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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念

保险学

一、 概念 

1.1风险管理:

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1.2可保风险:

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价的风险。

 

2.1保险:

是以合同方式集合众多单位或个人的同类风险,通过科学计收分担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所致的损害后果,给予经济补偿的社会互助制度。

 

2.2商业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3保险公司:

是依法登记成立,按照保险制度经营风险,组织经济偿付,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仅是保险企业的一种。

 

4.1保险利益原则: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4.2最大诚信原则:

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3近因原则: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4.4损失补偿原则: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期限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4.5代位追偿原则: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7.1责任保险:

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

 7.2公众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责任保险。

 

7.3产品责任保险:

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

基础是产品责任法。

 

7.4雇主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

 

7.5职业责任险:

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8.1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或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

 

8.2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8.3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补偿被保险人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一种保险。

 

8.4两全保险:

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8.5意外伤害保险:

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8.6.医疗保险:

以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8.7收入保障保险:

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8.8团体保险:

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

 

9.1危险单位:

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9.2自留额:

分出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9.3分保额:

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9.4转分保:

再保险人将其分入的承保的风险转向次保险人的行为分散风险,保证营业稳定。

 

9.5分保佣金:

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它保险公司分保。

 

9.6临时再保险:

将分出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的分保。

特点是再保险人是否接受或接受条件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9.7合同再保险:

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分保条件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点是对当事人双方都有强制性。

 

9.8预约再保险:

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半固定分保。

特点是对分出公司来说,没有强制性,可以自由决定,但对于接受公司来说,具有强制性。

 

13.1保险基金运用:

是保险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

 

14.1保险经营绩效:

指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

 

15.1保险市场:

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二、填空题 

1.1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1.2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1.3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环境分: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

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3)按风险的对象分:

财产~、责任~、信用~、人身~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

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 

1.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1.5可保风险的要件有: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6)可衡量性 

1.6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判)

2.1保险的本质:

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即保险的社会属性。

 2.2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专营机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保险基金、可保风险 

2.3保险公司的性质:

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形态,其融资活动主要是在资本市场。

 

2.4保险公司的功能: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掌管保险基金功能、防灾防险功能、融通资金的功能、吸收储蓄功能。

 

3.1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的特征:

双务性、条件性、射幸性、附和性、补偿性、个人性、最大诚信性。

 4.1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必须是合法、确定的、经济上的利益   

  4.2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有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判) 

14.1保险经营绩效的基本内容:

尽可能少的承保成本、尽可能多的承保利润;尽可能少的投资成本、尽可能大的投资收益。

三、简答题 

2.1简述保险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答:

(1)保险的基本功能

 1、 分散危险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 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

 2、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补偿损失功能。

(2)保险的作用 

       A、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天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B、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2.2比较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的异同 答:

(一)商业保险(A)与社会保险(B) 

(1)实施方式不同:

A:

自愿保险          B:

强制性险种 

(2)举办单位不同:

A:

专营的保险公司    B:

一般由政府举办 

(3)保费来源不同:

A:

由投保人交纳      B:

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 

(4)保险金额不同:

A:

不是统一规定      B:

由国家统一规定 

(5)经营目的方式:

A:

营利、市场运营    B:

非盈利、行政式 

(二)商业保险(A)与政策保险(C) 

(1)举办单位不同:

A:

国营、私营公私合营公司   C:

国家成立专业保险公司 

(2)经营目标不同:

A:

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C:

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3)承保机制不同:

A:

投保人自由度大可选择性强 C:

近乎经济手段多为半强制投保

3.1保险合同的八种类型:

(1)按保险标的不同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以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3)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超额~。

              (4)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同分:

单个~、团体~ 

             (5)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分:

指定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分: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7)按保险合同的期限是否确定分:

定期保险合同、不定期~              (8)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分:

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

3.3何谓保险合同的履行?

如何履行好保险合同?

 

 答:

(一)保险合同的履行指双方各自承担义务。

 

(二)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举证 

      

(2)保险人的义务:

确定损失赔偿损失责任、履行赔偿给付、投保解说、及时出单

 3.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旧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4.1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保险利益的存在?

 答:

(一)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无论是财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或无效的合同。

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二)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4.2保险利益在不同应用上(财险A和人身保险B)有何区别?

 答:

(一)保险利益来源不同 

      A:

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合法的预期利益       B: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利害关系:

自身、亲属.雇佣.养育债权债务关系等    

(二)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A:

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以及保险有效期内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始终存在。

 

B:

强调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生效后则不要求。

 

   (三)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不同 

A:

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赔偿责任或预期利益确定 B:

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4.3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

(1)投保人的告知:

包括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2)保险人的告知:

含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我国采用这种)    

(二)保证:

强调守信,目的是控制风险、减少未来事故的发生               

(1)按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

确定保证、承诺保证               

(2)按保证存在的形式分:

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4.4如何判定损失近因?

 答:

判定方法: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三)多种原因连续致损近因的判定:

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是所造成,且各原因是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是为近因。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判定及处理方法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基本相同

4.5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确保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获得经济保障 

(2)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中牟利 (3)保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3)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4.6代位追偿权的内容及产生的条件?

  答:

(一)代位追偿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权利代位: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档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有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

 

(二)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者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5.1按保险经营如何进行分类?

  答:

(一)按保险经营主体分:

 

         

(1)私营保险:

个人保险(劳合社)、合作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交互合作保险)、公司保险:

合资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相互公司保险 

      

(2)公营保险:

政府保险(地方自治体保险、国家保险)、国有保险公司保险 

(二)按保险经营性质分:

 

    

(1)营利保险:

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合资公司保险)、个人保险(劳合社保险)      

(2)非营利保险:

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相互保险、交互保险、合作保险

5.2简述被保险技术所进行的分类  

答:

(一)计算技术在保险经营中的应用程序为标准分:

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    

 

(二)按风险转嫁方式分: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3)按业务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四)按给付形式分:

(1)定额保险(适用人身保险)、损失保险(适用财产保险)                  

     

(2)定额保险、利益保险                       (3)现金保险、实物保险

 5.3按经济因素如何进行保险的分类?

  

答:

(一)按保费承担分:

企业保险、个人保险 

(二)按承保损失类别分:

收入保险、费用保险、财产保险

(三)按承保风险的数量分类:

单一风险保险、综合风险保险     

(四)按投保方式分类:

团体保险、个体保险

 6.1简述财产损失保险的特点和种类  

答:

(一)财产损失保险的特点:

 

(1)保险是有形财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种类 

(1)火灾保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 

(2)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 (3)工和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 (4)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6.2简述火灾保险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  

 答:

(一)火灾保险特征 

(1)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2)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3)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二)火灾保险主要内容 

(1)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2)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3)火灾保险的费率 (4)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5)火灾保险的赔偿

6.3比较财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异同 

 答:

(一)相同点:

两者均是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 

 综合险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基本险相同 

(2)不同点: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有扩展,范围比较广。

6.4比较说明主要运输工具保险的异同 

答:

(一)相同点:

 

(1)投保的标的是以机器为主的运载工具 

(2)保险标的处于运输状态或经常处于运行状态,适用范围广泛 

(二)不同点:

 

(1)机动车辆保险经各种机器为动力的陆上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 

(2)船舶保险经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 (3)飞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

 6.5工程保险有何特征?

建工险与安工险的区别?

 

答:

(一)特征 

       

(1)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        

(2)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3)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4)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5)无固定费率,不可续保,风险的渐增性 

   

(二)建工险(A)与安工险(B)的区别:

(1)建工险是被保险人主要有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技术顾问,其保险标的范围有物质部分,也有第三者责任部分,以及特种风险赔偿。

建工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责任的起讫通常以建筑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

 

(2)安工险是指经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工程,保险人承保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千百万的物质损失及有关法律赔偿责任。

安工险经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其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具有技术色彩。

 7.1简述责任的分类:

 

 答:

(一)按业务内容分: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按责任发生原因分:

过失责任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     (三)按实施方式分:

法定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     (四)按可否单独承保分:

独立责任保险、附加责任保险     (五)按保障程度分:

基本责任保险、超额责任保险 

7.2比较说明公众责任保险(A)、产品责任保险(B)、雇主责任保险(C)、职业责任保险(D)的异同

答:

(一)把各自的概念答进去。

 

(二)异同:

 

(1)承保对象不同 A、C:

各类企业 B:

生产经营者 D:

各类专业人员 

(2)承保责任不同 

A:

须是在保单列明地点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的赔偿责任,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认可的诉偿费及其它费用 

B:

消费或操作该产品过程中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C:

雇员的伤残 

D:

专业人员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3)影响因素不同 

A:

保险地点所处的地理环境、营业面积、安全设施 B:

投保产品的种类、规格、性质、用途等 C:

雇员的工种、技能、雇员人数等 

D:

职业种类、工作场所、业务数量、工作责任的心和个人品质 

(4)免除责任不同 A:

主要用于场所责任 

B:

主要是产品本身损失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 C:

对战争争、暴动等造成的伤残、死亡不负责 D:

不同专业技术不员的内容都不同

8.1简述人身保险种类和特点 

 答:

(一)种类 

       

(1)按照保障范围分: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按保险期限分:

长期人身保险; 、一年期人身保险、短期人身保险 

(3)按实施方式分:

强制人身保险;自愿人身保险 (4)按是否分红分:

分红保单、非分红保单 

(5)按投保方式分:

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 (6)按健康程度分:

标准体保险(健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 

(二)特点

(1)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 

(2)保额的定额给付性 (3)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5)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6)寿险产品的可替代性及需求高弹性 

8.2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与分类:

  答: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1) 保险金给付:

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按保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2) 保费计算基础:

其纯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

 (3) 保险期限:

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最多三、五年 (4) 责任准备金:

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50%)计算;具体方法同财产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动因分: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2)按保险危险分: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3)按投保方式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4)按保险期限分: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5)按险种结构分:

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8.3简述健康保险的特征和分类 

 答:

(一)健康保险的特征 

(1)保期短:

通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2)精算技术要求不高:

以保额损失率为基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存。

 (3)保险赔付性质不同:

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定额给付型健康险,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4)经营风险具有特殊性:

影响因素较寿险复杂,风险多变,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5)成本分摊:

健康保险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 

(6)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无需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特殊条款多,可供被保险人采用。

 (7)除外责任:

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故意自杀、企图自杀、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二)健康保险的分类 

(1).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险 

(2)疾病保险:

 

         A:

按保险期间分类: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B:

按给付形态分类:

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

选择型 

(3)收入保障保险     (4)长期护理保险 

8.4团体保险的特征和种类?

  答:

(一)团体保险的特征:

风险选择特殊、保险计划灵活、经营成本低廉、服务管理业、保费分担灵活。

     

(二)团体保险的种类:

按保险责任分类:

 

(1)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养老保险、缴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团体万能保险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3)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9.1请比较说明原保险和再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答:

(一)联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区别:

(1)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的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有的生命与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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