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民法论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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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民法论文doc

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法。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就是所谓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的五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种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分大小,处理权平等且不可分割。

这个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现实中,法律上规定的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其实并不平等,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

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针对上述缺陷,应在立法上建立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非常情形,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撤销制度。

明确在非常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可应受侵害一方的请求,宣告终结夫妻共有关系,改行分别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约定财产制在我国没有真正实施的障碍,除了人们婚姻观念的影响之外,还包括未进一步健全该项法律制度。

从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看,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是选择式约定财产制。

其主要内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

另一种是任意式约定财产制。

起主要内容是通过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为了解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当事人可就不同财产,采取多种不同的财产制,以使其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这也是我国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

使约定财产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

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

进一步解决此类问题,对我国的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势必给我国婚姻制度也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高,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参考书目:

1、《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

梁书文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2、《婚姻法与继承法》

曾兴华著

法律出版社

2002年3月版

3、《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及其关联法规》

黄福宁

龙华杰编写

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4、《婚姻法新释与例解》

张献军主编

同心出版社

2001年版5、《婚姻法学简明教程》

汪俊英主编

九州出版社

2001年5月版

6、《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黄松有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7、《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关于我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动态分析_保险论文

在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现象客观存在并产生了较大影响力。

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十年的历程,对我们具有以下启示:

第一,未能形成有效的收益递增机制是导致中国保险理赔非绩效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重要因素。

具体表现为:

(1)我国保险公估公司的初始成本投资少,其硬件投资和对保险公估的人力资源投资部极少,因而保险公估业务质量难以达到社会公众的预期值,导致无论其内部经济还是外部经济均未达到预期的收益递增的目标函数;

(2)未能有效地掌握保险公估制度安排所应提供的获利机会,这是由我国现有的保险公估行业对国际通行的保险公估惯例的学习效应较差所致。

截止2001年上半年,我国尚未批准一家规范的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人员不足100人;保险公估业务不规范,其业务大都来自保险公司,在保险公估实践中容易偏袒保险公司一方。

而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速度是保险公估惯例学习速度的函数,学习速度又取决于保险公估人(公估行)的预期回报率。

由于信息分割,市场不完全现象严重,导致其学习的预期回报率较低。

(3)协调效应差。

所谓协调效应是指适应新的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缔约,以及具有互利性的组织产生与对新制度的进一步投资而获得的效应。

现实中,我国保险公估公司与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很难相互协调,表现为保险公估企业政企不分、多头管理,保险公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社会公众(包括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效承认,因而近十年来一直处于“地下状态”。

保险公估公司既得不到保险监管部门的积极支持,又由于利益分配的矛盾,在保险市场中受到保险公司的极大牵制;同时,还由于在保险公估的实际操作中偏袒保险公司,因而失去投保人的信任。

(4)缺乏有效的适应性预期。

现行的保险公估制度受到我国传统的“低文本文化”和保险业系统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影响,增加了这项制度持久下去的不确定性。

上述四种状况使得我国保险理赔制度在变迁过程中,保险公估制度安排潜在的收益递增机制未能有效地显现出来,因而在与非中介理赔制度安排(保险人自行理赔方式)的动态博弈中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制度优势,进而不能形成有效的保险理赔制度变迁路径的自我强化机制。

第二,交易费用的大量存在是引致中国保险理赔非绩效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威廉姆森把交易费用要素细分为机会主义、人的有限理性、资产专有性和不确定性等四种。

在我国保险理赔制度安排由保险人自行理赔向保险公估转变的过程中,交易费用的四个要素均广泛地存在着。

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到理性的限制,在保险理赔业务中机会主义倾向严重;加之由保险公估公司自身的信誉和业务质量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理赔资源的资产专用性很强,机会成本和利益冲突很大,其协调成本很高。

因而其理赔分工的理论效率受到高协调成本的严重制约,保险公估制度安排在中国现实的制度环境下难以得到广泛的推行。

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出现了闭锁状态,非绩效的保险人自行理赔制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这种无绩效的制度变迁路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持续下去,除非存在某种机制能有效地克服社会成员对传统理赔方式的路径依赖。

第三,中国保险理赔非绩效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是利益因素。

自1980年中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中国保险理赔的初始阶段便选择了现在看来是无效的保险人自行理赔制,尽管存在着非独立性和不公正、不公平等重大缺陷,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抑制了潜在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但由于在传统的保险人自行理赔制中已经形成了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保险公司),他们力求巩固现有保险理赔制,阻碍选择新的路径,即便是新的保险公估制度较之现有的保险人自行理赔制更有效率。

换言之,初始的制度选择强化了现存保险理赔制度的刺激和惯性,使非绩效的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陷入了锁定状态。

路径依赖分析框架尽管对中国保险理赔非绩效制度变迁的历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这种研究范式忽视了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差异;过分强调“正反馈机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从而无法正确处理社会系统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对制度变迁主导性的影响,也无法真正把握制度变迁的源动力;其应用范围仅限于熊彼特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

而我国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极大地制约了民间创新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及其经济绩效,因而路径依赖分析框架对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路径解释适应范围有限,尤其难以回答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如何退出无效的路径依赖从而步入有效的路径依赖的问题。

而这正是当前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

(二)

上述路径依赖分析框架在本质上仍是一个短期分析框架,不能在若干路径依赖的制度变迁的基础上,长期、动态地把握制度变迁的历史规律,尤其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利益分配和利益冲突问题;对退出闭锁的处理也显得无能为力,对于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也未加考虑。

因而需要引入新的研究范式,以便对制度变迁尤其对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变迁演进过程和演进方向,进行合乎规律的历史考察。

演进经济学正在受到经济学家们的青睐,并将成为主流经济学的发展方向。

在众多社会演进理论中,斯密—杨格—杨小铠—哈耶克的社会市场演进理论重新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注意,尤其是哈耶克以社会秩序二元观为基础的社会演进理论近年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其研究范式对于考察中国本土的有关制度变迁的演进过程及趋势具有重大的启迪意义。

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是建立在规则(亦即人们自愿遵守的共同知识的集合)基础之上的。

规则又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

前者指由分散的个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的彼此认同的规则;它内生于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帮助社会成员正确预期他人可能的行动,从而大大减少人们交往的不确定性。

后者则是指由特定的组织(如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强制他人服从的规则,并外在于人们的行为过程中。

给定不同的环境条件,个人与内部规则之间、个人与特定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时而在利益冲突和竞争机制作用下相互制约,时而又在利益协调和合作中相互促进;而作为整体的社会秩序就是在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中,通过互动使得市场自发秩序和政府人造秩序相互交织、共同作用进而得以逐步演进的。

哈耶克的内部规则类似于非正式规则,外部规则类似于正式规则,因此哈耶克的社会演进过程其实就是非正式规则之间、正式规则之间以及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之间,基于个人、特定组织以及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动态中通过各种制度(规则)的市场竞争,不断地从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化,在互动中达到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人造秩序与自发秩序的协调。

最终型构出以类合作为基础的自发扩展秩序以及其制度演进的市场化过程。

当然,其制度演进的市场化过程不可能排除政府的干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更离不开政府的作用。

政府可以修正由于人们的无知可能导致的错误选择以及个人对传统依赖导致的内部规则的“锁定效应”。

哈耶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说明:

“在大多数场合,为了确使那些规则得到遵守,我们称之为政府的那种组织却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的这一特殊功能有点像工厂维修队的功能,因为它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任何特

定的服务项目或公民消费的产品,而毋宁在于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

”在哈耶克看来,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介入,而是提供制度基础服务。

中国体制改革的发展史表明,制度变迁过程实质上是一部以市场当事人社会博弈的内部规则的自发演化为主导,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刻意型构的外部规则渐次退出的制度市场演进格局的历史。

上述制度演进思想和结论,对于研究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演进过程和演进趋势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是从整体上讲,中国有效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演进过程为:

社会成员(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公估人)出于利益冲突通过制度的市场竞争以形成有效的内部规则,社会成员和政府组织(各级政府、保监会)之间通过平等的交易进行互惠性制度变迁使自发的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保险公估制度)激励相容,使得有效的保险理赔制度在上述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之间的动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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