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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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广告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我省广告监管工作,明确省工商局与市、县(区、市)工商局在广告监管领域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避免管理缺位、错位、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告发布单位:
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六)其他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抽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双随机”抽查。
(二)广告监测。
全省十个设区市(不包括石家庄市)工商局应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组成以省局广告监测中心为核心的全省广告监测网络。
各市工商局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在省局广告监测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广告监测工作。
(三)利用国家广告监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行政指导,开展行政约谈;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广告监测;运用监测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双随机”抽查流程:
1.现场查看收听广播电台有几个频道,频道名称和占用频率分别是什么,是否发布广告,如发广告频道是否办理了广告发布登记。
2.现场查看收看电视台有几个频道,频道名称分别是什么,是否发布广告,如发广告该频道是否办理了广告发布登记。
3.现场查看报刊出版单位有几个报纸,名称是什么,是否发布广告,如发广告该频道是否办理了广告发布登记。
以上内容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进行核对,看这些媒介是否都办理了广告发布登记,是否都在有效期内。
4.是否有广告承接登记台账;看承接登记的事项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并填写完整:
广告主或者广告代理公司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经办人的身份、通信地址、电话、广告种类与名称等。
5.是否有专门从事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员,至少2人以上。
6.是否建立了相关制度;看制度是否上墙或者形成文件。
7.是否保管了近两年的广告档案。
8.看广告档案中,广告审查员是否在广告发布前填写了广告审查核实意见,部门负责人是否填写了核准意见,分管广告的领导是否签字批准。
(二)各市、县(市、区)局对于省局转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按时办结案件,并及时向省局、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办结果。
(三)各市、县(市、区)工商局要指定一名“广告监管平台专管员”,每天登陆“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广告监管平台”,查看相关数据,及时按操作规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报;
4.充分发挥河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职能,增强监管合力,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实施专项整治;
5.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直销监督管理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允许在我省辖区内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对直销员违规计酬等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专项检查。
以市、县(市、区)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各市工商局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或由省工商局协调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
以市、县(市、区)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质量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
抽检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
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
为正确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结合我省工商执法实际,省工商局制定如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
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案件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综合裁量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四)程序正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案件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三、主要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正确、适当确定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四、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省工商局发布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冀工商〔2009〕75号)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冀工商办字〔2014〕110号),具体内容已在省工商局网站公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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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多环节、多角度、多举措开展监督活动。
应当在案卷评查、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年度考核等检查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
对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五)重大(特殊)案件调查处理
一、重大(特殊)案件的范围
重大(特殊)案件是指跨区域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和上级机关交办案件。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管辖区域的案件;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案件;
(四)省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调查处理的案件。
二、重大(特殊)案件的调查处理方式
(一)直接查处。
省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组织力量直接调查处理。
(二)案件交办。
省工商局向案发地工商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通过催办、查卷等方式予以督查,或者对重大(特殊)案件采取指定管辖方式立案查处,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三)案件督办。
省工商局向案发地工商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对案件全程跟踪督查,必要时抽调其它地区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专案督办。
三、重大(特殊)案件调查处理考核
调查处理重大(特殊)案件存在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形的,省工商局对负责调查处理案件的工商局予以行政约谈或通报,情节严重的,通报当地政府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制度
为创新市场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1、抽查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抽查内容
(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执行情况;
(二)市场主体竞争行为;
(三)直销企业直销活动情况;
(四)商品交易市场、农资商品销售者经营活动情况,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制定、使用情况,拍卖企业拍卖行为,网络服务经营者及其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情况;
(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情况;
(六)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七)广告经营者经营行为、广告发布者发布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纳入监测范围的除外);
(八)其他依法应当实施检查的经营行为。
3、抽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抽查,按照登记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市场主体抽查名单按照登记机关从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抽查监管人员数据库,抽查监管人员名单按照登记机关从数据库中随机确定。
被随机确定的抽查监管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四)对列入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由其登记机关实施。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登记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五)对列入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检查,由登记机关或者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七)对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检查名单,对其公示信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项检查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对其公示信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场主体的抽查范围为辖区内处于存续状态的市场主体。
对因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应当列入定向抽查范围。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区域的市场主体,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十)对市场主体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定向抽查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与经营行为的合并抽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领导批准后依法查处,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市场主体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4.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检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