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机关卡子湾住宅小区新建道路工程见证取样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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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机关卡子湾住宅小区新建道路工程见证取样监理细则

兵团机关卡子湾住宅小区新建道路工程

 

 

编制单位:

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时间:

2013年4月

 

目录

一、编制说明3

二、编制依据3

三、技术标准3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3

五、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5

六、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6

七、本工程见证取样部位及数量计划6

八、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等材料的取样制作要求6

九、监理旁站工序及旁站内容9

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0

十一、关于同条件试件养护相关要求摘要11

 

一、编制说明

兵团机关卡子湾住宅小区新建道路工程项目小区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大道584号。

卡子湾青松水泥厂院内,东隔卡子湾青松卡子湾青松水泥厂第三分厂,西邻米东大道,北邻正在兴建的二钢住宅区,南接卡子湾青松水泥厂职工家属院。

拟建项目小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

本项目共包括3条线,全长1219.66米,其中二号路K0+000-K0+594.46红线宽度为16米;四号线K0+000-K0+231.01红线宽度10米;五号线K0+000-K0+394.19红线宽度为24米。

二、编制依据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

三、技术标准

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本项目采用城市支路标准;

2#路、5#路为城市支路,设计速度40km/h;

4#路为城市支路,设计速度30km/h;

地面道路路面结构计算荷载标准;BZZ-100标准车。

抗震设防烈度8度。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

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本项目共包括3条线,全长1219.66米,其中二号路K0+000-K0+594.46红线宽度为16米;四号线K0+000-K0+231.01红线宽度10米;五号线K0+000-K0+394.19红线宽度为24米。

按规定下列原材料、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1、道路工程部分

(1)路基土石方填筑用回填料;

(2)路基边坡支护进场工程原材料材料见证取样;

(3)路基浆砌石挡墙、浆砌石排水边沟进场原材料、砂浆试块;

1.2、雨污排水

(1)进场雨污排水管道工程原材料见证取样;

(2)进场雨污检查井砌筑标砖、水泥、砂及砂浆试块;

2、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2.1、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在开工时以书面形式向黔南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该工程的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备案,并通知施工单位,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名单;

2.2、见证单位根据见证取样的内容、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前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2.3、施工单位必须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和试块制作;

2.4、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2.5、承担检测的单位应设置收样室,收样时应按授权书检查委托单位及试样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能交付检测;

2.6、检测单位必须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单独建立见证取样试验台帐;及时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专用章;

2.7、发生不合格情况,及时通知黔南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送。

3、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

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具备以上条件的检测单位为:

新疆北新四方土木工程试验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科院

4.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机构

4.1.承包单位取样人:

4.1.1土建施工单位取样人:

王苏敏

4.1.2.装饰施工单位取样人:

王苏敏

4.1.3.防水施工单位取样人:

王苏敏

4.2.监理单位见证人:

李尊兴见证号:

A-010059

4.3.检测单位:

新疆北新四方土木工程试验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科院

五、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见证人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并已报黔南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制作见证取样记录,并将见证取样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六、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1、针对上述的文件及法规要求,本工程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1路基土石方填筑用回填料;

1.2路基边坡支护进场工程原材料材料见证取样;

1.3路基浆砌石排水边沟进场原材料、砂浆试块;

1.4进场雨污排水管道工程原材料见证取样;

1.5进场雨污检查井砌筑标砖、水泥、砂及砂浆试块;

1.6进场水泥、骨料、砂、钢筋等原材料;

1.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七、本工程见证取样部位及数量计划

针对本工程的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各相关规范、文件要求,拟定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

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包括在承包单位的自检范围内,一般所占比例为30%。

八、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等材料的取样制作要求

1、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标准(主控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1

压实度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97%,底基层≥95%

每1000m2/每层1点

灌砂法/灌水法

其他等级道路基层≥95%,底基层≥93%

2

无侧限强度

基层/底基层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每2000m2抽检1组

(6块)

现场取样试验

3

原材料试验

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

每批检查1次

查检验报告、复验

4

颗粒级配

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3款的规定

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

每批检查1次

查检验报告、复验

2、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标准(主控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1

压实度

基层≥97%,底基层≥95%

每1000m2/每层1点

灌砂法/灌水法

2

弯沉值

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设计规定时

每车道/每20m/1点

弯沉仪检测

3

集料

质量及级配

符合本规范第7.6.2条的有关规定

按砂石材料进厂批次

每批检查1次

查检验报告

3、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标准(主控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1

原材料

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8.5.1条

查出厂合格证、

检验报告、复验

2

沥青混合料

应符合马歇尔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

每日/每品种检查1次

现场取样试验

3

面层压实度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6%;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95%;(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

每1000m2/1点

钻孔取样/蜡封法

4

面层厚度

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0mm,-5mm)

每1000m2/1点

钻孔或刨挖,尺量

5

弯沉值

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设计规定时

每车道/每20m/1点

弯沉仪检测

4、铺砌式面层质量检验标准(主控项目)

序号

面层类型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频率

1

料石面层

石材质量

饱和抗压≥120MPa;饱和抗折≥9MPa;体积密度≥2.5g/cm3

磨耗率<4%;吸水率<1%;孔隙率<3%;或符合设计要求。

每检验批抽样

砂浆强度

应符合设计规定,任一组抗压强度最低值不低于设计的85%

每1000m2

/1组6块

2

预制砼砌块

砌块强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

同品种/同规格

每1000m2/1次

砂浆强度

应符合设计规定,任一组抗压强度最低值不低于设计的85%

每1000m2

/1组6块

5、人行道铺筑质量检验标准(主控项目)

序号

面层类型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频率

1

料石面层

压实度

路床与基层压实度应≥90%

每100m/2点

石材质量

饱和抗压≥80MPa;饱和抗折≥9MPa;体积密度≥2.5g/cm3

磨耗率<4%;吸水率<1%;孔隙率<3%;或符合设计要求。

每检验批抽样

砂浆强度

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每1000m2

/1组(6块)

2

砼预制砌块

压实度

路床与基层压实度应≥90%

每100m/2点

砌块强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时不宜小于30MPa

同品种/同规格

每检验批1组

砂浆强度

应符合设计规定,任一组抗压强度最低值不低于设计的85%

每1000m2

/1组6块

3

沥青混合料

压实度

路床与基层压实度应≥90%

每100m/2点

沥青混合料品质

应符合马歇尔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

每日/每品种

检查1次

沥青混合料

(一般项目)

压实度

沥青混合料压实度应≥95%(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

每100m/2点

厚度

允许偏差±5mm

每20m/1点

6、雨污检查井用砖取样要求

6.1检验项目

本工程页岩砖的主要检验项目为强度等级。

6.2取样方法和数量

6.2.1页岩砖:

现场抽样按15万块为一批,用随机取样法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15块,其中10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5块备用。

7、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取样要求

本工程的主体结构采用混凝土、砌筑砂浆均采用现场拌制。

7.1检验项目:

本工程水泥的检验项目为:

水泥胶砂强度(抗压、抗折);

水泥安定性;

水泥凝结时间。

7.2取样方法和数量:

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规定,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有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有氯化物的水泥。

本工程现场采用袋装水泥,取样频率为: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连续进场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得小于一次,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为检验试样。

7.3合格判定标准

经检验,所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水泥》GB175规定的水泥为合格品。

水泥安定性或初凝时间不符合相应标准时均为废品;强度低于相应强度等级规定指标时为不合格品;对强度低于相应标准的不合格品水泥,可降低强度使用,按实际检验结果配制混凝土。

对于废品水泥,不准用于工程。

九、监理旁站工序及旁站内容

1、在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取样员随机取样做试块,监理旁站监督取样员规范做试块;

2、取样过程监理旁站,监督取样员从同一批号水泥的20个以上点取样12kg均匀混合;

3、钢筋、钢筋接头、防水材料、密封材料、水泥土等的取样,在整个过程中监理旁站监督施工单位取样员规范取样;

4、监理旁站人员对取样试件予以签字认可。

5、监理人员和取样员把样品送到有对外资质的检测中心检测。

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应清晰明了,并应随工程动态不断修正,图和现场必须对应相符;

2、施工现场挂设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及放火须知牌;

3、材料堆放仓库内必须按规定配上灭火器,且灭火器在检验有效期内;

4、材料堆放仓库内的配电线路必须设有PVC电线管保护;

5、材料堆放仓库必须挂设“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物标识等的额警示牌;

6、督促施工单位安全员定期对材料堆放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发现安全问题不得隐瞒,及时上报;

7、水泥仓库库容整洁无上漏下渗,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不得混堆,应

分清标号、堆放整齐、目能成数;

8、各类钢材、成型钢筋应分类集中堆放,做到整齐成线,并设立标识牌,注明规格、使用部位及检验状态等;各类木材和制品必须有防雨、防火措施,并整齐堆放,不得超高;

9、埋件按规格类型堆放;

10、材料应分类集中堆放成垛,边用边清理;

11、料堆放不得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等;

12、材料加工机械设备操作必须由专人持证上岗;

13、材料加工场地必须保持清洁、整齐、材料合理堆放。

十一、关于同条件试件养护相关要求摘要

一、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600℃日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天,也不宜大于60天。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试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三、采用与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即应覆盖表面,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要保持同条件养护。

四、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具有结构混凝土相同的原材料,配合比和养护条件能有效代表结构混凝土的实际质量,所以结构试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度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五、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六、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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