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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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环评报告
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建设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
评价单位:
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6年5月
1总则
前言
为了实现对医疗废物的有效管理,我国实施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各省在该条例的指导下,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对医疗废物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
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理能力不足的城市,地级市1年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根据市统计年鉴,2004年市全市共有医疗机构1430个(其中门诊、卫生室诊所共1131个,乡镇卫生院163个),实有病床总数7929。
根据市卫生局的统计数据,2004年市市区和各县(县级市)城区医疗废物年产生量为3387.5吨。
市市区和各县(县级市)均建有小型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站,医疗废物年处置量为3299.1吨,处置率达到97.39%,但处理效果未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和标准的要求。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医疗废物的收集仅限于市区和各县(县级市)城区的医院,尚未覆盖乡镇的医疗机构。
总的说来市医疗废物的处理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全市尚未建立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缺乏对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科学化、规化管理,存在医疗废物流失社会、污染环境的安全隐患;
二是全市现有的医疗废物处置还没有实现市场化、企业化、社会化运营。
各区(县)医疗废物处置各自为政,没有做到资源共享。
仍然有部分医疗废物未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对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三是全市现有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标准不高,对燃烧排放的烟气没有进行达标处理,也没有进行定期的空气质量监测,不符合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有关要求;
四是现有的处置设备或因日趋老化,故障发生率较高,或因规模较小,处置能力有限,致使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增加,实际处置量减少;
五是全市尚未建立医疗废物专业收运网络。
因此,建设一座高水平的、规的综合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在逐渐步入小康社会的今天,优良的环境质量已成为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环境也成为当今现代化城市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因此,迅速实现医疗废物管理及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彻底消除医疗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疾病流行隐患,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对于促进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目前有部分地市已经建设或正在筹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并已积累了一定的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经验。
在这一形势下,市完全有能力按国际标准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基地。
综上所述,建设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已刻不容缓。
项目建成后,可以基本解决梅江区、梅县、大埔县、蕉岭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和兴宁市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问题,改善当地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项目建设具有明显的社会和环境效益。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入使用后,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组织课题组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进行了踏勘,在初步调查环境现状及收集有关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先行编制本项目的环评大纲,提出拟开展的环评工作主要容。
评价依据与法规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年12月);
(2)《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正);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4)《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5)《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
(6)《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7)《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8)《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
(9)《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正);
(10)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11)中华人民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12)环办[2004]11号《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
(1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1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1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18)《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
(19)《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
(20)《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HJ/T176-2005));
(2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HJ/T177-2005);
(2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试行)》(环发[2003]206号);
(2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
(24)《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25)《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
(26)《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27)《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试行)》(HJ/T228-2005)
(28)《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
(29)《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
(30)《关于颁布<省严控废物名录>的通知》(粤环[2004]06号);
(31)《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
(32)《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33)《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34)《省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01年3月);
(35)《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1999年);
(36)《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
(37)《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38)《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
(3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4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4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4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试行)》(HJ/T192-2006);
(4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44)《市特种废物处置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2005年12月);
(45)梅市发改社[2005]12号《关于建设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站的通知》。
评价标准
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执行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III类标准;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执行2类标准;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7)《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11)《室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GB/T17093-1997);
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二级标准;
(2)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执行二级标准(第二时段);
(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5)《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6)《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8773-2002);
(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9)《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一级标准;
(11)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第二时段);
(1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II类标准;
(1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以上标准中,分时段者,均执行第二时段标准;有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并存的,执行较严的标准。
评价目的
通过对拟选址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监测,掌握该建设项目拟建址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现状;结合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情况,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建成投入使用后及服务期满后产生的污染有针对性地提出避免污染或减小污染的防治措施及对策,使该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的保护。
最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本项目拟选址及环保措施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评价区域所属环境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1)环境空气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根据《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划分,本项目地处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排放标准选择执行①《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③《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④《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⑤《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表1.5-1本项目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
mg/m3
污染物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标准
SO2
1小时
0.50
GB3096-1996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
NO2
1小时
0.24
PM10
日平均
0.15
HCl
1小时
0.05
TJ36-79
Pb
年平均
0.001
GB3096-1996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
二恶英
1小时
0.6pg/m3
参照日本环境厅制定的环境空气标准
表1.5-2 本项目执行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
300-2500(kg/h)
1
烟气黑度
林格曼1级
2
烟尘
80
3
一氧化碳(CO)
80
4
二氧化硫(SO2)
300
5
氟化氢(HF)
7.0
6
氯化氢(HCl)
70
7
氮氧化物(以NO2计)
500
8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0.1
9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0.1
10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2
1.0
11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1.0
12
铬,锡,锑,铜,镭及其化合物
4.0
13
二恶英类
0.5TEQng/m3
本项目医疗废物日处理量为8吨/日(333kg/h),故执行GB18484-2001中处置量在300-2500(kg/h)之间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
。
。
焚烧。
,。
。
。
。
。
。
。
。
。
。
。
。
。
。
。
。
。
。
,焚烧炉排放高度则执行GB18484-2001中处置量在300-2000(kg/h)最低允许高度为35米的规定。
恶臭污染物执行表1.5-3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浓度。
表1.5-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控制项目
单位
二级(新扩改)
硫化氢
mg/m3
0.06
甲硫醇
mg/m3
0.007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
员工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2)水环境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本项目的污水不外排,全部回用于烟气喷淋。
项目拟建址附近的水最终流入大窝水库。
大窝水库位于项目东南面约10公里处,属小型水库,面积150亩,最大库容为450万立方米,坝高25米,主要功能灌溉发电,最后在梅县水车镇汇入梅江河。
大窝水库执行GB3838-2002III类标准。
本项目拟建址所在地属农业用水区,其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本项目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表1.5-4本项目执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mg/L(pH值除外)
项目
pH值
悬浮物*
DO
CODCr
BOD5
氨氮
石油类
GB3838-2002III类
6~9
150
5
20
4
1
0.05
高锰酸盐指数
挥发酚
硫化物
铜
锌
硒
砷
6
0.005
0.2
1.0
1.0
0.01
0.05
汞
镉
六价铬
铅
0.0001
0.005
0.05
0.05
*注:
SS选用《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推荐值。
表1.5-5本项目执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
项目
序号
类别标准值项目
Ⅲ类
1
汞(Hg)(mg/L)
≤0.001
2
镉(Cd)(mg/L)
≤0.01
3
铅(Pb)(mg/L)
≤0.05
表1.5-6本项目项目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
mg/L
污染物名称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BOD5
20
CODCr
90
SS
60
氨氮
10
动植物油
10
(3)声环境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本项目拟建地区为山区,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属2类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排放标准①《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和②《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方法,本项目拟建址土壤属II类土壤,该区域的土壤(pH值小于6.5)环境质量执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
本评价所采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如表1.5-7。
表1.5-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单位:
mg/kg
污染物
镉
汞
砷
(旱地)
铜
(农田)
铅
铬
(旱地)
锌
镍
标准值≤
0.30
0.30
40
50
250
150
200
40
(5)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焚烧残渣执行《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8773-2002)中的标准。
表1.5-8 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卫生标准
项目
标准值
pH
6.5~9.0
总汞量(mg/kg)
1.5
细菌总数(个/kg)
<100
大肠菌值
10-2~10-1
致病菌
阴性
乙肝表抗
阴性
表1.5-9环境功能属性
编号
项目
类别
1
水环境功能区
工农渔景用水区,执行地表水III类标准
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二类区
3
声环境功能区
2类区
4
是否基本农田保护区
否
5
是否风景名胜保护区
否
6
是否水库库区
否
7
是否污水处理厂集水围
否
8
是否管道煤气管网区
否
9
是否属属敏感地区
否
评价围
水环境评价围
评价围为项目拟建址附近水体至下游大窝水库围,直线距离约10km。
环境空气评价围
本项目以拟选址为中心,主导风向为主轴,边长各为4~6km矩形围的区域作为本项目环境空气评价围。
声环境评价围
拟建项目厂址边界外1米包络线以的区域为本项目声环境评价围。
生态环境评价围
生态评价为陆生生态评价,评价围为以项目为中心2km半径的圆形围。
土壤环境评价围
主要评价围为拟建厂址所在地。
风险评价围
由于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居民区为项目西南面1.5公里处的太阳村。
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有关规定,本项目风险评价围拟定为以项目拟建址为中心半径为2公里的圆形区域以及医疗废物运输交通路线。
评价时段
本项目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类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评价时段应包括建设期、营运期和服务期满后。
评价因子
施工期评价因子
(1)水环境
施工期水环境的主要污染因子有:
SS、COD、石油类,选取SS为评价因子。
(2)环境空气
施工期对环境空气的主要污染因子有施工开挖及运输车辆、施工机械走行车道所带来的扬尘、施工建筑材料(水泥、石灰、砂石料)的装卸、运输、堆砌过程造成的扬起和洒落及各类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所排放的废气等,故选取扬尘为评价因子。
(3)声环境
施工期的噪声源主要来自各种施工机械如抓斗机、吊机、推土机等。
故选取机械噪声为评价因子。
(4)水土流失
本项目地处山区地,属易发生水土流失地区。
因此,将水土流失作为本项目施工期评价因子。
运行期评价因子
(1)环境空气评价
现状评价因子:
SO2、NO2、PM10、HCl、Hg、Cd、Pb、As
影响评价因子:
SO2、NO2、烟尘、HCl、Hg、二恶英
(2)水环境评价
地表水现状评价因子:
pH、SS、DO、COD、高锰酸盐指数、BOD5、NH3-N、挥发酚、汞、砷、铅、镉、铜、石油类、粪大肠菌群
地下水现状评价因子:
pH、汞、镉、铅
影响分析因子:
由于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因此不做预测,仅进行定性分析。
(3)声环境评价
现状评价及影响预测因子均为等效连续A声级。
(4)生态评价
现状评价因子:
陆生生物多样性与种群结构、景观多样性
影响预测因子:
陆生植物种群结构、群落类型
(5)、土壤环境质量
主要为pH值、汞、镉、铅、砷。
(6)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主要包括焚烧炉事故排放的风险评价及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过程存在的风险评价。
1.1.1服务期满后评价因子
本项目服务期满后,提出项目拆除对策措施,同时提出对项目所在地土壤环境提出一些跟踪性监测指标。
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点见表1.10-1。
表1.10-1本项目环境敏感点
序号
名称
方位
距离(米)
规模(人)
影响因素
1#
太阳村居民
西南
1100
800
大气污染物
2#
太阳村小学
南
1500
27
大气污染物
3#
过路塘居民
东南
1600
69
大气污染物
4#
白石村居民
东北
1700
1000
大气污染物
5#
珊田村居民
北
2000
800
大气污染物
评价重点
根据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及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的环境评价重点为:
●厂址的选址可行性论证
由于医疗废物的处置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首要关注的是厂址的选择。
处置设施选址除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外,还要就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应急救援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环境空气影响评价
由于本项目采用高温热解炉处理医疗废物,因此,医疗废物焚烧后对周围(尤其是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围和影响程度也是本项目的评价重点。
●风险评价
主要把焚烧炉事故排放引起厂址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变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及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过程存在的风险作为评价工作重点。
●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本项目的特征,污染防治措施应覆盖建设期、营运期和服务期满后全时段,并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全过程均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
由于本项目选址于山区,施工期尤其应提出有针对性的水土保持措施;营运期的污染防治措施则是针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的全过程,服务期满后根据厂址改作用途则应提出适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建议,如植被恢复和植被建设等。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与周围环境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各不同阶段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管理措施与监测计划。
2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
项目名称:
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项目地点:
市兴宁市径南镇太阳村过路塘山地,详见图2.1-1
建设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性质:
新建
处置对象:
医疗废物
建设规模:
首期2006年日处理医疗废物8吨,远期在2010年建成日处理医疗废物16吨。
总投资:
项目估算总投资1310万元,其中2006年投资970万元,2010年投资340万元。
本次评价对象为首期8t/d。
建设时间:
一年
服务围:
梅江区、梅县、兴宁市、大埔县、五华县、蕉岭县、平远县、丰顺县,服务总面积15876平方公里
服务年限:
2006年~2025年
工作时间:
每日三班按24小时计,全年工作时间为8000小时
2.1.2建设容
本项目为市医疗废物焚烧厂建设项目,厂区占地面积6400m2,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1)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受料及供料系统:
包括医疗废物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焚烧系统:
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焚烧、燃烧空气、辅助燃烧等设施。
✓烟气净化系统:
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
✓灰渣处理系统:
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
(2)配套工程主要包括:
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清洗、消毒等设施。
(3)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2.2主体工程
2.2.1项目选址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规定的焚烧厂选址原则为:
①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②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③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