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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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

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四)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五)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2)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3)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4)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在县林业局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对县林业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一)县林业局建立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县林业局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审批事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县林业局开展辖区内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

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

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对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县林业局下属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

保亭县林业局下属部门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县林业局主要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局属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职权的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林业局下属部门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一)县林业局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部门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下属责任部门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

被申请下属责任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一)县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下属责任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下属责任部门检查纠正,受查下属责任部门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县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全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全县林业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案卷抽查。

(一)县林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林业局制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受检对象、进入受检单位;

(三)听取受检人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案卷;

(四)形成报告。

案卷中没有体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对使用林地的监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一)专项检查:

以县林业局为主,利用国家、省林业厅每

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

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

以县林业局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县林业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县林业局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县林业局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县林业局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县林业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对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各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

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证发放情况、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和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等工作情况。

采取统计、抽查、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检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二)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证发放情况、木材运输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等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专项检查或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对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

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

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林业局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

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

报的;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

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情形。

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法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一)对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

2.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

3.森林防火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4.森林防火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5.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6.森林防火日常管理等工作;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对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2.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3.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4.森林火灾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5.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一)定期考核检查。

一般一年一次,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年

度考核检查。

(二)日常工作检查,根据森林火险情况、森林火灾预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对各责任单位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工作检查。

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群众投诉举报以及领导指示等工作需要进行工作检查。

在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防火责任的;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五)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

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县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单位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

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一)定期考核检查:

对各乡镇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考核先进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将被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

(二)日常工作检查:

检查中发现各乡镇、各林场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督促各乡镇、各林场整改,存在严重森林火灾隐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三)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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