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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汇编大全

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汇编

 

1.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1

2.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12

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22

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及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25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产品加工业振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0号)33

6.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镇企[2010]42号)48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关键。

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化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坐标,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不搞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途径;坚持机制创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主要目标。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作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优势产业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能力。

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扶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经适当支持。

(五)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扶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引领作用。

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

扶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

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六)实施标准化生产。

龙头企业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农产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开展粮棉油糖示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场、水产健康养殖示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七)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

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围免征进口关税。

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八)统筹协调发展农产品加工。

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在确保口粮、饲料用粮和种子用粮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九)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

加大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四、创新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一十)强化市场营销。

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

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

规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一十一)发展新型流通业态。

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

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

探索发展生猪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

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一十二)加强品牌建设。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

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弛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适当奖励。

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

五、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一十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

(一十四)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

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示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六、加快技术创新,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

(一十五)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等支持龙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

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一十六)加强技术推广应用。

健全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业机制,为龙头企业搭建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一十七)强化人才培养。

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

鼓励和引导高校比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一十八)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龙头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

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责关系。

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代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

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十九)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

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开展社会化服务。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二十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龙头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供应。

强化生产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积极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引导企业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

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

八、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扩大农产品出口。

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

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

提高通效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

(二十三)开展境外投资合作。

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两市场、两种资源,拓宽发展空间。

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创新合作方式。

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对龙头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国生产物资和设备,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四)完善国际贸易投资服务。

切实做好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国际农产品贸易投资的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和投资指南。

完善农产品贸易摩擦应诉机制,积极应对各类贸易投资纠纷。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疫制度,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检验检疫费。

九、狠抓落实,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明确负责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完善农业产业化部门间协商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落实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

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围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

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围。

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七)加强指导服务。

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

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

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

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湘政发[2005]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途径,是带动农民持续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

近几年来,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已取得长足进步,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农产品企业和农产品市场。

但这三者之间的连结还不够紧密,基地建设标准不高、企业带动能力不强、市场营销体系不够健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此,必须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和层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大力推进粮油棉麻、肉奶水产、果蔬茶、竹木林纸、烟草五大产业建设。

现就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五大产业链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国基础,以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为突破口,以提高规模效益为中心,以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为主要任务,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业农村经济整体素质。

五大产业链建设的近期目标是:

通过五年左右努力,形成我省农业五大优势产业链条。

到2010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实现销售收入1800亿元以上,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农产品商品率提高到70%以上,农产品及加工品出口额达到10亿美元左右;建成一批优势农产品的原料和鲜销基地,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10个,10亿元上以企业达到30个,1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00个;形成一批农产品著名、驰名品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发展“公司十协会十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较完备的农业技术研发体系和优良品种引进繁育推广体系,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科技进步对农业的贡献率超过50%。

(一)粮油棉麻产业链建设

粮食:

主攻高、中档优质食用灿稻,推放双季杂交稻、超级稻优良品种,优质稻面积发展到4000万亩;年加工优质稻米250万吨,粮食加工产品销售收入突破150亿元,出口创汇1200万美元以上。

油料:

主攻“双低”杂交油茶,进一步提高含油率,降低芥酸和硫甙含量,“双低”油菜、油茶分别发展到1200万亩、2200万亩,产量分另达到130万吨、50万吨;年加工精炼油45万吨,油料加工销售收入突破40亿元。

棉花:

主攻纺高支纱专用品种和2200支以上的苎麻品种及配套生产技术,实行“一地一品”区域化种植、标准化生产。

年生产优质棉600万担,原麻总产量达到20万吨以上,形成4000万米高档面料生产能力,棉麻加工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

(二)肉奶水产产业链建设

提高生猪瘦肉率、商品率和加工率,加大羊牛(羊)品种繁育和推广力度,加速家禽品种改良,发展精深加工。

年出栏生猪8000万头、肉牛180万头、山羊480万只、家禽7亿羽,年产肉制品700万吨,加工销售收入500亿元,出品创汇突破口5亿美元。

加快良种奶牛及繁育技术的引进、推广步伐,扩大良种群体规模,改进加工工艺,提高奶制品质量。

奶牛存栏数量达到8万头,年产鲜奶30万吨,加工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

在稳定常规水产品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珍珠、虾蟹和出口加工名优鱼。

年水产品产量达到220万吨,其中特优新水产品产量达到180万吨,水产品加工销售收入突破30亿元,出口汇突破5000万美元。

(三)果蔬茶产业链建段

水果:

发开发鲜食甜橙、密柑、柚类和橘瓣罐头、橙汁为主,同时抓好脐橙、冰糖橙、碰柑、猕猴桃等特色水果开发。

柑橘年产量达到200万吨以上,水果年加工品销售收入突破20亿元,出口创汇突破5000万美元。

蔬菜:

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反季节蔬菜、天然野菜和食用苗;蔬菜面积达到2200万亩,年产量3500万吨以上,蔬菜市场营销、加工额突破400亿元,出口创汇8000万美元。

茶叶:

重点发展名优茶、有机茶。

总面积达到120万亩,年产量10万吨,销售收入突破20亿元,有机茶出口创汇突破1美元。

(四)竹木林纸产业链建设

积极发展以松树、毛竹、树、桤木、杉树、桉树等速生丰产林为主的商品林及花卉苗木,培育壮大人造板、木竹制浆造纸、水竹家具地板,林产化工、森林食品、林药加工等6大林工产业。

年木浆造纸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吨,新增人造板等生产能力40万立方米,竹木林纸加工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出口创汇1亿美元。

(五)烟草产业链建设

优化烟草,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扩大优势企业生产规模,做大做强、烟厂。

年烟叶面积达到130万亩,烟叶收购量320万担,烟叶产值达到35亿元,卷烟加工600万箱,销售收入525亿元,利税290亿元。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抓好农产品精深加工。

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131”工程加工项目,加大龙头企业产品、新装备、新工艺开发的扶持力度,努力提高精深加工水平。

粮食加工以碎米、薯类、玉米深加工为主,配套发展粮食烘干等产后处理能力,发展各类专用粮食产品和营养、经济、方便食品加工。

油料加工着力打造质量型、健康型和安全型信用油品种。

肉类加工以发展猪、牛、羊、鸡、鸭、鹅等符合出口要求的分割、冷鲜等肉制品为主,开发休闲食品、旅游食品等系列产品。

乳业加工注重开发消毒乳制品、发酵乳制品、乳炼制品、乳粉制品等,优先提供优质、营养的学生饮用奶。

水产加工重点抓好名优鱼和珍珠系列产品开发。

果蔬茶产业着重发展干鲜果品保鲜、储藏及精深加工,推广净菜上市,发展脱水蔬菜、冷冻菜、保鲜菜等;抓好名优茶、有机茶和保健茶的开发。

竹木林纸加工主要抓好高档文化纸、人造板和家具地板开发。

烟草注重提高品质和加工水平。

(二)突出抓好高标准基地建设。

一是优化优势产业带建设布局。

抓紧实施42个稻米基地县、12个高支纱棉花基地县、23个双低油菜基地县、18个柑桔基地县、16个优质绿茶基地县、4个苎麻基地县、35个外销生猪基地县、30个肉牛基地县、20个肉羊基地县、2个奶牛基地县、16个淡水水产品基地县、35个竹木林纸、速生林基地县和21个优质烟叶重点县建设。

二是按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全面推进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积极推广生态安全技术,确保优势农产品实行无公害生产。

(三)突出抓好科技研究与推广。

切实抓好种苗工程,加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推广力度。

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引时、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形成直接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

引导企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步伐,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

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协作,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重视对龙头企业职工和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四)突出抓好市场体系建设。

下大气力研究市场,培育市场,开拓市场,在巩固现在综合和专业市场的同时,再在大宗、重要农产品的主产地或集散地、省际边界地区,规划新建一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重点培育10家年交易额50亿元以上、辐射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加快建设以龙头企业连锁直销为主要形式的营销网络,重点培育100家龙头企业形成自己的控制至终端的大营销网络。

开发品牌兴企、质量兴农活动,支持龙头企业创建省级、国家级著名、驰名商标。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建立农产品“绿色通道”,确保农产品运销畅通。

(五)突出抓好经营组织创新。

引导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酱运营为纽带,整合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开展兼并、联合,组建大型农业产业化企业集团。

推进龙头企业产业集聚,抓好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建设。

着力增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龙头企业十专业合作组织十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重点培育1000家辐射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建立优势产业省级行业协会,规省行业行为准则,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的组织化程度。

(六)突出抓好农业招商引资。

充分利用我省农业资源富集的优势,选择优势项目,向外招商、引资、引智、吸引跨国公司战略投资者和省外大型企业来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产品大型项目的开发。

发展专业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招商形式,形式以企业为主体、中介机构为媒介的市场化招商引资体系。

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

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根据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例入“131”工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投,投资参股等多种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选、新技术应用推广、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和市场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要搞好农口项目资金的整合协调,集中一部分资金投入五大产业链建设和重点龙头企业。

要加强引导和监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实施扶持龙头企业产品品牌发展战略,建立鼓励龙头企业国家级品牌的激励机制,从2005年起,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基地,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税收扶持

1、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步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免征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执行。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及所办加工、流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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