为者。

10.年累计3次轻微违纪记为1次一般违纪。

(三)重度违纪:

是指较严重的影响公司及他人工作的行为,带有“违抗”、“故意”的性质。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度违纪:

1.年累计迟到和早退7次及以上者。

2.年累计旷工1-3天者。

3.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4.酒后上岗者。

5.未经批准将非本单位人员带入生产工作现场者。

6.采用非正常的申诉渠道,在公司内外散布谣言,煽动滋事,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7.工作期间不服从管理,辱骂或威胁管理人员者。

8.对客户或下属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主要责任者。

9.在公司内部或在工作时间聚众赌博者。

10.在公司内部打架斗殴或辱骂他人者。

11.其他根据行为影响及造成的后果,确认为重度违纪行为者。

12.年累计3次一般违纪记为1次重度违纪。

(四)严重违纪:

是指因故意导致严重过失,以及玩忽职守,道德品质恶劣或违法违纪的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

1.年累计旷工4天或以上者。

2.工作态度消极,工作中频繁出错,屡教不改,影响正常工作开展者。

3.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4.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资金、资产流失,财产浪费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直接责任者。

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因人为原因给公司造成设备事故、生产异常、环境污染且后果严重者。

6.贪污侵占集体资金财产者。

7.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8.工作期间不服从管理,殴打管理人员者。

9.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滥用印鉴或涂改公司文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10.利用工作之便(职权、业务关系)谋取私利,从事私人工作、贸易、业务或商业活动者。

11.提供虚假证明或隐瞒个人信息,造成直接利益关系后果发生者。

12.受到行政、刑事拘留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者。

13.其他根据过失性质、影响程度,确认为严重违纪者。

14.年累计3次重度违纪记为1次严重违纪。

第十五条惩处标准

(一)对于轻微违纪者,提出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并给予2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二)对于一般违纪者,通报批评,并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于重度违纪者,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或降级、降职、岗位调整、留用察看(待岗)。

(四)对于严重违纪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重度违纪期间,再次发生重度及以上违纪行为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惩处程序

(一)处罚审批

1.轻微、一般违纪的惩处,各级管理人员均可提出,由科厂级批准后实施。

2.重度违纪的惩处,科厂级管理人员提出,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严重违纪的惩处,须由各单位提出,企业管理部和工会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惩处实施

1.轻微违纪、一般违纪由各单位组织下发批评惩处通报、纪要等文件,明确惩处方式及金额。

2.重度违纪由各单位下发惩处通报、纪要等文件,实施惩处措施。

3.严重违纪由各单位下发惩处通报、纪要等文件,企业管理部执行决定。

(三)惩处兑现:

依据惩处文件,涉及到经济处罚的由企业管理部统一在员工薪酬中扣除,在分配过程中责任人不得向下级或他人摊派。

(四)处罚结果应用

以通报或文件、纪要等形式对员工实施的处罚,将作为年底考评的依据,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如发现奖惩有不公、不实等现象,员工可向企业管理部及公司工会提请申诉。

各单位如违反本制度实施奖惩的,对相应单位予以考核。

第十八条处理结果未做改变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在此期间,员工不得以此为由脱离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撤销违纪处理决定:

(一)违纪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处理适用依据严重不当,出入较大的。

(三)违反管理权限或处理程序的。

(四)若被处罚员工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可从轻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依据本制度标准对相关情形奖励或惩处的,不得在个人绩效中再次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6日下发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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