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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了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目前我国的上网用户已经超过了1000万.这片虚拟的世界和现实世界一样,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犯罪和投机取巧的行为.在世界经济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新兴技术如信息产业尤其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正确理解电子商务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知识经济时代刻不容缓的问题.

关键字: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概述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艺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只是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突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然是一个动态发债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的研究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率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1.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1.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

非物质性的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可复制性和广泛传播性,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而且不能用控制物质财富的方式控制.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

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

4.知识产权具有可分授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仅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分别行使其权利,而且可以在同一法域内同时或先后将知识产权相同的或不同的权能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1.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社会性的特点,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使合法还是非法,是否构成侵权全由法律加以规定.因此知识产权的有效范围,使确认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国家机关采取保护措施的依据,对此法律作出了有别于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规定.

对于财产所有权来说,起针对是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该类客体本身即可设定权利保护范围,法律对此无特殊规定.一般而言,有形财产之大小,形状,有形不动产之伪制,外观,即可标明此物与彼物的区别,展示本权与他权的界限.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其有形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职能,不问客体物的内容,性能,用途,价值如何.所有权对各个客体物所享有的基本全能是一样的,所有权制度没有所谓界定保护范围的特别条款.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与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

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一种赋予人们对其在网络上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区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而有了新的特征,比如,瞬发性,开放性和全球性等,这些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都受到了挑战.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广泛,例如软件盗版,网络传输,网络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等.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只有一部分可以借助于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解决外,大部分都悬而难决,并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1商标权问题

2.1.1域名保护问题

域名是连接互联网的地址,表示着厂商在因特网上的身份.厂商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必须以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域名为前提.由域名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域名与商标名称相同问题。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具有唯—性和排他性。

商标一经注册即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当某个厂商注册的域名与其他厂商以英文字字母形式注册的商标名称相同时,就有可能危及到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如淡化商标的作用及利用驰名商标搭便车等。

当前,人们在处理域名与商标名称相同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

应该停止该域名的使用,或者将该域名的使用权让给注册商标的持有方的;另一种观点是:

在域名中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并不构成侵权。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折衷的规定,即当某个域名与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名称相同且不为该注册商标名称的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f若提出异议,则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的域名服务.30日之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

2.域名本身的知识产权性质问题。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依照法律所产生的专有权利。

如果域名本身具备知识产权的性质,则厂商在电子商务中所使用的域名这一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的稀缺无形财产就可以在一定程序上寻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并减少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纠纷。

许多专家学者正试图从各方面论证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如有的将它归入商誉,有的认为它具有与商标等同或类似的效应,有的将它假定为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等等。

这些探讨颇有说服力,也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然而,从实践上看,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或国际性组织明确地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1.2商标保护的地域冲突问题

商标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即注册商标仅在注册国受法律保护。

然而。

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是一种全球性的贸易行为.厂商在使用其商标进行网上商品(含服务)推销以及其他贸易活动时,相应的商标信息将会自动地流向因特网系统可以触及的世界任何角落。

如果某一厂商所使用的商标恰好与其未注册的其他有因特网节点的国家的另一厂商所使用的同种或同类商品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侵权纠纷便在所难免了

2.2版权问题

版权纠纷是电子商务实践中涉及最多的一类知识产权纠纷。

围绕这些纠纷的解决-已有一些相关的协议或条约出台版权纠纷依然形形色色,而且争议多,解决难。

2.2.1复制权

复制权是版权人最基本的权利。

在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大量的信息会通过因特网传输并引发一系列的复制行为,尤其是拥有版权的信息在进入计算机内存时,会产生所谓的暂时复制现象。

暂时复制行为构不构成侵权?

目前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少数发达国家与信息化程度较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很大分岐。

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一旦进入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因为在内存中的作品能借助计算机或其他装置被观看、复制与传播。

”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此表示反对或至少是不提倡。

而且从实践上看,复制概念的过度泛化也不利于信息的传播,同实施版权法的最终目的也背道而驰。

2.2.2发行权

在电子商务中,除丁一部分市场是需要配备物流配送公司的物质市场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为直接通过因特网进行的信息市场,如提供商可以直接通过因特网向消费者提供计算机程序商品、经营管理或制造方法信息商品等。

显然,提供商的这一行为与各国版权法上所说的发行行为有很多类似的地方。

然而.发行概念的界定是以复制概念的准确界定为前提的.在目前国内外对暂时复制是否属于复制行为仍有很大争议的前提,发行行为及发行权的认定显然不可能形成统一的认识。

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难题

网络媒介的诞生和发展十分迅速,而相关的法律却并没有及时的出台和修订,因此在网络平台上发表原创作品是否因该受到著作法规的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保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司法理论上一个空白的地带.。

因此,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相比,目前网民网络

知识产权侵害案给法官的审判带来了较大的难题,其中,最典型的三个难题是调查取证难、判定版权归属与是否侵权难和判定赔偿额度难。

2.1 调查取证难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毕竟网络上的信息不像纸质媒体那样,能够在起诉讼的时候顺利保留“证据”。

由于网络具有信息的删改性,可以让网页和信息内容在瞬间“蒸发”掉,信息发布的时间也能够进行随意修改,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取证和摆明真相都是难题。

2.2 判定版权归属与是否侵权难

网络产品大都是附有高新技术的高科技产品,其研发与制造过程中往往包含了最新计算机技术,使用了一些专业化的程序,这些技术和程序往往是机密且不容易窃取的,而在审理软件盗版和抄袭案件时,都需要对这些技术和程序有一定了解,因此也给法官判定带来了很大难题。

其中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国内首起网络游戏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即韩国唯美德诉上海盛大的《传奇世界》侵犯其《传奇》著作权案。

两款游戏是否有抄袭成分,很难界定。

游戏是一种运行程序,其游戏构架设计和源代码等内容,不是一般人能了解的。

2.3 判定赔偿额度难

网络产品,例如文学件品,软件等,是一种智力产权,比起投资到传统媒介上所得的效率而言,其投资到网上所得到的经济效应往往要高出许多,并且,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环境,在一处实施侵权行为,可能在全球各地区都有损害行为,损害的认定往往在技术上存在的一定困难,且损害不仅仅限于网络服务提出供商的损失,还往往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损失,其损失多种多样,往往难以确定。

因此在判定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时,法官往往缺乏确实的依据来判定赔偿金。

以下就是一个典型案件:

2005年下半年,李某以“歌唱生命”和“段剑”为笔名开始撰写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且陆续在新浪网、猫扑网上发表该小说。

其后李某就作品著作权向上海市版权局递交申请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

此后,李某在“搜狐”网的某栏目中发现有作者为“段剑”的《上海相亲情人》链接,链接内容包括情节简介和小说的前72章。

于是李某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搜狐”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搜狐”网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在李某对此未表示许可情况在,在网站上登载小说《上海相亲情人》,公众通过登录“搜狐”便可随意浏览或下载该小说,在此过程中,这部由李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被网络所传播,其行为侵犯了李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由于被告“搜狐”的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法院只能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四.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鉴于网络犯罪有超时空、跨国界以及拷贝、删除极为简单便捷、传输范围广、速度快、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可能会“史无前例”地严重,侵权范围可能扩大到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等特点。

为进一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3.1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一方面,在司法管辖领域,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将网络空间当作一个新的管辖区域存在,同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南极洲一样,应在此区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

第二,使任何国家都具有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的权力,前提和标准是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

第三,在网上建立网上政法与网上司法机关,让网络空间的争端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法庭进行裁判,该判决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

例如网上罚款,上网限制,上网监控等。

另一方面,在司法立法领域。

首先,各国联合制定统一的网上商务原则。

其次,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普及化,使网络知识产权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重视,促进网上司法监督组织的建立,并对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有效监督。

再次,完善法律体系,填补修正原有的法律漏洞,明确网上知识站柜台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权、责、义,从而使网上知识产权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健康轨道。

最后,可建立国家级的根电子认证中心,并建立一个树型认证系统,使系统中各电子认证中心之间两两交叉认证,使各认证中心所签发的证书可被其它认证中心识别和验证,规范电子签名的模式,使数字签名能够符合现存法律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电子合同可以成为法定的合同形式,确立了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而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一种证据。

3.2 通过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以采用技术手段。

这些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水印技术或者建立检测识别和跟踪系统等其他手段。

加密方式一般分为软加密和硬加密两种,软加密具有成本低、升级快的优势。

硬加密具有加密强度高,加密性能好、加密方式灵活的优势,正在逐渐成为许多优秀软件厂商的加密首选。

在建筑、机械、多媒体、数据库、财务等许许多多的软件领域,先进的硬加密产品都已经大显身手。

数字水印技术是近几年才兴起的高科技防伪手段,它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权利人可将水印以数码技术融合在图像、音乐和录像档案中。

完善的数码水印技术能防止被不法分子可以删除,若强行修改会令制品失真以至无法使用。

检测识别和跟踪系统可侦察对产权所有物非法盗版的行为,并提供作案者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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