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低压电容器框架采购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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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乙方(卖方):
指(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及存续,注册地址为:
(桂林市建杆路16号)。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与买方签订采购订单。
1.4买方:
指中国石化的分(子)公司,是本协议的最终用户或EPC,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订采购订单。
1.5采购订单:
指买卖双方依据本协议签订的包含规格型号、材质、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具体要素的交易凭证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技术协议:
指买卖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设备技术条件而签订的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7储备清单:
指采购订单买卖双方就本协议项下储物于商(定义见下文)品种的库存形式等内容,商讨、确定并签署的书面表格,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储备模式、品种规格、库存数量、响应时间、库存地点、补库周期等内容。
本次招标不统一要求储备物资清单,具体储备物资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1.8本协议中乙方和卖方将统称“供方”。
第二条供货范围
2.1供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根据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技术协议中所列的设备,该设备应符合本协议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规格和标准。
买方有权随时变更供货范围。
2.2除采购订单另有约定外,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主机、辅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运输及保险、培训、验收、调试、售后服务、随机配件清单、技术协议中约定的关键设备设计图纸等。
2.3本协议不构成买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向供方采购设备数量或金额的有约束力的承诺或保证,但买方应尽合理努力将买方需求量预测结果告知供方,以便供方做好采购和生产计划安排。
2.4供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为买方日常需求预留合理的生产能力。
供方同意优先排产买方所发出的采购订单。
在买方紧急需求情况下,供方应调动生产资源,全力保证买方需求。
第三条价格
3.1本协议附件(电容器框架协议供货价格一览表及说明)所列价格构成应包括供方为完全履行其本协议项下采购订单义务而发生的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相关机构就供方对本协议项下采购订单义务的履行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收费(包括送达交货地运杂、保险费)。
3.2该价格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效,不受订货数量、批量、交货期影响。
3.3供方应以附件(电容器框架协议供货价格一览表及说明)所列价格为报价基准,根据技术协议要求,向买方报出买方所下达的采购需求所列设备的价格。
该价格应在采购订单中具体确定。
第四条采购订单
4.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供货将通过买方发出的由供方接受的采购订单完成。
采购订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未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均适用本协议有关规定。
其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4.2买方在发出采购订单前,有权向供方发出技术询价,供方在接到买方的需求后,应立即与买方就拟采购设备的技术条件进行确认、报价,并签署技术协议,技术协议签署后,由买方向供方发出采购订单。
供方应在收到采购订单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采购订单各项内容。
发出订单和对订单内容的确认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采购订单。
4.3除非有合理原因,供方有义务在本条第4.2款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确认采购订单,以使采购订单及时生效执行。
从采购订单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供方未确认也未拒绝,该采购订单应被视为已被供方接受。
4.4非紧急情况下,如买方未为供方预留合理生产制造时间,供方可以暂缓接受采购订单,并与买方协商确定交货期。
4.5供方在商务报价时,应在采购订单或技术协议中明确采购订单执行过程中人工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会、设计联络会、培训、工厂验收、现场开箱验收、现场服务等)及所需人工时,并在采购订单商务报价时报出上述费用。
如因供方原因在采购订单或技术协议中未予明确或超时超范围服务,供方应自费按时按质提供服务,不得影响采购订单及技术协议中约定的供货和/或服务进度,如因买方原因造成需要超时超范围服务,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超时超范围费用。
4.6买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决定是否向供方发出采购订单。
本协议的签署在任何情况下不构成买方或甲方向供方发出订单的义务。
4.7所有依据本协议由买方向供方发出的采购订单均受本协议约束,采购订单应明确买方名称、地址和联系人。
发票应直接交予买方。
在卖方非为乙方的情况下,如卖方违反本条有关约定,乙方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不就任何采购订单承担连带责任。
4.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生效的采购订单不受本协议因有效期届满终止影响。
本协议相关条款仍适用于该采购订单直至该采购订单履行完毕。
第五条交货
5.1供方应按采购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及方式将设备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并承担任何和所有与交付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税、和其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装箱费、运输费和卸载费。
供方应通知买方承运人信息、设备备妥、装卸、起运及预计到货时间计划。
5.2供方应为设备提供适合运输方式安全可靠的包装、运输支撑件等,以保证其安全稳妥送达现场。
如因供方自身原因导致装卸或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坏、灭失或丢失,供方应自费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供。
5.3供方应确保每次交货并附有详细交货单,交货单至少应写明采购订单号、采购订单日期和所交付设备的类型和数量。
5.4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在采购订单项下设备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卸载且由买方授权人员向供方出具收据或签署交货单的情形下,方可视为供方已完成交货。
5.5除非买方书面同意,如卖方提前交货、部分交货或超出订货量交货,买方有权拒收。
5.6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设备的风险和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5.7供方应在交付时一并向买方交付所有运输单据、质量文件、合格证书、操作说明以及其他证书。
上述单据的任何迟延交付,均视为设备延迟交付。
5.8技术文件应按照技术协议约定进行交付。
第六条付款
6.1付款方式:
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6.2付款币种:
人民币。
6.3付款条件:
6.4买方支付价款不构成对设备和服务已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的认可。
第七条技术条件变更
7.1供方应严格按技术协议要求进行设计、选材和制造。
如需对技术和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或买方提出请求,该请求需经甲方或买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实施。
7.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买方有权随时提出技术条件变更,供方应全力配合,但供方有权就该变更所增加成本在合理范围内及合理期限内提出调整价格请求。
第八条备品配件
8.1供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合格的设备备品配件。
本协议价格已包含(/)年备品配件。
8.2附件3中设备备品配件价格在采购订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为固定价格。
8.3对本协议未涉及的设备所需备品备件,供方保证自采购订单项下的设备交货之日起(/)年内,应以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向买方供应。
8.4质保期内乙方(卖方)免费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第九条过程控制
9.1供方应保持有效、经过验证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要求及时向甲方或买方提供与质量保障措施相关的完整文件。
如供方从其协作方或分包商处获得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重要材料、零部件或制造,供方应审核其质量控制体系以保证上述材料或制造质量。
甲方或买方有权对供方质保体系进行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供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
9.2供方应对外购原材料等进行严格的入厂复检。
供方应详细记录入原材料检验、加工、投入使用等情况并妥善保存,保证所有生产过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供方应根据甲方或买方要求提供每批货的进厂原材料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明文件、材质报告、材料复验报告等),供甲方或买方进行检查。
9.3如供方不能按本条第9.1和9.2款约定提供完整、可追溯的质量控制记录,导致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甲方或买方有权按本协议第19.3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9.4供方应按技术协议要求、从指定的供应商处外购原材料,非经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设备主要生产工序转包,不得委托其他工厂贴牌生产或从其他第三方购买关键原材料和部件。
如供方拟变更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主要原材料或外购件,则视为对本协议的变更,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5供方应在采购订单生效日期起15日内向买方提供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设备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
如根据技术协议规定或经买方书面同意需向指定供货商采购原材料或向第三方采购关键部件,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5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向该供货第三方下单的证明材料。
9.6供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定期向买方书面报告每笔采购订单下设备(包括外购原材料)生产制造进度。
如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供方应在异常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买方,并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说明原因及提出解决措施。
9.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甲方、买方或其他买方指派的第三方可以合理时间对供方工厂及其制造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检查,以了解原材料供应、仓储、制造过程记录、人员配备等情况。
供方应给与必要协助、全力配合。
第十条分包与外购
10.1供方应根据技术协议规定进行分包和外购,除此之外不得设备、部件和原材料进行分包和外购。
在技术协议规定外供方需分包和外购的内容、分包商(供应商)和分包外购比例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
供方应确保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
10.2供方应将需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和原材料的内容、比例、分包商预选名单及资质材料提交买方书面确认。
供方应在已经确认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确定分包与外购设备的最终厂家。
分包与外购设备最终厂家的确定必须经买方书面确认。
10.3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隐去价格信息的关键部件的分包和外购采购合同、生产进度报告、检验报告等资料。
如未按时交付上述资料,则应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0.4买方或最终用户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赴供方工厂或外购原材料工厂进行检查,供方应提供完成上述检查的一切便利和配合。
供方应在与分包商的供货合同中或订单中明确买方本条约定享有的此项权利。
10.5对于技术协议以外且买方不做要求的设备、部件和原材料,卖方可以进行独立自主采购并采取适合自己的采购方式,但在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和原材料的问题上应充分采纳买方根据实际运行经验以及实地考察、调研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供方根据本款分包和外购的设备、部件和原材料应严格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供方应保证其质量和技术品质。
10.6分包与外购设备、部件和原材料的技术服务及安装、调试等均由供方负责。
10.7甲方或买方根据本条约定允许卖方进行分包与外购,并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责任和义务,也并不代表甲方或买方对缺陷的分包与外购设备、部件和原材料的接受和认可。
10.8供方应保证分包与外购设备、部件和原材料的交货期、质量等均能满足本协议、采购订单的要求。
如发生延迟交付或质量缺陷,供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供应发生延迟或质量缺陷,否则应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9分包与外购设备、部件和原材料如发生其他违约、侵权责任,供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出厂前检验和现场验收
11.1供方应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制作过程进行关键点检验并在交付前对设备进行出厂前检验(以下简称“设备检验”),并根据设备检验结果制作检验报告,作为交付文件之一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出厂前检验合格,供方可发运货物;
出厂前检验不合格,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供方应自费承担修换货等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1.2买方有权参加上述检验工作,在参加设备检验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制造和生产,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改正建议和改正期限。
供方积极响应买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本协议要求需由买方签署设备检验合格报告的,供方应在该报告签发后方可发运设备。
买方接到通知后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出厂前检验,视为买方放弃该检验权利,但该弃权并不免除供方按照本协议所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
11.3货物送达买方指定地点后由买方和供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
如供方未能出席,视为供方放弃该权利,买方有权自行完成现场验收,供方不得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
买方的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可作为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11.4设备现场验收合格的,买方在验收完毕后合理期限内出具现场验收合格证明。
该验收合格证明视为该批货物已被买方接受。
11.5供方如对验收结果或修理、更换、索赔请求有异议,或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共同复验。
如双方代表在共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委托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依照本协议标准进行检验进行最终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供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检验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11.6本条所指设备检验和现场验收均应按照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
12.1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供方应根据采购订单、技术协议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服务或负责指导买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
安装调试应使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并达到本协议中要求的各项指标。
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安装调试或安装调试指导费用已包含在本协议价格中。
12.2安装调试完成后,经单机试运行,设备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指标和要求的,买方签署相验收证明后该设备验收合格。
供方应负责设备所在装置在开工运行过程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与解决,直至装置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止。
12.3通常情况下,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应在货物到货后合理期限内完成。
如因供方原因或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最终验收延迟,则质量保证期不受本协议第13.1款约束,供方同意延长设备质量保证期。
第十三条质量责任
13.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最终验收合格交货后24个月或投运后18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采购订单中另有约定如严格于本协议的,应按照采购订单约定执行。
在特殊工况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出于安全需要,其质量保证期应做适当合理延长,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如在此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供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自费修理调试或更换,货物质量保证期则以该质量问题被修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供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有权退还全部或部分货物,并罚没供方质量保证金或银行质量保函。
供方应返还全部或部分货款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维修、更换、拆卸安装已支付和需要支付的费用、损失等。
13.2买方有权根据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问题扣罚供方的银行保函或质量保证金。
13.3供方应保证设备整体和部分在生产过程中及交付前均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供方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有权进行任何处分,不存在任何第三人享有的物权等权利。
第十四条储物于商
14.1供方支持和配合甲方和买方变压器储物于商工作。
储物于商是指供方对《储备清单》中所列的物资提供仓储物流服务,并按照采购订单要求将储备物资按时按量保质交付给买方。
14.2库存物资回购。
当项目标定验收后,双方应就已销售但未使用的变压器进行清点,乙方应将剩余变压器回购。
回收方式和回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如供方未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迟交货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双方应在采购订单中另行约定。
因迟交货导致采购订单被解除的,供方应向买方赔偿损失。
供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其交货义务,交货时间由供方与买方另行商定。
逾期交货超过60日历日,买方有权解除本采购订单,甲方有权根据第19.3款解除本协议。
供方除支付迟交货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分期交货情况下,如部分交货延迟导致单方解除,买方有权就已接收部分货物向供方要求退货,供方应退还退货部分货物的货款、承担退货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如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应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补足,否则应按本条承担迟交货违约责任。
15.2供方未按约定时间向买方提供技术资料和/或指定文件的,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双方应在采购订单中另行约定。
供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其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15.3如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约定的数量,应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补足并否则应按本条承担迟交货违约责任。
15.4如货物在现场开箱检验或安装调试过程中被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供方立即修理或更换。
供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自费修复缺陷或提供合格货物,并自货物被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按本条规定承担迟交货违约责任。
如供方未在该期限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有权要求退货,供方应退还货款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5.5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如有充分证据表明因供方原因导致货物存在选材、制造工艺或设计等质量问题,且该缺陷非因使用过程中自然损耗或不当操作引起或在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单机试车等过程中不能被发现或根据当时质量检测标准不易被检测,造成买方不能安全使用,买方有权要求供方修理、更换或退货。
供方应返还全部或部分货款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为维修、更换、拆卸安装已支付和需要支付费用等。
15.6买方出具货物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产品投入使用合格等证明文件,并不意味其放弃由于货物不符合本协议项下的质量保证条款而产生的权利。
15.7如供方发生本条所述违约行为并应支付违约金,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供方保证提供的设备、服务和文件(包括分包与外购设备、部件和原材料及其相关服务和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版权或工业设计权利等知识产权。
如因购买、使用供方提供的上述设备和/或任何硬件、软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或使用卖方提供的上述设备和/或任何硬件、软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生产相关产品而受到第三方对于买方侵犯其知识产权诉讼和索赔,将由供方负责应诉,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16.2如发生第16.1款约定的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供方应立即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处理此事,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使甲方和买方免受因第三方索赔而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16.3如发生侵权事件或存在侵权可能性,供方应在知晓该时间之日起48小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并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影响。
16.4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义务,而向另一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商业资料等文件资料,接受方应承担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义务目的除外,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均不得提供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16.5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存在及内容作为商业宣传资料。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部分或者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方将得以免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14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如不可抗力时间持续超过60个日历日,则买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
此种情况下,双方应妥善协商及处理各项合同事宜。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违反、解除、终止和效力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但如果双方均为中石化内部单位,则应将任何争议提交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调解。
第十九条变更和解除
19.1本协议及采购订单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变更协议签署生效前,任何一方应保证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正常执行,不得中止拟变更内容所涉及的工作。
19.2买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采购订单并就解除部分中供方不能自行处理或没有其他用途的部分向供方提供合理补偿。
补偿范围仅限于由该解除使供方实际产生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包括已购原材料,生产成本及合理的管理费用。
供方应提供已投入生产的成本证据。
买方支付补偿后,取得被解除采购订单下原材料的所有权,供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为甲方储存和保管。
19.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买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采购订单,供方应赔偿因解除给甲方或买方造成的损失:
(1)未经甲方或买方书面同意,将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在协议有效期内,供方供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3)供方延迟交货超过(60)日历日。
(4)供方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丧失履约能力。
(5)供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6)被中国石化暂停交易资格或取消供应资源资格的。
第二十条商业道德
甲乙签署的《廉洁从业责任书》(见中国石化电子商务网)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违反该协议之行为,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行为,应向未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通知
本协议要求的或允许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书面文件应当由发出该通知的一方书面签署,并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至对方联系人地址,在取得对方接收确认或到达指定电子通讯设施后,即被认为已送达。
采购订单中应明确买方和卖方的联系人信息。
甲方联系人:
王伟/栾国崴
电话:
01084876490/84878647
电子邮件:
wangw@
通讯地址:
北京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采购部
供方联系人:
黎琦
0773-5892830
电子邮件:
13978394828@
通讯地址:
买方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生效和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19年7月31日。
质保期、知识产权和保密、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等不受本期限约束。
本协议中某一条款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其它
23.1本协议中甲方责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