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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判断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判断题

(正确的填T,错误的填F)

1、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T)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T)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T)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预案是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之一。

(T)

5、20__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是“生命至上安全发展”(T)

6海晟投资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

”安全在心、责任在行”。

(T)

7、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T)

8、《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

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T)

9、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体系八个基本要素是:

安全承诺、安全行为规范与程序、安全行为激励、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安全自主学习与改进、安全事务参与、安全文化评估、安全文化审核。

(T)

10、认真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劳动法律,做到在生产过程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为把企业建设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而努力。

(T)

11、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监督检查不能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随意地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

(T)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F)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F)

1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四个机制:

一是强化第一把手安全管理机制,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保障机制,三是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指导机制,四是强化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的验收机制。

(T)

15、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F)最基本的16、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境界。

(T)

17、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

(T)

1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4S”要素是:

安全行为激励,安全事物参与,安全自主学习与改进,安全信息传播沟通。

(T)

19、企业员工应具备:

自我保护的意识、保险防范的意识、保护他人的意识、防患于未然的意识(T)

20、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岗位上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相关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等。

(T)

21、危险源就是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T)

22、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对于目前不符合法规要求、曾经发生过事故但仍然无有效控制措施的、员工或相关方严重关注的危险源,应直接列为重点重要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T)

23、安全管理:

“四全”即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管理。

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管理。

(T)

24、机械设备“四有四必有”是指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有台必有栏,有槽必有盖。

(T)

2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每年初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并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一览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表。

(T)

26、安全检查是一项具有方针政策性、专业性和广泛群众性的工作。

通过安全检查,可以起到宣传、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提高企业领导和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可以发现许多不安全、不卫生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有效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T)

27、防止违章动火的五大禁令是:

⑴没有批准动火证,严禁动火;⑵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禁动火;⑶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禁动火;⑷没有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动火;⑸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禁动火。

(T)

28、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有:

(1)警告;

(2)罚款;(3)拘留(4)吊销证书;(5)没收财物;(6)责令改正;(7)责令停产,停业。

(T)

29、建筑施工“三宝”、“四口”、“五临边”是建筑工人安全防护的“三件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防护即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的安全防护设施;“五临边”防护即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的安全防护设(T)

30施工现场的“五大伤害”是坍塌、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工伤事故。

(F)物体打击

31、企业可以不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F)

32、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失(T)

33、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可以不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F)

34、企业应至少设置1个专职或兼职安全工程师岗位,由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并有相关安全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应经过国家组织的考试合格后就可以由企业办理聘任手续。

(F)

3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3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F)

3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F)

3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岗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

非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T)

38、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F)

39、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T)

40、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T)

4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T)

42、安全生产“三违”指的是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F)

4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T)

44、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T)

4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重大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

(T)

46、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F)

4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不再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F)

48、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T)

49、事故发生后一时无法判断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的,可待查清以后再进行报告。

(F)

5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F)

51、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使用密闭防护措施。

剧毒物品的库房必须有良好的通(排)风措施。

(F)

52、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可以露天存放。

(F)

53、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三不伤害”,就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T)

54、扑救电气火灾可以用水或泡沫灭火器。

(F)

55、行车工、叉车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安监部门培训发证(F)

56、甲苯的危害性是刺激性。

甲苯还可以通过皮肤、呼吸道等进入人体,危害人体健康。

(F)

57、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属于违章操作(T)

58、自评必须对人员、设备设施进行100%检查考评。

(T)

59、领导指派无证员工开叉车不属于违章指挥。

(F)

60、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

(F)

61、安全绩效是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T)

62、相关方是与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T)

63、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T)

64、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后,即可上岗工作。

(F)

65、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T)

66、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2年。

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F)

67、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T)

6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经审查批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同样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F)

69、剧毒化学品除可少量用于生产灭鼠药以外,禁止用于生产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T)

70、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三项制度为: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T)

71、综合应急预案包括:

规定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响应原则、应急管理程序等内容。

(T)

7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T)

73、应急预案编制包括编制程序、编制准备和编制任务。

(F)

74、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T)

75、应急预案演练必须每个员工参与,领导因工作忙,也可不参与。

(F)

7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更新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F)

77、电焊机应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应连接良好,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T)

78、电焊机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少于3MΩ,要求每半年应对焊机绝缘电阻检测一次,并保存记录。

(F)

79、换焊条时应戴好手套,身体不要靠在铁板或其它导电物件上。

在敲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T)

80、企业应统计登记个人车辆驾驶人员基本信息,以便于组织其参加教育培训和交通安全活动。

(T)

81、计算机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在机房门口应设置烟、温感探测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设置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

(F)

82、不应在一个插座上插用多个移动电器;移动电气设备设施周围不能堆放易燃杂物(T)

83、未经管理人员允许,非专业维护人员不应拆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涉及电工作业的维修也应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

(F)

84、档案室应具备防盗、防火、防跌倒等基本保护条件,宜使用防盗门、窗户宜有防盗网;超过2m的资料柜宜设置取物梯台。

(T)

85、档案室无人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并由管理人员负责每天下班前检查门、窗、电的关闭情况。

(T)

86、员工宿舍住宿人员不应使用除宿舍配备的热水壶、电风扇、电视及个人电脑等以外的电气,如有特殊需要,应经过宿舍管理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不应在宿舍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T)

87、生熟食品应保存在冰箱内的不同分隔柜,生熟食品分别使用各自的案板操作。

(F)

88、变配室内应配置验电器、绝缘夹钳、接地线、标示牌、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拉杆等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应编号并形成清单,明确保管责任人;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应完好无损,正确存放,并在实物上张贴定期检验合格的标志;安全用具送外检验时,应保持现场使用的需要量。

(T)

89、变配电操作运行、维修人员应经过有资质单位培训,取得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由本人随时携带或保存在工作地。

(T)

90、设备线路完好无损,不应有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

线路穿墙、楼板或埋地敷设时均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T)

91、消防控制室应编制管理制度或作业指导书(T)

92、消防重点部位宜结合现场实际制定相关消防规定;应编制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各重点消防部位应编制火灾现场处置预案。

(T)

93、办公场所的安全出口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安全疏散标志完好,并有应急照明。

(T)

94、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T)

95、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T)

96、计算机房除扑灭纸介质等易燃物质的火灾外,禁止使用水,干粉或泡沫等易产生二次破坏的灭火剂。

97、员工宿舍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使用燃气热水器的,不应安装在浴室内,并有强制排风措施。

(T)

98、气瓶附件包含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圈等(T)

99、气瓶使用,冬季如果瓶阀或减压结冻,可以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加热,但不能用火烧烤。

(F)

100、乙炔气瓶应为白色,氧气瓶应为淡蓝色(T)

101、气瓶立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存放时安全帽可以不旋紧(F)

102、配电箱、柜前方1.2m的范围内可以存放产品、设备(F)

103、办公场所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包括汽油、烟花爆竹、打火机加气罐、油漆及稀料等,需施工作业时应办理手续。

(T)

104、在办公场所必要的地方放置烟缸等用于烟头熄灭的装置;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吸烟,严禁烟头未熄灭人员离开现场。

(F)

105、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对人身和健康造成伤害,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T)

106、人身伤亡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工伤事故三个用语是同一个概念,都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

(F)

107、在筒体、柜体内电焊作业时,应穿戴防滑鞋,应防止中毒、窒息等危害发生,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在作业中对含氧量进行检测,并现场准备空气呼吸器;电焊作业前后应清理现场可燃物。

(T)

10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F)

10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重大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

(T)

1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违反这一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暴力拒绝、阻挠检查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

11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T)

112、制定《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F)

113、“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包括: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流通部门: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质供销和仓储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

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等;教育、文化、科学研究等事业)。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以上产业。

(T)

114、《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F)

115、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这种统一的监督管理,(T)

116、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透明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的威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正常的舆论监督。

(T)

117、确定生产经营单位谁是主要负责人,主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就是主要负责人。

(T)

118、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等形式具体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T)

119、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T)

120、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T)

121、对固态的酸、碱进行处理时,必须使用工具辅助操作,不得用手直接操作。

(T)

122、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T)

12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T)

124、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可以根据需要接长或拆换。

(F)

125、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操作现场有岗位操作规程,其中应包括安全操作要求或单独编写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穿戴要求的描述。

(F)

126、下属各部门不需确定安全分管领导,但要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F)

127、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这样有利于安全检查不走过场。

(T)

128、《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自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F)

129、在一些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承包中,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签订伤亡事故合同时,规定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只赔偿一定的费用。

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但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或公证后有效。

(F)

130、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T)

131、在具有腐蚀性物品的工作地点,不应饮食和吸烟。

(T)

132、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引起恐慌,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F)

133、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T)

134、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F)

135、生产经营交易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F)

13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T)

137、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强安全教育措施后继续使用。

(F)

138、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有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执业资格,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T)

139、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所以两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F)

140、《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

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T)

141、交通信号灯,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T)

142、设备所带的安全标识完好、清晰,不被遮拦;外文的安全标识应翻译后张贴中文标识。

(T)

143、办公休息场所使用的空调器、饮水机、插座板等电器应具有“3C”认证标志;电器插头无松动、电源线无裸露、老化等现象(T)

144、气瓶使用到最后应该留有余气。

(T)

145、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该设有避雷设施,并且每5年至少检测一次。

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F)

146、从事严重有毒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每天要实行4至6小时工作制。

(T)

147、劳动保护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T)

148、能自动消除危险因素,避免事故发生的装置叫保险装置。

(T)

149、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T)

150、焊工在作业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清除干净时可以先焊割。

(F)

151、使用梯子时、应有防滑措施、踏步应牢固无裂缝。

(T)

152、泡沫灭火器可用于电气设备火灾的灭火。

(F)

153、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不必设防护棚。

(F)

15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T)

155、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伏。

(T)

156、使用电压36V的手把灯,在作业时即可保证绝对安全。

(F)

157、三级配电是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T)

158、安全生产“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

(T)

15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T)

16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T)

161、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T)

16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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