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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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doc

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摘要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彻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

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反映我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和规范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它同时也是克服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

各部门法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

世界各国的成文法都明示或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借以体现其基本价值观念,对于我国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的今天,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条文中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变并没有对社会主义体制产生转变,从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发展成果来看,中国逐步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的完善,逐步得到世界的认可。

国有企业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细胞,中国的民营和集体企业在近年来得到大规模的发展,中小型企业中他们已占到主体的地位,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关键词:

公司法,基本原则,企业运作规律,立法

Abstract

Thebasicprinciplesofcompanylawis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systemisrunningunderthelawsofreflectionofthecompany,itseffectivenesshasalwaysbeenthroughoutthecompanylawisalwaysrunningandimplementingthecompanytoadjustthecompany'sfundamentalguidelinesforexternalrelations.ThebasicprinciplesofChina'sCompanyLawisareflectionofChina'sCompanyLawshouldbelegislative,judicialandregulatingtheoperationofthebasicnormsofthecompany,itisalsowrittentoovercomethelimitationsofthetoolcompanylaw.Lawdepartmentshavetheirownfundamentalprinciplesofcompanylawisnoexception.Allcountriesintheworld,expressorstatutorylawcontainsanumberofbasicprinciples,inordertoreflectitsfundamentalvalues,thebasicprinciplesofcompanylawinourcountry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systeminthecontinuousimprovementoftoday,thebasicprinciplesofcompanylawprovisionsinthelawhaveComparisonoffullyreflected.ChinafromaplannedeconomytoamarketeconomyandthesuccessfultransformationofthesocialistsystemdidnothaveashiftfromnearlythreedecadesofreformandopeningupChina'sdevelopmentachievements,China'sgradualevolution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toimprove,andgraduallyrecognizedbytheworld.State-ownedenterprises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themarketcell,China'sprivateandcollectiveenterprisesinrecentyearsthedevelopmentoflarge-scale,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accountedforthemaintheyhavethestatusoftheeconomicdevelopmentofChinahavemadegreatcontributions.

Keywords:

companylaw,thebasicprinciplesofcorporatelaw,theLegislative

目录

前言 I

1.公司法基本原则 1

1.1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特点 1

1.2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

1

2.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3

2.1经济效益原则 3

2.2法人所有权原则 4

2.3股东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制衡原则 7

2.4责任有限原则 9

2.5股权平等原则 10

2.6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11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I

前言

将公司法原则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反映,没有与公司运行这种更为接近的规律的直接联系,似过于宽泛;将公司法的原则看作是贯穿公司立法的指导方针,不考虑司法、执法等,又过于狭窄。

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主体仅限于公司似有不妥,鉴于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组织法,各国采用都是制定法的形式,且修改频频,立法的的局限性较为容易克服,因此将公司法基本原则看作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似显理由未必充足。

笔者同意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看作是审判机关创造性的依据和准则。

笔者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穿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公司运行规律。

这里的公司运行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运行规律。

这层含义反映了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的根本性。

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

公司法基本原则对于公司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都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规范作用。

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终止和公司内外部关系都要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I

1.公司法基本原则

1.1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特点

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反映我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和规范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它同时也是克服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

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主要是:

1.1.1地位的根本性,这是由其内容的根本性决定的。

依笔者理解,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经济效益原则,法人所有权原则,股东权以法人所有权制衡原则,责任有限原则、股权平等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等六项基本原则。

从内容看,这些原则反映了我国公司立法运用先进的产权理论,力求以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手段,实现所有权主体财产的有效运用和利润最大化目标,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

在市场机制下,所有权主体总是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收益最大的地方。

公司制条件下,股东通过将所有权让渡于公司,从而获取收益;公司因而取得独立的所有权,而股东投资难免承担风险,如何使投资者乐于向公司投资,这就要求为了减少投资风险的责任有限原则。

由于不同的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又难免受到外界的影响,导致主体利益冲突,这就必然要求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股东与股东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政正分开,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制衡以达协调,国家法律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为公司的存在及其有效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的框架。

1.1.2作用的指导性:

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性,主要体现基本原则在规范和指导公司立法、司法和公司运行的过程中,具体反映在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方面。

1.2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

1.2.1立法准则功能。

在制定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时,立法者必须先确定立法方向或目标,公司法要体现什么样的产权体系,什么样的企业产权和组织模式以及如何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公司法基本原则可以确立不同的立法层次,即公司基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使公司法统摄特别法。

1.2.2主体行为准则功能。

基本原则具有帮助行为主体理解具体的公司法规范的立法意图,从而使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具体规范对有关问题缺失或模糊时,当事人即应自觉以公司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1.2.3审判准则与授权自由裁量的功能。

法律上的行为规范与审判实体法规范具有同一性,因此当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行为规范来判断。

另外由于公司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那么公司法基本原则就起到?

quot;克服成文法这种局限性与社会关系无限性的矛盾"⑴,从而使法官在具体法律模糊或缺失时,依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2.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1经济效益原则

2.1.1经济效益原则之含义及其表现。

经济效益原则是指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劳动耗费量和劳动占用量同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之间的比较,也可以表述为:

投入和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出之比较。

经济效益原则通常也可以用利润率来反映。

近代法律经济功能的重要变化趋势是:

由维护财富公平分配向保障资源优化配置⑵,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形成,正是资源优化配置规律的选择结果。

从微观上看,投资者为实现自己所有权的目的,投资购买公司股份,从而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从宏观看,公司接受投资,组成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选择合理的产品结构,也必然要求公司把营利作为目的,从而满足股东投资欲望,这一目标函数,正是各国近代公司法所追求的经济功能。

实际上,各国公司法人都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样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这些具体反映在公司法有关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破产、清算以及公司新股的发行和公司债的有关条款之中。

当然,经济效益原则也不是绝对的。

近代法律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我国公司法当然也不例外,必然要求公司、股东、债权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于是公司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增强其社会责任,乃是顺理成章之事。

2.1.2经济效益原则的作用

首先,经济效益原则是维系公司运行的灵魂,股东和债权人的投资行为,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及公司的决策,无不以经济效益原则为指导方针。

其次,经济效益原则是评介公司经营效绩的标准,公司的经济效绩,是明显地反映在公司的利润率上。

公司的效益好坏,与经营效绩成正比。

第三,经济效益原则是检验公司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经济效益好,一般来说,公司有强有力的组织结构和适当的产品结构。

2.1.3经济效益原则的现实要求。

经济效益原则主要取决于资金、技术、人才,当务之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

建立富有竞争性的市场机制,特别是人才竞争机制,实现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自由流通,使具有优势的公司获得充足的资源。

第二:

建设现代企业家队伍。

推动生产力进步的因素,关健是人,而实行公司制需要高素质的职业管理人才,"千军易求,一将难得"反映了我国此方面人才的缺乏,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企业家队伍的培育。

美国的"MBA"的办学经验,可以为我国解决企业管理人才需求中的"瓶颈"⑶,而且目前我国"MBA"培训,教育也确实很受欢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也正是上述需要的体现。

第三、建立公司的科学管理体系。

科学的管理,是企业活力的来源。

首先是聘任有管理才能和经验的专门人才;其次是真正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职代会等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只有建立了科学的管理体系,才能有科学的决策和富有效率的工作去适应市场,使公司获得生机。

再者,制定科学、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从而达到制度管理的目标,而非"人论"公司。

2.2法人所有权原则

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因为公司的出现使法人制度最后牢固确定。

而法人制度中最重要的是法人所有权。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法人,应当贯彻法人所有权原则。

即公司对股东投资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先进的产权理论作指导,未能使法人所有权原则贯彻于国有企业运行中,最终也使国有企业限入困境,即使是企业改革选择了公司制,法人所有权原则仍没有很好地理解和运用。

2.2.1理论上的误区,要论述有关理论的误区,必须先引入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首创,它是在市场机制、所有权制度、企业法人制度均已建立的社会土壤中形成和完善的。

西方产权理论中,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交易费用";二是"外部性"⑷。

外部性因素导致交易费用,而外部性最根本原因在于交易双方所有者权利界区含混,因此产权明晰,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佳途径。

因为产权一旦界定,产权立即会根据市场价格自由交换,资源便由此流向出价最高者,流向效率最高的使用者。

因而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界定权利,即双方合法的权、责、利关系明晰化。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这样定义产权:

产权是平等的所有权主体之间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责、权、利之法律关系。

产权与所有权之间概念的模糊。

长期以来,我国国内对产权的认识十分混乱,普遍地将之使用为所有权。

有文章定义产权为财产所有权或认为产权界定就是用法律形式明确财产的所有权之观点,不一而足。

笔者认为,产权不是所有权,而是多种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所有权是指具有不同权能形态,一种可以程度不同地依法让渡,分离其权能,可以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理的排他性权利。

因此,企业法人对法人财产的权利(所有权),以及投资者对自己财产的权利(股权),均不能?

quot;产权"相称。

同样"借用产权术语并冠以法人产权或法人财产权来"模糊"法人所有权或法人财产所有权"⑸,实质上也是法律理论运用错误。

特别是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表述的"法人财产权"实际上是一个概念模糊用语,从公司法立法旨意看,应是法人所有权,但实际解释和运用时,常常与改革前的"两权分离"中之企业经营权相提并论。

2.2.2传统法所有权并不存在缺陷--"两权分离"的真正内涵。

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传统的国有企业运行机制存在问题。

随着改革的进展和研究的深入,几乎所有的学者均认为问题的根结在于传统法所有权存在缺陷:

"从财富控制的状态到所有权,本属社会的进步,体现着人类社会经济过程的意志控制能力,但这一过程却减缓了物质资源的社会功利,赋予财富的控制者以所有权,其结果却降低了利益实现的程度。

"⑹出现上述观点的原因,无非是产权理论的缺乏,以及对所有权实质之含义和法人制度内容了解不充分。

所有权的实质在于获取"剩余索取权",即资产收益,从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而所有权的实现有三种不同的形式:

1)直接实现(如私营企业);

(2)间接实现(如承包、租赁经营企业);(3)转化实现(如公司)⑺。

从所有权实现的三种方式可以看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是资源优化配置规律选择的结果,而所有权是可以转化或让渡其权能的,产权正是反映的是不同所有权主体由于所有权转让或让渡权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关系。

由于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对外进行民事行为,必然要求其有可支配的财产作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担保。

基于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同公司的所有权必然是二个不同的所有权。

为此,市场机制下,投资者同企业或公司之间通过产权规则来规范使所有权转化,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传统的法所有权并不存在缺陷。

关于"两权分离"的含义,有多种解释:

1、《资本论》中所提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2、股份制下所有者所有权同经营权的分离;3、前苏联法学家维民吉克夫的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4、我国承包经营形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⑻。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特征是由专门的支薪人员经营管理,也即常说的所有与控制的分离。

第3、4观点,不能适应公司状况,无庸置疑;《资本论》的观点具有局限性,不适应我国社会制度。

第2种理解,表述不确切,"所有者"可能是公司,可能是股东。

笔者认为"两权分离"的确切含义应该是公司法人所有权同公司经营权的分离,不是股东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因为这样表述最能反映职业管理人员经营的特征,又能反映董事、经理、监事对公司负责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是对法人所有权独立的体现。

2.2.3法人所有权的实现和股东与公司的分离。

投资者基于投资行为,把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并取得相应的股东权;不同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之后,使得不同所有权相互融合,浑然一体。

公司这一"熔炉"使得旧所有权失去了个性化特征,成为一体化的法人所有权。

这一过程中,股东权是维系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媒介,使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实现成为可能。

而且以股东权为媒介,由投资者所有权转化而来的公司法人所有权使得公司法律地位得以巩固。

在权利转换以后,公司法人在股权之外对由股东投资构成的公司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不仅使公司成为独立经营主体成为可能,而且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使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彻底摆脱了对所有权主体意志的依附,从而使股东与公司的分离真正实现。

从上述分析可以突出,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点明显违反了法人财产所有权原则。

2.2.4法人所有权原则之现实要求。

法人所有权原则是公司独立存在,支配公司自主经营的法宝,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法人所有权原则在公司制下,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民法上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法人制度表明,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对外进行民事交往,享有民事权利,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保证。

公司作为法人制度中典型的法人,它必然具有法人的特征。

因此,公司法必须赋予公司法人以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所有权并保障公司主体地位的实现。

第二,国有资产即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全民或集体共同所有,因此要有效地实现国家所有权,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首先必须界定产权,清产核资;其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形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被投资企业(公司)这样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经营系统"。

第三,政企公开。

政企分开的前提是国家双重身份的划分,国家是所有权主体和政府的集合体,具有所有者职能和政府管理者双重职能。

要实现公司的自主经营的各项权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就必须以平复所有者身份与公司签订投资契约,以政府身份实现宏观调控的职能,但不是使公司依附于政府,实现公司"从身份制契约"的转变。

2.3股东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制衡原则

2.3.1问题的提出

财产所有者以设立公司的形式对财产进行使用,实现了所有权向股权和法人所有权的转换,这一过程是基于投资者追求其财产有效运用的欲望而产生。

正是由于追求投资效益的目的,这就要求公司不仅要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但还必须以保持投资者对公司活动的制约为对价。

若无此对价,投资者势必因其利益失去保障而放弃向公司投资,公司及法人所有权就无从谈起。

因此所有权向公司的转换,必然产生股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制衡。

从股权角度分析,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及有限责任制公司运行的情况,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方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通过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董事,并通过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控制实现对公司大政方针的决策权;其二是通过证券化股份转让方式,以市场机制为依托,影响公司的决策或决定公司主要经理人员的去留。

从公司法人所有权角度分析,股东投资利益的实现,必须以法律对公司法人地位的确立和保护为前提。

但法人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它一旦产生,就成为公司法人保障自身独立权益对抗来自股东非正当干预的武器,由此形成对股权的制约,即"股权内容的任何变化,都只能在保障公司独立法律地位的限度内"。

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的分散及股票交易的发达对股权和法人所有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小股东很难运用公益权来控制公司,从而使证券化股份的处分权成为其控制公司的主要手段。

随之而来的是为保护公司利益所出现的股东会权利的限制和董事会权限的扩大。

但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对股东公益权的限制完全以证券化股份处分权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行使为条件,加上公司对董事经营中个人责任的强化,无疑又使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之间的制衡在总体上得以维系。

2.3.2制衡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第一、股东自益权,指股东享有的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如利益分配权,包括股息和红利;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股份权益。

第二、股东会参与权,通过股东大会影响公司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

第三、监事会、职工代表参与制,行使对董事会的监督权,使世事、经理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正常有效运行。

第四、股东诉讼对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督。

通过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来撤销董事会决议,保证少数股东权益。

第五、设立董事会、经理会经营管理公司,执行公司意志,实现公司经营目的,维护股东利益。

2.3.3公司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

公司内部约束监督机制的完善是协调股东与公司关系,提高公司效率的关键,由于我国实行公司制时间不长,在监督约束机制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反映在公司法内容上,公司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不利于具体操作。

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提案和质询权,显得过于简单。

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规定股东提案和质询的程序,同时规定董事和监事说明义务,这样才能使提案和质询权得以充分保障。

另外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诉讼,内容也不够明确,撤销要件是什么,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均需详述。

其次,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⑾,即违法行为人(包括支配股东、董事、监事等)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公司起诉,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三,真正确立职工参与监事制度,并且使监事完全独立于董事。

如果监事看董事脸色行事,就失去了监事会的作用和意义。

第四、废除行政任免董事、经理做法,实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聘任制,实现公司与政府分离,以求高效经营。

第五、健立,健全独立企业制度,在公司外聘请具有经验或专义知识的人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监督其他董事的决策或行为,使公司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可行性。

2.4责任有限原则

2.4.1责任有限原则的含义:

责任有限原则指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这样投资者才会放心地把资本投资于企业,即使公司破产,股东的损失也是有限的。

实际上有限责任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资者实行的自我保护,减少风险的一种方法。

其它公司形式:

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等都没有这种责任豁免制度,这也是非有限责任制公司不盛行的主要原因。

责任有限原则,是公司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正如美国特勒曾经说过:

"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发现,甚至连蒸汽和电的发明都不如有限责任公司来得重要。

?

quot;因为它有利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并且可以促进企业作出最优投资决定,并敢于向投资风险高的项目投资,开发新产品。

2.4.2有限责任原则的本质要求:

责任有限原则一方面是出资者减少风险的保证,但一方面它反映了公司对外的信用程度和责任范围的大小,势必对债权产生影响,因此这一原则必然对公司的资本产生如下要求:

资本真实、确定原则,即在设立公司时其注册资本坚持真实,如期到位,禁止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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