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政策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选50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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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年

C.30年

D.40年

C

根据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该再延长30年,这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完全符合,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

4.农村房屋坍塌两年以后,该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A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5.村民陈某因为合法继承,在村内拥有三块宅基地。

现在,陈某转让其中两块宅基地上的房屋,请问陈某是否依然享有这三块宅基地的使用权?

A.仅享有剩余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

B.享有三块宅基地的使用权

C.不确定

因继承等原因产生的“一户多宅”在实践中客观存在,本身不属于违法行为。

对多余房屋的转让,也有利于解决其他村民的居住问题,应当鼓励。

根据《民法总则》以及《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房屋依法转让的,其房屋范围内的宅基地随之转让,故该农户自然不再拥有已转让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至于剩余宅基地,由于系合法取得,当然享有使用权。

6.村民王某年轻时外出打工,将自己唯一的宅基地及上房屋卖给同村李某,年老后回到村里可以再申请一块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意即出卖、出租住房后,新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7.下列()行为不被许可。

A.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C.国有土地所有权买卖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进行转让,也可以出租。

而以租代征是不允许的,土地所有权不能进行买卖。

8.某村村民想要建造房屋,可以占用自家的永久基本农田。

由新华社受权播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提出“两个绝不能”,就是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9.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某直辖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需要向()申请国家统筹。

A.县政府

B.国务院

C.县土地管理部门

“差别化”,就是要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和项目差异,实事求是地解决占补平衡的困难,构建“县域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统筹为补充”这样一种占补平衡的新格局。

10.村民李某与陈某协商后决定互换宅基地,并在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签订《调解宅基地协议书》。

李某随后在新宅基地上盖起房屋并进行了登记,但是却一直住在原有宅基地上。

原因是李某认为该协议书无效。

请问,该协议有效么?

A.有效

B.无效

C.难以确定

李某与陈某互换宅基地完全属于本人自愿,并经过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了《调解宅基地协议书》,且李某在互换后的新宅基地上盖了房,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由于宅基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登记发证,老李的新宅基地办理了登记发证,视同经过了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因此李某和陈某互换宅基地的行为是合法的,该协议有效。

11.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都是30年。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2.某村村民李某将自家的住房出租给外村务工人员后,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新的宅基地。

该村村委会否决了李某的请求。

请问,该村村委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租、出卖村内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3.A村近日开始了土地发包,小王和村集体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这份合同自()起生效,并且小王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A.成立之日

B.口头达成协议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D.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14.由于当时机构的不完善,老王在得到承包地后没有得到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应该()。

A.补发证书

B.不再补发证书

C.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补发证书

D.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补发证书

承包方作为依法承包的一方,享有合法的权利,所以应该补发证书。

15.A村由于人口众多,缺少耕地,村集体可出面组织开垦旁边国家林区的土地得到更多耕地。

只有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才能够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对林区的开垦属于不合法的行为,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6.光明村发生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事件,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了调解,制作调解书。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还应该及时作出裁决。

以上说法正确吗?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该及时作出裁决。

17.光明村最近实行了农村土地承包,在这之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由发包方转移到承包方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依然是集体所有。

18.国家推出耕地建设“三位一体”政策,请问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保护耕地?

A.数量

B.质量

C.生态

D.以上都是

D

国家推出耕地建设“三位一体”具体指的是数量、质量、生态。

19.同村小王家有两兄弟,兄弟长大后分家,于是小王在自家承包地上建造房屋,以供小儿子使用,村委会知道后,立即强行拆除房屋,请问村委会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拆除违法占用耕地建筑行为是正确行为。

20.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可以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21.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3.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享有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4.22岁的女孩小玲外嫁后,村小组收回了她的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5.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26.农村农民一人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7.村民个人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8.我国鼓励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9.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不仅保护已婚女性,还保护男性、老人、未成年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包括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3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可让亲属帮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3.民政部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34.“离婚冷静期”是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性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法院离婚诉讼程序。

“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35.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明确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明确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论处。

3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37.在我国如果双方签订了《代孕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由于在中国“代孕”不能进行“合法交易”,所以《代孕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8.农业保险实行强制原则。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参加农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39.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40.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42.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3.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可以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44.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45.农户李某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47.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4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销毁遗嘱的严重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后,其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50.小雨住的高层住宅坠落了一个花盆砸伤了人,在难以确定具体“真凶”的情况下,小雨可能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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