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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保存的效力重新保存具有同等效力,15,二、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法协定所称专利的范围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国际专利分类法的定义协定1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采用相同的分类法,即国际专利分类法,16,二、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法的语言协定3本分类法应用英语和法语制定,两种文本均为同等的正本本组织国际局应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或在各该政府提交译文的基础上,或通过对本专门联盟或对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其他任何方法,制定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国际专利分类法的目协定3本分类法纯属行政管理性质。

17,二、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协定3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将本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

缔约国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义务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机关应在以下文件上标明发明的完整分类号:

该机关所颁发的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实用证书及其有关的申请文件,不论是公布的或仅供公众查阅的官方期刊发表的关于前述文件的公布或供公众查阅的有关通知,18,二、斯特拉斯堡协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专门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每一国家应派代表参加。

专家委员会的职权修订本分类法;

向本联盟国家提出旨在便利本分类法的使用和促进本分类法的统一应用的建议;

帮助促进对用于发明审查的文献进行重新分类的国际合作,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在对本专门联盟或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其他一切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应用本分类法;

有权设立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

19,三、洛迦诺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含义协定1本联盟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组成协定1国际分类法包括大类和小类表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用法说明,20,三、洛迦诺协定,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语言协定1国际分类法应当使用英语和法语制定。

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当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性质协定2国际分类法纯属管理性质。

21,三、洛迦诺协定,国际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协定2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

特别是本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

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

缔约国国际分类法的义务协定2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存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

22,三、洛迦诺协定,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协定3对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以由本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局或者由国际局提出。

由主管局提出的任何建议应当由该局通知国际局。

由主管局以及由国际局提出的建议应当由国际局在不迟于审议该建议的专家委员会会议开会前二个月送交专家委员会的每一成员。

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定应当由本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

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大类或者将一些商品由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需要全体一致同意。

23,三、洛迦诺协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协定3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在专家委员会都应当有代表,该委员会应当按照出席国家的简单多数所通过的议事规则进行组织。

专家委员会的职权协定1、3可以对大类和小类表作出修正和补充通过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对国际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24,相关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基本要求了解巴黎公约的基本背景知识了解巴黎公约确定的工业产权的概念掌握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25,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巴黎公约的签署1883年,经过多次修改,有很多版本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版本1985年3月19日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26,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工业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27,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A2A3含义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

条件国民或者居民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28,专利独立性A4之二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尤其对于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授予的专利,其无效、权利丧失的理由以及保护期间是独立的,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29,优先权A4享受优先权的条件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而不论其结果如何)在优先权期限内履行相应手续,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0,享受优先权的手续作出声明(截至日期由成员国确定),说明申请日和受理国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经在先受理机构证明,在后一申请提出3个月内提交均有效)各成员国不得规定其他手续不遵守前述手续的后果仅限于丧失优先权,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1,优先权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均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外观设计,为6个月可以以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相互为基础要求,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2,效力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

不因优先权期间的任何行为影响权利的获得或者导致权利无效,12个月,首次申请,再次申请,优先权日(2000-2-1),实际申请日(2001-2-1),第三人,现有技术,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3,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A11对象:

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效力:

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条件:

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和展出日期,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4,对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A506.24各国有权规定强制许可,以防止滥用专利权申请之日4年内或者授予之日3年内(以后届满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为理由授予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且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授予分许可对实用新型也可以强制许可,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5,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的使用A5.3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船只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飞机或者车辆的构造、操纵或者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成员国签订专门协定的权利A19各成员保留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只要该协定与本公约不相抵触,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6,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要求了解协议签署的背景了解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掌握协议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规定理解协议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37,

(二)协议的基本知识,协议的签署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1C,签订于1994年4月1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知识产权的性质:

私权(序言)协议的目标渴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需要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和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38,目标A7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原则A8在制订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地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

(二)协议的基本知识,39,

(二)协议的基本知识,协议的基本原则06.61国民待遇原则A3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

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的权利。

各成员可利用第款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指定服务地点和指定一成员司法管辖内的代理人,但这些例外是为确保遵守不与本协定规定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需,且实施这种做法不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40,

(二)协议的基本知识,最惠国待遇原则A4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员给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民例外源于一般性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

依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规定给予的、非国民待遇性质的待遇;

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唱片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

源于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要通知给TRIPS理事会。

41,

(二)协议的基本知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A1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

各成员可以,但没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

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协定规定的待遇。

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同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均为那些公约的成员。

42,与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A2A5就本协定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而言,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第一至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本协定第一至四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应减损各成员之间现有的依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相互承担的义务第3条和第4条的义务不适用于在WIPO主持下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或维持的多边协定规定的程序(PCT/马德里协定),

(二)协议的基本知识,4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A106.81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系指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所提到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

(二)协议的基本知识,44,版权和有关权利06.85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A9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至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但公约第6条之二(作者所享有的精神权利)除外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A10计算机程序,应根据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

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汇编,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

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应损害数据或资料本身的版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5,出租权A11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各成员应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一成员对电影作品可以不承担此义务,除非这种出租已实质性地损害了专有复制权。

对计算机程序,如该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时,此义务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出租。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6,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A14表演者应有权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

录制其未录制过的表演和翻录这些录制品;

将其现场表演向大众进行无线广播和传播。

唱片制作者应享有准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翻录其唱片的权利广播组织者应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

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及通过无线广播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将同样的电视广播向公众再转播。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7,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出租权比照适用于唱片制作者以及任何其他对唱片享有权利者。

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应自该录制或表演发生当年年底起,至少持续到第50年年末。

对广播组织者的保护期限应自广播当年年底起,至少持续20年,48,商标可保护的客体A15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文字、字母、数字、图形和色彩)。

如果标记缺乏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固有特征,各成员可依据有关标记在使用后获得的显著性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各成员可要求,这些标记应是在视觉上可以感觉到的第款不应理解为阻止成员以其他理由拒绝商标的注册,只要这些理由不违反巴黎公约的规定。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9,各成员可以把使用作为获得注册的前提。

然而,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是申请注册的一项条件。

不能仅仅因为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前商标未使用而驳回一申请。

拟使用一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

各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立即在注册后公布该项商标,并应给予请求撤销注册者以合理的机会。

此外,各成员可以提供对商标之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0,权利的范围A16排他权:

制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将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使用与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若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应比照适用于服务。

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领域为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应比照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1,商标权利的例外A17各成员可对商标所赋予的权利规定有限制的例外,如说明性词语的合理使用,只要这些例外考虑到了商标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商标的保护期限A18商标首次注册及其每次续展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

商标的注册应可无限期地续展。

06.16,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2,商标使用的要求A19如果使用是维持注册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后才可取消注册,除非商标所有人提出有效的理由说明存在着使用该商标的障碍。

在受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另一方使用该商标应视为为保留商标注册而使用商标。

商标的许可和转让A21各成员可对商标许可和转让规定条件,但这应理解为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而且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把商标连同或者不连同其所属的企业转让。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3,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的保护A22“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在地理标记方面,各成员应为有利益关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

用任何方式在标示和说明某一货物时指示或暗示该有关货物来源于一个非其真实原产地的地理区域,从而在该货物的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任何构成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意义下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使用,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4,地理标志的保护A22如果一商标包含一个商品的地理标记,或者由地理标志组成,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域,并且如在该商品的商标中使用这一标记会使公众对其真实的原产地产生误解,则该成员在其立法允许应当依职权或经有利益关系的一方请求,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撤销注册。

这种保护应可适用于虽在字面上表明了商品来源的真实领土、地区或地方,但却虚假地向公众表明该商品源于另一领土的地理标记。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5,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A23每一成员应当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以制止将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志用于标示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明地方的葡萄酒,或者将识别烈酒的地理标志用于标示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明地方的烈酒,即使同时标示了商品的真实来源地,或者该地理标志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类”、“式”、“仿”或类似的表述,也一样。

如果葡萄酒商标中包含或组合有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志,或者烈酒商标中包含或组合有识别烈酒的地理标志,而该葡萄酒或烈酒并非来源于该地,成员如其法律允许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撤销注册,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6,在葡萄酒有多个同音或同形的地理标志的情形,应当对每一个标志给予保护。

为了便利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就建立一种多边制度举行谈判,使参加该制度的成员中有资格获得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通知和登记。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7,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A24如果一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在该成员的领土内,在商品或服务方面连续使用另一成员用以识别葡萄酒或烈酒的某一地理标志,在1994年4月15日以前至少已有10年,或者在该日以前的使用是善意的,则本节的任何规定并不要求该成员制止其国民或居民在相同或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方面继续以同样方式使用该地理标志。

如果在某一成员按照第六部分规定适用这些规定以前,或者在地理标志在其来源国获得保护以前,某一商标已经善意地提出申请或者获得注册,或者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善意使用而获得,则为实施本节规定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因该商标与某一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而损害商标的注册资格或商标注册的有效性,或者损害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8,如果任何其他成员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某一地理标志,与某一成员在其领土内以普通语言中惯用的词语作为此类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相同,则本节的任何规定并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的规定。

如果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任何其他成员关于葡萄树产品的某一地理标志,与某一成员在其领土内存在的一种葡萄品种的惯用名称相同,本节的任何规定也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的规定。

本节规定决不应损害任何人在贸易中使用其姓名或者其业务上前任的姓名的权利,但如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这种姓名,则应除外。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9,工业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A25各成员应当规定保护独立创作而且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各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如果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或者已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区别的,则不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外观设计。

各成员可以规定,这种保护不应延及主要是根据技术或功能的考虑而作出的外观设计。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60,外观设计权利人的权利A26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应当有权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载有或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复制品或者实质上是复制品的物品。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A26可享有的保护期间至少为10年。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61,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专利可获得专利的客体A27在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

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有,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国生产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A27只要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62,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A27各成员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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