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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概念(1).pptx

第一章保险的基本概念,一、风险与保险(无风险,无保险)

(一)风险的概念

(二)与风险有关的三个概念(三)风险的分类(四)对付风险的方法(五)风险管理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二)保险的特点(三)保险的基本要素(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一、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的概念:

指某种随机事件(偶然事故)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与风险有关的三个概念:

1风险因素:

引起或促使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增加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条件。

包括:

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的可能性最终成为现实,进而引起损失的结果。

一、风险与保险,3损失:

指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直接损失风险造成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

4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一、风险与保险,(三)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发生的后果分:

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而绝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投机风险:

具有获利、损失和无损失三种可能性的风险。

一、风险与保险,2按风险危及的对象分:

人身风险:

人的生命、身体可能发生伤残、疾病、死亡等的风险。

财产风险: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可能遭受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

因为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合同或法律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

权利人因为义务人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一、风险与保险,3按风险发生的原因来分:

自然风险:

与人类社会活动无关,由自然界本身因素造成的风险。

社会风险:

由于个人或团体主观上异常行为造成的风险。

经济风险: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风险。

政治风险:

政治原因产生的风险。

技术风险:

由于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而产生的风险。

一、风险与保险,4按风险是否可被保险公司承保分:

不可保风险:

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的风险;可保风险:

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a.承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类的。

b.风险发生是偶然意外的,事先不能确定的。

c.风险发生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

d.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确定或可以测定的。

e.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

f.保费合理,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承担得起。

g.承保风险必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

一、风险与保险,(四)对付风险的方法1、避免风险;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的风险2、保留风险;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的风险3、减少风险;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小的风险4、转移风险。

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一、风险与保险,(五)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的概念主要对付纯粹风险2、风险管理的目标3、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认识和鉴别所有风险

(2)估测各类风险的大小(3)选择风险管理技术(4)评价风险管理的效益,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概念,1法律角度: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经济角度:

保险是一种分摊灾害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具互助合作的性质。

见图解:

二、保险的概念,二、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特点1.互助性2.经济性3.科学性4.法律性,二、保险的概念,(三)保险的基本要素:

1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

2保险标的:

即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象。

3保险价值:

即保险标的的价值。

4保险金额(保额):

即投保人以其对保险标的经济利益为基础为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即保障的额度。

二、保险的概念,5保险费:

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人所承担的赔付责任而付出的代价。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纯保费:

用于赔偿或给付的那部分。

附加保费:

用于营业费用支出、利润实现、安全系数等。

6保险金:

保险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二、保险的概念,7保险责任:

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基本责任;附加责任。

8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9保险期限:

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按日历年度确定;按事件始末确定。

二、保险的概念,(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第二章保险发展简史,一、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二、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四、衡量一国保险业水平发达与否的四个标准,一、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1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先决条件。

2剩余产品的产生和增多是保险产生的物质条件。

3商品经济形式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4互助共济意识的普及是确定保险关系的社会条件。

5科学计算技术是保险运行的数理基础。

二、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一)海上保险是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险种(起源于意大利)1共同海损起源说2船舶(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

(二)其他险种的起源火灾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二、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三)劳合社的性质和特点1性质:

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一个保险市场。

2特点:

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只向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服务。

经营保险业务的是劳合社的成员,是自然人,可以自由组合,组成承保组合。

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直接接触,必须由保险经纪人分业务出单。

劳合社个人保险人负无限责任,但成员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第一家保险公司产生于1805年广州谏当保安行(广州保险会社)

(二)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的产生,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三)建国以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概况11952年,全部外商保险资本离开中国。

2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成立。

但在1979年之前业务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经历了“四起三落”的过程。

1979年底,中央决定恢复保险业务,80年始开办保险业务。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31988年,交行成立保险部,人保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

1991年4月2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

41988年3月21日,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成立。

1992年9月,升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51992年9月,友邦保险进入中国(外资)。

61996年11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合资)。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四)全国保险公司数量概况1全国性中资保险公司(10家)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人寿太平保险,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2地区性中资公司(5家)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3外资保险(10家)友邦:

深圳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美亚:

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香港民安:

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4中外合资(7家)中宏人寿安联大众金盛人寿太平洋安泰中保康联恒康天安信诚人寿5筹建中(若干)韩国三星美国丘博加拿大永明人寿荷兰保险意大利忠利保险民生人寿生命人寿东方人寿恒安人寿,四、衡量一国保险业水平发达与否的四个标准,

(一)一国保费收入及其在世界保费总额中所占比重。

98年日美英中(16位)3611.02亿3493.90亿1240.10亿82.46亿

(二)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98年瑞士日本英中(78位)4654.33584.32585.911.4,四、衡量一国保险业水平发达与否的四个标准,(三)保险深度一国保费收入总额占该国GDP的比重98年南非南韩瑞士20.6313.8712.61(四)寿险保费收入与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对比,第三章保险基金,社会后备基金的概念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保险基金的特点保险准备金,一、社会后备基金的概念,二、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1.集中形式的社会后备基金(财政后备);2.分散形式的社会后备基金(自保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4.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保险基金)。

三、保险基金的特点,是一种合理的分担(摊)金。

是一种责任准备金。

是负债,而非资产是一种返还型的基金。

从整体收支来看,四、保险准备金,

(一)保险资金的运动过程(三环节)1.收取保费;2.准备金的积累、运用(增值、保值);投资多样化3.支付赔款(提供补偿或给付)。

防灾防损,四、保险准备金,

(二)保险准备金的定义指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自身的特定需要而从保费收入(即保险基金)中按期提取一定的资金。

包括:

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四、保险准备金,(三)几种主要的法定责任准备金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即为了履行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的保险责任而提存的用于赔款的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用于赔付已经发生但尚未赔付的损失的准备金。

3.保险总准备金保险人为了应付以后可能发生的巨灾赔款和稳定业务经营而从自身的经济节余中所提存的准备金。

4.保险保障基金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稳定业务经营,各家保险公司按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提存的资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章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二、保险的派生职能三、保险的作用,一、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摊损失:

即保险人通过向保险购买者收取保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不幸者所遭受的灾害事故损失。

2.补偿损失:

即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投资:

保险人把积聚起来的保险基金中暂时闲置的部分用于融资或投资,使资金保值增值。

1.资金来源:

资本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总准备金、公积金等。

2.投资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合法性、社会性。

3.投资方式:

国际:

股票、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银行存款;国内:

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银行同业拆借、投资基金。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二)防灾防损: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一起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发生或减轻损失程度来降低赔付率,提高经济效益,保障社会财富安全。

1.损前预防2.损后抢救,三、保险的作用,补偿灾害事故损失,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有利于防灾防损;积累建设资金,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新技术开发提供保障,促进科技发展;有利于国际贸易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

第五章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

(一)自愿保险:

保险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二)强制保险:

保险双方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

(一)财产保险:

以有形的物质财产和无形的相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1火灾保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等)2货物运输保险(海上、陆地、航空等)3运输工具保险(汽车、船舶、飞机等)4工程保险(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5海上保险(海上运输的货物、船舶)6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7科技工程保险(核电站、卫星发射等),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

(二)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劳动能力等为标的的保险。

1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保险。

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险:

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3健康保险:

包括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生育保险、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护理保险。

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三)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1作为财产险的基本责任来投保。

2作为财产险的附件责任来投保,不可单独投保。

3作为与财产保险中的特定标的有关的责任投保,可单独投保。

4独立投保的责任险:

有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

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四)信用保证保险:

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的保险。

1信用保险:

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

义务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三、按保险风险转移的方式分,

(一)原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分保):

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地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三)共同保险: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笔保险业务各自承保一定的比例。

2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与保险人分担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重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种风险事故同时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

四、按保险期限长短分,

(一)长期保险

(二)短期保险,五、按保险经营范围分,

(一)涉外保险

(二)国内保险,六、按保险经营项目分,

(一)寿险:

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险。

(二)非寿险:

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等。

七、按保险经营动机分,

(一)盈利性保险

(二)非盈利性保险,八、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

(一)定值保险保险价值在投保时由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

(二)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投保人确定,保险价值由保险人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代位求偿(权益转让)原则五、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1概念: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互向对方如实申报实质性重要事实。

2内容:

a.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明确列明、明确说明);b.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c.弃权和禁止反言。

3违反的后果:

投保人违反,保险人违反,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概念:

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关系。

2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济上的利益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4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投保时,必须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

出险时,必须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索赔。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单不能随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的保单无效。

海上货运险中,投保人投保时可不具备保险利益,但在出险时要具备保险利益。

且保单可以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人身保险中,只要求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出险时即使保险利益已丧失,保单仍有效。

5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二、保险利益原则,限制赔款限度;防止赌博保险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6各险种的保险利益:

财产险:

投保人对其所有的、经营的、保管的、租赁的、受押的等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险:

投保人对a.本人;b.配偶、子女、父母;c.与其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d.其他人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也可视作有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1概念: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只能达到相当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防止被保险人得到不当得利。

2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3补偿方式:

货币赔偿修复置换。

三、损失补偿原则,4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的措施:

财产发生部分损失,仍有残值,则在赔款中应作扣除。

重复保险下,几份保单的保额总和超过标的的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所获赔款不能超过实际价值。

财产损失若是由第三者责任方引起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款之后,就必须把他对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

三、损失补偿原则,5.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3)重置价值保险(4)通融赔付,四、代位求偿(权益转让)原则,1概念:

当财产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2成立的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承保范围,且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

代位求偿权产生于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四、代位求偿(权益转让)原则,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索赔权益。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权益,不能超过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若超过,则多余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海上保险中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保险人若接受了委付,在今后追偿中获得款项超过对被保险人的赔款,则多余部分仍归保险人所有。

(四)代位求偿(权益转让)原则,3.代位求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第七章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五、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六、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1补偿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二)特点:

a.单务合同;b.对价有偿合同;c.要式合同;d.射幸合同;e.最大诚信合同;f.附合性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

2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辅助人(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保险公估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各种保险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年龄误告条款:

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3.宽限期条款:

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和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5.自杀条款:

按照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除此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我国保险法规定,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7.保单质押贷款:

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必须经过保险人签章承保,才能成为合同。

(二)暂保单:

保险单没有签发之前出立给投保方的一种临时凭证。

一般30天有效期,或在正式保单出具时失效。

(三)保险单:

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保险凭证(小保单):

无保险条款,较为简化。

货运中普遍使用的“联合凭证”,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注明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检验和理赔代理人名称、地址等。

(五)预约保险合同: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范围的不定期的保险合同,主要用于货运险和再保险。

(六)批单:

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而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三)保险合同的变更(四)保险合同的中止(合同效力暂时消灭)(五)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效力永久消灭),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

一方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要约人投保人,要约行为填写投保单并交给保险人。

2承诺:

一方对另一方的要约作出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人保险人,承诺行为在投保单上签章;出具保费收据;出具签发正式保单;出具保险凭证。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零时起保制1财产险合同以双方约定交付保费的时间和方式作为生效条件。

2人身险合同以交付保费为生效条件。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1主体变更: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客体变更:

保险利益的变动。

3内容变更:

保险金额等的变更。

4变更手续:

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保险人进行审核;据变更情况决定保费增减;批改(批注或出具批单)。

(四)保险合同的中止,1中止原因:

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

2复效: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失效的保单仍可恢复效力。

在失效后两年内提出书面复效申请;被保险人符合可保条件;没有退保;一次交清所欠的保费、利息和贷款及利息。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1自然终止:

合同期满终止;保险标的因非承保风险的发生而灭失,合同终止。

2履约终止: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完成保险金额的赔偿责任而终止。

3协议终止:

在自然终止或履约终止发生之前,保险人据合同中事先的协议规定终止合同。

4违约终止:

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条件而终止。

5解约终止:

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而终止。

投保人提出解约,即退保。

6自始无效:

由于某种原因,保险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五、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1寿险:

5年2非寿险:

2年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六、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2、意图解释3、有利于非合同起草人,六、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二)争议处理的方式协商:

争议发生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直接磋商。

仲裁: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把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诉讼:

由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争议。

第八章保险赔偿计算,一、人身保险的给付二、责任保险的赔偿三、财产保险的赔偿四、几种特殊赔偿方式,一、人身保险的给付,保险金额的确定:

由双方约定,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定额保险)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寿险和年金保险在期满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约定的保额全付。

人身意外伤害险:

死亡全付;伤残按伤残程度付。

(3)医疗费用保险,二、责任保险的赔偿,没有保险金额,只规定一个赔偿限额。

按赔偿限额赔偿,在赔偿限额内,全部赔,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1.不定值保险的赔偿保额的确定:

由投保人按投保时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足额保险:

保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相等。

全损:

赔偿保险金额,即实际价值;分损:

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额保险:

保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全损:

按实际价值赔偿;分损:

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不足额保险:

保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全损:

按保险金额赔偿;分损:

按比例赔偿。

赔款损失额保额出险时实际价值定值保险: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对保险标的约定价值作为保额投保。

全损:

赔保额;分损:

按损失程度赔。

赔款保额损失额受损时当地完好市价,三、财产保险的赔偿,3.重置价值保险的赔偿方式保险金额按估计的重置价值确定。

(1)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

全损,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赔偿;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

(2)保险金额小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

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赔偿。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4.第一危险赔偿:

即对保额限度以内损失全部负责赔偿,按实际损失赔偿。

赔款损失额(损失额保额)赔款保额(损失额保额)5.限额赔偿(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

保险双方约定限额,对没有达到约定限额的差额部分负责赔偿。

赔款约定限额实际收获,三、财产保险的赔偿,6.免责赔偿(小额赔款时使用):

即事先规定一免赔额,对未超过免赔额的损失不赔,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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